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仲裁咨询询(公司解散)

请问我在一公司上班一年多。未签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说要搬迁只补了一个月的工资就把我们解散了。我应该..._百度知道
请问我在一公司上班一年多。未签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说要搬迁只补了一个月的工资就把我们解散了。我应该...
请问我在一公司上班一年多。未签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说要搬迁只补了一个月的工资就把我们解散了。我应该怎么办?
提问者采纳
如果,你上班一年多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需要支付你双倍的的工资,解散你们,你们可以得到一个月的补偿,你要是对公司的行为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也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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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补偿应该下发的工资,先协商,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提前做好证据收集工作,能证明你们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 工作证或本人有关的公司发布的信息等等,同事证明、工资条等
只要你能证明自己在公司上班,,,就能整死他,,,至少再给10多个月的工资。。
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超过一年后,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2月工资总额作为赔偿金。
1、你要有证明你在该公司从业的证据,如带有该公司全称的工资单或借款单 等
等!2、到管辖该公司劳动部门咨询详细的补偿办法
不能,没有签劳动合同,你们公司本来就是违法行为,现在《劳动法》里面明确规定入司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如不签定公司负主要责任。现你们公司只补了你们一个月的工资,只是堵你们的嘴罢了。可以通过法侓途径来起诉他们
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补交社保金。
那没办法啊
你没合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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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仲裁后公司注销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公司为给上保险医疗费无处报,劳动仲裁已受理,期间没多长时间公司注销了,新注了一个公司不是同一个法人,有影响吗对我?谢谢
A公司是在销名期间, 收到劳动仲裁寄来的仲裁文件, 被原公司名下员工签收, 后又将此文件 退回给寄件人, 此签收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老板不是法人,也不是出资人。
2,公司已经上诉使仲裁的裁决书无法发生法律效力,为了拖延时间,公司肯定会走完二审。
3,公司没有固定资产,由于仲裁的时候公司已经将几十万资金转移,银行账户只保全到几千块钱,与我的标的几万块相差巨大。
4,等我拿到终审判决书,很可能公司已经注销完毕,到时候,法院该如何强制执行呢?会不会无法执行导致我只能得到一纸空文?
5,目前,我除了应诉,陪公司走完诉讼流程,我还能做哪些努力来制止公司的恶意行为?
我和公司的劳动仲裁结果已经出来了,仲裁委的裁决对我很有利,裁决公司支付我赔偿金及双倍工资等共计5万元。
但是问题是:
1.裁决书刚下达,还要等15天后发生法律效力。
2.私人途径了解到确切消息,公司已经最近开始办注销手续。
3.公司账户上已经没有钱了,几十万在一个月内转移一空。小公司没有固定资产。
那么,我该怎么对付公司?
我的想法如下:
1.我是否可以向工商局举报?如果公司有劳动仲裁的裁决书但是没有执行是否可以阻止其注销?
2.如果到了裁决书的强制执行...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6年了,公司从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个人社会综合保险、加班也未支付加班工资,另外还欠我6月的工资。
向青浦区劳动局提请劳动仲裁,并且劳动局已经通知了公司方面,公司在仲裁开庭通知通达前将公司注销了。请问各位大律师,现在我该怎么办?我该从何入手?
补充:(1、公司是个人独资,注册地是在上海市青浦区,经营场所是在上海市闵行      区。
    2、本公司老板为了避税,还以其名义出次注册了第二个公司,现在第二公司     还在经营,...
因公司拖欠四个月工资和社保,2月份离职后去劳动部门申请调解,因无法接受调解结果3月份去申请劳动仲裁,7月份开庭时公司无故缺席审理,我8月10号拿到胜诉的仲裁结案书,但仲裁员告之公司方拒收得公告告示,在告示期内我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原公司11月9号营业期截止后会注销,我应该怎样才能顺利拿回我的工资呢?
我有个问题
如果我们去仲裁 公司在这时间停业 或转卖 或注销 那我们还可以追究吗?
我是公司法律文件上的法人和股东,但实际身份却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公司一股东借用我的身份办理了股东和法人关系。我即将离职,公司要解散。本人与公司的大股东关系不和,如果其他股东无辜拖延处理公司注销事宜,我如何处理法人关系,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是日进入公司的,当时口头讲好签合同,买保险的,可到现在也不与我签合同,号,高温37度,我在单位上班中暑了,单位就不想让我上班了,后来让我写一份书面保证书,保证以后天热的情况下,如果我中暑了,和厂里没有关系,请问,单位这种做法违法吗? 公司总经理还讲,他们是私营企业,都不签合同不买保险,要做就做,不做走人!请问:我现在申请仲裁能要求哪些赔偿?谢谢!
我是日进入公司的,当时口头讲好签合同,买保险的,可到现在也不与我签合同,号,高温37度,我在单位上班中暑了,单位就不想让我上班了,后来让我写一份书面保证书,保证以后天热的情况下,如果我中暑了,和厂里没有关系,请问,单位这种做法违法吗? 公司总经理还讲,他们是私营企业,都不买保险,要做就做,不做走人!请问:我现在申请劳动仲裁,能得到哪些补偿?因为没有签合同,我现在只有工作证和银行的工资对账单。您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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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
【 】编者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最近,有些公司因种种原因,决定依据《公司法》将公司提前解散。这必然涉及到职工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但目前的法规、规章并没对&当公司解散时应当如何操作劳动合同终止&做明确的规定,由于大家的理解不同,在操作劳动合同终止时就出现了各种差异。因此,有必要对以下的问题进行研讨:
1、当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终止?从做出决议之时?从到工商申请解散公司之时?从在工商办理完工商解散手续之时?从成立清算组之时?从清算结束之时?从与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
2、当劳动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工致残、患病正在休医疗期、女职工在三期等情况时,职工对终止提出异议或要求额外补偿时,应如何处理?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能否承担相关责任由谁判定?用什么标准判定?追加当事人是申请人的权利还是由仲裁委员会来决定?例如:A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只持有营业执照,在分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A公司决定&撤消&该分公司时,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如员工对终止合同不服,是应当将A公司作为被告还是应当将签合同的分公司作为被告?还是将上下两级作为共同被告?未签合同的员工能否将分公司作为被告?
4、《公司法》规定: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时,公司解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如某公司决定分立为两个公司,某公司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吗?还是必须由分立后的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
5、 当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哪些程序、手续?
本期焦点论坛邀请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特,东城法院民一庭庭长全玉海,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俊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汪俊对如下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见解,通过深入研讨,力求达到共识,促进对《劳动合同法》的正确理解和执行。
陈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应当结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在实务中处理这类问题,应该注意法律之间的联系与衔接。
根据《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部分的规定,公司决定解散的,要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才可以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在清算期间,公司尚未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公司决议解散是公司终止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个原因,但是公司解散是一个过程,在公司注销登记前,公司还要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仍然需要留用一部分劳动者。因此,公司决议解散的,如果在公司注销登记之前,公司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终止;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公司注销登记时终止。
第二个问题:我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45条规定的精神,劳动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续延,以充分保护特殊时期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在公司决议解散时,应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劳动者予以特殊照顾。一般来说,上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这些情形消失时,公司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当然,公司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在公司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补偿后提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三个问题:我认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的,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清算。组织清算是此阶段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义务的前提。未组织进行清算的,将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用人单位未组织清算,下落不明,或者未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等等。此时,虽然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是已经不能承担相关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存在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者未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等过错情形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共同当事人参加仲裁与诉讼,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追加当事人主要是申请人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不应主动追加当事人。当事人认为用人单位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可以申请追加当事人。至于用人单位能否承担相关责任,则由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审理时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加以认定。
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上述情况下,可以列公司与分公司为共同被告,但最后需裁决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个问题:我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冲突,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公司不再存续,其法人资格消灭。因此,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者与原有的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要终止,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应当与原来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者的原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实现了与公司法的良性衔接。也避免公司通过合并、分立来实现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目的,有利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个问题: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当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以下程序手续:成立清算组织,与劳动者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向劳动者支付欠付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待遇。在出现公司资不抵债等破产事由时,情况更为复杂,需要依据公司法、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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