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用兵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调动使用武警722特种部队部队

作者:pengwei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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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中国武警,他是由内卫、黄金、森林、水电、交通、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组成,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 疑问一,武警到底是属于警察还是属于军队?如果是属于军队的话,武警的军阶、衔级都称之为警衔,而不是称之为军衔。如果是属于警察的话,为什么他不受当地党委或公安部门的领导,而是垂直管理,由上级武警部门或党委领导。
&&&& 疑问二,武警是受国务院和军委的双重领导,那么如果国务院的命令和军委的命令发生冲突时,他该听谁的指挥?
&&&&&&&&本文内容于
15:00:31 被网络卫士编辑
88楼 89楼 因为你也说不出一个所以出来,自以为很清楚。
88楼 89楼 既然你这么清楚,请说明现在武警部队的编制定额和规模、任务赋予、指挥、业务建设、经费物资保障是谁来负责主管?武警部队的干部管理工作和解放军干部管理有什么区别?
88楼 89楼 既然你这么清楚,请说明现在武警部队的编制定额和规模、任务赋予、指挥、业务建设、经费物资保障是谁来负责主管?武警部队的干部管理工作和解放军干部管理有什么区别?
88楼 89楼 既然你这么清楚,请说明现在武警部队的编制定额和规模、任务赋予、指挥、业务建设、经费物资保障是谁来负责主管?武警部队的干部管理工作和解放军干部管理有什么区别?
88楼 89楼 你的回答也是模棱两可的。
88楼 就从你复制粘贴的东西里摘抄,虽然你自己复制了半天也没认真看过一回,但你提出来就让你和其它网友们对比一下。95年的武警部队执行的老法规:1995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再次对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作了重大调整,将原来“一统二分”的体制改为“两统一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与各级公安机关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这一调整,使中央军委进一步加强了对武警部队的领导。《人民武装警察法》的“分级指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相应级别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保任务实施指挥。…………………………………………………………………………………………………………………………………………………………两个不同年代的武警法律、法规的区别是:95年的分级指挥是地方公安机关分级指挥;《人民武装警察法》的“分级指挥”,是指地方政府分级指挥,己取消了公安机关对武警部队的指挥和管理权限。老的法规,武警部队附属于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下,所以承担了大量原本不属于武警部队的工作任务。《人民武装警察法》颁布后,武警内卫部队的调动权限己被收归武警总部和中央军委。《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了每级地方政府申请使用武警部队的规模和武警部队执行的任务,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超法律规定用兵和违规用兵,武警部队必须拒绝和及时上报。现在地方政府动用武警内卫,通过政法委来协调调动武警部队,公安机关可以直接调动的是公安现役部队。同样的问题我己回答了几遍,你如果还不能理解就找别人讨论去,以后我不再回复你这个问题。
请把目前武警部队的领导体制,隶属关系,指挥体系,尤其是任务由谁来赋予,来一个详细的说明。
34楼 56楼 60楼 78楼 82楼 这些规定在武警法中得到了进一步在法律上的明确。
《武警法》的制定是规范各级政府按照规定使用武警部队,不能滥用武警部队,而不是剥夺了政府对武警部队的指挥权。现行武警部队的领导体制从1995年,武警部队直接列入国务院序列后就开始了。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提请会议第二次审议,与草案一审稿相比,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范围由九项合并为八项。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草案同时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法》于日通过并颁布施行。制定《武警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武警部队履行职责使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一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武警部队重新组建27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为部队建设和执行任务制定了明确规范。目前,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的依据主要是中央文件、军队和武警部队有关规定,以及一些国家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有些文件和规定密级较高,知情范围小,特别是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骚(暴)乱事件时用兵动枪规定等,人民群众并不知道,国际社会更不知悉,因而常有公民和组织提出质疑、甚至责难。同时,现行国家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比较零散。因此,有必要把可以公开的内部规定、零星的法律条文变为系统的法律规范,以体现国家法制的统一、权威和尊严。二是更好地规范和保障武警部队履行职责使命的需要。武警部队的基本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近年来,武警部队任务不断拓展,作为执法部队,其执法依据是否明确、法律保障是否有力,事关执行任务官兵的生命安危,事关部队行动的成败,也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武警部队在完成多样化任务中,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障,比没有先进武器更可怕。制定武装警察法,确保武警部队完成多样化任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十分紧迫。《武警法》从产生构想到现在颁发施行,可说是15年磨一剑,这部法律凝结着部队官兵的热切期盼,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深切关怀,业务部门的全力支持,立法机构的精心工作,汇集了各方智慧,步步走来,体现着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1995年,全国人大代表首次提出了立法议案。2002年11月,武警部队党委向中央军委提出了立法建议。2003年开始,《武警法》开始列入中央军委立法计划;2007年,开始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8年,开始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8月27日,法律颁布实施。从时间上看、从具体步骤看,立法是非常慎重的、科学的。武警部队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调研,撰写立法报告,拟制起草方案。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和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公安部法制局的有力指导和帮助下,经过6年多的努力,基本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此期间,征求了国家机关15个部委和解放军四总部综合部门的意见,充分吸收各有关单位意见,6次会同上级法制部门进行草案修改。制定《武警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胡主席关于加强武警部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及中央关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精神,紧紧围绕“任务要明确、职权要赋予、保障要到位、监督要严格”的立法主旨,适应部队履行职能使命的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武警法》。《武警法》共7章38条,主要规定了武警部队组织领导体制和遂行任务的总原则,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勤目标单位和武警部队在完成任务中的职责,执勤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范围,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义务和权利,以及保障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武警执行安保共有八项任务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押运任务;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武警法》从内容上深刻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各部委机关、社会各界人士对武警官兵的深切关怀,为武警部队更好地履行职责义务提供了良好条件,从以下各个方面为官兵提供了保障:在行为保护方面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在军人权益方面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享有现役军人的权益,因执行任务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在经费物资待遇保障方面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及相关建设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予以保障;执勤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为执勤部队提供执勤设施、生活设施等必要保障;在有毒、放射性、严重污染、高频辐射、严重噪音和高原、高温、高寒地区以及其他恶劣环境下的执勤部队,享有执勤目标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保护条件和福利补助。在社会支持方面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向武警部队通报有关社会治安形势以及突发事件的情况;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临时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等。《武警法》对武警部队的要求:武警部队依法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执法活动,享有国家赋予的职权,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密切相关。基于此,《武警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从义务上明确: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并持有人民武装警察的有效证件;应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等等。在监督检查上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武警部队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行为的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在法律责任上规定:对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抗上级决定、命令的,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非法搜查他人的人身、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的,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等行为,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武警部队的统一领导和分级指挥: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所谓“统一领导”,即指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国务院主要负责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日常任务的赋予、规模、编制定额、指挥、业务建设、经费物资保障,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中央军委主要负责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组织编制、干部管理、指挥训练、政治工作,通过四总部组织实施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武警总部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和指挥。所谓“分级指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相应级别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保任务实施指挥。为什么要制定《武警法》?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张柏林委员说,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我国的武装警察部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现在来看,它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特别是在执勤、处理突发事件、反恐、救灾等方面,武警部队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在执行任务当中,有些群众也有些误解,哪些武警该做、哪些不该做?对它的权利、义务、保障、监督检查、领导体制、动用警力的审批权限不是很清楚,也没有法律依据。用法律的形式把这支部队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保障措施、监督检查等加以明确,不仅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认同,而且使执行任务出师有名、处置有据。因此,我非常赞成尽快制定出台这部法律,这样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稳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朱曙光(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是规范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的重要法律,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是十分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制定这部法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第二,完善我国军事法律法规的需要。第三,更好地保障武警部队履行职责使命的需要。武警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行使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职能,也从一个层面代表着国家形象,依法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是贯彻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使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师出有名,处置有据,可以填补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方面的立法空白,有助于完善我国军事法律体系,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很有必要,希望尽快出台。从武警担负的任务来看,非常繁重,这么繁重的任务,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保障,是很难完成的。在立法过程中,中央领导同志、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中央政法委、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中央军委法制局十分关心,这十多年来付出了大量的心血,把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进行初审。现在经过十多年的工作后,法律条文基本成熟,条件也具备了,我认为应该尽快通过审议来付诸实施,这样能够更好地有利于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李连宁委员说,首先对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表示赞成,前段时间听武警部队同志介绍情况,了解到在我们国家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突发事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越来越繁重,越来越艰巨。如果没有法律规范的话,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我赞成制定这部法。隋明太委员说,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意义重大,非常必要,也很紧迫。因为武警重新组建以来已经27年了,至今没有一部专门规范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法律,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现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法律依据都零星散见于人民警察法、国防法等法律,既不系统,也不完善,对其职权与任务、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也不够明确。实践表明,法律的缺失直接影响了其职能作用的发挥。新时期武警部队的任务不断拓展,任务更加艰巨繁重,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有四个迫切需要: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二是充分发挥武警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三是加强武警部队全面建设,提高官兵执法能力,增强部队战斗力的迫切需要。四是贯彻统一领导,正确组织指挥部队行动,避免可能发生的个别单位、个别领导随意滥用武警部队的情况,确保依法合理用警的迫切需要。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是武警部队广大官兵的热切期盼已久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时度势,确定把人民武装警察法作为立法项目提上议事日程,及时对草案进行讨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既表明国务院、中央军委、人大常委会对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军、依法治警方针的坚定性和一贯性。人民武装警察法,从启动起草到现在已经15个年头了,可以说是十五年磨一剑。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已经比较成熟。一是该法草案是专门规范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法律,定位是恰当的。二是重点突出,重点规范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及其相关活动,既不涉及其他任务,也不涉及部队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干净利索,很简明。三是与人民警察法、国防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衔接得比较好,不冲突,不交叉。四是框架结构严谨合理、文字简明扼要。五是相关的条款表述精确到位,任务职责规定准确,权利义务界定清楚,保障措施务实,监督检查具体,法律原则明了。我赞成这个法律草案。同时,考虑到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牵扯的面不大,与其他方面的矛盾不突出,且得到相关单位的广泛认同,我赞成刚才有的委员同志提出的,不需要进行三审、四审了,建议下次审议通过,尽快颁布实施。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我们国家维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忠于党、忠于人民的英雄的部队。因此立这部法来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这部法列入立法计划到现在已有14年时间,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内容比较丰富,政治性较强,我表示赞同。杨德清委员说,听了武警部队吴双战司令员作的说明以后,我感到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非常必要。武警部队担负着执勤、处突、反恐以及抢险救灾等繁重的任务,特别是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制定一部符合中国特色的武警部队法,为执勤的部队提供法律保障,使他们执行任务时有法可依,是十分重要的。据有关同志介绍,现在武警部队在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现在武警部队有很多的任务,像执勤、处突、反恐,很多都是由内部文件规定而不是法律赋予的。很多内部文件部队知道,老百姓并不知道。人民警察法规定了警察的任务,但是没有规定人民武装警察的任务,只在后面有一句话:“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但是具体是什么,法律上没有规定。所以武警部队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比如需要在街上盘查一个人,就缺乏法律的依据,有人就会提出质疑。武警部队现在有两句话,我听了以后很受触动。有的官兵说,没有法律保障比没有武器装备更可怕。还有的同志讲,盼法如盼水。所以我感到现在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是很有必要的。现在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起草工作已历时15年,条件具备,时机成熟。所以我建议经认真审议后,人民武装警察法能够早日出台。
查培新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国武装力量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对人民武装警察进行立法是很有必要的,我完全赞成。吕薇委员说,朱司令介绍了人民武装警察法起草的背景,使我们对这部法的制定过程有了更充分的认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在和平时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特别是许多武装警察官兵在和平时期,用生命和鲜血保护了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很大牺牲。比如抗震救灾、消防救火等,很多是武警官兵冲在前面,因此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很重要。看了法律草案条文后,感觉这个草案言简意赅。朱启委员说,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非常必要,出台这部法对人民武装警察依法行使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陈斯喜委员说,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非常必要,这部法的起草过程也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据我了解,从90年代就开始研究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前后已经有十几年了,所以这部法律草案是经过慎重研究考虑提出的。这部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对一些重要的问题作了比较好的处理。在这部法的起草过程中大家讨论比较多的问题,像武装警察和一般的民事警察之间的关系,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和公安机关的关系,以及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的权利与责任等,都处理得比较好。我对这部法没有什么修改意见,希望能够加快审议进程,尽快完成立法。马福海委员说,我国宪法法律中虽然有一些关于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原则规定,但是比较零散和笼统,缺乏完整性和可操作性。现在专门制定一部人民武装警察法,不仅可以填补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方面的立法空白,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军事法律法规体系。这部法律的出台,必将为依法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对这部法律的出台,我持赞同态度。信春鹰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是一个基础非常好的草案。这部法律从最初动议到提出草案历时十几年时间。上世纪90年代就有建议要制定这部人民武装警察法。现在的草案基础非常好,和其他法律的内容也没有什么交叉,线条清楚。现在制定这部法律是水到渠成,武警自己的职责和权利,协助其他机关履行职责的时候的责任和权利都写得非常清楚。赵可铭委员说,武警部队担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缺乏法律保障,已经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武警部队在维护国家安全、处理突发事件、反恐维稳、保卫重要目标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武警部队这些年的建设非常好,发挥的作用非常充分。制定一部好的人民武装警察法,必将对武警部队的建设和履职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前天武警总队吴双战司令员的说明讲得很清楚。法律草案写得比较成熟了,建议尽快审议通过。白克明委员说,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非常必要。在和平时期,这支部队在安全保卫、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制定得比较周全,考虑得比较细致,应该说草案有一个很好的基础。我建议,这部法律在认真审议修改后尽早通过,这样有利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办事。张少琴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的制定将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表示赞同。高祀仁委员说,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很必要,也很重要。人民武装警察法体现了国防法的要求,适应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需要,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草案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以及和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已经有了比较好的基础,建议在这次会议审议的基础上,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希望能够在下次会议上经过审议修改后进行表决,尽早实施,使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能够更加有法可依,从而提高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更好地依法完成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李祖沛委员说,武警部队承担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任,在应对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日常和特殊时期的安全保卫工作、国家重大活动和事件的警卫警戒工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确是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对保障武警部队依法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保障武警的合法权益确实很有必要,非常赞成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人民武装警察法概念非常明确,条文也非常清晰,比如九项任务、六条职责都非常清晰,权利、义务也非常明确,所以赞成尽快审议、通过。也赞成对武警部队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怀,更多的支持,建议在条文中加以体现。唐天标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法对人民武装警察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领导指挥关系、任务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既给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赋予了法律保障,也便于世界各国和人民群众了解武警,这部法律是可行的。石秀诗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我们国家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制定一部人民武装警察法对于进一步加强武警部队建设,保障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是很必要的,我赞成制定一部人民武装警察法。李传卿委员说,我认为武警部队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打击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直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有了武警部队,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安全感。所以,我认为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非常重要。整个草案写得很好,我完全赞成。马之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说,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很重要,对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越来越复杂,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的情况下,更显得尤为迫切,建议尽快颁布实施。洪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我认为人民武装警察法很重要,这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的国防动员法和人民武装警察法,是行政法中有关国防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有重大作用。人民武装警察法很重要,又是这么多年没有立的法律,立法起到了补缺的作用。唐世礼委员说,人民武装警察是我们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为了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更好地依法执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服务,建议本次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修改后尽快通过实施。
56楼 60楼 78楼 82楼 请问这是哪年的规定?
56楼 60楼 78楼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摘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1982年组建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支持下,部队建设取得了明显成绩,在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各项任务中,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武警部队担负的任务日益繁重,对部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有利于党和国家对武警部队集中统一领导和加强部队全面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地方党委、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调动、使用这支部队,有利于武警部队依法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现就调整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几个问题作如下决定。领导关系与职能分工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国务院主要负责武警部队日常任务赋予、规模和编制定额、指挥、业务建设、经费物资保障。国务院对武警部队的领导,主要通过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在执行公安任务和相关业务建设方面,武警总部接受公安部的领导和指挥,总队及其以下武警部队接受同级公安部门的领导。公安部部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地、市、州、盟公安处(局)长,分别兼任武警部队和总队、支队第一政委。中央军委主要负责武警部队的组织编制、干部管理、指挥、训练、政治工作。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的领导,主要通过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组织实施。武警部队平时执行正常勤务的兵力使用,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需要使用武警部队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按照规定权限调动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武警部队;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时,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56楼 60楼 78楼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摘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1982年组建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支持下,部队建设取得了明显成绩,在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各项任务中,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武警部队担负的任务日益繁重,对部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有利于党和国家对武警部队集中统一领导和加强部队全面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地方党委、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调动、使用这支部队,有利于武警部队依法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现就调整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几个问题作如下决定。领导关系与职能分工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国务院主要负责武警部队日常任务赋予、规模和编制定额、指挥、业务建设、经费物资保障。国务院对武警部队的领导,主要通过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在执行公安任务和相关业务建设方面,武警总部接受公安部的领导和指挥,总队及其以下武警部队接受同级公安部门的领导。公安部部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地、市、州、盟公安处(局)长,分别兼任武警部队和总队、支队第一政委。中央军委主要负责武警部队的组织编制、干部管理、指挥、训练、政治工作。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的领导,主要通过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组织实施。武警部队平时执行正常勤务的兵力使用,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需要使用武警部队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按照规定权限调动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武警部队;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时,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一、武警部队实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和分级指挥的领导体制,不是在制定《武警法》时才确定的,而是在1995年,武警总部直接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后就确定的,只不过是在《武警法》中进一步明确。二、作为中央政府的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没有成立专门管理指挥武警部队的班子和机构,中央规定武警部队的编制定额和规模、任务的赋予、指挥、业务建设、经费物资保障都是国务院主管,具体由国务院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武警部队具体的指挥和业务建设是公安部门负责的,公安部部长任武警部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任武警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都是经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和武警总部党委正式发布命令的,不是随意兼任的虚职。三、很多人没有注意一个小细节。解放军省级军区更换领导的宣布命令的大会,只有所在大军区一名领导宣布中央军委命令,只有省军区领导和机关干部出席,没有地方领导,连兼任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的省委书记都不出席。而武警总队更换主官时,除武警总部一名领导宣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总队领导和机关干部出席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管的一名领导和总队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公安厅厅长都参加大会,在主席台就坐并讲话。三、武警的经费列入公共安全经费项目内,和公检法等部门的经费属于同一项目。武警部队是谁使用谁出钱,并不是全部由中央财政支出。三、在兵力使用上,只有跨省级行政区和使用机动师才需要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四、配属给各地方各重要单位担任警卫保卫任务的武警部队是在这些单位的保卫部门统一协调下执行任务,不过人家是给额外补贴的。这一点武警部队比解放军得到的经费多。
呵呵,让网络胜利蔓延到现实生活中来!
56楼 60楼 &“中央明文规定,武警受同级公安机关指挥指挥”。你所谓的明文在哪里?
68楼 69楼 70楼 71楼 国务院领导的是中央军委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你知道国务院的国防部是干什么的么?中国的国防部代表国家从事军事外交工作,还有国防动员工作,也就是征兵和民兵预备役工作。最后再告诉你一个很不幸的消息,国防部只有一名国防部部长,其余挂国防部下设机构牌子的单位都是四总部的二级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需要以国家名义工作时,这些机构挂国防部某某办公室的牌子。所以中国的国防部部长就是一尊大神,主要干些接待外国国防部部长、总参谋长之类的访问工作和出访工作。高兴时也可以到各大军区检查民兵预备役工作。这就是国务院指导中国的国防建设的本质。当然这些事实你肯定是视而不见。
68楼 69楼 70楼 那我就告诉你啊,国务院的职能第一条,根据宪法和法律发布决定和命令。第十条领导管理国防建设事业。明白了嘛。
68楼 69楼 党指挥枪,是指党中央指挥枪,而不是国务院指挥枪。你给大家讲讲国务院的职能和地位,给大家讲讲国务院靠什么去领导中央军委。让大家看看你怎么编神话,怎样自圆其说。
68楼 你先弄明白国务院这个机构在中国政府的职能和意义吧。
国务院和军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往深一点说,国务院的领导基本不能插手军队工作。就拿第一任的周总理来说,周总理在革命战争期间和解放初期都是中央军委排名第一的军委副主席,主持中央军委日常工作,当上政务院总理后,就基本与军队切断了联系,不再担任有指挥权的军职。军委副主席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单中,位于党内职务是政治局委员的副总理之后,大约是二十名出头的政治局委员中的倒数五、六位,军委委员排在国务委员这个级别,其中国防部部长在国务委员中排前列,总参谋长和总政治部主任排名稍后。国务委员和军委委员都属于享受国家副职待遇,但不属于正式意义上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军队现役将领们的政治地位在不断下降,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军委第一副主席是政治局常委中的唯一军人常委,老资格的大军区司令员都可能有政治局委员的党内职务,现在军委副主席只有政治局委员的党内职务。还有前面说的国家副主席是国家正职,其实是错的,国家副主席这个职务只有政治局常委担任时才是国家正职,现任国家副主席是政治局委员,国家副职。就拿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来说,基本国内新闻中的排名就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排名,现任的国家副主席在这个名单排名中间,不能跟政治局常委排在一起。只能排在后面,位列于政治局委员之中。
37楼 42楼 44楼 45楼 46楼 公安部副部长有正省部职和副省部职两种,公安部部长至少有一个国务委员的职务,属于副国级国家领导人。公安部部长助理就己经是公安部党委委员,两位副部长都是穿着现役少将警服,担任了多年公安部部长助理一职,没有规定上了副部职就要脱掉少将警服,实际上任部长助理那几年他们也没有脱少将警服。公安部队的高级领导到公安部任职不叫转业,正常的公安部内部职务调整,就象他们之前的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改任武警现役局局长一职,都属于在公安部一亩三分地里的正常任命。以后公安部队的领导担任公安部副部长一职,可能会成为常态,不可能公安现役部队在公安部领导中没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56楼 1995前以前,武警总部属于公安部编制时,确实是公安厅直接指挥省武警总队,1982年组建武警部队时,都是省公安厅负责改编、组建的武警总队,包括对各级干部的任免。1995年12月,中央决定将武警总部直接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后,公安部门才不再对武警部队有直接的领导权(消防、边防、警卫部队除外)。但武警部队在执行公安任务和业务建设上还是受同级公安部门领导,这一点中央在武警部队管理体制的规定中说的很明确,而且同时规定武警部队实行的是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和分级指挥的领导体制(这一点在武警法中进一步明确)。国务院负责武警部队的编制定额和规模、任务的赋予、指挥、业务建设、经费物资保障,具体由国务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中央军委负责武警部队的组织体制、干部管理、训练和政治工作,具体由各总部负责。再有一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干部的级别都是低于地方公务员级别的,正大军区职才对应正省部级,副大军区级和正军职也就对应副省部级。副军职也就对应厅级。而且武警总队无法和解放军的省级军区比较,省级军区领导同时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常委,武警总队没有这个地位。
35楼 37楼 42楼 44楼 45楼 公安部的那些少将都是和厅级的局长之间互相调来调去,没有提拔也没有降级,只是少将的待遇要好些。部长助理只是厅级干部,如果当了委员才是副部。二位副部长任命后就不穿武警制服了,也就转职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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