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皇室婚约者后如何成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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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夫妻35%为无性婚姻? 如何营造和谐同房生活
  近年来,日本无性婚姻以几何数字增长。日本厚生劳动省认为,没有性生活或每月性生活少于一次的夫妇,即为无性夫妇;而200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日本有35%的夫妇属于这个群体,其中丈夫和妻子所负的责任为6∶4。
  日本婚姻专家认为,有三方面原因导致该国无性婚姻&泛滥&。第一,日本男性工作压力太大,回家后累得不行,只想洗澡、吃饭、睡觉,对于夫妇夜生活&有心无力&,妻子虽有不满,但传统文化令她们很难主动求欢,渐渐也就习以为常了。
  第二,日本大男子主义盛行,在男人占据主导的婚姻中,妻子的个人意见无法得到表达,难以和丈夫沟通,反而将丈夫看作是衣食父母,需要他挣钱养家糊口。但因为丈夫忙而且专制,所以妻子渐渐对丈夫关闭了心扉,不谈心、不交心,身体自然也就难以配合。
  第三,日本情色事业发达,源于男人坚信人生需要情色。然而,一旦结婚生育,爱情就变成了亲情。很多无性夫妇甚至感觉比恋爱时更亲近了,但再也不是令人心跳的异性。男性的生理要求则可以通过情色产业解决。日本大多数女性认为,这是男人的生理要求,虽有受伤的感觉,但多数人都在忍气吞声。35岁的由美子和丈夫,是记者在采访中接触到的一对无性夫妻。两人的无性婚姻始于3年前,当时医院主张让丈夫陪伴由美子分娩,以给妻子鼓励。丈夫亲眼看着婴儿降临,觉得妻子很伟大,生活中体贴有加,只是再也不愿意与妻子同房。&看到妻子分娩,我就将她视为&母亲&,而不是一个女人。&丈夫说。
  日本已经意识到无性婚姻的负面影响。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调查证明,父母无性,孩子易受欺侮。若夫妇流连于情色场所,或是身心冰冷地度日,会使家庭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单位失去其应有的&温暖&和&凝聚力&,影响人们的精神面貌和身体健康。前不久,日本很多大公司就宣布,强制要求员工早些下班回家,享受家庭生活。同时,日本厚生劳动省还分发了&慢慢做爱&的提示小册子,提醒走入无性阶段的中年夫妇享受夫妻生活。
  夫妻生活不和谐怎么办
  越来越多的家庭中,夫妻生活不和谐,这种不和谐与时代有很大关系,也与压力有关。如果夫妻生活不协调,该怎么办呢?
  分析影响夫妻生活的潜在原因。影响夫妻生活的因素有很多原因。比如:工作压力大、妻子要求高、丈夫无能、生活窘迫、生活节奏快等等。认真分析原因,每个家庭夫妻生活之间的矛盾都不一样,诱发的因素也不一样,找到问题的症结,解决它。
  让夫妻生活更加规律。很多夫妻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家庭生活,导致夫妻情感破裂,甚至出现离婚现象,为了弥补情感缺失,让夫妻之间达到一种默契,夫妻双方一致达成一种较为有规律的夫妻生活,这样既能满足双方的要求,又能加强夫妻之间的亲密程度,调高享受生活的在质量。
  夫妻双方要相互体谅和理解。对于夫妻生活质量,夫妻双方都必须做出付出和努力,不要把夫妻生活的压力归咎于某一个人,必须让夫妻生活的融入到每一个人心中,双方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才能让情感得到生活,增强夫妻之间的互信和恩爱。
  用真心去呵护和关爱对方。良好的夫妻关系和夫妻生活,离不开夫妻之间的情感和互动,用真心去为对方着想,让对方体会到您的真爱和坦诚,才会营造夫妻之间良好的生活气氛和氛围,从而为夫妻生活创造良好的生活前奏。
  避免生活中的猜忌和怀疑。夫妻双方如果没有彼此的互信,那么,生活中的争吵和矛盾就会此起彼伏,势必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在这种状态下,虽然夫妻生活能够有效的化解矛盾,但是这种夫妻生活质量绝对不会很高,所以,为了整个家庭和夫妻情感,尽量避免猜忌和怀疑,更不要争吵和谩骂,这对谁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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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夫妻该如何经营婚姻
  明天,2月14日,西方的情人节,如果你心有所属,想必已经在绞尽脑汁准备给心中的他(她)一个惊喜了。
  如果你还单身,或许正默默许愿命中注定的他(她)快点出现。
  爱情萌芽时大多甜蜜,可当真的携手步入婚姻,过起了日子,个中滋味只有自己知道。
  在情人节来临前,杭州市民政局发布了2014年的&婚恋报告&:去年,杭州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72846对,办理离婚登记19593对,办理复婚登记的4431对。
  纵向对比近三年的结婚、离婚、复婚数据,我们发现在前两者数值变化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复婚人数在去年创下近三年最高。
  要知道2012年和2013年,杭州全市的复婚人数分别仅有2714对和3688对。
  在&看腻&了闪婚闪离后,如今是否出现了&闪复&高潮?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
   5年爱情长跑敌不过一只碗
  上个月,有对小夫妻走进了杭州余杭区婚姻登记处想要协议离婚。
  工作人员一翻他们的结婚证,登记日期还不到一年,典型的&闪离&。
  &为什么要离婚?&窗口的工作人员抬头问两人。
  可是不管怎么问,这对夫妻就是不肯说话,倒是男方最后挤出一句:&感情破裂了。&
  工作人员叹了口气,带他们走进了调解室,请家庭婚姻指导师初阳试着劝劝看。
  一番思想工作后,他们终于愿意讲讲彼此之间的问题。
  丈夫刘伟(化名)26岁,妻子谢燕(化名)和他同岁,两人虽然谈不上青梅竹马,但却是经历了一场长达5年的爱情长跑。
  &刚结婚那段时间,他对我确实很好,可是后来就越来越冷淡。&谢燕说,不但所有的家务活都甩手不干,连洗个碗也不愿意,上次催他洗碗,不乐意,吵起来还动了手。
  &连洗碗这点小事都不愿意共同分担,以后还怎么一起生活,既然你对我不好,我也没必要对你好,反正都过不下去,那就离婚吧。&妻子赌气说。
  对于妻子的抱怨,刘伟觉得自己有些无辜。
  他说自己的工作比妻子忙得多,回到家就想好好休息,不想再做家务,可妻子总是坚持家务活要平分。&作为妻子难道不应该承担家务吗?谈恋爱那会觉得她很懂我,为什么一结婚就变了?&
  在调解室,两人又吵了起来,初阳怎么劝都没用,最后索性直接到窗口办理了离婚手续。
  可让初阳没想到的是,没过几天,女方主动找到了他,说自己后悔了。
  借着这个机会,初阳把两人叫到了一起。 &在做家务这件事情上,你们是否有过深入的交流?&初阳问他们。
  &深入交流?一般她让我做家务,我要么不回答,要么就不耐烦回一句不做,确实没交流过。&男的说。
  初阳告诉他们,其实两个人不管谈恋爱时有多甜蜜多浪漫,真正走到&柴米油盐&阶段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彼此间的交流。
  如果两个人愿意把心中的困扰说给对方听,并且达成一致观点,有了口头的&契约&保证,很多问题就不会产生争执。
  只是很多时候两个人忽略了这种交流,而让婚姻产生了裂痕,洗碗等小事情就成了矛盾的爆发点。
  这次劝说有了效果,前几天,两人就到登记处办了复婚。
   两次离婚又两次复合
  在初阳接触的复合案例中,有一对夫妻让他印象很深,两次离婚又两次复合。
  丈夫刘明(化名)是一家私企的老板,30岁,妻子孟娟(化名)是家庭主妇,29岁。两个人结婚3年,有一个一岁大的孩子。
  说起他们的婚姻确实走得有些坎坷。刘明的老家在淳安山区,大学毕业后留在杭州市区工作,认识了现在的妻子。
  刚开始谈恋爱,妻子的父母持反对意见,因为两家人的家庭背景相差有些大,但最后在两个人的坚持下还是走到了一起。
  可结婚没多久,夫妻间的矛盾越来越多。因为从小生活环境不同,丈夫不太注意生活上的细节,有时工作累了,不洗脸刷牙就上床睡觉。而妻子则对生活品质要求比较高,常常提出一起外出旅游,要丈夫经常给些&惊喜&。最终两人决定分手。
  两个人&闪离&后不久,在家人的劝说下复合,并且有了一个孩子。这个时候,丈夫的事业发展得不错,为此孟娟辞掉了工作,在家照顾孩子。
  但渐渐地,妻子发现丈夫应酬多,回家越来越晚,她开始偷偷翻看丈夫的手机。刘明发现后,双方大吵了一架,再次离婚。
  刘明的朋友找到初阳,希望他帮忙。多次劝说无果后,初阳拿出了&杀手锏&,&你们离婚了,孩子怎么办,你们想过吗?在单亲家庭里长大的孩子多多少少会出现些心理问题,你们考虑过吗?&
  在初阳看来,父母对待婚姻的态度还会影响到孩子的婚姻观,甚至在他们将来的婚姻生活中体现出来。
  在他的劝说下,这对夫妻再次复合。
   80后成为&复婚潮&中的主力
  对,对,对。对于这样的一个复婚数据,杭州下城区婚姻登记处负责人俞家珍并不意外。
  她说,近些年除了为规避某些政策等因素,复婚的人数确实呈现上升的趋势。而在这股&复婚潮&中,80后成为主要人群。
  &出现这样的现象,原因有很多,如果要追溯的话还得说到婚前。&俞家珍说。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么一算,大多数&80&后早就过了晚婚年龄。
  &成了大龄青年,家人开始着急,不是催促就是安排相亲,一些青年男女还没有互相深入了解就被&赶着&结婚领证。&俞家珍说。
  而事实上,他们在很多方面都还没准备好,作为第一代独生子女,受到太多溺爱,在为人处世上常常以自我为中心。
  他们在婚姻中则常常会陷入一个奇怪的逻辑:&如果你不对我足够好,我为什么还要对你好?&
  在俞家珍的印象里,来登记处要求离婚的夫妻给出的理由大都是:感情破裂,无法一起生活。
  但事实上真是这样吗?先听听他们的理由。
  &有为了送孩子上学迟到的,有为谁承担做家务的,还有的为了过年去哪里玩的,真正涉及原则性的原因反而不多。&俞家珍说有些理由她听了都觉得难以理解。
  而在他们分开后不久,大都又因为种种原因重新走到一起。
   年轻夫妻该如何经营婚姻
  爱情是美好的,当柴米油盐冲淡了最初的热情,婚姻又该如何经营?不要让闪婚闪离闪复的戏码频频上演。
  作为资深的婚姻指导师,初阳有几个建议送给年轻夫妻。
  首先在婚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性格、家庭、价值观和人生观,以及对未来教育孩子的理念,然后再谈结婚,匆忙为了摆脱单身,盲目相亲并不明智。如果有可能的话最好相处一年时间。
  &结婚后,不出现矛盾是不可能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这些矛盾。&初阳说。
  在他看来,两个人可以吵架,但不能冷战,因为即使吵架也是一种沟通方式,但冷战极有可能将婚姻拉入坟墓。
  沟通中的方式很重要,使用什么样的词汇、语气和语音语调,导致的沟通结果是完全不同的。
  特别是当有了孩子以后,家庭结构起了变化,夫妻间要更多地为孩子着想。
  初阳认为,离婚时,夫妻双方或许抱有厌恶甚至仇恨,但在离婚之后,有相当一部分人会回忆原来配偶好的地方,产生思念之情,或者抱有好感,也就是我们平时讲的&失去方知情可贵&。
  既然如此,夫妻俩还有什么理由不好好经营婚姻,又何必闪婚闪离又闪复呢。
今日城市圈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在享受着现代社会丰富多彩的同时,人们似乎猛然间发现,婚姻症逐渐成为一种“快餐”,越来越多的夫妻最终走向了离婚的结局。于是,婚姻心理治疗开始走入人们的视线,下面就了解一些关于婚姻心理治疗的问题。__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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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在享受着现代社会丰富多彩的同时,人们似乎猛然间发现,婚姻症逐渐成为一种“快餐”,越来越多的夫妻最终走向了离婚的结局。于是,婚姻心理治疗开始走入人们的视线,下面就了解一些关于婚姻心理治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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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行为叫做结婚。一般情况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才能确定夫妻关系。然而,由于中国几千年来封建婚姻制度和封建思想陈规陋习的根深固蒂及改革开放后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介入,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现象,也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同居关系。并且此种社会现象也从起初多见于农村及大学生群体到现在出现在城市中老年男女之中,并成不断增长的趋势。众所周知,只要是不同的异性主体同居生活,就必然会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例如生育年龄的男女同居,就会发生生育问题。既然有生育问题,也就会出现非婚生子女问题,同时还会涉及到其地位问题,抚养问题、认领问题,以及亲属关系问题等等。即使男女双方不生育,也还会发生财产问题、债务问题等等。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解释虽然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审判人员对同居关系的法律内涵认识上的差异,出现了对同居关系如何界定及界定方法的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引发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因此,对同居关系的法律内涵及其如何界定进行探讨和研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极力迫切。笔者下面拟就同居关系的法律内涵及其界定问题,谈一些自己的肤浅看法。  一、同居关系的概念和内涵  如果想要对民事诉讼中的同居关系正确地予以界定,首先应明确到底什么是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的表述究竟含义是什么,目前我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同居解释为:1、同在一处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一些法学专家给现代的同居这样的定义:1、为了一定时期快乐的行为;2、试婚;3、不履行法律形式的事实婚姻。我国婚姻法中原无同居关系这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日公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间的关系表述为非法同居关系,该解释在制订后,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地受到各界的质疑。因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可以得出如下认识:处于婚姻关系之外的同居关系,还可以再具体细分为两大类:即合法的同居关系和非法的同居关系。好像法院予以解除的,只是那种非法的同居关系,而对于合法的同居关系还是应该予以保护的。可是,我国又有哪种同居关系是法律明文规定了其合法性的呢?就法理而言,法无明文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即为合法行为。非法,应当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无婚姻关系者同居的规定,既然法无明文规定,又何来非法呢?法律没有规定同居关系的合法性,但这也并不能反向推出同居关系就是非法的结论,所以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就修改后的《婚姻法》所作的第一批司法解释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非法”二字删除,只称为“同居关系”,然而该解释中却仍未对同居关系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同居关系是一个外延较广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同居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内容也都有所不同。比如从同居各方的性别出发,可以有同性之间的同居和异性之间的同居之分。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又可以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双方对外所公示的关系来看,同居关系还可以分为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由此可见,同居关系的含义应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所谓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此含义理解的话,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而狭义的同居关系,则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征。因此,无须特别说明,本文所分析的同居关系即是狭义上的同居关系。  二、同居关系形成的原因  同居关系在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这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且近年来呈逐渐发展蔓延的趋势。纠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我国几千年来盛行的旧的结婚仪式的影响。在一些农村和偏远的山区,群众们仍然沿用旧的传统习惯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认为祖宗传下来的规矩不能变,儿女的婚事须由父母作主,结婚要由父母和亲友们操办,订婚并举行结婚仪式后,才认为是“合法”的夫妻。因此,对结婚登记不注视,群众普遍认为结婚只要举行了婚礼,即得到了社会承认,办不办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关系。  其二,改革开放之后,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介入。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掀起了性解放浪潮,蔓延到东欧许多国家。尝试婚姻、模拟婚姻、同居不结婚等大有同传统婚姻制度分庭抗礼之势。近半个世纪来,同居现象在西方的发展经久不衰。随着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不断深化,同居之风近些年来在观念较为保守的东方也逐渐流行。一些人随随便便,认为“婚姻不应受到社会的干预和道德的约束”,或认为“爱情与结婚不能相提并论”,不登记就结婚或美其名曰“试婚”。  其三,法制宣传教育不够经常、深入,人们法制观念谈薄,不了解法律的严肃性,对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从而无视法律规定,自行举行结婚仪式。特别是一些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为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规避国家法律的审查与监督。  其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青少年的性成熟与性活跃期大大提前,而人们结婚的年龄却又普遍推迟,因此年轻人易于在“性待业期”同居;社会物质生活的日益改善,使成年男女有条件与父母分开居住,他们在这段时间采取同居生活方式,既可省钱,又可获得异性的陪伴。此外,随着避孕技术越来越方便有效,广告媒介中的性娱乐宣传不断增多,社会上的性服务行业日益兴盛等等,也都为同居关系的日益增多推波助澜。  三、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关系  探讨同居关系的界定问题,就必然会涉及到与之有关的事实婚姻问题。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属于符合我国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的;一种即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所谓事实婚姻,一般可分为广义上的事实婚姻和狭义上的事实婚姻两种。从广义上讲,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的解释,即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依法予以保护。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点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3)适用的程序及相关的规定不同。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根据各案情况的不同,即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而同居关系则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且受理此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一律予以解除。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则不予受理。此外,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属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即使不去补办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必须予以认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来审理。而如果属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状态受到法律保护,则必须补办结婚登记。同时,在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问题等方面,也会使两者面对不同的处理结果。  四、同居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界定  2001年4月,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之后,于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在此解释实施之前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案件法院一般是受理的。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人们的观念,还是人民法院的实际做法,对于同居关系问题一直都坚持严肃处理、决不容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民法院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时,既不做调解工作,也不准许当事人撤诉,只要经查确属同居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现在,人民法院对待同居关系的态度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变更,其原因何在呢?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情况的变化,人们的观念也在逐渐发生着改变。社会大众及法律界人士逐渐认识到同居生活状态必竟是当事人自己意愿支配下所做的行为选择,并不是法院的判决所能强行控制的。在当事人双方已经和好并愿意重新选择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非要判决解除其同居关系,如果当事人拒不按判决内容执行,仍然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则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将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同时对于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同居生活状态毕竟是属于当事人其私人领域内的事情,只要其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干预行为。并且人民法院受理的同居案件,多数是为了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所以法律的本意并不是对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加以调整。而“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这是因为同居的一方或双方如属于有配偶的话,则无论其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都将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行为,都必然为法律所禁止。此时他们若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话,多数情况下是会构成重婚,甚至被判犯有重婚罪,将由《刑法》予以处理。即使不以夫妻名义相称,或者是未构成重婚罪,也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解释二规定了此种形式的同居关系法院必须受理,并应予以解除。其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一夫一妻制,促进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因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而两者的处理结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确地对同居关系予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关键问题。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若男女双方是在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时虽然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不具备,但只要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则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是在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同居的,则要求双方必须在同居时均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被承认具有事实婚姻关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其余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住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  2001年4月我国《婚姻法》进行修正之后,新婚姻法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大前提下,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同居关系的界定又作出了变动。该解释参考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坚持了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原则的情况下,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界线划分了一个时间分界点。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区别是否是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1、男女双方在日之前同居生活,至日之前,男方双方均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即构成事实婚姻,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且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男女双方虽然于日之前同居生活,但至日时男女双方仍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且至起诉前尚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即构成同居关系;3、男女双方于日之后同居生活,至起诉前尚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首先由人民法院告知其在起诉之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了结婚登记,则可按离婚诉讼审理,不补办的,则按同居关系处理。由于《婚姻法》解释(一)中同时还明确规定“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在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地以“至日之前同居的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同居关系的标准。  我国《婚姻法》中目前并没有确认同居关系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其原因想必是基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考虑的。因为一旦这样的生活方式合法化,就将会有更多的人群来选择这样的生活,即不登记而结合,从而逃避《婚姻法》的规制,导致对整个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冲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充分掌握并理解何为同居关系及同居关系的界定等问题,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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