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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立港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卢云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157号
原告东莞立港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王中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洁,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云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李林杰,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燕梨,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立港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港公司&)诉被告卢云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而先后向本院起诉,由于立港公司先于卢云东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先起诉的一方即立港公司列为原告,后起诉的一方即卢云东列为被告。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慧仪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立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洁、卢云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林杰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立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洁、卢云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港公司起诉称,被告卢云东为原告的员工,任职模具工程师职位,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卢云东连续多次不服从主管领导合理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立港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主管人员的名誉受损,立港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及由公司制定且由卢云东认可的员工守则开除卢云东,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立港公司不应支付卢云东赔偿金、罚款、年休假工资。立港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立港公司无需支付卢云东2013年12月工资差额(罚款)370元、2013年未休假工资369.1元、赔偿金26076元,以上共计26815.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卢云东承担。
卢云东答辩称,立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有效的规章制度及卢云东存在严重违反立港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立港公司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之前辞退卢云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卢云东起诉称,2011年5月,卢云东入职立港公司任职工模部设计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合同的终止期限为日。因卢云东就食堂问题向立港公司提意见,后在工作上被主管吴化明故意刁难,立港公司并不理会卢云东的合理意见,于日出具三张奖惩通知书及公告,违法解雇卢云东,并禁止卢云东进入立港公司。立港公司存在拖欠卢云东工资及年休假工资等行为,且其解雇卢云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卢云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卢云东与立港公司的劳动关系自日起解除;二、立港公司立即向卢云东支付2013年12月未结清工资4400元、2013年年资奖300元、经济赔偿金26076元、未休年假工资2698元、日至日的加班费53950.3元,以上共计87424.3元。
立港公司答辩称,1、立港公司已结清卢云东2013年12月未结清的工资4400元;2、卢云东请求立港公司支付年资奖300元无法律及事实依据;3、卢云东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立港公司对其进行开除合法有据,不属于违法解雇;4、立港公司已支付卢云东年休假工资及加班费。
经审理查明,卢云东于日入职立港公司处,任职模具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日至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基本工资为1100元,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折算公式如下:基本工资&21.75天=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小时工资,卢云东的实际工资数额以工资单为准,工资单的必备项目为&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或者加班津贴&两项,立港公司保证实发工资减去加班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卢云东的月应发工资为4400元,由基本工资1100元(日调为1310元)、加班津贴550元、职务津贴2750元(日调为2540元)组成,每月需扣社保费、个人所得税、团体意外险及手续费,实际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加班津贴+职务津贴)&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立港公司已安排卢云东休2013年度年休假0.5天,并按照4.5天应发工资的一倍支付其2013年未休4.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761.54元,另外已支付卢云东2013年1月至11月应发总工资为47800元、日至25日期间应发工资3553.85元,并从其2013年12月工资3553.85元中扣除370元罚款。卢云东于日离开立港公司处,其在离职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346元。
日,卢云东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日解除;2、立港公司支付卢云东2013年12月工资4400元、2013年度年资奖300元、赔偿金26076元、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698元、日至日期间加班费53950.3元。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排仲裁庭于日作出东劳人仲石排庭案字(2014)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日解除;二、立港公司应在该裁决生效后5天内支付卢云东2013年12月工资差额(罚款)370元、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69.1元、赔偿金26076元,以上合计26815.1元;三、驳回卢云东的其他请求。立港公司、卢云东均对裁决不服,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判。
在庭审中,立港公司、卢云东均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日解除,原因是立港公司解雇卢云东。卢云东起诉时主张立港公司应支付其未结清的2012年12月工资4400元,后其称立港公司已支付了3765元,扣减款项后,只要求立港公司返还扣减的罚款370元即视为立港公司结清2012年12月的工资,立港公司亦表示其同意返还该罚款。另外,卢云东表示放弃其对于年资奖300元的诉讼请求。
立港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员工入厂须知》、《员工守则》(复印件),证明卢云东入厂时明知并认可立港公司的规章制度。上述材料中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中12.3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有:《员工守则》、公告、公司各类行政人事规定&,《员工入厂须知》第7条约定&以下为员工声明&&(4)本人愿意遵守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原因接受相应的惩罚&,劳动合同及《员工入厂须知》落款处均有&卢云东&字样的签名。立港公司主张没有《员工守则》的原件,《员工入厂须知》中记载的《员工手册》与《员工守则》的内容一致,是《员工入厂须知》中存在笔误。卢云东对上述劳动合同及《员工入厂须知》均没有异议,但其主张《员工入厂须知》第7条第4点中《员工手册》与立港公司提供的《员工守则》并不对应,该《员工手册》并无原件,并无卢云东的签名确认,落款处&公司员工代表确认签名册&亦无任何的员工签名,该《员工守则》并未履行法定的民主表决程序,对卢云东没有管理尤其是惩罚的效力。
立港公司提供费用报销单(实质为2013年12月的工资单),证明卢云东已经收到2013年12月份的工资及年休假工资。该工资单显示其构成为: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基本工资、加班津贴、职务津贴等,其中卢云东12月的应出勤天数为26天,实际出勤天数为25.5天,扣减罚款370元,实发工资为3765元,签章处有&认领部分工资卢云东&字样及指印。卢云东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确认收到立港公司支付的3765元,但其认为上述费用并不包括2013年的年休假工资,且立港公司不应扣减其罚款370元。
立港公司提供录音光盘及部分文字说明,证明卢云东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污蔑领导的情况。该录音及文字说明显示主管安排卢云东测量产品的模具,卢云东以模具测量并非其职责范围为由拒绝安排。卢云东对该录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确认录音中对话的双方分别为立港公司的主管吴化明与卢云东,但其主张该录音只能证明其与主管之间对工作进行激烈的沟通,不能据此认定卢云东存在严重违反立港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此外吴化明并未到庭,且与立港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该录音的证明力较低。
立港公司提供三份《奖惩通知书》及公告,证明卢云东存在违反公司纪律的事实及因多次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上述三份奖惩通知书分别为:1、立港公司以卢云东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终止工作为由对其记大过一次,后立港公司将该《奖惩通知书》上所有的日期&25日&改成&21日&;2、立港公司以卢云东污蔑上级与供应商不合法金钱来往,造成极大的工作影响,对其记小过一次;3、立港公司以卢云东无正当理由屡次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对其记大过一次。公告显示立港公司以卢云东无正当理由屡次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消极怠工、无故终止工作为由,于日将其辞退。立港公司主张其查实主管吴化明并不存在卢云东所反映的情况,卢云东多次不服从安排,在日对其开具罚单,因不服从安排的时间是在日,故在审批时修改该时间为日,卢云东存在违反《员工守则》第八章2.8.&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已造成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8.2无正当理由屡次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故对其予以解雇。卢云东对上述三份奖惩通知书有异议,其认为上述材料均在日作出,奖惩通知书中描述的事项并无相应的依据,故立港公司存在违法解雇卢云东的行为。庭审中,双方均确认立港公司的主管吴化明与卢云东因生活琐事存在矛盾。
对于加班费,卢云东主张其在日至日期间的周六加班,共135天,每天8小时,要求按照每月4346元的标准计算加班费,提供编号为9,23076的IC卡复印件佐证,其主张相关的打卡记录存在立港公司的电脑中。立港公司提供卢云东在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的打卡记录,证明卢云东在该期间的上班情况,并提供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工资签收表及工资条证明立港公司支付卢云东的工资及加班费情况。据此,立港公司主张卢云东在周六有加班,已足额支付卢云东工资及以加班津贴的方式足额支付其加班费。卢云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其主张工资条中反映的实发工资,计算损失标准应以应发工资为准,对于工资条中的加班津贴,其表示不清楚是何费用。
在庭审中,立港公司、卢云东均同意卢云东在2013年的年休假以5天计算,其中已休年休假0.5天。
另查,日起至日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即为6.32元/小时,日起至今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月,即为7.53元/小时。
以上事实,有立港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员工入厂须知》、费用报销单、录音光盘及文字说明、奖惩通知书、公告、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打卡记录、工资签收表及工资条,卢云东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奖惩通知书、公告、工资单、IC卡复印件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因在庭审中,立港公司、卢云东均确认因立港公司解雇卢云东,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日解除,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双方均确认立港公司已支付卢云东2013年12月的工资3765元,对于该月份的工资,卢云东在庭审中表示只要求立港公司返还罚款370元即视为结清该月份的工资,属于其对于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立港公司亦于庭后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同意,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卢云东在庭审中表示放弃有关2013年的年资奖300元的诉讼请求,属于其对于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立港公司解雇卢云东的行为是否合法;2、立港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卢云东的加班费;3、立港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卢云东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立港公司主张卢云东存在污蔑上级与供应商不合法金钱来往,造成极大的工作影响,且无正当理由屡次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消极怠工、无故终止工作的情况,故对其予以解雇,提供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三份奖惩通知及公告佐证。本院认为,根据立港公司提供的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卢云东与主管之间就模具测量是否其工作范围发生争议,但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结合双方之前存在因生活琐事存在矛盾的事实,立港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卢云东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其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雇卢云东的理由并不充分,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立港公司解雇卢云东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向卢云东支付赔偿金。卢云东在立港公司处工作的时间为日至日,其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346元,立港公司应支付卢云东的赔偿金为4346元/月&3个月&2=26076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卢云东主张其在日至日的每个周六加班8小时,诉求该期间的加班费,立港公司主张其已以加班津贴的方式足额支付卢云东加班费。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卢云东的每月工资的工资构成中包含加班津贴550元,立港公司主张该加班津贴是其支付给卢云东的加班费,该主张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单的必备项目为&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或者加班津贴&的记载相吻合,而卢云东称不清楚该加班津贴是何费用的解释不合理,在卢云东未能对该加班津贴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本院对立港公司提出的加班津贴即加班费的主张予以采信。其次,卢云东主张的加班费为周六的加班费。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结合立港公司提供的且经卢云东确认的打卡记录及工资数额,以2012年12月为例,卢云东在该月的周六上班4天,以每天8个小时计算,立港公司支付卢云东加班工资为:550元&(4天&8小时&200%)=8.59元/小时,并未低于同时期的最低工资标准即6.32元/小时,且经计算,立港公司每月向卢云东支付的加班津贴折算的小时加班工资均未低于东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立港公司已足额支付卢云东的加班费,故卢云东主张上述期间的加班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卢云东在日入职立港公司,其在日离职,依法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因在庭审中,双方均同意卢云东在2013年的年休假以5天计算,扣减已休的0.5天,卢云东尚余年休假4.5天,属于双方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带薪年休假工资是以劳动者剔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根据查明的事实,卢云东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津贴、职务津贴构成,无论是日调整前后的基本工资与职务津贴的和均为3850元,由于立港公司并不存在拖欠卢云东工资的情况,其应认为立港公司已支付卢云东未休年休假的一倍工资,扣减立港公司在2013年12月支付卢云东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61.54元,立港公司尚应支付卢云东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为3850元&21.75天/月&4.5天&200%-761.54元=831.56元,对于卢云东超出上述标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东莞立港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云东的劳动关系于日解除;
二、原告东莞立港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卢云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76元、2013年12月工资差额(罚款)370元、2013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831.56元,合计27277.56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立港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卢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原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元,已分别由原告东莞立港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卢云东预交10元,由原告东莞立港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卢云东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少娟
代理审判员  李慧仪
人民陪审员  曾效莲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俏针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三百的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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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必须了解的10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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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的名目繁多,你的收入越多元化,且单项越低,则税费越低。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性的税种,它除了是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外,还起着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不过后者的效果在中国还不那么明显。
  01、分开计税对你来说是划算的
  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共有十一个应税项目,除最常见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外,包括个体户经营所得、股息及红利所得,还有中彩票之类的偶然所得和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所得”。
  中国实行的就是这种分类课征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项目分别规定税率并单独计算征收税费。它的好处是易于进行源泉扣缴,理论上说,你的收入越多元化,且单项越低,则税费越低。“但缺点是不能按照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征税,有欠公平,”某公司财务说:“工资收入8000元就会比几项收入加起来8000元交纳的税款高。”
  02、“劫富济贫”是国际惯例
  高收入人群是纳税的重点,在全球都是这样。2013年,法国准备将富人税率提高至75%,致众多富人纷纷“出逃”;美国将百万富翁的税率的最低值和恢复最高所得税率从35%提高到39.6%;日本安倍政府也拟将富人最高税率从目前的40%上调至45%。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同时还带着减少贫富差距、降低基尼系数的美好愿望。欧美的富人早就已经学会了雇佣律师和税务顾问协助避税。在中国,年收入12万元即为高收入,但如果你只是一名普通职员,避税的事,自己说了可不算。
  03、征高收入税主要靠你自觉申报
  个人所得税交纳给公司注册地的地税部门,“它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不用向国家上交,”某公司财务说,“但在地税局查不到单个人的缴税金额,它的系统里只有公司缴纳的整体数字,只有通过查公司的账才可能发现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对于高收入人群,税务部门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与法人或雇主申报两者相结合的交叉稽核体系,降低他们逃税的可能。这其实还是在考验你和你的雇主的自觉性,税务部门再没有更多的主动行为。
  04、公司帮你避税不光是学雷锋
  除去个体户外,个人所得税都由单位代扣代缴,不由自己交,而公司也会用合理的方式帮员工节税,如将一部分工资变为用发票报销的金额,或将发给员工的油和米计为食堂的成本,这不光让个人减少了税款,其实公司也是在借此平衡各项税率。
  某公司财务这样透露,“公司三大主要税费为营业税、增值税与个税,如果公司在前两项上进行了一些避税活动,而个税部分过高,与营业税及增值税不成比例,很容易让税务部门推测出公司的其他两项税费有问题。”言下之意,调节个税在整体税费中的比重,能让公司显现出的经营水平看上去更加合理化。
  05、交出差发票不仅仅为了证明你真的花钱了
  许多公司会制订员工出差住宿、餐饮和交通消费标准,然后要求员工在出差结束后凭借发票进行报销。这么做不仅仅是为了让你拿出凭据,防止有人借机揩油,更重要的是,这样能够避免重复征税你在餐厅吃饭已经交了一次增值税,如果直接拿回现金,这笔钱里还要再扣掉个税。另外,因为公司已经决定在你出差途中花费掉这笔钱了,所以用发票抵充的出差报销理论上不属于避税范畴。
  06、“月饼税”不一定真的会收
  “月饼税”、“粽子税”、“饮料税”,全部都是真实存在的。从2009年的个税规定开始,只要发到你手里面的福利,无论现金还是实物,都要计入工资内计征个税。不过还是有例外情况“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某税务总局官员在接受采访时说。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发的月饼是人手一份、所有人都一样,你的个税就可以豁免。
  07、 小心“年终奖临界点”
  把部分收入放入年终奖中发放,对个人而言是划算的。因为年终奖税率是奖金总数除以12后计算的,所以更容易获得更低的计税档次。但年终奖税率计算方式存在6个缩水区域,分别是1.8万元、 5.4万元、10.8万元、42万元、66万元和96万元,比如年终奖若为1.8万元,比年终奖为18001元的需要多纳税1155.1元。如果薪酬人员帮你把超过1.8万元的部分分配到月薪中就可以避开这个尴尬。“当然,薪酬部门不一定会专门照顾你个人的情绪,这意味工作量的增加。”
  08 、被炒鱿鱼拿到的补偿金不交税
  当你能够从雇主那里获得收入,同时又完全不用工作的时候,你就不必缴税了听起来很怪,只有两种情况下会有这种“好”事发生,前一种你收到的是退休金,后一种则是解除合同的补偿金。税务总局规定,对于解聘人员,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一般平均2至3个月的补偿金,都会免税。
  09 、保险产品能避税只是噱头
  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和分红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保险产品被赋予避税功能的根本依据。在国外征收较高遗产税的环境下,购买高额寿险产品的确能有效降低税负。但中国目前还不存在遗产税。而且保险金给付是以死亡和伤残为条件,资产流动性极差、分红收益也不高,是非常笨拙的合理避税方法。所以,在中国的保险产品中,避税只是个噱头。
  10、个税缴错地方可能影响你购车、购房
  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源泉扣缴(如公司代扣)与自行申报并用,但一般工资性收入都是由前者代扣。这样的问题在于,不少公司只在A地有办事处,而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B地,所以在A地上班的人,个税也只能交到B地地税局。而对于北京这类需用个税做购房、购车证明的人来说就比较“悲催”。一位公司财务人员说:“解决办法要么是总公司在当地成立分公司,去当地地税局登记缴纳;要么通过第三方代缴,但同时劳务合同也需和第三方签订了。”
&&&&&&&&&&&&&&&&&&&&&&&&&&&&&&&&&&&&&&&&&&&&&&&&&&来源:王茹芳 唐晚霞&& 中华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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