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判视频被告没到席只有被告的辩护律师在会判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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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黎庆洪案件-----辩护律师遭遇“污染水源”的驱逐令
黎庆洪案件辩护律师遭遇“污染水源”的驱逐令古代:清末变法时期的沈家本等人意识到法律程序的意义,指出“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外国:英国大宪章规定,法律正当程序试图为解决个人与政府之间持续性的冲突提供准则。当今:我国并没有真正的法律程序,程序法制建设和理念仍有待进一步完善。黎案:程序不可虚无,请守住法律底线,防线垮了社会正义就没有了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确保审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2010年月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一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黎庆洪等十七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个罪名判处刑罚;年月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黔高刑三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贵阳市中级法院重审;年月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初字第号裁定,准许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未释放被告人,将原案二审中接受过辩护律师取证的多位证人抓捕,增列为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名被告人的案件升级人的特大涉黑案件,同时,还将多位被告人的亲属违法关押一年余。2011年月日,此案降格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增至人,罪名从个增至个;年月日,该案在小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违法限制旁听,媒体及律师助理、被告人亲友均被拒之门外,旁听席空余。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开庭审理黎庆洪刑事案件,从报道看已演绎成法官与辩护律师的对决赛,庭审中律师频频抗议,法官对辩护律师提出口头警告、训诫多达十余人次,并当场将名辩护律师逐出法庭。因辩护律师就管辖权问题向法庭质疑,多名被告人请求公诉人、审判长回避,驳回后又提出复议申请,审判长不得不多次休庭。庭审结束后,小河区法院相关负责人曾约谈周泽、迟夙生、朱明勇等多名辩护律师,法院对律师未能配合庭审表示失望,要求不要为难审判长。律师表示面对该案程序上存在的系列违法行为,法院应坚守法律的底线和良知,虽后的庭审法警增加气氛凝重。其中还出现法官迟到一小时才开庭,律师要求法庭做说明;延迟开庭期间公诉人频繁走上审判席和合议庭沟通,律师表达不同意见,审判长对提议律师进行口头训诫,辩护律师坚持要求解释,审判长命令法警把律师驱逐出法庭,接着又有辩护律师也被审判长以未遵守法庭纪律为由逐出法庭,还有的律师被逐一点名予以口头警告。宣读起诉书过程中,被告人黎庆洪喊“法庭不能公正审理,把我也驱逐吧。”审判长命法警架走黎庆洪,导致无被告人的审判,再次引律师抗议,续庭时法院要求名被逐出法庭的律师出具遵守法庭纪律的保证书,被律师以庭审违法予以拒绝,最终未被准许进入法庭参与辩护。2、辩护律师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启动排除程序: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人、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一原则先后在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中得以确认和强化,这是贯彻程序法定原则,规范司法行为,促进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年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确立了这一原则,这是一整套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旨在将有关非法取证的辨别是非纳入诉讼中程序裁判的范畴予以解决,该程序包括五个步骤:一是程序启动:在开庭审理前或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权提出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二是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三是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对被告人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包括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讯问过程录象或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四是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五是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法庭确认该供述合法,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就规定内容而言,主要解决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审查启动程序,明确了有权申请进行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和申请的提出时间、提出方式。鉴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刑事诉讼领域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很少进入正式的操作程序,公众特别是被告人对此知之甚少,为了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被告人告知这一权利,一方面保障被告人尽可能早地了解自己的权利,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还可节省司法资源,被告人提出审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转告检察院,便于公诉机关作必要的准备,以更好地承担证明责任。由于刑事案件没有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后,只能获悉指控证据大类,但却不知道具体哪几条供述或证言被用作控证,加大了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难度,实践当中只有依靠辩护律师介入后,代表被告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定》确立“非法言词证据先行调查”原则,即在审理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只要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了证据合法性问题,法庭就要先行对该问题进行审理。黎案审理中,辩护律师一致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请求,依据法律规定,法庭首先要进行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应当及时转变审判新观念,而不应当沉溺于旧观念不顾不问。程序改革后,法官的思想认识问题应当及时跟进,程序意识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就必然影响实体裁判。根据年中国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不适当的自白应当予以排除。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表明“通过抱有某种希望的奉承或使人产生恐惧的刑讯从被告人处强行取得的自白,当其被作为有罪证据加以考虑时如此值得疑问,以至于不应当给予其任何信任,因此它应当被排除”。随着全世界对人权保护越来越重视以及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颁布,该法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人供述作为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供述或可能是通过对被告人采取压迫手段或者实施在当时情况下可能导致被告人的供述不可靠的任何言语或行为,则法庭不得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证据被提出。这里所称的压迫包括刑讯、非人道或者有损尊严的对待以及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刑讯逼供的错案几乎每地每年都发生,再次表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重要性。最高法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做了明确规定,针对被告人审前供述是否合法取得有疑问,这个疑问不能排除,规定允许辩方提请侦查人员、讯问人员出庭作证。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规定,改变了以往实践中侦查人员不出庭的弊端。“驱逐令”突显法官欠缺法律意识对敏感性案件的审理,需要强调严格的依法裁判,不仅实体处理要于法有据,审理程序的每一环节也要严格依法,敏感案件的审判之所以会引发非议,往往与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瑕疵有关,该公开的不公开,该告知的不告知,该回避的不回避,不当干涉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合法诉讼权利等,因此必须切实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精心组织敏感案件的审理,对于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确实把握不准的,该请示的依法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也应重点加强对此类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指的是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遵守正常的法庭审理秩序,辩护人必须为维护被告人的法定权益开展辩护工作。从事件发展过程似乎看得出,审理案件的法官要求辩护人配合法庭,帮助审判长“顺利”审案,正因为有这个不合法现象,辩护律师没有配合。辩护律师有权就程序违规等问题提出质疑,此项质疑有利于保障审判公正进行。庭审中审判长有权制止各种故意违反法庭审判秩序的行为,但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认真分析,不应随意动粗而将律师逐出法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着装整洁;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可以看出:律师出庭必须遵守的义务:衣着整洁;发言经审判人员许可;不得喧哗、吵闹;不得有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律师违反上述义务,按照法律和法庭规则规定,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制止行为以着装、服从指挥、维护秩序为行为客体;从采取的措施的严重程度看,由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递增式制罚。本案参与辩护的律师衣着没有问题,也没有不服从法庭指挥的行为,只是依法提出回避,要求复议,要求解释,理由正当。律师是深谙法律之师,不至于无聊到大闹法庭,参与辩护的律师,不但不该受训,反而需要支持和鼓励。只所以发生这样的问题,说明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于辩护律师的保障不健全,法官对法律职业素质需要提升。避免像黎庆洪案这样因为质疑法庭程序违规就被逐出法庭,需要司法工作人员提高认识水平,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保障力度,如此才有利于促进法治化水平与人权保障事业发展。应视民众知情、监督、表达意见为激励审判精细的重要动力:法律越来越完备,规则越来越具体,要求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标准越来越高,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不仅要求裁判的法律依据明确,而且要求遵循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不仅要求实现个案公正,还要取得社会认同,不仅要求裁判结果完全符合法律,而且要求公开裁判的形成过程和理由,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兼容统一。案件的不同情况、不同性质,需要审判法官灵活动用司法策略和技巧,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犯罪案件,重视和确保案件处理的良好效果,慎重对待,统筹安排,提高回应社会关切的能力。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高度发达,社会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为群众了解审判、表达诉求、发表意见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在这样一种形式下,即便看似一件极为普通的案件,也有可能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对此,法官要端正心态,正确认识。对审判而言,民众有知情、监督、表达意见的权利,这是激励督促审判人员更加精心做好工作的重要动力,如果能够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最终将社会广泛关注转化为公众普遍认同,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司法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工作中应当准确把握实践中出现问题的性质和原因,不要动辄戴上扰乱法庭的大帽子,突破法律的界限,动摇法律权威,损害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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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评校花校草,体验校园广场贵阳小河案近十名被告人拒绝回答辩护律师发问泄露了天机!
贵阳小河案近十名被告人拒绝回答辩护律师发问泄露了天机
( 0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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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小河案近十名被告人拒绝回答辩护律师发问泄露了天机&&&&&&&&&&&&&&&&&&&&------杨金柱律师评点贵阳小河案之二&&&
三天庭审,法庭调查阶段从第3名被告人黎猛开始到今天(6月10日)下午对第33名被告人任某结束,共对31名被告人进行了法庭调查。
6月8日和6月9日上午的法庭调查均顺利进行,十名被告人均回答了公诉人的讯问和辩护人的发问。
6月9日下午,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杨某某在回答了公诉人的讯问和他自己的辩护律师的发问以后,以身体不能坚持为由,拒绝回答杨金柱律师的发问。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杨某某拒绝杨金柱律师的发问以后,接着上庭的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肖某某也照样划葫芦拒绝了杨金柱律师的发问。
今天上午,第三位上庭的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曾某曾经担任过黎庆洪的司机。曾某在回答了公诉人的讯问以后,不仅拒绝了杨金柱律师的发问,还拒绝了其他所有辩护律师的发问。
今天下午,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刘某、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蔡某某均拒绝回答杨金柱律师的发问。
&在被告人刘某拒绝回答杨金柱律师和其他所有辩护律师的发问以后,杨金柱向法庭怒问三点:
1、拒绝回答辩护人发问的被告人当中,被取保候审的有多少?
&2、以身体原因拒绝回答问题,那么应当对他们进行治疗,治疗之后,再恢复法庭调查;
3、为何这些被告人只回答公诉人和他自己的辩护人的问题,而拒绝回答杨金柱和其他辩护人的提问?&&&
&&其后,杨金柱律师阐明了本案被告人必须回答杨金柱与本案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有关的发问的理由:
本案是涉黑犯罪,起诉人指控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犯罪,系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三款之规定,应按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因此,作为黎庆洪的辩护人,有权利对本案所有涉黑成员进行发问,查清本案事实。
杨金柱在阐明上述理由以后,郑重向法庭说明:如果本案的被告人拒绝回答杨金柱的发问,其供述不能作为对黎庆洪定罪的证据,黎庆洪不能对这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负责。
杨金柱当庭向法庭提出以下建议:&&&
一、所有因身体原因拒绝杨金柱发问的被告人,在他们的身体恢复以后重新出庭接受杨金柱的发问;
&二、对非身体原因拒绝杨金柱发问的被告人,杨金柱将列出发问提纲,由审判长代为发问。
还有24名被告人上庭接受法庭调查,杨金柱不知道后面两天还有多少被告人拒绝回答杨金柱的发问。
杨金柱在此郑重向法庭提出以下要求(明天将向法庭提出书面要求):待剩余的24名被告人接受法庭调查以后,法庭必须将所有拒绝回答杨金柱发问的被告人重新上庭接受调查。如果有病的被告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上庭,则法庭应当休庭,待他们身体恢复后再开庭。
一句话,哪怕只有一个被告人拒绝回答杨金柱与本案有关的发问,除非法庭当庭明示其供述不作为指控黎庆洪犯罪的证据,否则,法庭不能进入下一个程序。
贵阳市中院、贵州省高院和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领导都在小河坐镇指挥。杨金柱的这一要求是否合法,是否正当,恭请你们评判!
杨金柱已向司法部、全国律协和湖南省律协坐镇小河的领导表示:如果杨金柱的这一正当要求被小河法院拒绝,为了查清本案事实,为了维护黎庆洪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杨金柱依法拥有的神圣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杨金柱不怕被审判长逐出法庭,也不怕被最高院张军副院长戴上“闹庭”的大帽子,不仅要“闹庭”,而且还要大闹特闹,不仅要“闹”到最高院首席大法官王胜俊院长那里,还要闹到中央政法委掌舵大佬周书记那里去,甚至要“闹”到中央政治局九常委那里去!杨金柱就是拼着律师不做,也一定要把这个庭“闹”到底!
&杨金柱就不信这个邪:如此光天化日之下,无耻的公权力竟敢明目张胆地强奸法律!
作了20多年刑辩律师的杨金柱自称在刑事法庭上有一双火眼真睛,区区雕虫小技又岂能瞒天过海?
这么多被法院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拒绝回答杨金柱律师的发问,他们到底怕什么?这里面隐藏着什么天机?难道真的只有鬼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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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1、审判长昨天下午和今天多次对拒绝回答杨金柱发问的被告人说: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的发问。杨金柱认为审判长的这一说话不妥,将专门写一篇博客和审判长商榷,本文不做探讨。
2、杨金柱已经对坐镇小河的湖南省律协领导和司法部领导表态,对审判长三天以来的庭审组织能力表示肯定。在结束庭审调查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后,杨金柱将专门写一篇博客对审判长的庭审组织能力进行客观评点,以便审判长更好地组织好本案的重头大戏---举证质证和辩论,展示审判长的风采。
01:43:39&[举报]
“裤裆里抹黄泥,不是屎也是屎”,这个国家的权力就像一只没有被驯化的野兽,它依仗自身锋利的利齿和爪子,以及庞大的身躯,在无数惊恐的人群中横冲直撞。法律真得管用吗-----
01:44:33&[举报]
杨律师,辛苦呀,年纪大了,少熬夜,作为一名法学学生,我十分敬佩您,难得!
01:44:56&[举报]
大侠息怒!
01:46:29&[举报]
鞭辟入里的分析和见解!
和老虎商量,把虎皮脱下吧,老虎会同意吗?
01:47:49&[举报]
从李庄案起,我一直观注您及陈有西律师的博课,以前我只停留在书面上的法律,而现在,我学习到了许多中国现实中的法律,感受到在中国真正走法治的道路,任重而道远,你们是当之无愧,比之一百年前仁人志士一样,称呼你们一声“法治先行者”!
01:49:32&[举报]
尚存一丝丝良心的人,都必须站出来!对违法发出最后的吼声!
01:56:59&[举报]
杨律师,多保重身体,表达对您的敬意,从您身上看到了法制中国的希望!
01:57:05&[举报]
一个国家最大的悲哀就是因为没有司法独立!呼吁媒体和民众继续围观和发酵,给民众一个交代,给社会一个法律准则!共同促进社会进步......
02:18:55&[举报]
杨爷呀!你是在用血肉之躯做刹车片————阻挡这台倒退机车!保重啊!
02:18:57&[举报]
02:37:51&[举报]
杨律师合理、合法、有理、有据大义揭露!
公权力无法、无天、无羞、无耻无所遁形。
02:44:23&[举报]
杨金柱大律师好样的!!!
03:39:35&[举报]
大义凛然。
03:47:14&[举报]
贵阳法院,既要当婊子,又要牌坊。
要当婊子,表现在有那么多的领导座镇,貌似很公正的样子,摆出的样子也貌似很公正,其实啊,比婊子都不如,从如回记者和不通知被解除委托的律师可以看出,其实就是婊子的行为。
这种看似贞女,实则比婊子还烂的法院,真的是在侮辱那些座镇贵阳的上级高官的智商。
03:51:50&[举报]
是乎看到了有走过场情况严重存在,,,,,,
04:29:35&[举报]
小河难道想师于重庆而甚于重庆?
博主回复:
刚发微博一条:昨晚10点多钟喝了两杯浓茶和一瓶灌装雀巢咖啡,一点多钟发表二评贵阳小河案,然后洗澡上床,但怎么也睡不着。然后开始数羊,数到9999只羊时,一想到有大笔银子进账,更加睡不着。他奶奶的,明天还要去开7个小时的庭,在法庭上睡着了,那就真的好玩。
04:51:10&[举报]
小河的水难到比长江的水还深?
05:17:15&[举报]
这不是重庆李庄案的证人作证形式的翻版吗?小河法院是将全国的法律人当傻子吗?
05:31:42&[举报]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小河法院院长、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如果没有其他人(包括贵阳市法院,贵州省高院和最高院)出这种低劣的主意让被告人不回答杨金柱律师的提问,那么你们的做法显然是龌龊和低劣的,如此做的原因-----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最终结果,必自食苦果。奉劝各位尊敬的法官们,恢复正义的法律程序吧!小河或者贵阳,甚至最高院张军先生,如不能督促贵阳实现程序正义,则必定无法逃脱历史恶名。因为,有些法律人的眼睛是亮的。
05:50:27&[举报]
司法部领导和湖南省律协领导坐镇观看庭审辩护,这是对刑辩律师们莫大的鼓励和支持,领导们亲眼目睹庭审过程中律师之坚持,律师之艰难,律师之良心,亲眼目睹中国最优秀的律师以被吊销律师执照的代价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定会更加对律师工作予以加倍理解和支持。
中国律师,很多人对中国法治的状况心虽担忧但因无力回天而沉默,但是中国律师却不缺乏勇敢的斗士,他们不是为了钱,不是为了名,而是为了中国法治事业,为了律师事业,为了捍卫每个被告人的权利,为了捍卫宪法和法律。
在中国的审判舞台上,有些法官和检察官已经沦落得无法再沦落了,他们屈服于权势而不是宪法和法律,他们拿法律做交易,已经玷污了法官和检察官的名誉,玷污了法院的名誉。很多律师,屈从于他们的权力,但当他们遇上了最优秀、最认真的刑辩律师,他们的思想,他们的灵魂都被迫暴露无遗了。
06:03:58&[举报]
无疑,法官们也是人,也有弱点和难处。但这不能成为他们不尊重法律底线的理由。最高法院必须设法破解这个难题而不是屈从于潜规则。
不靠法官吃饭,不靠政府吃饭的律师们才有胆量和魄力向公检法系统践踏宪法和法律,践踏人权的法律人发出怒吼。司法部领导,律协领导,您们一定要为此而感到欣慰和光荣,因为在你们治下,还有律师在为党的法治事业而奋斗甚至献身---一如李庄,一如杨在新,杨金柱律师也早已发出了自己的遗书《中国律师的使命》。朱明勇律师冒死为樊奇杭辩护,发布刑讯逼供视频,看到刑辩律师的遭遇,我们的心异常沉重。领导们,这都是中国律师的最优秀代表,是中国律师的光荣,法律人当为此自豪。司法部和律协应该全力保护他们。
06:16:56&[举报]
无论是北海还是贵阳,之所以波浪如此之大,是因为律师们把案件公开了。
最高法,司法部领导们,其实很多案件的审判都是这样的,只是因为没有律师敢于揭露和公开而已。
作为最高法院,有义务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强制规定保障每一个案件的真正公开审理,但作为法律人,我们看到的现实是,只要重大案件,都是以发放旁听证的方式,以限制旁听人员数量,限制媒体记者的方式变相秘密审判。为什么?是为了给法院留后路吗?
法律如果不被遵守,就形同虚设。作为最高法院如果支持变相的秘密审判,中国法治,何来发展?!这种模式貌似聪明,可以给法院暗箱操作留点余地,可是,这对你,对我,对每一个人的权利,对中国法治的未来都是严重的侵犯和破坏。
最高法,请你放下你高贵的头颅,撇开部门利益之见,听取和回应有益的意见,做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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