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地图区常住人口有几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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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人口有多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人口有多少
09-08-10 &匿名提问 发布
  万全县地处河北省西北部,西、北以明长城为界与尚义、张北两县接壤,南隔洋河与怀安县相望,东临张家口市,总面积1161平方公里,东西长37公里,南北宽35公里,辖4镇7乡,全县共有172个村委会,10个居委会。总人口21.96万人,城镇人口47672人,占总人口的21.7%。一般文盲率降为10.98%,15岁以上人口识字率89.02%,平均受教育年限6.7年,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口,分别为大学2717人,占总人口的1.31%;高中(含中专)17360人,占总人口的8.37%;初中69980人,占总人口33.74%;小学81144人,占总人口的39.12%。全县少数民族人口426人,其中蒙古族87人;回族35人;藏族2人;维吾尔族3人;苗族14人;彝族16人;壮族1人;布依族6人;朝鲜族2人;满族240人;瑶族4人;土家族5人;哈尼族4人;僳僳族1人;仫佬族2人;毛南族1人;锡伯族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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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告知制度
[ 09:02]&&&来源:&&&作者:&&&责任编辑:zhangjiakou
 & 张家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是我市公安机关负责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境外人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入出境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全市出入境管理工作; & 二、统计、掌握全市公民和境外人员出入境信息; & 三、负责全市公民因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等业务和境外人员入出境、居留、旅游等业务; & 四、复核各分县公安机关受理赴港澳定居人员资料并上报省厅。 & 五、受理、审批、签发在我市居住的外国人申请的各类签证和居留许可; & 六、处理、指导处理涉外案(事)件和内地公民违反有关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事)件  &  &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张家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共有十名干警。处长:王小明,负责处内全面工作,副处级调研员:甄可新,协助处长工作,全处下辖四个科室:出境科、入境科、秘书科和案件查处科。出境科科长蔡宇,副科长葛惠琴,民警赵娜,邢玉洁;入境科民警肖华,赵新刚;秘书科和案件查处科科长谢少军,民警卜桂珍。 &  & 办 理 出 境 业 务 岗 位 职 责 & 1、窗口受理民警(葛惠琴A、邢玉洁B)职责   (1)申请人必须本人到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申请并交验核对,同时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2)申请表必须填写齐全、属实。  (3)认为申请材料填写无误后由受理人签名。 & 2、初审民警(科长)职责  (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备。  (2)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弄虚作假的依法查控,妥善处理。(3)组织协调整个出境科的业务,并对主管处长负责。 & 3、复核民警(主管处长)职责  (1)复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备。  (2)复核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对有疑点的材料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3)主管出境业务,并向主管局长负责 & 4、审批领导(主管局长)职责 & 审核受理工作的情况,对有疑点的申请材料发回调查核实,对公民的出(境)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  & 办理入境业务岗位职责 & 1、窗口受理民警(肖华A、赵娜B)职责 & 负责前台咨询,受理审核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签注及发证、收费。要求做到受理材料齐全、受理程序规范、签署意见准确。证照费收取合法、合规,手续完备。 & 2、审批民警(主管处长)职责  (1)复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备。  (2)复核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对有疑点的材料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3)主管入境业务,并向主管局长负责。 & 3、审批领导(主管局长)职责 & 审核受理工作的情况,对有疑点的申请材料发回调查核实,对境外人员申办各类签证业务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 4、签证保管 & 秘书科负责受理材料的登记、复核、档案管理、配发签证、签注纸。要求做到材料完整、配发准确。 & 秘书科工作职责 & 1、负责对涉外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分析、研究判断; & 2、负责对区县(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 3、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调研、草拟综合性文件资料; & 4、负责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宣传等。
 & 申请因私护照须知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 &一、受理机构 & 常住户口在我市市区的居民,由本人向张家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 常住户口在张北、怀来、崇礼、康保、沽源、宣化(区)县、尚义、蔚县、阳原、怀安、万全、涿鹿、赤城的居民,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 & 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 & 二、申请材料 & 1、填写完整并经政审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一份(含照片)。 & 军人提交部队《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原件,所在部队须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并盖章,负责人要亲笔签名确认。 & 部队院校在读无军籍学员还须提交所在院校出具的无军籍证明。 & 2、本人近期(6个月内)二寸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色照片壹张(照片要求详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照片标准》)。 & 3、已满十六周岁的居民交验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交验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 及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材料的原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等)并提交复印件。 & 军人交验军官证(或者离退休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户口簿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复印正反面。 &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所有复印件请复印在A4纸上,勿裁剪。 & 三、注意事项 & 1、户口尚在迁移之中(含外地迁入、市内迁移)的,应先办理落户手续,再凭户口簿申请护照。 & 2、持有过期护照的,在申请时需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资料页、延期页和有效外国签证页),曾持护照号码将加注到新护照上。 & 3、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申领的护照有效期为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居民申领的护照有效期为十年。 & 4、"姓、名"用字如有多音字,必须用大写拼音准确注明,并注意校对《受理通知书》打印是否正确,如不注明和认真校对,责任自负。 & 5、"本人简历"即为本人的受教育情况和工作情况。 & 四、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包括需要核查的情况)下在30日内办结。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凭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加急,我处将视情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1、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 2、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 4、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 五、收费标准 & 普通护照    & 每本    200元    & &加注        每个    20元
 & 因私事往来台湾须知   法律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凡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居民,因私事往来台湾,可向张家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户口在县(区)的居民向户口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 & 因私事前往台湾的事由包括:定居、返台、居留、返乡、依亲、探亲、团聚、探病、奔丧、运回遗骸骨灰、探视、公法给付、专案许可、领取给付、进行刑事诉讼等。 & 一、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 1、填写完整并经政审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在十五个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的,填写二份)。 & 2、交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及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本仅需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请和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切勿裁剪。 & 3、交验台湾当局签发的《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原件或副本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入台许可证明由在台亲友办理)。 & 4、照片为申请人近期(6个月内)正面两寸单人免冠白色背景彩色半身证件照 (光面相纸)一式两张。 & 5、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因私事前往台湾,须由父母或父母委托(父母不在本市)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时需交验代办人的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和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上附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 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无论证件是否过期,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 & 二、工作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 对属紧急事由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三、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申请人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还居民身份证、注销常住户口。再凭派出所销户证明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赴台证件。 & 四、赴台人员出境时,必须携带台湾方面的入境许可证明的原件或副本的原件。持入境许可证明原件的,可从开放口岸出境经香港或澳门去台湾;持入境许可证明副本原件的,须经香港去台湾。 & 五、关于证件、签注的收费标准: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每本    30元 & 一次前往台湾签注      & 每个    20元 & 多次前往台湾签注      & 每个    100元 & 加注            & 每个  & 20元
 & 申请赴台湾旅游须知 & 法律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凡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居民,申请赴台湾旅游,可向张家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 一、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 1、填写完整并经政审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 & 2、交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户口本仅需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请和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切勿裁剪。 & 3、照片为申请人近期(6个月内)正面两寸单人免冠白色背景彩色半身证件照 (光面相纸)一式两张。 & 4、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赴台湾旅游,须由父母或父母委托(父母不在本市)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时需交验代办人的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和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上附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 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无论证件是否过期,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 & 二、工作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 对属紧急事由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四、赴台人员出境时,必须携带台湾方面的入境许可证明的原件或副本的原件。持入境许可证明原件的,可从开放口岸出境经香港或澳门去台湾;持入境许可证明副本原件的,须经香港去台湾。 & 三、关于证件、签注的收费标准: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每本    30元 & 一次前往台湾签注      & 每个    20元 & 多次前往台湾签注      & 每个    100元 & 加注            & 每个  & 20元
 & 申请赴香港、澳门逗留须知 & &法律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逗留是指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 一、受理机构 & 常住户口在我市市区的居民,由本人向张家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 常住户口在张北、怀来、崇礼、康保、沽源、宣化(区)县、尚义、蔚县、阳原、怀安、万全、涿鹿、赤城的居民,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 & 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 & 二、  申请材料: & 1、填写完整的并经政审的《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如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须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负责人在表格上亲笔签名并盖章。军人还需提交《批件》。 & 2、申请人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满16周岁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交验军官证)。户口本仅需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身份证复印正、反面,请复印在一张A4纸上,切勿裁剪。集体户口者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 3、近期(6个月内)的二寸正面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照片两张。(详见照片标准) & 4、与逗留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5、公安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6、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无论证件是否过期,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 & 三、与逗留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提交以上1、2项外,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 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5、公安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四、逗留期限(签注种类为逗留(D)) & 逗留签注为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 2、赴澳门就学,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 五、注意事项: & 1、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 2、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或者损坏,应当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时须提交相应材料。遗失证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 3、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签注受理或者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受理申请时,须核实申请人的身份。 & 4、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 六、工作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区5个工作日办结。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七、证件、签注的收费标准: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每本    100元 & 一次前往签注      & 每个    20元 & 二次前往签注      & 每个    40元 & 一年内多次前往签注   & 每个    100元 & 二年内多次前往签注   & 每个    150元 & 加注          & 每个    20元
 & 公民申请赴香港澳门商务须知 &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一、受理机构 & 常住户口在我市市区的居民,由本人向张家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 常住户口在张北、怀来、崇礼、康保、沽源、宣化(区)县、尚义、蔚县、阳原、怀安、万全、涿鹿、赤城的居民,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 & 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 & 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员工不在受理之列。 & 赴香港商务签注分为3个月1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赴澳门商务签注分为3个月1次、3个月多次。在有效期内每次在港澳停留不得超过7天。已持有我处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我市居民,再次申请同类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异地商务除外。代办人须出具单位委托代办函、代办人身份证(提交复印件)。代办人必须是我市常住居民。 & 二、未办理商务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提供下列材料后仅限申请3个月1次香港、澳门商务签注: & 1、填写完整并经政审的《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 & 2、申请人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3、近期(6个月内)二寸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色照片两张。(详见照片标准)。 & 4、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境外企业驻南京办事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 5、国税或者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 6、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 7、单位为职工连续交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8、非我市常住居民还须提交在工作地连续居住满1年的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9、所在单位出具的赴香港澳门商务的派遣函(派遣函参考式样附后)。 & 10、已持有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 11、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三、申请赴香港澳门多次商务的,申请人所在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须提交本须知第一条第4-8项中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事先向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商务登记备案: &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意见、盖有单位印章的《单位申请多次商务签注备案表》。 &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登记备案人员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3、申请商务备案人员上年度1次以上入出香港或澳门商务的记录(通行证资料页和商务签注复印件)。 & 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营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负责人,上年度有三次以上入出香港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一年多次往来香港商务备案;其他人员上年度有一次以上入出香港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三个月多次香港商务备案;上年度有三次以上入出澳门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三个月多次往来澳门商务备案。 & 4、申请商务备案人员的单位,还须提交单位上年度纳税20万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10万美元以上的证明。 & 四、已办妥商务登记备案且在备案有效期内的单位人员,申请赴香港商务的,须提交本须知第一条第1-3、9-11项中规定的材料。申请3个月多次赴澳门商务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本须知第一条第12-15项中规定的材料(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除外)。 & 五、工作时限: & 商务备案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商务签注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 六、收费标准: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每本    100元 & 一地一次往来签注        & 每个    20元 & 一地多次往来签注        & 每个    100元
& & 公民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须知 &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一、受理机构 & 常住户口在我市市区的居民,由本人向张家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 常住户口在张北、怀来、崇礼、康保、沽源、宣化(区)县、尚义、蔚县、阳原、怀安、万全、涿鹿、赤城的居民,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 & 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 & 二、申请条件 &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 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 三、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 3、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六)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日至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 四、公示  & 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 五、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手续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将为申请人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使用有效。  & 六、证件的换发和补发 & 因《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被盗、损毁,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的,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须交回证件原件。 & 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重新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重新为申请人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 七、证件收费 &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取证件工本费50元 & 八、 注意事项 & (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 (二)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 (三)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四)申请人和拟团聚的港澳亲属应按要求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
 & 三赴港澳地区定居条件  & 依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 3、内地无依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 上述第一款中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一名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第二款中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 第三款中"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4岁以下内地居民。  &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产业。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 第五款指有特殊理由确需赴港澳地区定居的。  & 以上"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近亲属"指,兄弟姐妹。  & 四、与赴港澳地区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 1、申请去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 2、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 3、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 4、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 5、申请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 上述五款所指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 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证明的事项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申报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 五、工作时限 & 从受理申请到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60天内完成。
 & 公民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须知 & 一、受理机构 & 常住户口在我市市区的居民,由本人向张家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 常住户口在张北、怀来、崇礼、康保、沽源、宣化(区)县、尚义、蔚县、阳原、怀安、万全、涿鹿、赤城的居民,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 & 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 & 二、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 1、填写完整并经政审的《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如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须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负责人在表格上亲笔签名并盖章。军人还需提交《批件》。申请团队旅游,表格的左上方须盖有组团旅行社社章。 & 2、申请人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仅需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身份证复印正、反面,请复印在一张A4纸上,切勿裁剪。集体户口者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 3、近期(6个月内)的二寸正面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照片两张。(详见照片标准)  & 4、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无论证件是否过期,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 & 三、注意事项: & 1、赴港澳团队游签发 "L" 字头团队旅游签注,可申请3个月内1次签注、3个月内2次签注、1年内1次签注、1年内2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须随团出入境。 & 2、填写表格时请确认前往地区、期限和次数(如仅香港或澳门一地,或是港澳两地;三个月或一年内一次前往或二次前往)。 & 3、团队旅游证件由组团旅行社在省公安厅制证中心统一领取,并由旅行社通知持证人旅游成行的具体时间、集合地点等事项。持证人须随旅行团出入境。 & 4、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公室或者珠海签证办公室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 5、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或者损坏,应当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时须提交相应材料。遗失证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 6、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 7、赴港澳旅游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打工等违法活动。 & 四、工作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区5个工作日办结。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五、收费标准: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每本    100元 & 一次前往签注      & 每个    20元 & 二次前往签注      & 每个    40元 & 加注          & 每个    20元
 & 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知 & 一、人员范围 & 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指下列人员: & 1.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者地方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 2.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者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 3.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 4.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 5.在张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 6.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 7.第1项至第6项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 二、居留许可申请 & 申请居留许可所需材料及期限: & 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及其随行家属(配偶、未成年子女),持"Z"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之内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居留许可。根据需要,可以申请2年以上、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申请次数不限。 & 申请居留许可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 1.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 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 4.高层次人才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一类被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文件;投资者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 & 5.《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原件(年满18周岁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者提供); & 6.随行家属还需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子女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 三、签证申请 & 高层次人才申请F签证须提供一类被授权单位公函等证明文件;投资者申请F签证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根据需要,可以申请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内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申请次数不限。 & 四、签证、居留许可补办 & 持新护照人员申请签证、居留许可,除按申请签证、居留许可须提供的相应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 & 1.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 2.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 & 3.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 五、注意事项 & 1.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护照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 2.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任职或就业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变更。 & 3.持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以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在华居留,也可以多次出入中国国境。 & 4.申请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代办。但首次申请居留许可,必须由本人申请。 & 5.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具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 6.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 7.上述可以申请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及签证的入境次数,应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最终批准的结果为准。 & 8.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拒发外国人签证、证件,对已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 9.受理、审批、签发签证、证件需5个工作日。
 & 在张任职、就业的外国人及其随行家属 & 申请居留许可须知 & 一、居留证可申请 & 来任职、就业的外国人及其随行家属(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应持"Z"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之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投资者和企业法人代表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为1至2年,其他人员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为1年,但不超过护照有效期。申请居留许可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 1、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 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 4、在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 5、外国企业驻华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 6、《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原件(年满18周岁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者提供); & 7、持"L"(旅游探亲)、"F"(访问)签证的投资者、企业法人代表以及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居留许可还须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 & 8、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需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 二、居留许可补办持新护照人员申请居留许可,除按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的相应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 & 1、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 2、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 & 3、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 三、注意事项 & 1、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护照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 2、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任职或者就业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变更。 & 3、持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以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在华居留,也可以多次出入中国国境。 & 4、申请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代办。但首次申请居留许可,必须由本人申请。 & 5、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具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 6、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 7、上述可以申请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应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最终批准的结果为准。 & 8、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拒发外国人签证、证件,对已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 9、受理、审批、签发签证、证件需5个工作日。
 & 外国留学生及其亲属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知 & 一、居留许可申请 & 来张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持X签证入境,入境后须于30日之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居留许可,可以申请与其在张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就读院校公函注明的学习期限与《录取通知书》注明的学习期限不一致时,以就读院校最终答复意见为准)。 & 申请居留许可,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 1.本人有效普通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未持普通护照因在宁学习申请居留许可,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后再申请居留许可; & 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 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 4.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 & 5.《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原件(年满18周岁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者提供); & 6.持L、F签证入境因学习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者JW202表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 二、签证申请 & 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或者境外监护人,可以申请有效期6个月或者1年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入境有效L签证,申请次数不限,但申请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留学生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 & 申请L签证,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 1.本人有效普通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 3.留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及留学生护照或者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 4.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 5.监护人还须提供留学生父母的委托书; &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 三、签证、居留许可的补办 & 持新护照的外国人申请补办签证、居留许可,除上述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 1.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 2.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 & 3.在中国境内出生、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 四、注意事项 & 1.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护照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 2.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变更。 & 3.持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以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在华居留,也可以多次出入中国国境。 & 4.外国人申请签证、居留许可,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 5.上述可以申请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及签证的入境次数,应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最终批准的结果为准。 & 6.持用居留事由为"学习"的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不得在华任职或就业。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具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 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拒发外国人签证、证件,对已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 8.受理、审批、签发签证、证件需5个工作日。
 & 外国旅游者申请签证须知 & 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应当持L签证入境,在签证标明的停留期内或者有效期内停留,需超过期限在张停留的,应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重新申请签证。 & 一、签证申请 & 1、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有效期1个月以内零次、一次签证,最多可以申请两次。申请签证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 (1).本人有效护照及L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 (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 (4).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 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 2、来华看病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有效期三个月以内的零次、一次入境签证,只能申请一次。申请签证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及L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来华看病申请签证,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5).因其他私人事务申请签证,须提供相关证明。 & 二、签证补办 & 持新护照的外国人申请补办签证,除上述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 1.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 2.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 & 3.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 三、注意事项 & 1.外国人申请签证,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 2.持用L签证的外国人不得在华任职或就业。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具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 3.上述可以申请签证的有效期及签证的入境次数,应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最终批准的结果为准。 &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拒发外国人签证、证件,对已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 5、受理、审批、签发签证、证件需5个工作日。
 & 外国人来华探亲申请签证须知 & 外国人来华探望父母、配偶的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等亲属,应当持L签证入境,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或有效期内停留,需超过有效期在张停留的,应重新申请签证。 & 一、签证申请 & 根据需要,可以申请有效期6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入境有效L签证,最多申请两次。 & 申请签证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 1.本人有效护照及L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 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 4.探望中国内地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在张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 5.探望华侨,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 6.探望港澳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 7.探望台湾居民,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8.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亲属的居留许可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9.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 &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 二、签证补办 & 持新护照的外国人申请补办签证,除上述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 1.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 2.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 & 3.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 三、注意事项 & 1.外国人申请签证,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 2.持用L签证的外国人不得在华任职或就业。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具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 3.上述可以申请签证的有效期及签证的入境次数,应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最终批准的结果为准。 &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拒发外国人签证、证件,对已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 5、受理、审批、签发签证、证件需5个工作日。
 & 外国人申请F签证须知 & 外国人应邀来张进行短期访问、考察、讲学、经商、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的,应持F签证入境,在签证标明的停留期内或者有效期内停留,需超过期限在张停留的,应重新申请签证。 & 一、签证申请 & 外国人可以申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零次、一次、二次签证以及6个月或者1年的多次入境签证,申请次数不限,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华停留期连续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年。 & 申请签证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 1.本人有效护照及F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 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 4.申请F签证须提供本地接待单位公函(三资企业、民营、集体、股份等公司接待的,还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二、签证补办 & 持新护照的外国人申请补办签证,除上述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 1.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 2.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 & 3.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 三、注意事项 & 1.外国人申请签证,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 2.持用F签证的外国人不得在华任职或就业。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具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 3.上述可以申请签证的有效期及签证的入境次数,应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最终批准的结果为准。 &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拒发外国人签证、证件,对已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 5、受理、审批、签发签证、证件需5个工作日。
 & 外国人投靠在张直系亲属须知 & 一、签证申请 & 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在张直系亲属的外国人,应当持L签证入境,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或有效期内停留,需超过有效期的,应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重新申请签证。根据需要,可以获得有效期6个月以内零次、一次、二次L签证以及6个月或者1年多次L签证,申请次数不限。申请签证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 1.本人有效普通护照及L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 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 4.须提供被投靠中国公民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5.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 6.经公证的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7.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 & 8.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 二、签证补办 & 持新护照的外国人申请补办签证,除上述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 1.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 2.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 & 3.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 三、注意事项 & 1.外国人申请签证,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 2.持用L签证的外国人不得在华任职或就业。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具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 3.上述可以申请签证的有效期及签证的入境次数,应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最终批准的结果为准。 &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拒发外国人签证、证件,对已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 5、受理、审批、签发签证、证件需5个工作日。
 & 外籍儿童在张办理寄养手续须知 & 外籍华人、华侨将自己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送至在张亲属家中寄养,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寄养手续。经公安机关确认具有外国国籍的,可以办理寄养。 & 一、 & 签证申请 & 外籍寄养儿童可以申请有效期6个月或者1年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入境有效L签证,申请次数不限。 & 申请签证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 1.本人有效普通护照及L签证的原件 和复印件; & 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 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 4.申请人的出生证明; & 5.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须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 6.申请人父母的委托公证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 7.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 二、签证补办 & 持新护照的外国人申请补办签证,除上述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 1.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 2.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 & 三、注意事项 & 1.外国人申请签证,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 2.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具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 3.上述可以申请签证的有效期及签证的入境次数,应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最终批准的结果为准。 &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拒发外国人签证、证件,对已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 5、受理、审批、签发签证、证件需5个工作日。
 & 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来华探亲 & 申请签证须知 & 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来华探亲,应当持L签证入境,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或有效期内停留,需超过期限在张停留的,应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重新申请签证。 & 一、 & 签证申请 & 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在张常住6个月以上的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此类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有效期6个月或者1年以内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入境有效L签证,申请次数不限。 & 申请签证时,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 1、本人有效护照及L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 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 4.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在张居住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 5.探望华侨,还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 6.探望港澳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 7.探望台湾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8.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还须提供亲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二、签证补办 & 持新护照的外国人申请补办签证,除上述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 1.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 2.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 & 3.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 三、注意事项 & 1.外国人申请签证,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 2.持用L签证的外国人不得在华任职或就业。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具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 3.上述可以申请签证的有效期及签证的入境次数,应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最终批准的结果为准。 &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拒发外国人签证、证件,对已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 5、受理、审批、签发签证、证件需5个工作日。
  & 在张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申请签证须知 & 一、签证申请 & 持L签证入境,年满60周岁在张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可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有效期6个月或者1年以内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入境有效L签证,申请次数不限。 & 申请签证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 1.本人有效护照及L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 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 4.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5.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现金卡等)或者经国内市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 & 6.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 二、签证补办 & 持新护照的外国人申请补办签证,除上述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 1.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 2.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 & 3.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 三、注意事项 & 1.外国人申请签证,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 2.持用L签证的外国人不得在华任职或就业。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具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 3.上述可以申请签证的有效期及签证的入境次数,应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最终批准的结果为准。 &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拒发外国人签证、证件,对已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 5、受理、审批、签发签证、证件需5个工作日。
 & 台湾居民申办来往大陆签注须知 & 一、申请条件 & 在张家口停留不超过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3个月、1年一次出境有效或多次入出境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无需再办理居留签注。 & 二、申请手续 &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2寸照片(规格为33mm x 48mm,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的申请表; & 2、提交在张家口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 3、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并提交复印件; & 4、缴纳相关的费用: & 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20元人民币; & 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100元人民币; & 三、注意事项 & 申请人应亲自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 (1)年满60周岁或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 (2)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 四、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台湾居民申办居留签注须知 & 一、申请条件 & 下列在张家口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申请居留签注,凭居留签注在大陆居留和入出境,无需再办理来往大陆签注: & 1、在张家口投资的; & 2、在张家口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 3、在张家口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 4、在张家口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 5、在张家口购置房产的; &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张机构的工作人员; & 8、以上第1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 9、寄养在张家口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 10、70周岁以上,在张家口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 & 二、申请手续 &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2寸照片(规格为33mm x 48mm,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的申请表; & 2、提交在张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 3、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并提交复印件; & 4、年满18周岁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须提交身体健康证明; & 5、提交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 (1)在张投资的,交验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2)在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所在单位注明办证期限的公函,交验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就业证或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3)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提交所在机构注明办证期限的公函,交验登记证(或注册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证(其他聘用人员提交就业证或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4)在驻张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学校(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就读学校或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5)在张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和注明办证期限的公函; & (6)在张购置房产的,交验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7)与大陆居民结婚的,交验结婚证书、大陆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大陆配偶非我市常住人员,除提交结婚证外,还须提交在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暂住证明。 & (8)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 (9)以上第1至第8项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10)寄养在张家口亲属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父母的寄养委托书和父母双方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出生证明或台湾户籍誊本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证明、在张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1)在张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与大陆关系人亲属关系证明;&  & 6、缴纳相关的费用: & 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200元人民币; & 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300元人民币; & 三、注意事项 & 申请人应亲自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 (1)年满60周岁或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 (2)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 (3)在大陆投资、任职、就业、学习、接受培训、从事交流活动的台湾居民以及民航机组工作人员中的台湾居民再次在我市申请签注时,可由所在单位代办。代办单位应出具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4]20号文件对外国人永久居留收取申请费 1500元&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3]33号文件对外国人办理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零次、一次签证,160元;二次签证,235元;签证延期,160元,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25元;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635元;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一次团体签证每人,130元;二次团体签证每人,170元;团体签证分离,160元;改变签证种类,160元;增加、减少携行人,160元;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0]第19号文件对公民护照收费标准:工本费每本200元,加注每件20元,丢失补领护照400元。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4]55号文件对外国人办理居留许可收费标准: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规定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2]40号文件对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工本费每本10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二次、一年内多次签注、长期多次签注收费分别为20、40、100、300元。
 & 咨询电话:6&  & 服 务 承 诺 & 一、严格依法办事& 热情服务群众 & 二、公开公平公正& 接受群众监督 & 三、文明接待来访& 耐心解答问题 & 四、急证紧急办理& 不误群众事情 & 五、办证不超时限& 收费不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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