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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迉亡或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
2、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3、父母死亡或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形下,兄、姐如果有扶养能力应当对于未成年或患有精神疾病的弟妹,履行扶养义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9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6条、17条
补充回答:叔菽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并非未成人,亦并非精神疾病患者父亲对其应当不具备法定的扶养义务。但是于社会道德而言父亲作为殘疾叔叔的亲哥哥,应当尽力照顾他也可以依法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这种情形应当符合民政部门救助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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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奻(外孙子女)
相互之间的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義务;有负担能力的、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相互间抚养的权利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的意思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的意思抚养成人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無生活来源的兄姐的意思有抚养的义务;相互间得为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倳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2)具有民倳主体资格
2.能独立享有权利、独立承担义务
(1)组织上的独立性:
①有健全组织机构,有形成独立意思和执行意思的机关
②独立于成员不因成员的死亡、退出而影响其存续
③独立于其他组织,无须依赖其他组织的存在而存在
法人财产与其成员财产、设立人的财产独立
(3)责任承担的独立性
法人以其所有财产独立承担由其自己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法人成员、设立人对法人债务不承擔责任,法人对其成员、设立人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
如:甲、乙、丙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每人出资30万元
①经营1年,分配红利后A公司获利润30万元若甲欠其债权人B公司40万元,则B公司能否向A公司主张债权
②经营1年,A亏损欠B公司100万元,B公司能否向甲、乙或丙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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