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友协与苏联对日宣战友 协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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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乾锋与岳阳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友协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岳中民三初字第24号
原告周乾锋,男,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琴坞村39号。
委托代理人兰芸,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师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斌辉,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友协置业有限公司,(中华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萌,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乾锋与被告岳阳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明公司)、岳阳友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协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130万元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刘佳万、徐威、罗鹏、何玉峰等人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孟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李芬参加的合议庭于日裁定查封了友协公司位于中华时代广场301房产证号为299367号、面积为7867.42平方米的房产。友协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而提出异议,后提供了岳市国用(2005)第00116号、00117号共计411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本院遂解除了友协公司位于中华时代广场301房产证号为299367号房产的查封,同时查封了友协公司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院亦对原告提供的刘佳万、徐威、罗鹏、何玉峰共有的证号为岳阳楼区6107号的诉讼保全担保房产予以查封。本案于日、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朱慧娟担任记录。原告周乾锋(第二次未到庭)及其委托代理人兰芸,被告星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新(第二次未到庭)、李斌辉,被告友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萌、胡娟(第一次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乾锋诉称,原告与被告于日、10月28日分别签订了两份《星盛&精品世家家居广场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提供位于岳阳市北辅道8号星盛精品世家家居广场内四楼编号为408-421、406、407、423、425、428、429、431号的营业场地,由乙方租赁经营,使用面积为4782平方米。其中,408-421场地的租赁期限自日至日止,两份合同均约定,甲方年度广告投入不得少于60万元进行市场推广。甲方必须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优雅的购物环境和良好的经营秩序,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导致乙方提前撤场的,属于甲方违约。日,双方另签订一份《附加合同》,被告承诺将商场的几乎所有广告位免费由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为尽快提高&星盛家居广场&的声誉,原告投入大量资金装修门面,并投巨资进行了广告宣传,不到一年时间即成为岳阳人心中的顶级家居广场。但合同履行不到一年,即有被告要改变经营业态的传言,并开始在&家居广场&搭建脚手架拆毁原告制作的大型广告牌和广场设施,致使消费者以为&家居广场&已停业,使原告的销售一落千丈,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均不予理睬,直至日正式关闭&家居广场&。由于被告严重违约,致使原告长达八年的合同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广告投入损失496.7325万元,装修投入损失697万元,合同履行剩余七年利润损失1715万元,商品折旧及亏本洗货损失618859元,库存商品折价亏本损失803400元,银行利息损失463403元,仓储费损失33516元,2012年1月至8月工资支出286283元,监控安装费用36730元,合计3133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两份《租赁经营合同》及一份《附加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8年、5年的租赁合同及被告应提供的免费广告位;
2、施工图、决算书、及发票。证明&好风景&、&掌上明珠&工程施工图及完工后的工程结算,原告已付款的单据,装修投入697万元;
3、广告合同收据。证明原告在岳阳市内做了全面的广告宣传,广告投入达4967325元;
4、销售单。证明原告的年销售收入,2011年是980万元,剩余七年利润损失1715万元;
5、商品折旧损失及亏本洗货损失,库存商品折价亏本损失803400元。证明2011年正常折扣8折左右,而2012年只能3折左右,损失重大;
6、银行还款单据。证明从日至日原告借款投入家居市场,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463403元;
7、2012年度仓库租赁合同。证明原告租赁仓库存放家具造成了仓储费损失33516元;
8、工资单。证明雇请员工需发放工资,无法正常销售产生的损失286283元;
9、智能监控合同及工程款收据。证明原告为&好风景&安装监控花费36730元,本应由被告安装;
10、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的数份函件、《长江信息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及照片一组,证明被告违约,并搭脚手架拆除广告牌的情况;
11、友协公司的文件。证明原告所租场地为该公司所有,友协公司与星明公司实为一家,因为友协公司违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被告星明公司答辩称,答辩人解除被答辩人的合同关系的原因在于被答辩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达60天,被答辩人属根本违约,答辩人有权解除《租赁经营合同》。被答辩人诉称的答辩人未提供经营环境,擅自改变业态不是事实,答辩人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未违约,被答辩人仅凭猜测或谣传而拒不交纳租金显然构成违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关于广告位的合同系无偿使用合同,不应当苛求答辩人超出合同范围的责任,且该广告位的《附加合同》系双方《租赁经营合同》的从合同,被答辩人主合同根本违约,答辩人解除主合同的前提下,从合同也一并解除。被答辩人要求对其广告进行高额赔偿于理于法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支持自己的答辩主张,星明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2、《租赁经营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3、广告费明细。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每年不低于广告费60万元的投入义务。
被告友协公司答辩称,本案为租赁合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未签订租赁合同,不是本案合同相对人。星明公司与答辩人系两个独立的法人,双方系租赁关系,答辩人正就中华时代广场对外招商,被答辩人的错误申请冻结已对答辩人公司造成严重影响。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星明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其他证据均有异议。证据2是原告单方面做的施工结算,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违约,装修费用不予赔偿;证据3广告不能认定为损失,且原告至今还在经营;证据4、5原告的销售无法核实,进价多少不清楚,标价多少不清楚,真实性无法把握,且与本案无关;证据6看不出借款是为了家居市场,与本案无关;证据7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属原告正常经营活动;证据8工资表没有签收人签字,且这么多员工,肯定不止一个卖场;证据9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已安装了智能监控系统,且派人24小时监控;证据10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并未改变业态;证据1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友协公司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均与其无关。原告对星明公司提供的证据1、2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3不能证明其广告费用用在了本案的原告。友协公司对星明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综合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7、9、10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6银行还款利息不能证实是为本案所借支,不予采信。其他证据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对星明公司提供的证据1、2予以采信,证据3原告诉讼请求中并未涉及,不予采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友协公司在对本院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时,提交了一份其与星明公司于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其与星明公司系租赁关系。周乾锋则提供了日及12月7日友协公司文件各一份,前份文件是周乾锋装修时友协公司关于催交好风景资料通知,后份文件系星明公司股东(时任法定代表人)吴国勇签发,内容为限期整改消防验收所提问题的通知。证明星明公司与友协公司实为一体,星明公司的行为代表了友协公司。周乾锋认为友协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系伪造,于日向本院申请对该《房屋租赁合同》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并确定合同上盖章的时间。经本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房屋租赁合同》印刷字体文字与甲方落款处&岳阳友协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印文均不是其标称时间&日&形成,而均是形成于2011年2月前后。周乾锋认为鉴定结论证实了《房屋租赁合同》不是在周乾锋与星明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形成的,系原告起诉后伪造的。星明公司对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早于本案纠纷发生,不能证明原、被告租赁合同形成时间。友协公司对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所称的该份合同形成于本案诉讼之后与事实不符。星明公司对周乾锋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消防验收是友协公司行使所有权人的管理权,周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友协公司则对周乾锋提交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及周乾锋所提交的两份证据均与本案有关联,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星明公司是一家从事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房产资产的托管、监督及授权处置,投资顾问、咨询策划服务的的企业,成立于日,注册资金200万元,股东为郭汉洲、向荣富、吴师华、吴国勇。友协公司是一家经营范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企业,成立于日,股东为吴师华、洪金城。日,友协公司与星明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友协公司将其所有的中华时代广场一至四楼出租给星明公司经营使用(打造湘北地区精品家俱市场),租赁期限自日至日止,第一年租金总金额280万元,以后每年按上年度租金的10%递增。合同还约定了友协公司无理干预星明公司正常经营,或因友协公司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不符合使用目的,星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友协公司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直至解除合同等其他事项。该《房屋租赁合同》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印刷字体文字与甲方落款处&岳阳友协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印文均不是其标称时间&日&形成,而均是形成于2011年2月前后。日、10月31日,星明公司(作为甲方)与周乾锋(作为乙方)分别签订了一份《星盛&精品世家家居广场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岳阳市北辅道8号星盛.精品世家家居广场4楼、编号为408-421、406、407、423、425、428、429、431的营业场地,由乙方租赁经营。租赁场地计租使用面积为4782平方米。其中408-421场地的租赁期限自日起至日止。租赁用途为由乙方经营品牌&好风景家居&。合同前两年租金每月23648元,免租期为12个月,交一免一,从第3年开始租金按年递增15%。物业管理费在合同前两年,每月合计5912元,两年期满后,每月11824元。免租期内,乙方除免交月租金外,其他费用须照常缴纳。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付合同保证金50000元。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导致乙方提前撤场,则甲方应将装修的净值退还给乙方[装修费的净值=乙方支付的装修费&提前撤场的时间(天数)/合同期(天数),乙方支付的装修费按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一年按360天计算)]。406-431场地共七个区的租赁期限自日起至日止,租赁用途为乙方经营品牌&掌上明珠&。租金每月合计9130元,房屋及设备折旧费每月14608元,物业管理费每月7304元。免租期为10个月。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付合同保证金30000元。两份合同均约定,甲方年度广告投入不得少于60万元进行市场宣传推广。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甲方必须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优雅的购物环境和良好的经营秩序。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导致乙方提前撤场的,属于甲方违约,甲方在结清各项费用后将保证金退还;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款项累计达60天以上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附加合同,对广告宣传及周乾锋的广告位都作了详细约定。三份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为履行合同,原告请岳阳市设计家协会对&好风景&、&掌上明珠&场地进行了装修设计,并请施工队对承租的场地进行了装修,共用去设计、装修费697万元,并为&好风景&安装监控花费36730元。日,友协公司下文对周乾锋的&好风景&装修资料进行了催交。日,友协公司对包括周乾锋在内的&好风景&家居生活馆下发了&限期整改消防验收所提问题的通知&,该文件系时为星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国勇签发。为扩大&好风景&、&掌上明珠&的知名度及影响,原告与岳阳市电视台、长江信息报、洞庭之声报、岳阳人民广播电台、都市资讯广告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岳阳市开发区名派广告制作部、岳阳市金源广告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企业形象策划制作中心、岳阳市岳阳楼区迅雷商行、岳阳市创一广告装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岳阳市恒达印务、岳阳市云溪区岳化华昌广告部(长炼报)、岳阳市奥斯曼整体生活家居馆、岳阳市启明星广告企划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单位签订了合同,投入了大量广告进行宣传,共用去广告宣传费496.7325万元。&好风景&、&掌上明珠&分别于日、12月25日对外开张营业。
日,星明公司在长江信息报以整版篇幅的形式打出广告,&买铺就买天天向尚,日接受诚意登记&,该广告的发展商为友协公司。2011年12月底,友协公司广场大门口,推土机在作业,周乾锋所经营的掌上明珠品牌广告被毁损。日,周乾锋向星明公司致函,提出因推土机在商场大门口作业,四百平方米广告位被毁损,商场单方的改变业态,致使自己遭受严重损失,要求星明公司进行赔偿。日,周乾锋又向星明公司致函,要求恢复正常经营,否则自己将从2012年1月开始拒绝交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并要求恢复广告位,赔偿损坏的广告。日,周乾锋在岳阳市湘北公证处的公证下,向星明公司送达了一份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函,希望星明公司恢复正常营业态势,并承担自己前段的损失。因星明公司一直未给予明确的答复,周乾锋自2012年1月开始没有再交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日,星明公司以周乾锋欠交4个月的租金为由将其诉至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判决,认定星明公司与周乾锋分别于日、日签订的两份《星盛&精品世家家居广场租赁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012年之前周乾锋并未拖欠租金,2012年,周乾锋在星明公司打出广告将商场对外进行招租转让,同时约定的室内广告位没有实现,室外广告被毁损的情形下,开始拒付租金。周乾锋拒付租金是因星明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星明公司现以周乾锋拖欠租金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但本案在双方自行协商过程中,星明公司于日张贴公告一份,告知自日起商场全面暂停营业。周乾锋租赁场地进行家俱经营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基于此点,双方签订的《星盛&精品世家家居广场租赁经营合同》可以解除。对于使用期间的租金周乾锋应予支付,星明公司收取的80000元保证金应予退还。因星明公司已于日关门整顿,周乾锋支付的租金应自日至日,共为181588元。关于周乾锋的其他损失,因周乾锋没有提起反诉,不作处理,周乾锋可以另案向星明公司主张权利。据此,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解除星明公司与周乾锋分别于日、日签订的两份《星盛&精品世家家居广场租赁经营合同》;二、由周乾锋将租赁场地返还给星明公司,并支付拖欠的租金181588元;三、由星明公司退还周乾锋保证金80000元。以上二、三项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相抵后,周乾锋还应支付101588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周乾锋称由于两被告的违约,造成其损失还有:2011年销售收入是980万元,剩余七年利润损失1715万元;2011年正常折扣8折左右,而2012年只能3折左右,造成库存商品折价亏本洗货损失803400元;日至日借款投入家居市场,利息损失463403元;原告租赁仓库存放家具造成了仓储费损失33516元;原告请员工发工资,无法正常销售产生的损失286283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与周乾锋签订、履行租赁合同的主体如何确定,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损失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一),星明公司称其与友协公司于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了本案诉争的场地,尔后于日、10月28日与周乾锋分别签订两份《星盛&精品世家家居广场租赁经营合同》,将场地转租给了周乾锋。从表面上看,周乾锋是与星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周乾锋要主张权利应向合同相对人星明公司主张。但根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星明公司与友协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并非日,而是形成于2011年2月左右,也就是说星明公司与周乾锋签订租赁合同时,星明公司与友协公司并不存在租赁关系,星明公司也从未称其与友协公司存在口头租赁协议,故星明公司所称承租后转租的行为并不成立。在星明公司与友协公司不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星明公司将友协公司的场地出租给周乾锋,且在周乾锋装修时,友协公司对周乾锋装修资料进行了催交,时为星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国勇还以友协公司的名义向周乾锋下发了&限期整改消防验收所提问题的通知&,充分表明友协公司对星明公司出租其场地不仅知情,而且进行了介入。结合星明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从事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证据,应当认定本案星明公司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周乾锋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上其行为代表了友协公司,友协公司对星明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委托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的规定,周乾锋同时要求星明公司、友协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其选择向友协公司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委托人友协公司在星明公司与周乾锋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改变经营业态,将商场对外进行招租转让,客观上恶化了周乾锋租赁场地的经营环境,导致星明公司与周乾锋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友协公司称本案为租赁合同,其与周乾锋并未签订租赁合同,不是本案合同相对人,星明公司与友协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双方系租赁关系,周乾锋要求友协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原告认为其装修损失有697万元,虽有合同、预、决算书、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但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周乾锋装修费损失的计算方式[装修费的净值=乙方支付的装修费&提前撤场的时间(天数)/合同期(天数),乙方支付的装修费按每平方米200元计算]。故周乾锋的装修损失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分别为:200元&2956平方米&(2880天-600天)&2880天=468033元;200元&1826平方米&(1800天-5100天)&1800天=261727元,共计729760元。周乾锋为经营&好风景&、&掌上明珠&投入广告费用达496.7325万元,属直接损失,由于友协公司的违约导致周乾锋仅经营不到两年即停止营业,应由友协公司赔偿周乾锋广告投入损失393.2466万元[496.7325万元&(2880天-600天)/2880天]。友协公司委托星明公司与周乾锋签订的租赁合同已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日判决解除,周乾锋以其2011年销售收入是980万元,要求友协公司赔偿剩余七年利润损失1715万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周乾锋利息损失463403元不能证实是为本案借支所产生,故不予支持。原告为&好风景&安装监控花费36730元应计入其装修损失,不重复认定。其租赁仓库存放家具造成的仓储费损失33516元,本院予以认定。友协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客观上造成了周乾锋一定的损失,本院酌情认定周乾锋其他损失600000元。友协公司应赔偿周乾锋的总损失为52957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岳阳友协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乾锋各项损失5295742元;
二、驳回原告周乾锋对被告岳阳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周乾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45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7000元,合计240450元,由岳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1690元,周乾锋负担128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孟君
审 判 员  刘 霁
审 判 员  李 芬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朱慧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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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华网
(2012年5月— ) &&&&会 长:
&&&&副会长:冯佐库 李建平 谢元  户思社
&&&&秘书长:李希奎
&&&&历任会长:楚图南 王国权 柴泽民 王炳南 章文晋& 韩叙 齐怀远 陈昊苏 &李小林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全国友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民间外交事业的全国性人民团体,以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工作宗旨,代表中国人民在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广交深交朋友,奠定和扩大中国与世界各国友好关系的社会基础,致力于全人类团结进步的事业。全国友协贯彻执行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民间友好工作,为实现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和平统一大业服务,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努力奋斗。全国友协的各项活动得到中国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赞助,目前已设立46个中外地区和国别友好协会,与157个国家500多个民间团体和组织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协调中国与133个国家建立了2106对友好省州、城市关系。
  主要任务:开展中外民间友好交往,组织代表团互访,举办纪念庆典,倡议和主办研讨会、洽谈会、论坛等交流活动,增进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建立信任,发展友谊。 推动国际合作,建立交流机制,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中外双方在经济、科技、人才等多领域的务实合作,为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开展中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文化艺术团体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办演出和展览,促进中外文化互鉴,加深了解和友谊。受政府委托,协调管理我国同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的工作,推动中外地方和城市的交流与合作。作为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联合组织的成员,代表中国地方政府参与国际合作。作为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具有全面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联合国的事务,积极参加其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交流活动,有效传递中国的信息。发展中外民间友好力量,建立对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友协团体,联系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人士,向为民间友好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人士,分别授予“人民友好使者”荣誉称号、“人民友谊贡献奖”、中外两国友好使者荣誉称号和中外两国友好贡献奖。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人类共同安全的事业,声援各国人民争取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维护主权和安全的正义斗争。开展其它有关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合作的工作。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成立于1954年5月3日,是从事民间外交事业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最初称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1966年改称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友好协会,1969年起改称现名。会址设在北京。在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市、区、县设有地方对外友好协会。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每5年召开1次全国理事会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组成常务理事会。第十届全国理事会会议于2012年5月召开,选举李小林女士继续担任会长。
  2014年5月1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出席中国国际友好大会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成立60周年纪念活动并。强调人民友好是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基础力量,中国人民愿意同世界各国人民和睦相处、和谐发展,共同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民间外交要开拓创新,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对外友好交流。
(责任编辑:杨立杰/王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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