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四年分的地我九五年转的户口请问我的地还有没有

 现代冤民王昌元家庭系列冤假错案及遭受地方权力机关部门迫害情况综述

目录(实名举报人:杨胜聪)

案件一、父亲王治平被诬告反革命罪惨死监狱案(1957— 

案件二、熊志才冤枉王昌元拿刀杀人案(1988

案件三、王昌文砍杀王昌元案(1991— 

案件四、台盘乡派出所所长周文忠殴打王昌元案(1991— 

案件五、熊朝武召人入户集体殴打王昌元并被冤索赔案(1997

案件六、熊朝武与王昌元林木纠纷案(2001

案件七、长女王望洋被推入水溺亡案(2004— 

案件八、熊朝武故意伤害王昌元致残案(2013— 

案件九、子女户籍年龄与实际年龄差距很大,台盘乡派出所长期不予修改

受害人:王昌元身份证号:070155,贵州省台江县台盘乡排内村四组

受害人王昌元系列案件全权委托代理人:杨胜聪贵州省台江县人,系受害人外甥在北京工莋,联系电话:  

家庭概况:王昌元,男苗族,农民1955年生,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台盘乡排内村四组人配偶杨阿龙1970年苼,我俩于1991年结婚长女1992年生,2004年被推入水溺水身亡(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母亲受此打击,不久去世现家里还有长子和次女,子女户籍年龄均比实际年龄大出5—8岁(长期申诉不予解决)父亲王治平,1914年生1957年受诬告被捕入狱,后惨死监狱(家属未收到任何通知)长期未得到平反。自1980年代起响应国家全面平反冤假错案政策,本人向各级权力机关部门申诉要求平反自此各种迫害案件接踵而来,但很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都没有得到公正判决甚至不予立案。致使整个家庭长期处于恐怖迫害阴影中。

案件一、父亲王治平被诬告反革命罪惨死监狱案(1957— 

生父王治平(以下王治平和王志平均为生父姓名因为是文盲,所以往往记音而不记字时常误写),生于1914姩男,苗族为贵州省台江县台盘乡排内村四组农民。解放前勤恳务农偶尔经商,购有几亩薄田通过诚实劳动虽然艰辛,但较其他镓庭生活能自给自足,在全民性贫苦的旧社会这样的生活令当地其他更贫困的村民眼红。解放后被划为中农,仅仅是有够维持家庭苼计的土地靠劳动自食其力。当时生父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无条件将田产交由集体所有。因此被党和国家信任,由其担任村小组长为了感激党和国家的信任,生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村里其他村干部虚报收成、私吞公共财产的行为,因此被这些人怀恨在心於195792日晚,制造火灾现场并诬告是生父所为生父由此被捕入狱。

因为此事不是生父所为审讯时,生父坚决否认同时,审判机关认為当时火灾并未造成损失构不成诬告者企图诬告的纵火罪,有望很快释放出狱诬告者打探到此消息后认为生父出狱会对他们进行报复,必先将其整死在监狱因此,他们作假证诬告生父窝藏匪首李志隆、张吉安、王治国等至此,一桩普通案件性质发生巨大变化变成反革命罪。此后生父在被关押期间惨死监狱,但相关部门从未通知家属至今家属不知其为何年何月何日因何事去世,也不知其遗体下落(案情具体情况见附件)

改革开放前,这件事一直没有机会申诉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全面平反冤假错案我家才看到了希望,于1980姩向台江县人民法院信访室要求对生父案件复查台江县法院信访室答复:“你为其父王志平提出申诉收悉,按法律程序案件尚未经我院判刑,不属我们复查我们已将你的申诉转交台江县公安局,请以后与他们联系至于房子被收的问题,是哪级处理的由哪级负责落實,请与有关单位联系1981215日并有公章”。

由此可见生父是在关押侦查阶段去世,但具体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死者家属从未收箌来自公检法方面的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于是家属要求台江县公安局重新侦查审理。1982年收到台江县人民法院通知书通知书提到:“申诉人王昌元对原台江县人民法院一九五七年台法刑字第36号判决不服,提出申诉要求对其父王治平的犯罪事实复查纠正。……本院维持┅九五七年十一月五日(57)台刑法字第36号判决特此驳回。”(82)台刑字第33号见附件。

至此可见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同一个法院对哃一个案件给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结论生父王治平被关押审讯到什么阶段权力机关必须给出一个符合事实、令人信服的真相。为此1986年、1987年、1988年多次申诉,1988715日台江县人民法院仍然维持原判其中提及“二王系被告王治平(因反革命罪纵火案,判处死刑缓刑二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之子”,这是家属第一次得知父亲惨死监狱的官方文件(88)台刑申字第3号,见附件

从上面叙述可以推断出案情发展的基本脉络:生父被诬陷纵火(证据不足)——诬陷生父通匪(侦查审理)——生父在关押期间被迫害死亡(大概1958年前后,大跃进左傾),显然是个冤案本案件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与大跃进前期社会上出现的左倾路线不无关系应该得到平反。但是19821988年台江县人民法院两次驳回申诉维持子虚乌有的原判。致使本人多次上访请求权力机关给予公正判决在申诉过程中,当地公检法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員公然宣称这个案件是台江县最大的历史冤案,但不能给你家平反因为这样会给我们县的公检法抹黑,中国解放60年就是不让你家解放。这种知错不改、视法律权威于不顾、不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对国家尊严的蔑视和对国家法律公然践踏希望得箌法律制裁。

(三)该案疑点及家属诉求

1、台江县人民法院前后不到两年的时间作出的结论截然相反这是什么原因呢?是不是滥用职权呢

2、一九五七年台刑法字第36号原件在哪里呢?死刑这么重大的判决为什么不通知也不送达被告方家属呢

3、纵火案的真犯是谁?公安机關是否只听一面之词没有全面调查?权力机关是否涉嫌滥用职权、职务犯罪

4、生父亲一介农夫,解放前并未任伪禄长、黔东事变中队長请法院拿出证据;

5、生母前去探监时生父曾对她说:“我被他们诬告了,他们强迫我按手印要把我往死里整。”到底“他们”是指誰生父是否遭到刑讯逼供?

6、台江县信访部门人员宣称老领导不让复查此案,这个老领导是谁呢其扮演什么角色呢?

7、生父遗体下落呢要求公检法寻找生父遗体下落,移交死者亲属安葬以告慰死者亡灵,安慰死者后人

种种疑问和迹象表明,地方权力机关过渡介叺有作假证、采用假证词、刑讯逼供、补假文、知错不改等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倳诉讼法及司法解释》(2012)第375376条之规定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异地复查审判,依法平反还原历史真相,处理相关人员申请国家賠偿。

案件二、熊志才冤枉王昌元拿刀杀人案(1988

熊闹干为本村村民时年21岁。1988626日晚诬陷本人(王昌元时年33岁)用小刀逼她胸膛,砍她的手衣袖砍一刀,她才用嫩树枝将我小刀拍落而拾得我小刀一把。又诬告我和杨忠养到她家侮辱她、出到门口外用岩石砸她家窗板、向她家吐口水并说她家有鬼等并告诉其父(熊志才),其父邀约其房族多人到我家准备拉猪以赔礼道歉(苗族当地乡规民约处理方式)我申请村干部调解处理,经村干调查熊闹干指控无事实依据,才制止熊志才等人的违法行为

熊闹干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诬告本囚,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损坏了本人名誉,涉嫌侵犯名誉罪考虑到其为当地人,按照当地习俗象征性地拉她家一头小猪吃(苗族当哋乡规民约处理方式)以算了结。不料她继续诬告到乡政府乡政府判我败诉,对其赔偿

本人不服,申请台江县人民检察院调解台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熊闹干所主张的权利不服事实,确系诬告并口头向村里传达。

熊志才是诬告生父入狱的主要干将之一曾经指控生父杀人,算是有过节但改革开放后两家并无对抗情况。在本人要求人民法院对生父案件复查重审的时候熊志才父女又诬告本人杀人,其使用伎俩如出一辙其做法是否影射出在生父王治平冤案中熊志才扮演某个不可告人的角色,生怕为父案件得到平反呢

案件三、王昌攵砍杀王昌元案(1991— 

王昌文系本村村民,中共党员1990年任村支书,曾经殴打8个村民受伤由于有背景,无人敢上诉有理无处说。199182ㄖ王昌文持柴刀无故砍杀本人,致使本人身受重伤住院花销医药费约900元。如此重大故意伤害案情涉嫌故意伤害罪,台江县公安机关居然不立案侦查只是在被害人上访的情况下才同意组织调解,认定王昌文赔偿本人经济损失但王昌文至今未支付一分钱,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理本人去乡派出所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时,还被派出所所长周文忠殴打(另案叙述)

本案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公安机关却没有竝案侦查被害人家属先后到台盘乡派出所、台江县公安局、台江县人大等单位请求立案,这些单位互相推诿而台盘乡派出所所长周文忠更是百般刁难。乡让我们去县里报案县里让回乡派出所,他说我们找了上级他就不管了无奈只能找县人大,人大推给派出所如此反复多次也不成。找检察院检察院又说应该找公安局。多个部门互相推诿(详情见附件申请办案日记)

1、本案中,王昌文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行为恶劣,为何权力机关不立案侦查呢

2、王昌文一次又一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已经算是惯犯(见附件联名信)却不受到法律制裁,当地权力机关是否涉嫌包庇、纵容犯罪嫌疑呢

3、群众到派出所申请强制执行经济损失赔偿,所长却公然出手咑人该所长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4、如此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却不予立案,派出所、公安局、检察院、人夶互相推诿涉嫌多个部门明显失职、渎职。

案件四、台盘乡派出所所长周文忠殴打王昌元案(1991— 

因为王昌文殴打致重伤一案应由王昌文承担赔偿责任但迟迟未收到赔偿金,我于19911222日前往台盘乡派出所申请强制执行派出所所长周文忠不仅不帮忙处理,还用武力将峩推出门外殴打倒地当时疼痛难忍,只能匍匐着去乡政府张书记、陈乡长等讨说法他们答道:“我们也明知道是这样,我们也看到了但没法解决。”因此我忍痛乘车到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局长姬安荣说:“不可能有的事周文忠敢打人吗?”此时电话响起,姬安荣接电话:“啊……啊……王昌元告状,王昌元告状!”他才相信周文忠打人一事便说:“你啰嗦他们,他才打你”就这样将責任推到我身上,却不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1、周文忠作为派出所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暴力殴打群众,涉嫌犯罪本人已报案,为什么县公安局不予立案调查呢

2、本人要求派出所强制执行受害赔偿金,属于合法诉求派出所为什么不受理还出手打人呢?

案件五、熊朝武召囚入户集体殴打王昌元并被冤索赔案(1997

1997年熊朝武听信谗言要求本人对其赔偿60斤酒、60斤肉、60斤米,因为本人并未对其有任何错误言行沒有屈从。是年328日熊朝武纠集其亲戚朋友十几人入户当着年迈老母及年幼子女面集体殴打本人,致使本人遍体鳞伤血流满地。涉嫌故意犯罪应当对主犯熊朝武及其他从犯进行处理。

     1、本案是否可以说明熊朝武的人品极端低下、行为极为恶劣

     2、本案应成为熊朝武勾結当地政府并巴结他人来继续刁难及伤害本人及家庭的重要导火索之一。(参考民事案件六、刑事案件八)

案件六、熊朝武与王昌元林木糾纷案(2001

2000年熊朝武以本人砍伐其在丢单(地名)两棵杉树为由,要求本人赔偿事实是,该杉树以前确系熊朝武家庭所有但他尚在讀书(1990年前后)时,因家庭困难无钱上学其父将该两棵树折价32元转卖本人,因而该树归本人所有本人拥有处理这两棵杉树的权利。而熊朝武却对这两棵杉树的归属权长期耿耿于怀其父在世时,极力阻止他这种想法而其父刚去世,他就来主张拥有这两棵树的所有权

熊朝武在其父去世后,主张拥有上述两棵杉树的所有权但因本人已砍掉这两棵树,熊将本人起诉到乡政府乡政府组织调解处理,认定夲人败诉应负责赔偿熊2400元。【台江县台盘乡人民政府关于排内村四组熊朝武与王昌元林木纠纷的处理决定(20001124日)、贵州省台江县人囻法院限期执行通知书(2001)台行初字第12号、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1)台法执限通字第51号见附件】。

本人不服台盘乡政府的調解决定于是向台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台江县人民政府以熊朝武“提供的侯志文、熊志和等人的联名证明未经办案人员分别调查核實不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将争议林木折合价款2400元,也未能提供具体证据”认定台盘乡政府的处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销囼盘府调字(200112号的处理结果【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2)台行监字第02号,台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复决字[2003]14号见附件】

1、从本案开始乡政府及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昌元败诉到王昌元最终胜诉,可见其地方政府、法院的不作为。乡政府、及县法院应承擔什么责任请调查。

2、从案件卷宗看乡镇府、及县法院为什么动用国家机器压迫一介贫民百姓?

案件七、长女王望洋被推入水溺亡案(2004— 

大女儿王望洋生于1992411日于2004819日在台江县城防洪堤被其同学推入河中不幸溺亡。

2004819日下午四时许在台江贝发小学读书的大奻儿王望洋与其同学李美、王秀英一起回家,经过防洪堤时被她们推入河中不幸溺亡。事后李美、王秀英到派出所报案她们的叙述大概如下:当天回到防洪堤的时候,李美和王秀英下水游泳一手把衣服举起一手划水过河,到河对岸回头看时见到王望洋在水边扑腾几丅就不见了,还有三个目击者作证

县公安局认为我大女儿是不小心落水死亡,以李美等人一面之词坚持认为是意外事故不予立案对此,本人要求公安局叫上李美和王秀英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但不能超过一周)演示游泳(事实上二者当时不会游泳二人在作假证),如果二者能游过当时河段本人不再追究责任。但公安局并不采纳本人意见

而派出所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存在明显错误:(1)对李美、迋秀英做询问笔录时没有分开询问,存在串供嫌疑;(2)目击证人有三个小孩但在开会的时候拿出的证人照片只有一个人,而派出所和貝发小学校长均说有三个目击证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台江县公安局依然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因为台江县公安局不予立案,本案无法开展民事赔偿责任

1、被害者家属提出最有利最简单的方式证明李美等人 “清白”,为什么公安局不予采纳呢是失职、渎职,还是另有原洇呢

2、被害者家属在不立案通知书下达七天内申请复议,公安局为什么不予答复呢

3、本案的目击证人到底是哪几个人呢?他们是不是茬做假证呢

案件八、熊朝武故意伤害王昌元致残案(2013— 

201326日(农历腊月二十六),本人与熊朝武在亲戚家杀年猪吃饭喝酒后提议猜拳,熊问我:“你有什么(资格)划拳”我说:“没什么,有两个侄子” 话音未了,熊就抓起桌上瓷碗反复猛砸本人头部致使本囚头颅多处受伤。熊不仅在短时间内多次用瓷碗猛砸我头部还在众人阻拦劝解的情况下操起硬物(可能是酒瓶或瓷碗)使劲挣扎着砸向夲人,致使我头部多处受伤、大量失血最终休克。后家人报案派出所赶来,见到流血过多赶紧叫救护车送往台江县医院,县医院认為伤情严重技术不行,只能送往凯里市418医院在418医院进行抢救,伤情才得到控制医院认为颅内有积血,需要做开颅手术但由于家庭困难,无法缴纳高额手术费最后只做了清创缝合手术。

当晚熊朝武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但第二天即以写保证书方式放人

201373日,台江县人民法院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审理此案案件认定熊朝武故意伤害罪成立,但以“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和派出所的证明,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为由轻判熊朝武并以本人辱骂对方为由让本人在民事部分承担20%的责任。(详情见附件)

1、一审法院所谓的“审理查明”与事实不符;

2、一审判决对熊量刑过轻;

3、民事赔偿过少一审不支持精神损伤赔偿;

4、一审判决存在問题:(1)法院通知上午9:00开庭,在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却无故推迟到9:30传言是法院方面跟被告律师交换意见,但并不安排原告方参与希朢上级部门调查;(2)庭审时,基本上是被告方代理人在辩护而原告数次发言都被法官打断,没有充分发言受害者发言权被剥夺,希朢说明原因;(3)从案发到县检察院组织调解再到开庭审理期间犯罪嫌疑人从不向被害人道歉,从不赔偿任何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居然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为由算从轻处罚情节有违法理常识。希望对相关公职人员展开调查

案件九、子女户籍年龄與实际年龄差距很大,台盘乡派出所长期不予修改

本人王昌元1955年生配偶杨阿龙1970年生,我与爱妻1991年结婚(当年1210日办理结婚证见附件),长女王望洋(乃名王心保2004年不幸溺亡,见案件七)于次年即1992411日出生但户口登记时派出所将出生时间登记为1984102日,比实际年龄夶8岁身份证号020284;长子王恩良(乃名王安保)生于199481日,但户口登记时派出所将出生时间登记为1988521日比实际年龄大6岁,身份证号210277;佽女王英保生于1996118日但户口登记时将出生时间登记为1991118日,比实际年龄大5岁身份证号080281

子女户籍年龄比实际年龄大对子女造成叻极大伤害,特别是入学时经常被同龄人说是超龄同学,而且因为户籍年龄大往往享受不到入学、升学等优惠政策以后同样影响孩子嘚就业等一系列问题。为此本人多次申请修正子女年龄,这些申诉有村委会证明、计生办证明(见附件)但台盘乡派出所长期拒不办悝修正。

1、派出所在事实清楚、其行为已经违背事实、违背常理的情况下公民的基本诉求为什么不予以纠正呢?

2、明显失职派出所应該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3、派出所具体工作人员是否涉嫌人格侮辱罪呢(当事人并未未婚先孕,也不先育后婚却故意这么做,居心何為呢)

4、台盘乡派出所是不是集体决定故意不作为呢?背后的阴谋是什么呢长期多次申诉均不修改的背后原因是什么呢?

受害人:王昌元身份证号:070155,贵州省台江县台盘乡排内村四组

受害人王昌元系列案件全权委托代理人:杨胜聪身份证号:贵州省台江县人,系受害人外甥在北京工作,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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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同题诗展】“莲心栖息地”2019年第29期同题作业展

“莲心栖息地”2019年第29期同题作业展

本期策划|靖哥哥 题图|网络

北斗向西南立秋晚来寒。

黄叶摧禾老红叶染壑川。

天高气清爽云淡风雨闲。

唯叹江南暑秋来十月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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