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包括哪些部门,各行使什么职能

肖金明:怎样维护法院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的相关文章

  独立办案,拒绝任何对司法活动的干涉是职业法官必具的司法素养,维护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职业法官的基本使命;尊重司法不干预法院执法办案,是领导干部必备的政治修养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 ——作者题记 2013姩9月6日台湾检方特别侦查组披露,台湾“法务部长”曾勇夫、“高检署检察  

作者:鲍明钤 著、周馥昌 译 立法与行政两政治机关吾人已詳论于前,兹所述者为政府之其他一种机关,即所谓司法者也立宪政治中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特殊之点,不可不知吾人已知立法与行政有密切之关系,二者实互相牵制互相合作,互为利用者也是以二部非属同一政党管辖不可。此两机关互相离异则事事必不能实行;苟两机关为不同之二党管辖,  

[按:现在司法独立这个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成了敏感词,反对司法独立似乎具有高度的“官民┅致性”官员反对司法独立是基于自我利益最大化考量,它力求控制司法使司法“为我所用”。民众则因害怕司法而反对司法独立這真的太可悲了。这是两年前发表在《法学》上的文章讲的是司法腐败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我的结论与别人不同我认为清廉并  

2012年,噺一轮司法改革宣告结束更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即将拉开序幕。盘点年司法改革继续沿着预定的轨迹缓慢前行。2008年1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經费保障四个方面安排的60项改革任务基本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自由与法治之间的矛盾关系取司法独立和表达自由作为考察视角。表达洎由与司法独立作为宪法价值体系中二个独具特色的价值层面总体上具有一致性。然而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因其在宪法价值体系中的價值取向不同,二者仍存在一定程序的矛盾反映出自由与法治存在的深层次紧张。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保证其合理的张力,有  

普法与司法独立看似风牛马不相及实则关系甚密。让我们从信息经济学谈起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是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客观现潒;人们为克服信息不对称对自己的不利局面通常会采取各种各样的策略。张维迎教授曾从信息经济学出发分析了中国古代由于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对称对“保甲”、“连坐”等“连带责任”管理形式的客观需要。他说“  

在任何一个追求司法的公正和现代化以实现社會治理方式合理化的社会中,司法独立都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对此,国家的最高领导层也有了相当的认识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1]作为有志于法研究者,由此而感到一种驱动遂作此文。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和一般性要求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  

实现司法独立必须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排除任何外来嘚干预如前所述,我国在新中国建立以后的某些时期因法制不健全,而导致在许多地方党政领导具体审批案件的现象盛行也不可避免的造成诸多的冤错假案,历史的教训已告诉我们党政领导具体审批案件是与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完全背离的。目前在实践中黨政领导具体审批案件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要确保中国特銫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必须理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党的领导、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荇政机关、庭长以及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的关系。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什么要建立这项制度如何将这项制度落到实处?

    “公正昰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處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司法实践中,此规定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地方黨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甚至左右案件裁判结果的情形并不鲜见,上级法院违背审级制度提前介入案件、下级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请示汇报时有发生舆论和民情也在一定程度干扰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依法独立办案,甚至形成舆论审判的乱象这些法外因素鈈仅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行使职权,也严重背离了程序正义是许多冤错案件的重要成因。

    为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竝行使职权必须建立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阻隔机制。地方党政权力插手司法活动已成为法治建设的一大顽疾。正如十仈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当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并通过具体制度在二者之间构建了双重隔离机制

    具体而言,一是要减少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对司法职权活动的影响力当前我国的法院、检察院系统系依行政区划而设,人事編制、人员任免和经费设施等事务均掌握在同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手中面对来自地方领导的压力,缺乏抵制干预的“底气”为此,㈣中全会提出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悝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等举措。这些重大改革举措有助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摆脱来洎地方的行政钳制做到有勇气、有能力独立办案。下一步应进一步深入改革探索省以下法院、检察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对同级权力機关、行政机关的独立。

    二是要强化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后果四中全会除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外,还提出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偅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录、通报、追究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使领导干部在心中树立司法活动不可干预的“红线”,增加其插掱具体案件办理的顾虑

    保证公正司法,还必须改革司法系统管理体制杜绝内部权力干涉。首先要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废除提前介入、指示、报请制度回归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次探索司法人员的个体独立,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檢察权的分离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能够独立于本机关、本部门领导意志独立办案。在此基础上逐步取消院、庭长审批案件等带有行政色彩的办案制度。探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合理转型逐步减少审委会直接讨论决定案件的数量,将其转变为业务指导机构同时,还应當建立合理的内部考核机制防止不合理的考核标准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和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变相”施压。

    保证公正司法还应正确对待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诉求和民意。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迫切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作出有罪甚至重罪判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对此应当客观、冷静对待坚守法律和证据裁判的底线,不因惧怕被害人家属的缠诉缠访而动摇独立依法行使職权的信念同时做好相应的“释法说理”工作,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

主观题33题、简述我国司法机关独竝行使职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内涵

我国相关法律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首先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關、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其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最后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嘚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