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网游列为毒品,玩网游卡应刑罚,是真的么?

[原创]关于曾某楠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刘金滨律师的个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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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曾某楠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关于曾某楠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我受曾某楠父亲曾某委托和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犯罪嫌疑人曾某楠的辩护人参与该案诉讼活动,通过会见该嫌疑人了解案情和有关事实,现将有关情况和初步观点简要归纳如下,请公诉机关参考:
&&& 一、从初步案情看,曾某楠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好处,在其中是辅助作用,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和牟利目的,其他主犯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曾某楠的行为是否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值得商榷。
&& 1、曾某楠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没有出资,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从公诉意见及辩护人了解的情况看,在本案所有涉及毒品的交易过程中,曾某楠没有出资一分钱;自始至终没有购买毒品的故意,也没有销售毒品营利的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从解释来看,必须是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销售毒品的主体,应该是毒品的所有者,而曾某楠并不是毒品所有者。收买毒品,必须以收买人出资为要件,不管毒资来源如何,收买人必须有毒资可用,但本案中,曾某楠既没有非法收买毒品的故意,也没有出资购买毒品,更不是毒品的所有者,而充其量是被人利用。对于既无贩卖毒品故意,也没出资、牟利,没有实质参与毒品交易,而只是无意中作为帮忙开车的司机,而且是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来说,认定其贩卖毒品罪,证据尚不足,事实也不清楚。
&&& 1、第一次接触毒品是去青岛。因为他和孙小冬认识,是老乡,朋友,孙小冬让他帮忙开车一起去青岛,但开始并不知道是弄毒品,是在半路上孙告诉他的。曾某楠去了交易现场,购买毒品是孙小冬自己的钱。曾某楠前后一共陪同孙小冬去青岛三次,因为去青岛路途远孙叫上曾帮他开车,但是曾某楠并不参与交易。回来后,曾某楠不知道孙小冬如何处理的这些毒品,他没有帮孙卖,孙没给他钱,曾某楠也没要钱(其自己陈述)。从曾某楠父亲处了解到,曾某楠很喜欢车,有车开就行,可能由于这个原因,他帮孙小冬开车,并在有时候帮他运送毒品(曾说孙两次让他给韩涛送毒品共0.6克,是他单独去的)。从以上情况分析,曾某楠并没有与孙小冬共谋,也没出资,而且对买来的毒品怎么销售,销售给谁,价格是多少,是否销售完毕,以及赚了多少钱都不关心。这说明,在主观上曾某楠没有贩卖毒品之故意。
&&& 2、其他的时候涉及到孙小冬销售毒品,有时是恰好曾在孙那里,孙叫他一块出去,但不知道去干什么,到了现场才知道是交易毒品,大多数情况是这样。从现在所了解的情况看,曾某楠在所有的交易中都没有获得或者试图获得任何利益,孙小冬也没有给曾某楠好处,只是让曾开车。如果曾某楠在整个过程中受孙的雇佣,有利可图,认定曾某楠构成贩卖毒品罪或许能成立,但从本人掌握情况看,尚没有证据证实。
&&& 3、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中,首先必须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次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按公安机关的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那么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是我们从案情中还没有发现曾某楠有与孙小冬一同预谋、协商,以及共同联系买卖方等的证据。曾某楠没有上述犯罪动机和牟利目的,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其涉嫌贩卖毒品罪,缺乏证据。
&&& 二、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孙小冬涉嫌利用未成年人贩卖、运输毒品。
&&& 综观该案情况,曾某楠在孙小冬贩卖毒品过程中:1、没有出资;2、没有牟利;3、起初并不认识买卖双方;4、除受孙安排帮他给刘滔单独送过两次毒品0.6克外,没有单独的其他行为,其他交易都是在和孙小冬在一起的时候,被孙小冬利用。
&& 可见,孙是利用了与曾某楠是老乡关系,曾某楠未成年、社会经验少并且喜欢开车的特点,来实施犯罪活动。
&&& 三、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列举的若干次贩卖毒品行为中,其中关于王守乐贩卖给孙小冬、曾某楠毒品的指控,值得商榷。因为曾某楠虽然和孙在一起,但曾当时身份是给孙开车,并不出资,也无买毒品故意,只是在交易现场而已,并不能算是交易主体,真正的交易主体是孙小冬,所以,将曾某楠列为买方之一不符合实际情况。
&&& 四、曾某楠两次给刘滔送毒品0.6克,也是出于受孙委托帮忙,而不是受其雇佣牟利。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称孙小冬两次通过曾某楠贩卖给刘滔0.6克冰毒,说明贩卖的主体是孙小冬而非曾某楠,曾某楠由于受教育程度、年龄等客观因素和对社会的认知程度,认识不到其行为的危害性,被他人利用,属于受害者。并且曾某楠并没有收取毒品款,也不过问价格,只是给孙跑腿,其行为只能说涉嫌运输毒品。
&&& 五、事实证明:在住处藏有毒品的人是王乐、孙小冬,而曾某楠并没有保存毒品,也说明曾某楠不是毒品所有者和持有者。
&&& 六、曾某楠在其中没有利益,因为其喜欢车,唯一的利益就是和孙在一起能实现自己开车的目的。另外,其生活来源也不依赖于孙小冬。
&&& 七、曾某楠作为未成年人,其涉嫌走上犯罪道路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相关机构也有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六条至第十三条,对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未成年人的父母、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在教育监管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作了相应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 从本案情况来看,曾某楠涉嫌走上犯罪道路与以下因素有关:& 1、父母离婚;2、过早辍学,没有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3、法制观念淡薄、对社会认知程度低;4、被人利用。5、住所地的相关组织机构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护责任。6、父母没有尽到相应的教育监管责任。
&&& 八、本案中曾某楠被捕时作为未成年人,应与成年人分别关押。但据了解,其和各年龄段成年人关押在一起。
&&& 综合上述情况,辩护人初步认为,公安机关关于曾某楠与孙小冬共同犯罪,共同购买和销售87.5克冰毒的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应采信。曾某楠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 曾某楠为孙传递毒品0.6克给刘滔的行为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该行为定性为运输毒品罪可能更合适一些,但同时又应考虑其没有受雇、获利的实际情况。
&& 其犯罪时未成年,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应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从轻或减轻处罚。
&& 作用极小,应从轻处罚。
&& 是偶犯、初犯,应从轻处罚。
&& 九、公安机关将曾某楠列为第三犯罪嫌疑人不当。即使构成犯罪,曾某楠也不应被列为第三犯罪嫌疑人。
&& 以上初步辩护意见,请公诉机关参考。
&&&&&&&&&&&&&&&&&&& &辩护人: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
&&&&&&&&&&&&&&&&&&&& 刘金滨& 律师
&&&&&&&&&&&&&&&&&&&& 电话:
&&&&&&&&&&&&&&&&&&&&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 关于曾某楠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受被告人曾某楠的监护人委托以及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为被告人辩护。开庭前,我两次会见了被告,复印、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仔细研究了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及相关判例,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交了详细的初步辩护意见且大部被采纳,我对本案公诉人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严谨认真、高度负责、依法办案的态度表示钦佩。现根据本案有关事实、法律规定,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情况,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楠贩卖毒品(冰毒)2.2克,麻谷&& 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我对该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仅对被告的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罪轻和减轻处罚的辩护。
&&& 一、从主观方面和事实上看,曾某楠主观上并没有积极主动贩卖毒品的故意,而其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完全表现为一种被动的、盲从的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未成年人被成年人利用而涉毒的行为,其自身虽然有一定过错,但人民法院应对这种被动盲从参与犯罪的行为与其他被告人主动积极犯罪的行为加以区别。
&& 其一,从犯意的发起者、组织者看,曾某楠完全是出于哥们义气而受到孙小冬的利用,在其指使下参与了本案,曾某楠既不是犯意的发起者,也不是犯罪的组织者。
&& 其二,一个完整的贩毒过程必然包括接单、组织货源、交货、收钱等诸多环节,从本案整个过程来看,曾某楠不收取毒品款,不关心买家和卖家,不负责联系,也不过问价格,只是给孙跑腿,其行为表现属于为哥们义气而帮忙,不同于其他被告主动、积极的贩卖毒品谋取利益的行为,其在犯罪中仅仅是辅助、次要的作用,应从轻处罚。
&& 其三,从犯罪所获利益来看,全部贩卖毒品所得曾某楠没有拿一分,也从来没想到要从中分得一分。
&& 其四,从毒品的出资者、提供者、所有者、购买者的角度看,曾某楠既不出资,也不提供,更不是毒品所有者和购买者,也不保管和持有毒品。
&& 其五、从犯罪动机来看,曾某楠在本案中没有明显表现出以贩毒获利为目的的犯罪动机。其参与本案,主要是其涉世不深、年少无知,喜欢开车,爱玩的特点被他人利用,成为了他人用来犯罪的工具。曾某楠两次给刘滔送毒品0.6克,是出于受孙小冬委托帮忙,而不是受其雇佣牟利。曾某楠和别人一起到章丘送毒品,也是受到孙小冬的指使。起诉书称孙小冬两次通过曾某楠贩卖给刘滔0.6克冰毒,说明贩卖的主体是孙小冬而非曾某楠,曾某楠由于受教育程度、年龄等客观因素和对社会的认知程度,认识不到其行为的危害性,被他人利用,其实际上在无意中成了孙小冬贩卖毒品的工具,也成为毒品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建议法庭对此加以注意。
&&& 二、曾某楠作为未成年人,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相关机构、组织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 从本案来看,被告曾某楠辍学以后面临的状况:一是父母离婚,无法有效地对其进行管理教育,二是没有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法制观念淡薄、对社会认知程度低;三是住所地的政府共青团组织等有关机构以及居民委员会,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护责任,没有对一个未成年孩子所面临的思想困惑、矛盾进行及时的帮助、教育、疏导,造成了他在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下自身行为难以把握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全社会面临的一个广泛的社会问题。做为辩护人,期望法庭在判决时能对这些因素予以考虑。
&&& 三、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以前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根据《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除对其主刑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的规定,建议法庭在对曾某楠判处罚金刑时也从轻处罚。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 现在,曾某楠本人已经表示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在本案开庭前,被告人曾某楠原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均以书面形式向法庭请求对曾某楠从轻判处刑罚,并承诺成立帮教组织对曾某楠进行帮助教育。综合以上事实、理由和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辩护人建议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曾某楠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以有利于其今后的改造和健康成长。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参考采纳。谢谢!
&&&&&&&&&&&& 辩护人: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
&&&&&&&&&&&&&&&&&&&&&&&&& 刘金滨& 律师
&&&&&&&&&&&&&&&&&&&&&&&&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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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间觉悟了,从此不玩网游了,什么牵挂也没有了。网游坑钱、浪费时间有时还要受气,网游就是慢性毒品!
玩网游像DNF那些,玩那些就是浪费时间,不充钱就得天天练,冲了钱也得天天练。总是担心少练一天就比别人落后很多了,所以就是这种心理天天缠着你去玩。看见那些有钱的人往游戏里充钱很牛逼,就会感觉自己很垃圾,什么都比不上别人,自己打不过的地方别人也能打过,于是就会有一种充钱的念头了,这样就被网游坑钱了。现在,全部网游都删了,再也不用为练级,练装备而忧愁了。一开始我也很难放弃网游,但在我玩了单机游戏之后,才感觉到神作的魅力,感觉特别爽,就像戒毒成功那样,没有牵挂,想玩就玩。只有玩过大型单机游戏才能够体会到。最重要的是单机游戏不用花钱(当然正版是要钱买的),但基本上单机游戏都有破解版。打不过的地方直接开修改器就能过了,没有检测。当然开修改器玩就没意义了。希望沉迷网游的人能够尽早想通,摆脱网游。
提问者采纳
你玩DNF浪费的是钱+时间,我玩儿X5浪费的是钱+时间+感情,虚拟的世界真的不能和现实混为一谈。三年了,对这个游戏、对游戏中的人注入了太多的感情。结果还是输得一塌糊涂。不过幸运的是,我已经从这个游戏中走出来了,也忘记了游戏中曾经爱的撕心裂肺的那个人。同你一样,希望沉迷这些网游的人能尽早离开这个虚幻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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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网瘾治疗专家陶宏开:家长是网游毒品帮凶
网游是“毒品”,父母是“帮凶”
“国内网瘾治疗第一人”陶宏开昨在南京开讲,安徽夫妇专程带网瘾儿子赶来南京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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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帮助孩子戒网瘾时,家长常缺乏耐心,态度粗暴。“我们的家长解决问题,总是需要马上看到结果,但急于求成的话,反而更糟糕。”他建议父母不要与孩子激烈对抗。保持理性的态度,多一点耐心,慢慢与孩子沟通。粗暴的“镇压”只会让孩子产生逆反心理。
眼见为实 陶教授现场开导“网瘾”少年
安徽夫妇携子专程来宁求助
听闻陶宏开来南京开讲座,安徽一对夫妇不远百里,赶在讲座前,把儿子张明(化名)送到了陶宏开面前。张明从小学三年级就开始接触网络游戏,天龙八部,CS,所有男生爱玩的网络游戏张明差不多都能“打遍天下无敌手”,初二时彻底“沦陷”,还和同学一道拥有了自己的游戏合作团队。和张明“辉煌”的战绩成反比例的是他的学业成绩。从班里的原本中游的二十多名直线下滑,排名落后不说,后来干脆就逃学去了网吧。“和他说上三句话他就开始不耐烦,甚至连吃饭的时候都抱着碗盯着电脑。”张妈妈告诉记者,孩子沉迷于网络成了做家长的最大的心病。2007年底,看到张明实在是沉湎其中不能自拔,张爸爸这才痛下决心把张明送进了山东一家电击网戒治疗中心。“我也曾有过犹豫,”张妈妈痛心儿子,但张爸爸的态度却显得十分痛苦而坚决,“就像生了病非得打针一样,网瘾一定要根治!”
但治疗的结果却让张妈妈感到了绝望。把儿子送网戒中心的五个月非人的生活成为了她最为不堪回首的记忆,尤其是治疗关键环节——电击,家长不能陪同,只能眼睁睁的站在门外,“每次孩子从那屋里出来后,不说话,怎么问都不说。”张妈妈说,孩子曾经表露过对于电击的反感,“但我们问他是怎么被电击的,他就是抗拒不愿说。”半年治疗下来,花了三四万元。
最近在网吧又一次逮到张明后,张爸爸这才明白张明在电击网戒中心的五个月是治标不治本,时隔一年,张明的网瘾又再次复发。此次陶宏开到南京来讲学,张爸爸一家也紧跟着来到了南京。
几句闲谈打开网瘾小伙的心结
“孩子,来我们聊聊天。”陶宏开用这种轻松的聊天方式开场。记者整理了部分陶宏开与网瘾男孩的对话实录。有心理学家认为,相比家长的谩骂责备,陶宏开闲聊式的沟通更容易让孩子开口,让孩子感觉他是在保护和帮助自己。
陶宏开(简称陶):喜欢网络游戏,为什么就是停不下来呢?
张明(简称张):爸爸妈妈给我的压力好大。(低垂着头,嘴巴里勉强挤出微弱的声音)
陶:可是他们是你的父母这从一生下来就决定了呀。过去,你可是很上进,学习成绩很好,现在成绩落后了,就把责任全推给爸爸妈妈吗?(打量着孩子瘦弱的身材)你说实话玩游戏对你的身体是不是有影响?
张:有点儿,没什么时间去运动了,以前身体很好,现在体力不行,一会就累了。
陶:爸爸妈妈是很爱你的,他们看着你的身体一天天瘦弱,希望你戒掉网瘾,你也想戒吧,说说看都采取了什么方式?
张:(头埋得更低,一言不发。)
陶:(当做没看见)其实染上网瘾不全是孩子的错,父母也有错。
张:(突然打断)他们骗我说去山东日照旅游,结果把我送进了戒网瘾中心。
陶:走进去什么感觉?
张:迷迷糊糊的,一群穿军装的“盟友”(在网戒中心,已戒网的孩子被称为盟友)过来拽我。
陶:突然看到这么多陌生人怕不怕?
张:很怕,但不知道接下来要干嘛,当时不知道是去戒网瘾。后来被带进了13号室(电击治疗室)。他们让我躺下去,我预感到有点危险,不想躺,几个“盟友”还是强迫我躺了下去。这时六七个人拥上来,有人按腿,有人按手臂,还有人捂住我的嘴巴。
陶:接下来他们干了什么?
张:有人用两块砖头按住了我的太阳穴,猛然拍打了一下,感觉被电到了。
杨甜子 蔡蕴琦
■陶宏开评网游
成人偷菜,孩子打怪
十多年来,不良电脑、网络游戏的泛滥,使得几个年轻的游戏商迅速成为亿万富豪,他们不仅腰缠万贯,还头顶“优秀青年企业家”等耀眼的桂冠。当这些游戏企业家们正在忙着上市、某些部门的官员给他们颁奖庆功时,却正是无数痛苦的父母在网吧寻找孩子时……
全国有1600多万的网瘾青少年,他们由于网瘾而辍学、退学,为了上网费用而欺诈、盗窃、抢劫,因迷恋虚拟的花花世界而仇视、打骂甚至残杀亲生父母……他们不就是暴力色情网络文化的牺牲品吗?他们不仅一生前途被蒙上阴影,他们家庭的希望也永久地被破灭!物质污染往往是区域性的、阶段性的,而文化污染则是无处不在的,是要影响孩子一辈子和整个家庭、甚至整个民族的!
电脑、网络的过度娱乐化、游戏化,手机信息的日益低俗化、色情化,造成了“成人偷菜,孩子打怪,男生涉黄,女孩打胎”。君不信?且看看数年来各种媒体连篇累牍的相关报道,你也会和我们一样的忧虑和愤慨!
玩3年网游变弱智
在美国,上网瘾的人群主要是老人和家庭妇女,老人占了40%,家庭妇女占了30%,且以40岁以上的妇女居多。退休后的空虚和失衡感让老人迷上网游;40多岁的家庭妇女,孩子在18岁后都出去自立了,无聊的生活使她们在网游中寻找到了新的精神寄托。但是在中国,玩网游的几乎90%都是青少年,这太让我震惊了。”“网游对于孩子的智力发育是极其不利的。沉迷于网游半年以上,智商会有明显的下降;若是沉迷网游3年,智商将下降10%,也就是说,智力90的正常孩子玩网游3年,就会变成弱智。”
很多青少年是因为网瘾导致犯罪
我了解到的第一个数据是山东少管所的领导告诉我的,根据调查那里的青少年有70%是因为网瘾导致犯罪关进来的,各地少管所都有这样的数据,因为网费(游戏费用)去偷父母钱的青少年,占网瘾孩子80%左右,偷父母的钱在网瘾青少年中是很普遍的事情。很多网瘾孩子读书读不进去,最后只能参军打工,从事服务行业;有的考不上大学只能去读一些中专、中技类的学校。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杨甜子 蔡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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