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会计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所的标徽

普华永道更新品牌形象标识
作者:佚名 来源:Rologo 时间: 标签:
知名的老牌全球四大专业服务机构之一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推出新品牌形象,以更好地向客户、消费者及业界反映出公司的全球服务网络。新的品牌形象包括一个由小写字母“pwc”组成简化新标识,“pwc”是公司名称“PricewaterhouseCoopers”的首字母缩写。事实上,自从1998年普华永道确立了英文缩写“PwC”后,“PwC”和“PricewaterhouseCoopers”一直在公司内部和对外事务中交替使用。而这次正式把品牌名称缩简为“PwC”是为了提高遍布全球各地的普华永道机构使用普华永道品牌时的一致性和易用性. 但基于法律缘由,这家全球性的专业服务机构仍然会保留“PricewaterhouseCoopers”作为公司的全名,各普华永道机构也会用这个全称来签署其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的新标识是在咨询过客户、合作伙伴和公司员工的意见后确立的,目的在于使标识更加易于使用,并且更适合在数字媒介和网络使用。普华永道新的视觉形象将在周一,即9月20日正式登场,同时世界各地的普华永道网站也将换上新的设计风格。普华永道董事长Dennis Nally表示:“我们相信我们的新品牌形象用视觉的方式表达了普华永道的卓越,正如我们用质量和专业服务向合作客户展现的一样。”“新标识图案中那条下划线是普华永道品牌的精髓--它代表了客户、消费者、股东和合作伙伴怎么看待这家公司。除了专业的服务和丰富的经验,我们还希望能和客户建立一种伟大的关系而被熟知,就是正如他们和我们合作所期望的那样,我们帮助客户创造价值。”对新品牌形象如此强调,反映了普华永道在其全球服务网络中有更一致表现的愿望。普华永道的全球品牌与传播负责人Moira Elms表示:“我们决心做出这个改变是由于在过去十年间普华永道持续发展、进步,需要一个简洁一致的品牌定位使人们更容易明白我们是谁,我们做什么,以及我们如何通过市场运作。”新的品牌形象是普华永道的全球品牌团队及网络领导团队,在全球知名品牌咨询公司Wolff Olins协助下完成的。普华永道公司的全球网站 ,也已经重新设计,以反映这些改变。 &
【设计之家 原创文章 投稿邮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日报送)_徽商银行(A15154)_公告正文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日报送)
公告日期:
徽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A 股 )
招 股 说 明 书
(申报稿)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228,000,000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277,819,283 股,其中 A 股不超过
9,115,319,283 股, H 股 3,162,500,000 股
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 9,115,319,283 股
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3,162,500,000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 5%以上本行总股本的内资股股
东安徽省能源集团、安徽国元控股集团、安徽省
信用担保集团承诺自本行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行
股份, 也不向徽商银行回售上述股份。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前持有 5%以上本行总股本的内资股股
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承诺若其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
过持有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本行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
持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股份锁
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
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次发行前持有 5%以上本行总股本的内资股股
东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承诺若其在股份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徽商银行届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行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
调整);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
减持股份数量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次发行前持有 5%以上本行总股本的内资股股
东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承诺若其在股份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本行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股份
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
量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其所持本行股票自本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
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其还将依法及时向
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
数的 15%, 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
本行股份总数的 50%,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
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本行股份。
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其所
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
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
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
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财金[2010]97 号)的规定, 持有内部职工股超
过 5 万股的个人,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 3 年,持
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
数的 15%, 5 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 94 号) 的
规定,由本行国有股东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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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和锁定义务。
联合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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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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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
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 5%以上本行总股本的内资股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安徽国
元控股集团、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承诺自本行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
本行股份, 也不向徽商银行回售上述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自本行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在
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其还将依法及时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15%, 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
份总数的 50%,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
本行股份。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的规定,
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 3 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
过持股总数的 15%, 5 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的规定,由本行国有股东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
本行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和锁定义
二、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本次发行前持有 5%以上本行总股本的内资股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安徽国
元控股集团、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稳
定持有本行股份。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若因故需转让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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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股份的,安徽省能源集团、安徽国元控股集团、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承诺
在满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承诺的限售期届满、不存
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和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发布
减持股份意向公告等四项减持条件后方可在发布减持意向公告后六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者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进行减持。
若安徽省能源集团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
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本行股票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
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
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安徽国元控股集团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徽商银行届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本行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后若
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
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行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
持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
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安徽省能源集团、安徽国元控股集团、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未履行上述
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本行股份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
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交付本行,则本行有权扣留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中与应交付
本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其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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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持有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为强化本行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行
制定了《 稳定股价预案》 。该预案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经本行 2014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于本行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该预案适用于预案有效期内本行新选举产生的董事和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该预案亦明确,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
市规则)另有规定,本行遵从有关规定。该预案有效期内,因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而需要对该预案进行修改时,本行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预案。本行《 稳定股价预案》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
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
可抗力因素所致, 则本行及相关方将依法根据《稳定股价预案》 ,积极采取下述
措施稳定本行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行稳定股价的措施
( 1)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行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本行董事会应在触发
前述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本行稳定股价方案。本行稳定股价方
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行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具体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等规定履行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所适用的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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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2)若本行采取回购本行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回购
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本行股价及本行经营的影响
等内容。本行应在股份回购预案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
章程等规定完成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本行应
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行股份。
本行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行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
5%,不超过本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
( 3)若本行采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
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稳定股价方案的,则该等方案在本行依据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及本行章程等履行相应审批及/
或报备程序后实施。
( 4)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行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
案。本行中止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
再次出现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况,则本行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
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
( 1)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本行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或者本行公告的
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未能获得有权机构或有权部门批准的,则触发本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的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
行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前提下,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
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本行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行,包括但不限于拟增
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行进行公告。
( 2)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本行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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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本行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 20%。
(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
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
(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
股份,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未能履行增持或股份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 1)若本行未按照《 稳定股价预案》 所述在触发本行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预案, 或未按照公告的预案实施,则本行将
在 5 个交易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的 10%的货
币资金,以用于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如本行未履行股份稳定股价义务,
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如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提
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行应自未能履行约定义务
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 20%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
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本行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
20%,该等扣减金额归本行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本行、
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本行、投资者损失。
4、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商业银行
监管等相关规定。
四、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针对本次发行可能使原股东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的情况,本行将加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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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调整力度,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加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流程,提高风险管
理水平,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有效运用本
次募集资金, 进一步提升本行经营效益,充分保护本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五、对本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本行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
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交易
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行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具
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等规定
履行本行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行股票发行价加算
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
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
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
本行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
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行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行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个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该公司过错
导致其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 其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
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该公司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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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其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其制作、出具的文件
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
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
《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
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其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
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会计师, 对本行 2012 年度、 2013 年度、 2014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审核了本行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
部控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对本行 2012年度、 2013年度、 2014年度的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出具了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
对本行于 2013 年 11 月境外上市的外资股资金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使用
情况报告执行了鉴证业务,出具了前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对该所出
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包括如果该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行承诺
1、如本行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行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行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本行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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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行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
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本行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
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
本运作行为,直至本行履行相关承诺。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行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行
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行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本行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持有 5%以上本行总股本的内资股股东承诺
1、若持有 5%以上本行总股本的内资股股东未履行其关于股份减持的承
诺,其减持本行股份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
得交付本行,则本行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应交付本行的违规减持所得
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如持有 5%以上本行总股本的内资股股东未能履行关于自愿锁定所持股
份的承诺,则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并将因违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划归本行所有。
(三)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个人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本行及时、充
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本行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本行及投资者的权益;( 3)其违反其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本行,因此
给本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本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其从本行处
领取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报酬的,则其同意本行停止向其发放工资、奖金和津
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本行或
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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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本行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行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行及投资者的权益。
七、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5 年 5 月 29 日,本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徽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该
议案,本行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如下:除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之外,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 在本次发行上市日前本行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
由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股利分配政策
(一)最近三年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 公司法》 、 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本行税后利润按
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 10%作为法定公积金;
( 3)提取一般准备;(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利润支付股东股利。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
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
会决定。本行不得在弥补本行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本行。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本行资本充足率未达
到有关监管机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2015 年 5 月 29 日,本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徽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上述本行章程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
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次本行章程的修改,增加和调整了关于本行股利分
配政策的内容。经增加和调整后的本行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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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
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 1)利润分配的形式: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2)本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
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
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
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
由本行当时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
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3)本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本行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
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4)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行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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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3、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 1)本行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
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本行利润分
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2)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行
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
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
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
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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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行股东若存在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形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现金。
( 2)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
明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善,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3)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三年的股利分配计划
2015 年 5 月 29 日,本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该等议案审议通过
的《 分红回报规划》 的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 本行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
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若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
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
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
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20%。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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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本行在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
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
九、其他事项提示
2013 年 10 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行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于
2013 年 11 月 12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本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当地
监管要求披露有关数据和信息。由于境内和境外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存在差
异,本招股说明书与本行已经在境外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 H 股招股说明书、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在内容和格式等方面存在若干差异,本行提请投资者关
注。此外,由于境内证券市场和香港证券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本行 A 股和 H 股
交易价格未必一致,但 A 股和 H 股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但也未必能相互预
本行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提醒投
资者注意与本行业务有关的风险、与我国银行业有关的风险以及其他投资者需
关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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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6
重大事项提示............................................................................................ 7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7
二、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7
三、稳定股价预案.................................................................................................9
四、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11
五、对本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12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13
七、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15
八、股利分配政策...............................................................................................15
九、其他事项提示...............................................................................................19
第一节 释义............................................................................................ 25
第二节 概览............................................................................................ 3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31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情况...................................................................................33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34
四、本次发行基本情况.......................................................................................36
五、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36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 37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37
二、有关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38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38
第四节 风险因素.................................................................................... 44
一、与本行业务相关的风险...............................................................................44
二、与我国银行业相关的风险...........................................................................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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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风险.......................................................................................................60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60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62
一、本行基本情况...............................................................................................62
二、本行历史沿革...............................................................................................62
三、本行股本和股东情况...................................................................................73
四、本行历次资产评估及验资情况...................................................................82
五、本行股权结构、组织结构与管理架构.......................................................85
六、本行员工及社会保障情况...........................................................................99
七、独立性经营情况.........................................................................................101
第六节 本行的业务 ............................................................................. 103
一、国内银行业状况.........................................................................................103
二、国内银行业的监管体制.............................................................................107
三、本行的竞争优势.........................................................................................119
四、业务和经营.................................................................................................125
五、主要贷款客户.............................................................................................139
六、资本管理.....................................................................................................139
七、主要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140
八、主要无形资产.............................................................................................143
九、特许经营情况.............................................................................................148
十、信息技术.....................................................................................................150
第七节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 152
一、风险管理.....................................................................................................152
二、内部控制.....................................................................................................181
第八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 193
一、同业竞争.....................................................................................................193
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193
第九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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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介.............................................................206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持股情况.............................214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情况.............................................214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214
五、特定协议安排.............................................................................................216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情况.................................218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签定的协议及作出的重要承诺.218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情况.............................................218
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动情况.....................................219
第十节 公司治理.................................................................................. 224
一、概述.............................................................................................................224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运作情况.............................................224
三、本行接受监管与检查的情况.....................................................................233
四、本行主要股东占用本行资金及本行对主要股东的担保情况.................234
五、管理层对本行内部控制的说明以及会计师对本行内部控制的审核报告234
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 ..................................................................... 235
一、简要财务报表.............................................................................................235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244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244
四、分部报告.....................................................................................................263
五、资产项目.....................................................................................................269
六、负债项目.....................................................................................................274
七、股东权益项目.............................................................................................277
八、关联交易.....................................................................................................279
九、或有事项及承诺.........................................................................................279
十、受托业务.....................................................................................................280
十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81
十二、滚存利润.................................................................................................281
十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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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282
一、资产负债重要项目分析.............................................................................282
二、利润表重要项目分析.................................................................................316
三、现金流量分析.............................................................................................329
四、对其他事项的分析.....................................................................................332
五、主要监管指标和财务指标及分析.............................................................335
六、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339
七、公司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340
第十三节 业务发展目标 ..................................................................... 345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345
二、拟定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及实现上述计划拟采用的方式、方法或
途径.....................................................................................................................351
三、上述业务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的关系.....................................................352
第十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353
一、本次发行规模及其依据.............................................................................353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353
三、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本充足率的影响.353
四、前次募集资金运用.....................................................................................354
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 ..................................................................... 355
一、最近三年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355
二、本行最近三年实际股利分配情况.............................................................358
三、本行制定股利分配方案的主要考虑因素.................................................358
四、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359
五、本行发行上市完成后三年的股利分配计划.............................................360
第十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63
一、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服务.............................................................................363
二、重大合同.....................................................................................................364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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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366
第十八节 备查文件 ............................................................................. 404
一、备查文件内容.............................................................................................404
二、备查文件查阅时间及查阅地点.................................................................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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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本招股说明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徽商银
行/本公司/本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合肥城市合作
银行、 合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
肥市商业银行”)
本次发行/本次A股发
行/A股发行
本行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12.28亿股人
民币普通股( A股)的行为
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
普通股股票,是境内上市内资股
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
发行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以港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是
境外上市外资股
内资股 指 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
本招股说明书/本招
本行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5家城市商业银行 指
原芜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芜湖市
商业银行” )、马鞍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马鞍山市商业银行” )、淮北市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淮北市商业银行” )、
安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庆市商
业银行” )、蚌埠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 蚌埠市商业银行” )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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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城市商业银行 指
原芜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芜湖市
商业银行”)、马鞍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马鞍山市商业银行”)、淮北市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淮北市商业银行”)、安庆市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庆市商业银行”)、
蚌埠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蚌埠市商
业银行”)、合肥市商业银行的合称
7家城市信用社 指
原铜陵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铜陵
市城市信用社”) 、六安市城市信用社、淮南市城
市信用社、阜阳鑫鹰信用社、阜阳金达信用社、
阜阳市银河信用社、阜阳科技城市信用社的合称
安徽省能源集团 指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国元控股集团 指 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指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金寨徽银村镇银行 指 金寨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无为徽银村镇银行 指 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徽银金融租赁公司 指 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徽银汽车金融公司 指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奇瑞徽
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2005年联合重组/联
2005年,合肥市商业银行更名为“徽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并吸收合并5家城市商业银行及7家城
市信用社的行为
股东大会 指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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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章程/公司章程 指
除非特别指出,本文本行章程/公司章程均指2015
年5月29日发行人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徽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独立非执行董事 指
上市前有效及上市后适用的本行章程规定的独立
董事,为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的,独
立履行董事职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层/高级管
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以
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股 东 大 会议 事 规
指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稳定股价预案》 指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
《 分红回报规划》 指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商业银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巴塞尔资本协议/巴
1988年7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发布的
《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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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04年6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发布的
《 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
架》(简称“ 新资本协议”)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2010年12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发布的
《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外交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审计署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央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统计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 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安徽省政府 指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国资委 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工商局 指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政府金融办 指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安徽银监局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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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
保荐机构/保荐人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元证券”)
主承销商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元证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普华永道 指
除非特别指出,本文会计师均指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为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是指商
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该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
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是指商
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该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
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是指商
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
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不良贷款 指
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生效
后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对贷款进行分类时的
“ 次级”、“ 可疑” 和“ 损失” 类贷款
大型商业银行 指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股说明书中大型商业银行是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股份制商业银行 指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股说明书中股份制商业银行
是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TM/CRS/BST 指
Automatic Teller Machine,即自动取款机
Cash Recycling System,即存取款循环一体机
Bank Self-service Terminal,即银行自助终端
元 指 人民币元
报告期、报告期内 指 自日起至日止的期间
报告期末 指 日
报告期各期 指 2012年、 2013年及2014年
报告期各期末 指
日、 日及2014年12月
本招股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
异均系四舍五入引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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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概览
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
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
发行人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Huishang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中文简称:徽商银行
英文简称: Huishang Bank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注册资本: 11,049,819,283 元
本行前身为合肥城市合作银行,该行系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安徽省经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批准,于 1997 年 4 月 4 日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后于 1998 年 5 月 28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批准更名为“合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合肥市商业银行经安徽省政府、安徽银监局批准,更名为“徽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并进行重组,在吸收合并芜湖、马鞍山、淮北、安庆、蚌埠的 5 家城
市商业银行和铜陵、六安、淮南、阜阳的 7 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联合组建了
中国首家由城市商业银行与城市信用社联合重组而成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13 年 10 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行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于
2013 年 11 月 12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资产总额 4,827.64 亿元,吸收存款 3,178.70 亿元,发放贷
款及垫款 2,147.34 亿元,股东权益 365.53 亿元, 2014 年度实现净利润 56.76 亿元。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拥有员工 6,697 名,已开设 17 家分行及 242 家支行, 机构
总数共计 260 家( 含总行本部), 分布在合肥、南京、芜湖、马鞍山、安庆、蚌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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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铜陵、六安、淮南、阜阳、黄山、池州、滁州、宿州、宣城、亳州,基本实
现对于安徽全省各地市的深度覆盖。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本行先后投资设立了
徽银汽车金融公司、无为徽银村镇银行、金寨徽银村镇银行及徽银金融租赁公司,
积极扩展本行的渠道网络。
自 2005 年更名并联合重组以来,本行的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在资产质量、
资本充足率、运营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显着
的提升。 在 2014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以一级资本规模评选的“全球银行 1000 强”
中,本行位列全球银行业第 194 位,中国银行业第 22 位。
(二)本行的竞争优势和经营特色
本行作为全国首家由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联合重组而成的区域性股份
制商业银行,自联合重组以来,以国际先进银行为标杆,积极拓展业务市场, 不断
强化风险控制,稳步推进内部改革,探索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之路。本行
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深耕本地市场,传承品牌文化
2、 坐拥皖江城市带的战略区位优势,把握中部崛起战略机遇
3、 拥有全方位、现代化、立体式分销渠道网络
4、 部分业务在安徽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5、 持续完善的内部管理
6、 稳健的风险管理和严谨的内部控制
7、丰富的产品服务体系
8、优质的客户资源
9、先进的信息科技平台
10、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和高效的流程银行管理体系
11、良好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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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主要股东情况
(一)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能源集团系成立于 1990年 4月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 423,200万元。
主要从事国有资产运营,项目投资及管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服务,商务
信息、投资信息咨询服务,建设项目投资条件评审等业务。
截至报告期末, 安徽省能源集团持有本行内资股 76,669.44 万股,占本次 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 6.94%;其全资子公司兴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行 H 股 28,000
万股,占本次 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 2.53%。 安徽省能源集团合并持有本行
104,669.44 万股股份, 占本次 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 9.47%,为合并持有本行股份
的第一大股东。
(二)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国元控股集团系成立于 2000 年 12 月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主要从事经营国家授权的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全部国有资产和国有股
权、资本运营、资产管理、收购兼并、资产重组、投资咨询等业务。
截至报告期末,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持有本行内资股 64,538.89 万股,占本次
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 5.84%。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控股公司安徽国元马鞍山投资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持有本
行内资股 14,908.73 万股,占本次 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 1.35%。安徽国元控股集
团合并持有本行 79,447.62 万股股份, 占本次 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 7.19%。
(三)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系成立于 2005 年 11 月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 696,600
万元。主要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
担保业务;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
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
咨询、财务顾问,商务信息咨询;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业务。
截至报告期末,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持有本行内资股 75,241.64 万股,占本次
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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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 千元
资产总额 482,764,314 382,109,090 324,224,357
发放贷款及垫款 214,734,236 191,280,398 159,941,475
负债总额 446,211,390 350,437,158 303,743,433
吸收存款 317,870,043 272,798,242 239,543,123
股东权益合计 36,552,924 31,671,932 20,480,924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项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营业收入 12,782,100 10,219,141 9,232,048
利息净收入 7,738,491 7,079,288 6,343,473
营业利润 7,357,964 6,372,041 5,633,348
利润总额 7,410,514 6,398,744 5,680,038
净利润 5,676,358 4,925,813 4,306,39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5,672,735 4,926,202 4,306,39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5,634,993 4,906,173 4,271,376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项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经营活动( 支付) /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34,503,191 9,895,615 1,309,702
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
量净额 (46,183,189) (4,030,634) (9,146,894)
筹资活动产生/( 支付) 的
现金流量额 7,318,551 11,783,016 (1,085,98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减
少) /增加额 (4,401,290) 17,627,929 (8,932,524)
4、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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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
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如下:
报告期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元)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5.60% 16.76% 0.51 0.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5.49% 16.64% 0.51 0.51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5.58% 21.76% 0.59 0.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5.51% 21.67% 0.59 0.59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1.03% 23.01% 0.53 0.5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0.86% 22.82% 0.52 0.52
(二)主要监管指标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按当时有效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
监会关于 2008 年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84 号)
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
定计算的本行相关比率情况如下:
监管指标(1) 指标标准
资本充足率(旧办法)(合并) ≥8% 不适用 不适用 13.54%
核心资本充足率(旧办法)(合并) ≥4% 不适用 不适用 10.30%
资本充足率(新办法)(合并) ≥10.5% 13.41% 15.19% 不适用
一级资本充足率(新办法)(合并) ≥8.5% 11.51% 12.61% 不适用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新办法)(合并) ≥7.5% 11.50% 12.60% 不适用
不良贷款率(合并) ≤5% 0.83% 0.54% 0.58%
不良资产率 ≤4% 0.38% 0.29% 0.34%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合并) ≤10% 3.54% 3.15% 5.04%
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集中度(合并) - 24.44% 25.25% 38.53%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15% 4.96% 4.61% 7.17%
拨备覆盖率(合并) ≥150% 255.27% 396.61% 406.00%
贷款拨备率(合并) ≥2.5% 2.13% 2.13% 2.35%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 - 2.74% 3.10% 2.96%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 8.62% 7.15% 4.79%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 57.42% 25.86% 3.08%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 4.90% 1.20% 15.07%
资产利润率(合并) ≥0.6% 1.31% 1.39% 1.48%
资本利润率(合并) ≥11% 16.64% 18.89% 22.93%
成本收入比率(2)(合并) ≤45% 25.63% 25.61% 26.72%
流动性 流动性比例 ≥25% 34.15% 35.86% 35.17%
存贷款比例(合并) ≤75% 67.55% 70.12% 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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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指标(1) 指标标准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20% 0.22% 0.12% 0.07%
核心负债依存度 ≥60% 54.88% 60.23% 57.05%
流动性缺口率 ≥-10% -9.08% -0.16% -10.10%
注: ( 1)监管指标标明“(合并)”的即为按照合并口径计算,其余均为按照母公司口径计算。
( 2)成本收入比率不含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228,000,000 股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购买的除外)。如任何上述 A 股发行对象是本行的关连人
士,本行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遵守上市地上市规则的
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由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
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战略配售: 根据业务合作和融资规模的需要,根据需要可能在 A 股发
行时实施战略配售,将部分股票配售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并符合本行发展战略要求的投资者,具体配售比例届时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及市场状况确定。
五、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本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
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本行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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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数:不超过 1,228,000,000 股
4、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5、发行市盈率:【 ●】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元/股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股
8、发行市净率:【 ●】倍
9、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符合资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10、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
的除外)。如任何上述 A 股发行对象是本行的关连人士,本行将采取一切合理措
施以遵守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
11、承销方式:采取由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
行的股票。
12、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根据询价后确定的价格乘以发行
股数确定,预计募集资金净额则由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确定。
13、战略配售: 根据业务合作和融资规模的需要,根据需要可能在 A 股发行时
实施战略配售,将部分股票配售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符合本行发展战略要求的投
资者,具体配售比例届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市场状况确定。
14、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 ●】万元,包括承销及保荐费
用【 ●】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万元, 信息披露费用【 ●】万元, 评估费用
【 ●】万元,律师费用【 ●】万元, 股份托管登记费用【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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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印花税【 ●】万元。
二、有关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询价推介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网下申购及缴款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网上申购及缴款时间: 【 ●】年【 ●】月【 ●】日
定价公告刊登时间: 【 ●】年【 ●】月【 ●】日
预期股票上市日期: 【 ●】年【 ●】月【 ●】日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ishang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电话号码: 01, 06
传真号码: 01
联系人: 易丰、洪伟
(二)保荐及承销机构
1、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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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010-
传真号码: 010-
保荐代表人: 马小龙、刘东红
项目协办人: 何正
项目经办人: 周继卫、魏玺、杨纯、 吴浩、 郭强、宫海韵、斯汉
2、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电话号码: 99
传真号码: 60
保荐代表人: 梁化彬、胡伟
项目协办人: 牛海舟
项目经办人: 李峻、朱亮亮、倪正清、赵青、潘洁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玲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电话号码: 010-
传真号码: 010-
经办律师: 苏峥、李元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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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黄宁宁
住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电话号码: 021-
传真号码: 021-
经办律师: 韦玮、岳永平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住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电话号码: 021-
传真号码: 021-
经办会计师: 马颖旎、周莹
(六)验资机构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住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电话号码: 021-
传真号码: 021-
经办会计师: 马颖旎、 周莹
(七)股票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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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电话号码: 021-
传真号码: 021-
(八)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电话号码: 021-
传真号码: 021-
(九)收款银行
银行名称: 【 ●】
开户名: 【 ●】
银行账号: 【 ●】
(十)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1、联合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 1)中信证券或其重要关联方持有徽商银行或其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由于徽商银行为 H 股上市公司,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
投资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中信证券或其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徽商银
行或其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 2)国元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徽商银行或其
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国元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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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持有徽商银行或其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如下:
①持有徽商银行股份的情况
名 称 被投资方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国元证券 徽商银行 116,257,210 1.0521%
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徽商银行 645,388,876 5.8407%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徽商银行 32,501,336 0.2941%
安徽国元马鞍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徽商银行 328,784 0.0030%
合 计 794,476,206 7.1899%
②持有徽商银行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安徽国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徽商银行控股子公司金寨徽银村镇银行 800
万股,占其总股本的 10%。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联合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 1)徽商银行或其重要关联方持有中信证券或其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由于中信证券为 A+H 股上市公司,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
券投资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徽商银行或其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信
证券或其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 2)徽商银行或其重要关联方持有国元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由于国元证券为 A 股上市公司,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
投资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徽商银行或其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国元证
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联合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 1)中信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徽
商银行权益、在徽商银行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中信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徽商银行权益、在徽商银行任职等情况。
( 2)国元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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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银行权益、在徽商银行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国元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存在拥有徽商
银行权益、在徽商银行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国元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徽商
银行权益情况如下:
姓 名 职务 持股数(股)
杨棉之 独立董事 6,012
段立喜 监事 8,398
蒋希敏 党委副书记 8,398
陈益民 副总裁 58,087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国元证券的董事张飞飞先生在徽商银行担任非执
4、联合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除存贷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正常的商
业银行业务外,联合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徽商银行
或其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联合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联合保荐机构与徽商银行之间不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
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
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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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风险因素
投资于本行的股票会涉及一系列风险。敬请投资者在评价本行此次发售的股票
时,除参考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其它资料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
一、与本行业务相关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方于到期时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全部欠款而引起本行财务
损失的风险。它不仅存在于贷款业务中,还存在于其他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中,如
投资、同业、担保、承兑、信用证业务,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根据本
行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本行信用风险主要集中在贷款业务、同业拆借业务、投资
业务、表外业务等方面。
1、与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
与贷款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是本行面临的主要信用风险。如果贷款客户到期不
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本行将遭受损失。贷款业务是本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报告
期各期, 本行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分别占当年利息收入(含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的
70.56%、 66.26%和 61.90%。
( 1)与贷款组合相关的风险
本行的贷款组合按照担保方式、行业分布的分类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 第
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负债重要项目分析”。
① 与贷款担保方式相关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含票据贴
现) 分别为 117.23 亿元、 697.02 亿元、 1,166.99 亿元和 212.73 亿元,占贷款和
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34%、 31.77%、 53.19%和 9.70%。
本行发放信用贷款的客户主要为资信情况较好的重点客户,一般情况下其违
约概率较小,但如果由于借款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恶化导致还款能力下降或受其
他原因的影响而不能偿还贷款本息, 并且该类贷款没有相应的担保,本行将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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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保证贷款由第三人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保证责任,当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债
务时,如果第三人因各种原因也不能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
情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本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和质押贷款的质押物主要包括房产、土地、机器设备、
债券和其他资产,由于受宏观经济状况波动、法律环境变化、房地产市场政策调
控变化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该等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可能会下跌,导致抵押物
和质押物变现困难、回收款减少,进而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
② 与贷款行业结构相关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公司贷款涉及较多行业,行业分布比较分散,贷款分布
相对集中的行业有商业及服务业、制造业、公用事业,上述三个行业的贷款占本
行公司贷款比例分别为 28.13%、 27.44%和 13.13%。如果上述行业由于经济环境
或国家政策的影响,出现行业的整体不景气,本行在这些行业贷款的不良率有可
能上升,进而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 2)与贷款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① 与贷款客户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由于本行信贷客户主要集中于安徽省,因此本行在扩大信贷规模时, 出现部
分优质客户集中的情况。如本行资本规模不能相应匹配,可能导致贷款集中度指
本行主要贷款客户集中度情况如下表所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单位:百万元
占 资 本 净
额 百 分 比
占 资 本 净
额 百 分 比
占 资 本 净
额 百 分 比
最大单一客
户贷款 1,500 3.54% 1,200 3.15% 1,300 5.04%
最大十家客
户贷款 10,353 24.44% 9,617 25.25% 9,947 38.53%
注:( 1)代表贷款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比例, 2014 年末的资本净额为本行依据 2012 年 6 月中国银监会发
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计算。
( 2)代表贷款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比例, 2013 年末的资本净额为本行依据 2012 年 6 月中国银监会发
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计算。
( 3)代表贷款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比例, 2012 年末的资本净额为本行依据中国银监会 2004 年 3 月发
布, 2007 年修订的《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计算。
虽然截至报告期末,本行的贷款风险集中度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监管要
求,且本行主要客户目前的经营状况良好,但若安徽省的整体经济产生重大变化,
本行主要信贷客户的偿债能力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会对本行的授信业务产生
一定影响, 进而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② 与贷款地区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虽然本行已于 2009 年在南京设立了南京分行,但本行仍主要在安徽省区域内
开展业务经营,因此大部分的客户和业务集中在安徽省,截至报告期末,本行 92.83%
的贷款和垫款投放于安徽省内。 报告期内,本行绝大多数的贷款、存款、收入和利
润来源于安徽省。因此,如果安徽省经济出现大幅衰退,本行客户经营和信用状况
发生恶化,将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 3)与本行不良贷款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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