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乱作为而引纠纷案上访近十年未处理引道口痒怎么办办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引起的上访问题-上访问题 农村土地 土地纠纷 社会和谐稳定 矛盾纠纷 信访举报工作 社会经济 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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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引起的上访问题
山东省郓城县国土资源局
文章摘要: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社会利益冲突的加剧,好多长期积累的矛盾和现实的矛盾暴露出来,基层信访问题逐渐增多,日益凸现的信访问题已成为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因素。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基层信访举报工作,及时了解和有效解决群众的上访,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我们现在必须认真思考和尽快破解的重要问题。在这里我简单谈下关于如何解决农村土地矛盾纠纷问题。
文章关键词:红网 - 百姓呼声 - 桑植县澧源镇无辜母女遭侵权一拖九载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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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澧源镇无辜母女遭侵权一拖九载近十年!
国之幸123321 发表于 &20: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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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辜母女遭侵权一拖九载快十年反倒升官速度快,刘经绒母女九年被侵权受害,本案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渎职责任应给予国家赔偿的控 告 状   控告人:刘星,女,土家族,1988年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长征居委会。   控告人:刘经绒,现年49岁,系刘星之母,(原系政府接待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邹慧 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湖南省桑植县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罗湘平 检察长   被控告人: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李永祥& 院长  被控告人: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曲科平 检察长  被控告人: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罗水平 院长  控告人因湖南省桑植县公、检、法及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市检察院违反程序办案,造成控告人无端受到指控和判刑,现要求依法追究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策划者和同谋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日左右,省纪委一室的人通知我母亲带我到长沙来了解我们和我生父的关系,帮我们处理问题。谁知:在日,桑植县公安局副局长彭长国带领五、六个民警,在没有任何法律程序,不说任何理由,强行拉走我母亲长达3天3夜,在此期间,我只能在长沙流落街头,无依无靠,若非好心人的帮助,恐怕不能再与母亲团聚,直到3月19日,我的母亲才被放出来找到我。当时,只有15岁的我,在没有监护人在场身旁的情况下,在长沙度过了恐怖的3天。距这次非法拘禁不到一个月,4月11至15日,公安局又来了四、五个民警,强行抓走我们母女俩人,并把当时在长沙图书馆看书的我也强行拉上了车,不准我们离开,当我质问他们凭什么抓我?他们却说只是调查,试问公安局有这样调查的吗?我们到底犯了什么罪?他们把我们当犯人强行押回桑植公安局机关,分别关在一间小房间里,对我们进行审讯,我被吓得大哭,并要我母女在空白纸签字,已经是凌晨l点多钟,却片刻不停地审问我们,直到深夜,才到紫荆园宾馆开房休息。  第二天,经过多重审问.我们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摧残。下午5点多,他们又把我们带到长沙,声称要做所谓“亲子鉴定”。当时,我母亲提出要纪委的干部做鉴证人,但他们却说纪委管不到他们公安,不同意我母亲的要求,我们就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要求一切等见了我的生父再说,公安局的人蛮不讲理地说,就是真的我们也要整成假的,我们想怎么整就怎么整!我们在长沙休息两个晚上后,他们第二天早上就强行把我们带到湘雅医院,强令我立即抽血,我当时感觉到很不对头,坚决拒绝他们的无理要求,他们强行拉扯,但他们不顾我的反抗,强迫我让医生抽走了血,然后带我们母女回到桑植,却不肯放我母亲,说还要问一些问题,第二次使我流落街头,无人照料。我母亲这次被拘留长达八个多月,而当时所谓的亲子鉴定过了20多天才到,试问当时他们是凭什么证据拘留我母亲?而最后的证据也是否真的能够证实我的母亲犯了所谓的诬陷罪?而且也并没有通知我这个被监护人。我母亲被错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多次申诉,法院最终还我母亲清白,以(2005)桑刑再重初字第105号改判我母亲无罪。想起这些事,我心中悲愤不已。一个简简单单追偿抚养费和赔偿费的民事案件,有必要弄的如此复杂和卑劣吗?  为了维权,我和母亲上访了9年,其中的艰辛是不能用言语来形容的!我当时年仅15岁,属未成年人,正读高二,被桑植县公安非法拘禁后精神遭受打击当年失学,使我丧失了上大学继续深造的机会和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此案对我们母女俩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带来了巨大的痛苦。法院虽然依据国家赔偿法给我母亲赔偿了一万多元钱(只赔服刑的八个月,而且也没有按国家标准赔偿)义务机关没赔。当时市中院说公安承认两次非法拘禁你们母女七天的赔偿,你们再到市中院打包括四年的义务机关赔偿官司,我们才向中院起诉。张家界市中院2007年1号决定书和驳回申诉通知书及(2009)张中赔字01号,日,我上访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致信访函到张家界市中院,我再次要求市中院立案,张家界中院在省、市相关部门监督下才立了案,但一直不作任何答复,一拖再拖,在我数次上访市人大、省政法委,在省高院、省人大的多次督办下,张家界市中院才于日以“关于刘经绒国家赔偿申诉信访案的答复”,而答复置申诉人的利益于不顾,仍坚持自己的错误观点,维持了【2007】张中赔偿字第1号赔偿决定,(桑植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自己承认对我们母女俩非法拘禁7天的赔偿决定),张家界市中院对申诉人的起诉就不应该立案,立案后也只能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而不应超出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而撤销桑植公安局关于7天的赔偿决定。  我们向市中院申请确认包括7天的四年违法赔偿,不是申请撤销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已共同确认的7天违法行为赔偿,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除违反了《妇女儿童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外,还涉嫌枉法裁判,使我母女俩冤案得不到纠正。为此,我们母女俩多次上访县、市、省、国家有关部门。中央政法委书记多次强调,感情债要用真心和爱心去还,经济债要用赔偿和补偿去还,法律债要用公平和正义去还。我们母女俩遭受迫害有九年了!我因此丧失求学机会,精神上遭受巨大打击。难道桑植公安可以滥用职权吗?难道执法人员都可以随心所欲玩忽职守吗?难道国家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伪造的证据来陷害守法公民吗?难道国家法律准许非法拘禁守法公民甚至连未成年人都不放过吗?可拘禁非法审讯吗?因此,我坚决要求有关部门对公、检、法故意制造冤案的相关人员予以追究徇私枉法、渎职侵权及伪造证据,诬陷他人和非法拘禁守法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桑植县公安局在作出违法确认书承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后仍不给予赔偿。  更可气的是市检察院利用自己的特权制造假证随意地抗诉,在l日以湘张刑抗f2008)1号刑事抗诉书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市中院指定桑植县人民法院再审,桑植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桑法刑再审(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宣告我母亲无罪,市检察院不服,继续抗诉到市中院,市中院作出(2008)张中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一审裁定,我母亲多次申诉!经过上级领导依法监督和督办市院宣告我母亲无罪。以(2005)桑刑再重初字第105号改判我母亲无罪。桑植公安已严重触犯了《刑法》第238条和399条、243条,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5条、第49条、第50条和第60条、违反了《妇女儿童保护法》第52自主权、57条、60条之规定。值得一提的是:桑植县及张家界市政法机关多次向省及中央有关部门汇假报,说刘经绒母女之事已解决清楚了,试问?我母女的冤情解决我为什么还要上访呢?结论只有一个,没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日预约接谈,而日给我邮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O11)赔监字第4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属于法院作弊行为,为什么提前作出行为?13日见到高院315的法官对我说:“市里和省里的提前办手续哒,给你解决,政法委给你开听证会。”把驳回通知书邮回,让我回家接通知12月16日接到),如接到通知后再来,然后是我自己买14日车票回家。  直到如今政法委还没给我开听证会,控告人在上访过程中桑植县公安局于2010年2月份再次将控告人刘经绒非法拘留了lO天。是对国家法律藐视的做法,我坚信一个懂法律、有良知的执法者和父母官都不会视法律如儿戏的,公安局己承认了自己的处罚错误,但法院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枉法判决。两次宣告刘经绒无罪,三次非法拘禁,两次拘禁未成年人女儿刘星,公、检两次制假证,2009年,桑植的信访,给我的答复说公、检、法未违法,请上级领导为我母女主持公道,赔偿和补偿申请人由此造成的名誉及精神上、经济上的伤害和损失,为申请人母女9年来为讨回公道而造成的损失,小孩失学,误工费损失。  依法追究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彭长国、陈晓燕、朱传顺、杨文婷、谷忠文及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桑植县人民法院、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相关人员违反程序办案,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及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诬陷他人和非法拘禁守法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张家界市委领导说省里不同意解决给我母女解决,省里说最高人民法院(2011)赔字第41号,驳回通知书被撤销才开听证会给予解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依法监督,最高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11)赔监字第41号不合法司法文书,改判还民公道,同时请上级领导为我母女开听证会讨论解决我母女9年侵权冤情,给予国家赔偿。因是公、检、法造成的冤案,致使我刘经绒蒙冤坐牢,没有被子盖,丧失劳动办,墙上漏水,地下潮湿相对湿度90%以上,导致造成了我的脚手麻木,头、腰、风湿,关节痛的一身的病。  在2007年我母女申请赔偿的时候,市中院承诺我们母女俩的四个条件,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人大、市政法委领导当时也同意了四个条件,一、要求安排我女儿张鑫的工作,必须安置在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公安局、市法院等一类的行政机关,必须办理好正式招干手续,市财政工资为准。二、要求给我按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职工退休待遇、医保待遇。三、关于要求政府给我母女解决一套(三室两厅)房子,把手续办好。四、要求公、检、法赔偿我母女四年来因这场冤案所造成的精神损失、财产损失、误工损失共计467280.万元不能少。同时追究桑植公、检、法的法律责任,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法律责任,关于案子的赔偿两次行政赔偿)问题。到如今一直不兑现?)上下级相互推托,欺骗我们母女俩。  2008年5月份市检察院制假证抗诉,我母女找到市委书记,市委书记说:如果宣告你们无罪,你们母女提什么要求,我们都满足你们,到现还没有解决。控告人在上访过程中桑植县公安局于2010年2月份再次将控告人刘经绒非法拘留10天。虽然撤销,但至今没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最高院不立案不接谈,不撤销其错误的最高院(2011)赔第4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同时还继续包庇省市法院,日省政法委陈德龙只是到我县接访我母女,但没有开听证会解决问题。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政法委领导高度重视,责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再审给我母女的九年侵权开听证会,给予公正解决,还民公道。依法追究诬陷他人和非法拘禁守法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我们是红军及革命烈士的后代,却受到如此对待及伤害,至今未得到解决,天理何在?我希望国家领导高度重视,责令正确解决,才能体现治党为民!才能体现温家宝总理提出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梦人民走向小康!  控告人:刘星 刘经绒   日
网友40:桑植县澧源镇无辜母女遭侵权官员一拖九载近十年!
桑植县澧源镇无辜母女遭侵权官员一拖九载近十年!& 国之幸123321&发表于&&20:15:43&『标签:咨询求助&张家界-&桑植县&综治司法』& &   无辜母女遭侵权一拖九载快十年反倒升官速度快,刘经绒母女九年被侵权受害,本案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渎职责任应给予国家赔偿的控&告&状    控告人:刘星,女,土家族,1988年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长征居委会。    控告人:刘经绒,现年49岁,系刘星之母,(原系政府接待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邹慧&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湖南省桑植县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罗湘平&检察长    被控告人: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李永祥&&院长   被控告人: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曲科平&检察长   被控告人: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罗水平&院长   控告人因湖南省桑植县公、检、法及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市检察院违反程序办案,造成控告人无端受到指控和判刑,现要求依法追究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策划者和同谋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日左右,省纪委一室的人通知我母亲带我到长沙来了解我们和我生父的关系,帮我们处理问题。谁知:在日,桑植县公安局副局长彭长国带领五、六个民警,在没有任何法律程序,不说任何理由,强行拉走我母亲长达3天3夜,在此期间,我只能在长沙流落街头,无依无靠,若非好心人的帮助,恐怕不能再与母亲团聚,直到3月19日,我的母亲才被放出来找到我。当时,只有15岁的我,在没有监护人在场身旁的情况下,在长沙度过了恐怖的3天。距这次非法拘禁不到一个月,4月11至15日,公安局又来了四、五个民警,强行抓走我们母女俩人,并把当时在长沙图书馆看书的我也强行拉上了车,不准我们离开,当我质问他们凭什么抓我?他们却说只是调查,试问公安局有这样调查的吗?我们到底犯了什么罪?他们把我们当犯人强行押回桑植公安局机关,分别关在一间小房间里,对我们进行审讯,我被吓得大哭,并要我母女在空白纸签字,已经是凌晨l点多钟,却片刻不停地审问我们,直到深夜,才到紫荆园宾馆开房休息。   第二天,经过多重审问.我们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摧残。下午5点多,他们又把我们带到长沙,声称要做所谓“亲子鉴定”。当时,我母亲提出要纪委的干部做鉴证人,但他们却说纪委管不到他们公安,不同意我母亲的要求,我们就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要求一切等见了我的生父再说,公安局的人蛮不讲理地说,就是真的我们也要整成假的,我们想怎么整就怎么整!我们在长沙休息两个晚上后,他们第二天早上就强行把我们带到湘雅医院,强令我立即抽血,我当时感觉到很不对头,坚决拒绝他们的无理要求,他们强行拉扯,但他们不顾我的反抗,强迫我让医生抽走了血,然后带我们母女回到桑植,却不肯放我母亲,说还要问一些问题,第二次使我流落街头,无人照料。我母亲这次被拘留长达八个多月,而当时所谓的亲子鉴定过了20多天才到,试问当时他们是凭什么证据拘留我母亲?而最后的证据也是否真的能够证实我的母亲犯了所谓的诬陷罪?而且也并没有通知我这个被监护人。我母亲被错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多次申诉,法院最终还我母亲清白,以(2005)桑刑再重初字第105号改判我母亲无罪。想起这些事,我心中悲愤不已。一个简简单单追偿抚养费和赔偿费的民事案件,有必要弄的如此复杂和卑劣吗?   为了维权,我和母亲上访了9年,其中的艰辛是不能用言语来形容的!我当时年仅15岁,属未成年人,正读高二,被桑植县公安非法拘禁后精神遭受打击当年失学,使我丧失了上大学继续深造的机会和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此案对我们母女俩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带来了巨大的痛苦。法院虽然依据国家赔偿法给我母亲赔偿了一万多元钱(只赔服刑的八个月,而且也没有按国家标准赔偿)义务机关没赔。当时市中院说公安承认两次非法拘禁你们母女七天的赔偿,你们再到市中院打包括四年的义务机关赔偿官司,我们才向中院起诉。张家界市中院2007年1号决定书和驳回申诉通知书及(2009)张中赔字01号,日,我上访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致信访函到张家界市中院,我再次要求市中院立案,张家界中院在省、市相关部门监督下才立了案,但一直不作任何答复,一拖再拖,在我数次上访市人大、省政法委,在省高院、省人大的多次督办下,张家界市中院才于日以“关于刘经绒国家赔偿申诉信访案的答复”,而答复置申诉人的利益于不顾,仍坚持自己的错误观点,维持了【2007】张中赔偿字第1号赔偿决定,(桑植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自己承认对我们母女俩非法拘禁7天的赔偿决定),张家界市中院对申诉人的起诉就不应该立案,立案后也只能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而不应超出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而撤销桑植公安局关于7天的赔偿决定。   我们向市中院申请确认包括7天的四年违法赔偿,不是申请撤销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已共同确认的7天违法行为赔偿,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除违反了《妇女儿童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外,还涉嫌枉法裁判,使我母女俩冤案得不到纠正。为此,我们母女俩多次上访县、市、省、国家有关部门。中央政法委书记多次强调,感情债要用真心和爱心去还,经济债要用赔偿和补偿去还,法律债要用公平和正义去还。我们母女俩遭受迫害有九年了!我因此丧失求学机会,精神上遭受巨大打击。难道桑植公安可以滥用职权吗?难道执法人员都可以随心所欲玩忽职守吗?难道国家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伪造的证据来陷害守法公民吗?难道国家法律准许非法拘禁守法公民甚至连未成年人都不放过吗?可拘禁非法审讯吗?因此,我坚决要求有关部门对公、检、法故意制造冤案的相关人员予以追究徇私枉法、渎职侵权及伪造证据,诬陷他人和非法拘禁守法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桑植县公安局在作出违法确认书承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后仍不给予赔偿。   更可气的是市检察院利用自己的特权制造假证随意地抗诉,在l日以湘张刑抗f2008)1号刑事抗诉书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市中院指定桑植县人民法院再审,桑植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桑法刑再审(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宣告我母亲无罪,市检察院不服,继续抗诉到市中院,市中院作出(2008)张中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一审裁定,我母亲多次申诉!经过上级领导依法监督和督办市院宣告我母亲无罪。以(2005)桑刑再重初字第105号改判我母亲无罪。桑植公安已严重触犯了《刑法》第238条和399条、243条,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5条、第49条、第50条和第60条、违反了《妇女儿童保护法》第52自主权、57条、60条之规定。值得一提的是:桑植县及张家界市政法机关多次向省及中央有关部门汇假报,说刘经绒母女之事已解决清楚了,试问?我母女的冤情解决我为什么还要上访呢?结论只有一个,没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日预约接谈,而日给我邮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O11)赔监字第4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属于法院作弊行为,为什么提前作出行为?13日见到高院315的法官对我说:“市里和省里的提前办手续哒,给你解决,政法委给你开听证会。”把驳回通知书邮回,让我回家接通知12月16日接到),如接到通知后再来,然后是我自己买14日车票回家。   直到如今政法委还没给我开听证会,控告人在上访过程中桑植县公安局于2010年2月份再次将控告人刘经绒非法拘留了lO天。是对国家法律藐视的做法,我坚信一个懂法律、有良知的执法者和父母官都不会视法律如儿戏的,公安局己承认了自己的处罚错误,但法院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枉法判决。两次宣告刘经绒无罪,三次非法拘禁,两次拘禁未成年人女儿刘星,公、检两次制假证,2009年,桑植的信访,给我的答复说公、检、法未违法,请上级领导为我母女主持公道,赔偿和补偿申请人由此造成的名誉及精神上、经济上的伤害和损失,为申请人母女9年来为讨回公道而造成的损失,小孩失学,误工费损失。   依法追究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彭长国、陈晓燕、朱传顺、杨文婷、谷忠文及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桑植县人民法院、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相关人员违反程序办案,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及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诬陷他人和非法拘禁守法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张家界市委领导说省里不同意解决给我母女解决,省里说最高人民法院(2011)赔字第41号,驳回通知书被撤销才开听证会给予解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依法监督,最高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11)赔监字第41号不合法司法文书,改判还民公道,同时请上级领导为我母女开听证会讨论解决我母女9年侵权冤情,给予国家赔偿。因是公、检、法造成的冤案,致使我刘经绒蒙冤坐牢,没有被子盖,丧失劳动办,墙上漏水,地下潮湿相对湿度90%以上,导致造成了我的脚手麻木,头、腰、风湿,关节痛的一身的病。   在2007年我母女申请赔偿的时候,市中院承诺我们母女俩的四个条件,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人大、市政法委领导当时也同意了四个条件,一、要求安排我女儿张鑫的工作,必须安置在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公安局、市法院等一类的行政机关,必须办理好正式招干手续,市财政工资为准。二、要求给我按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职工退休待遇、医保待遇。三、关于要求政府给我母女解决一套(三室两厅)房子,把手续办好。四、要求公、检、法赔偿我母女四年来因这场冤案所造成的精神损失、财产损失、误工损失共计467280.万元不能少。同时追究桑植公、检、法的法律责任,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法律责任,关于案子的赔偿两次行政赔偿)问题。到如今一直不兑现?)上下级相互推托,欺骗我们母女俩。   2008年5月份市检察院制假证抗诉,我母女找到市委书记,市委书记说:如果宣告你们无罪,你们母女提什么要求,我们都满足你们,到现还没有解决。控告人在上访过程中桑植县公安局于2010年2月份再次将控告人刘经绒非法拘留10天。虽然撤销,但至今没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最高院不立案不接谈,不撤销其错误的最高院(2011)赔第4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同时还继续包庇省市法院,日省政法委陈德龙只是到我县接访我母女,但没有开听证会解决问题。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政法委领导高度重视,责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再审给我母女的九年侵权开听证会,给予公正解决,还民公道。依法追究诬陷他人和非法拘禁守法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我们是红军及革命烈士的后代,却受到如此对待及伤害,至今未得到解决,天理何在?我希望国家领导高度重视,责令正确解决,才能体现治党为民!才能体现温家宝总理提出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梦人民走向小康!   控告人:刘星&刘经绒    日&&
网友59:张家界喊冤母女无处伸冤
张家界市委市政府及桑植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不应该一拖再拖&应该及时的给当事人解决此事&还当事人及家属一个公道
网友55:张家界无辜母女屡遭迫害
人家的小孩没有受侵害&&却给招公招干&&&&我们母女两人受到如此大的伤害&&&政府却一拖再拖&&&不给解决&&&&故意骗我们母女&&&&敢问天下法理何在
guozhixing123:应该出面给刘经绒母女解决此事
老是找各种理由推脱
这是人民的父母官吗
应该出面给刘经绒母女解决此事&&老是找各种理由推脱&&&这是人民的父母官吗&&&
guozhixing123:对于这样的冤案政府怎么也不管现在的社会真是乱
对于这样的冤案政府怎么也不管现在的社会真是乱
guozhixing123:应该请中央督察组出面解决此事
应该请中央督察组出面解决此事
guozhixing123:我很同情受害人的遭遇
我很同情受害人的遭遇&&
网友34:公安局长应该接访受害母女给她们解决
&&公安局长应该接访受害母女给她们解决
这是第1 - 8条评论,共有8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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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留言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城北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进京访”案件 十年纠纷圆满调解
  主办: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 青海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承办:新华社青海分社
城北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进京访”案件 十年纠纷圆满调解
&&&&近日,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本案争议自2001年发生,双方当事人积怨很深,虽经多次诉讼未彻底解决,今年3月被告解某到最高法院上访,请求撤销以往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找准争议焦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成功地化解了一件进京上访案件,当事人长达十年的纠纷得以圆满、彻底的解决。
&&&&被告解某、原告龚某与另外六人均属原青海省金属材料总公司职工。2001年青海省金属材料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为安置职工,八人提出购买公司位于朝阳东路28号一楼铺面一间,公司破产清算组同意并与解某签订书面协议书,后解某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余七人对解某个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2006年12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该房屋为原告龚某、被告解某等八人共有。2007年3月西宁市房产管理局登报要求解某限期将房屋所有权证交回,逾期作废。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间,除原告龚某外的其他六人分别与解某达成协议,将该铺面房屋共有份额转让给解某。龚某与解某之间的所有权纠纷一直未解决,房屋一直处于“无主”状态。
&&&&原告龚某于日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对该房屋享有共有份额,请求法院确认其所有权并依法分割共有房屋,被告给付房屋租金收益24000元。在审理中被告解某认为自己一人与青海省金属材料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购房协议,该房屋应属个人所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龚某将其对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8号42幢一楼铺面房屋的共有产权转让给被告解某;被告解某给付原告龚某转让费66000元,当庭付清;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8号42幢一楼铺面房屋归被告解某所有;原告龚某放弃要求被告解某给付2006年至今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圆满解决是省、区两级法院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的结果,两级法院以和谐诉讼为宗旨,以化解矛盾为目的,“十年积怨一朝解,握手言和定纷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源\城北区法院 文\刘娓娓)
&&&&责任编辑:马蓉蓉 冶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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