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中和镇应龙社区2014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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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让开发商买单不容易 蓝光2920元/㎡进驻中和
  2014年成都最后一发土地出售潮终于拉开了帷幕:大源组团与中和组团二进宫,与都江堰地块共携手。想在年底大抄底的开发商们有福利了!新老地块齐上阵,不是自贬庶民,豪降1500元/㎡,就是抛出2800元/㎡的地摊价,成都土地市场12月首拍,一副势要将“贱卖”进行到底的节奏。  今日(日),成都国土局将以拍卖方式组织出让5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包括高新区大源组团西片区(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大源村2组、铜牌村4组)地块,高新区大源组团西片区(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大源村2组、铜牌村4组)地块,高新区大源组团西片区(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大源村1组、铜牌村4组)地块,高新区中和组团(中和街道新华社区6组,应龙社区8组)地块,以及都江堰市幸福镇联盟村一、二组地块,出让面积合计约为265.4819亩。  据悉,大源组团的三宗地总面积134.9651亩,曾经以6500元/平的价格在8月19日出让,但拍卖前一天突然发布公告终止。业内普遍猜测或因起价过高,没有开发商接手,如今自降1500元/㎡搭上年底末班车,也是蛮拼的。  而中和组团地块此次也是痛贬身价,从当初4000元/平的起拍价格降至如今的2800元/平。  房地产市场在政策几波微刺激下终于有回暖迹象,土地市场的小伙伴们又拿出”平价好过年“的诚意,想要趁年末抄底的开发商们到底买不买单呢?& & & & 最终,郊县地块仍不被看好,都江堰地块以流拍告终。高新区连体婴,两宗二次夭折,仅高新区大源组团西片区(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大源村2组、铜牌村4组)地块被自然人,成都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5200元/平方米,4%的溢价率拿下。而高新区中和组团终于摆脱流拍命运,被蓝光地产以2920元/平方米,4.29%的溢价率入手。& & & &开发商果然有钱就是任性,人家抄底也是有原则的好不好,不是只要廉价就买账的。成都土地市场年底会怎样收官?搜狐焦点将持续关注。  第一宗土地:高新区大源组团西片区(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大源村2组、铜牌村4组)  交易方式:拍卖  用地面积:39.5574亩  使用性质:二类住宅用地,兼容不大于20%的商业设施用地  容积率: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3291.9平方米(其中可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12658.4平方米,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起拍价:楼面地价5000元/平方米  成交价:5200元/平方米& & & & 竞得者:成都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自然人& & & & 溢价率:4%  第二宗土地:高新区大源组团西片区(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大源村2组、铜牌村4组)  交易方式:拍卖  用地面积:36.0229亩  使用性质:二类住宅用地,兼容不大于20%商业设施用地  容积率:不大于57636.6平方米(其中可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11527.3平方米,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起拍价:楼面地价5000元/平方米  流拍   第三宗土地:高新区大源组团西片区(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大源村1组、铜牌村4组)  交易方式:拍卖  用地面积:59.3848亩  使用性质:不大于平方米(其中可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20190.8平方米,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容积率: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36000平方米,且不大于358000平方米。可兼容商业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容建筑面积的10%,且不大于计容建筑面积的20%  起拍价:楼面地价5000元/平方米  流拍&  第四宗:高新区中和组团(中和街道新华社区6组,应龙社区8组)  交易方式:拍卖  用地面积:34.2530亩  使用性质:住宅用地(兼容不大于10%商业)  容积率:不大于54804.84平方米(兼容不大于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  起拍价:2800元/平方米  成交价:楼面价2920元/平方米& & & &竞得者:蓝光地产& & & & 溢价率:4.29%&  第五宗:都江堰市幸福镇联盟村一、二组  交易方式:拍卖  用地面积:96.2638亩  使用性质:二类居住用地(可兼容商业用地,商业建筑兼容比例不得超过该宗地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30%)  容积率:容积率:大于1.0,且不得大于2.5  起拍价:160万元/亩  流拍&&
【延伸阅读】
8600元/平米
9200元/平米
5500元/平米
6500元/平米
均价 : 8600元/平米
位置 : 成都武侯金雁路162号
热线 : 400-869-1111 转 16923
8600元/平米
均价 : 6500元/平米
位置 : 成都双流县华阳剑南大道欧尚旁(成都华府大道2段265号)
热线 : 400-869-1111 转 16640
6500元/平米
均价 : 11000元/平米
位置 : 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奥克斯广场南行1200米)
热线 : 400-869-1111 转 16424
11000元/平米
均价 : 9200元/平米
位置 : 成都武侯成双大道福锦路二段(簇桥工商所旁)
热线 : 400-869-1111 转 16411
9200元/平米
均价 : 待定
位置 : 成都高新区南一环衣冠庙立交桥东侧
热线 : 400-869-1111 转 16918
均价 : 17000元/平米
位置 : 成都武侯西三环外永康路(武侯西南医院对面)
热线 : 400-898-1726
17000元/平米
均价 : 5500元/平米
位置 : 成都双流县西航港黄河南路2段1号(四川大学江安校区南门正对面)
热线 : 400-869-1111 转 15815
5500元/平米
均价 : 6500元/平米
位置 : 成都双流县天府大道南段2618号
热线 : 400-869-1111 转 15818
6500元/平米
均价 : 5000元/平米
位置 : 成都郫县红光镇学府南路8 — 9号
热线 : 400-869-1111 转 16556
5000元/平米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京ICP证030367号高新土地年底降价回锅 蓝光低溢价首次入驻中和板块 ——凤凰房产成都
高新土地年底降价回锅 蓝光低溢价首次入驻中和板块
来源:凤凰房产
http://cd./rss/news/30/industry_land.xml
凤凰房产12月4日讯 先前于8月上市遭遇流拍的三宗大源二类住宅用地虽于今日再次降价上市,但其中两宗仍旧难逃流拍命运。另一宗位于高新区中和组团的用地在今日降价再上市交易后被蓝光低溢价竞得。高新区中和组团的土地图片原计划于今年8月中旬上市交易的高新区大源组团3宗二类住宅用地,在上市交易的前一天发布公告终止交易。上市的交易的3宗用地本为今年大源截止目前唯一出让的用地,在最初上市交易便备受关注。据凤凰房产数据研究中心监控近年来大源板块上市交易宗地的信息来看,最初大源三宗用地的起拍价也是迄今为止大源起价最高的土地。不过从今年的市场来看,下滑趋势明显,土地市场更显低迷,首次上市交易的大源宗地因为6500元/平米的起拍楼面价而被传恐怕价格太高,开发商难以下手。&在大源宗地首次遭遇流拍时,凤凰房产成都站采访成都一知名开发企业副总经济师,他即表示,导致本次大源土地终止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参拍的开发商不够而提前终止,至于为什么为造成参拍开发商不够可能是由于起拍价太高而导致没人接招。在土地上市交易之初凤凰房产成都站曾前往土地现场查看,上市交易的三宗大源宗地相距不远,一号宗地位于天府二街与天府三街之间;三号宗地及四号宗地比邻位于天府三街及天府四街之间。目前周边呈现的项目已经有时代晶座、世豪广场、锦城南府、保利星座、合能璞丽,相对较远位置有复地复城国际等大体量商业项目。然而从相关机构得到数据显示,目前该片区周边在售住宅价格保持在8500——11000元/平米左右。早前以高溢价拿下该片区宗地的项目如今开盘入市大多处于保底销售的状态。凤凰房产成都站此前也对大源片区进行综合分析报道,由于近年来大源片区呼声持续高涨,始终保持较高的市场热度,然而随着市场的波动,该片区存量大、去化慢的情况凸显。在这种情况下,相对起拍价较高的土地开发商的入驻更显谨慎。一位不愿具名的上市公司土地投资部经理分析,首先就开发商而言本身楼面价太高,开发商不赚钱,与此同时现阶段楼市低迷,开发商资金紧张,融资成本高,在市场不好的时候金融杠杆用不起来。二,政府终止肯定是报名不够,如果上市交易流拍的话二次上市就得降价,还不如终止。正如该名经理所分析的那样,如果首批次上市交易便遭遇流拍那还不如提前终止来避免后期可能只得降价上市的风险。不过从目前来看该宗用地依然难逃降价的命运,从最开始的6500元/平米楼面积降至5000元/平米。另一宗来自于高新区中和组团的二类住宅用地几乎与大源宗地同命相连。该宗用地最初以3600元/平米的楼面价上市交易,本次每平米直降800元至2800元/平米。不过该宗用地相较于大源宗地,虽然周边的住宅氛围逐渐完善,不过由于周边相对较为缺乏生活配套,土地价值空间不大。凤凰房产成都站监控该地块周边在售项目价格,目前在售的司南、南阳盛世、江宇天府城等项目均价均保持在7000元/平米左右,切在售的均为刚需产品,本身较高的起拍价,如果开发商以溢价拿下,后期打造难度便会提升。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只得放弃多地。今日拍卖五宗土地位置图五宗用地基本信息:一、宗地编号:GX02(252):宗地位置:高新区大源组团西片区(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大源村2组、铜牌村4组)宗地净用地面积:.5574亩宗地使用性质:二类住宅用地,兼容不大于20%的商业设施用地宗地起拍楼面地价:5000元/平方米成交楼面价:5200元/平方米竞得者:成都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然人&溢价率:4%二、宗地编号:GX03(252):宗地位置:高新区大源组团西片区(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大源村2组、铜牌村4组)宗地净用地面积:.0229亩使用性质:二类住宅用地,兼容不大于20%商业设施用地起拍楼面地价:5000元/平方米成交结果:流拍三、宗地编号:GX04(252):宗地位置:高新区大源组团西片区(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大源村1组、铜牌村4组)宗地净用地面积:.3848亩使用性质:二类住宅用地,兼容不大于20%商业设施用地起拍楼面地价:5000元/平方米成交结果:流拍四、宗地编号:GX05(251/211):宗地位置:高新区中和组团(中和街道新华社区6组,应龙社区8组)宗地净用地面积:.2530亩使用性质:住宅用地(兼容不大于10%商业)起拍楼面地价:2800元/平方米成交地价:2920元/平方米竞得者: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溢价率:4.28%五、宗地编号:DJY09(252/211):宗地位置:都江堰市幸福镇联盟村一、二组宗地净用地面积:.2638亩使用性质:二类居住用地(可兼容商业用地,商业建筑兼容比例不得超过该宗地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30%)起拍地价:160万元/亩成交结果:流拍采写:凤凰房产成都站 景晓 易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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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2:23
04-20 14:42
04-07 17:03
04-03 11:28
与中国问题始终相伴的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农民利益,心系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小康这个总目标
在事权不断增多、任务不断加大、财政相对紧张的背景下,土地出让金成了各地政府竞相追逐的“香饽饽”。审计既是为了发现漏洞,更是为了堵住漏洞
基于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城镇化中所需的集体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解决。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事实上平等即物质利益平等,而不是形式平等即法律上平等
“利润率降低、土地成本翻倍、竞争惨烈……”越来越多的迹象显示,中国房地产“已进入下半场”。如何在此背景下保持速度,已成为诸多房企面临的首要问题
招拍挂制度进一步挖掘了土地价值,创造出更公平的市场环境,成为房地产业“...
7400元/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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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中和组团(中和街道应龙社区9组)地块,GX/214)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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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名称:
&高新区中和组团(中和街道应龙社区9组)地块,GX/214)号地块&(未成交)
所在省市:
&四川&成都&高新
出让方式:
地块位置:
&高新区中和组团(中和街道应龙社区9组)
地块编号:
出让面积:
&******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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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
起&始&价:
&****** 万/亩
容 积 率:
出让单位: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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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面积:
&******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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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和恒星肉类加工厂与陈正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终字第3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中和恒星肉类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应龙社区二组。经营者冯生畅。委托代理人彭小平,成都市双流县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清。委托代理人李波,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成都中和恒星肉类加工厂因与(以下简称恒星肉类加工厂)被上诉人陈正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恒星肉类加工厂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为肉禽屠宰(生猪)。从日起至日,陈正清一直在恒星肉类加工厂内从事为生猪打毛的劳动。日,陈正清在恒星肉类加工厂里受伤。陈正清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陈正清受伤时与恒星肉类加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日作出仲裁裁决:陈正清受伤时与恒星肉类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恒星肉类加工厂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于日作出判决:日陈正清受伤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恒星肉类加工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查明,日,陈正清在恒星肉类加工厂作业时,不慎被打猪毛的机器打伤,经成都空军机关医院诊断为“左前臂压砸伤、左尺、桡骨、尺骨茎突骨折、左前臂血管神经肌腱肌肉损伤”。陈正清于同日入院进行治疗,于日出院,陈正清共住院80天。其《出院病情证明》载明:建议休息半年。日,陈正清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日,陈正清伤情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伤残。恒星肉类加工厂不服该鉴定结论,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日,陈正清被再次评定为五级伤残。还查明,恒星肉类加工厂未为陈正清购买工伤保险。陈正清的月工资为1200元。关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陈正清主张其于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恒星肉类加工厂仍坚持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一致认可以2011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834元的标准计算陈正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另查明,陈正清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恒星肉类加工厂向陈正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6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967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70040元、辅助器具费48000元、交通费及食宿费1440元、伙食补助费14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400元、伤残津贴70560元。该仲裁委于日作出仲裁裁决:恒星肉类加工厂向陈正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6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967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700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9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400元,驳回陈正清的其他申诉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恒星肉类加工厂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主要采信了《法庭审理笔录》、成劳人仲委裁字(2013)第203号《仲裁裁决书》、《患者情况登记表》、《证明》、人寿保单、《仲裁询问笔录》、《仲裁庭审笔录》、成劳人仲委裁字(2012)第11号《仲裁裁决书》、(2012)高新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书》、(2012)成民终字第4897号《民事判决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再次鉴定表》、陈正清《住院病历》及《出院证明》为证。原审法院认为,恒星肉类加工厂与陈正清经生效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陈正清并被认定为工伤,被评为五级伤残,而恒星肉类加工厂未为陈正清购买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恒星肉类加工厂应向陈正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恒星肉类加工厂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不应向陈正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被评为五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故陈正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00元;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陈正清主张其于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恒星肉类加工厂仍然坚持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故采信陈正清的陈述,认定其于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故恒星肉类加工厂应向陈正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八条之规定,陈正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双方一致认可以成都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34元作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审法院予以认可,故陈正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716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6元计发,陈正清共住院80天,故陈正清的伙食补助费为16×80=1280元;四、停工留薪期工资:由于陈正清受伤后随即住院治疗80天,而其出院证明建议其休息半年,故认定陈正清的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为宜,停工留薪期工资为00元;五、陈正清要求恒星肉类加工厂支付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食宿费、伤残津贴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予以驳回,双方均未因不服仲裁委对陈正清上述仲裁请求的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双方一致认可,法院予以确认。综上,陈正清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43396元。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八条,《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恒星肉类加工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正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243396元;二、驳回恒星肉类加工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恒星肉类加工厂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原审原告恒星肉类加工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陈正清根本不是恒星肉类加工厂的工人,其从2011年9月便应聘于喻洪伟处,其在工作中受伤,应由雇主喻洪伟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陈正清答辩称,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恒星肉类加工厂上诉认为陈正清受伤时与该厂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就该问题,陈正清曾向仲裁及法院提起过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并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在陈正清受伤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陈正清所受伤害亦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次对其所受伤残程度作出鉴定,均为五级伤残。现陈正清要求恒星肉类加工厂向其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恒星肉类加工厂关于双方在陈正清受伤时不具有劳动关系,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成都中和恒星肉类加工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嘉莉代理审判员  胡 瑜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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