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二级肢体二级残疾的标准残疾人,能参加国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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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袁敬华:读研、考公务员也该有残疾人的份儿
编辑:夏玉艳 来源:德州新闻网——德州晚报 时间: 09:50 []&[
晚报讯(记者 郑乃春)“国家和社会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更多受教育的机会。”3月5日,记者连线了正在北京参加“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县精华聋儿语训希望学校校长袁敬华。袁敬华经过调查了解到,由于全国范围内就业形势严峻,残疾人就业面临相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大的挑战,于是她将“切实保障残疾人升学、就业平等权利”的建议带上了“两会”。
袁敬华代表说,随着残疾人整体教育程度的大幅提高,一些高校残疾毕业生具备了接受研究生教育的资质和能力,也产生了“考研”深造的想法。但是,由于我国的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大门,并未向残疾人特别是盲人全面敞开,这就导致很多盲人由于缺乏相配套的支持服务而无法参加考试,而错失继续深造的机会。
袁敬华告诉记者,由于缺乏盲文试卷等配套支持服务,我国尚无盲人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如何解决听障者无法完成各级各类考试中听力考试的相关规定。应当看到,如果有效加强给予残疾人的支持服务,从准入制度入手开放研究生教育,残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将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此项举措将从“制度改革”及“实际产出”两个方面促进我省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就业形势严峻,残疾人就业面临相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大的挑战。欲解决好残疾人就业问题,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应在接纳残疾人方面起到表率作用。”袁敬华说,目前我国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都缺乏为残疾考生提供支持服务的细则,因此即使符合选拔标准的残疾人也被拒之门外。另外,各级政府及各级事业单位体检标准中也常规性地将“身体健康”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选拔标准之一,并未考虑残疾人群体的利益。
袁敬华建议,允许残疾人(如盲人)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各级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及各类执业资格考试等各类升学、认证考试,并切实为重度残疾考生提供相配套的支持服务,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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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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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教考试〔2015〕2号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该《规定》共19条,由负责解释,自2015年起在高考中施行。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通知
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教考试〔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现将《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
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管理规定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的,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根据《》、《》、《》和《》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遵循高考基本原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升和完善合理便利的种类及技术水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本辖区残疾人参加高考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需要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考生)参加高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有关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的考务管理工作,除依本规定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招生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一)提供现行盲文试卷。
(二)提供大字号试卷。
(三)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四)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五)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 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六)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
(七)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八)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九)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台灯、光学放大镜、盲杖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十)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十一)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十二)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外语科目延长的考试时间中包含听力考试每道试题播放间隔适当延长的时间。
(十三)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第六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将残疾人报考办法、途径、针对残疾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纳入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应包括:
(一)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并组织由有关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 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形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告知书》送达残疾考生,由残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告知书》内容应包含残疾考生申请基本情况、考试机构决定的详细内容以及决定的理由与依据、救济途径等。
第八条 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按《告知书》规定的受理时限,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意见应按相关程序及时送达残疾考生。
第九条 听力残疾考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可以翻看试卷,但不得答题。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
第十条 涉及制作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等特殊制卷的,原则上由负责制卷的招生考试机构联合当地残联,提前协调特殊教育学校(院)、盲文出版社等机构,选聘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且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高考的盲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入闱制卷工作。
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指定专职的盲文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负责试卷的翻译、校对和制卷工作。盲文试卷制作过程应始终实行双岗或多岗监督。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的包装应有明显区别于其他试卷的标识。
第十一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将已确定为其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情况提前通知有关考点。考点及其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专项技能培训工作,并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合理便利组织实施考试,考试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所有获得合理便利服务的残疾考生每科目考试开始时间与最早交卷离场时间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组织专门的学科评卷小组,对无法扫描成电子格式实施网上评卷的残疾考生答卷进行单独评阅,评卷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高考评卷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盲文试卷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组织具有盲文翻译经验、水平较高且熟悉学科内容的专业人员(每科目不少于2人),将盲文答卷翻译成明眼文答卷,在互相校验确认翻译无误后,交由各科评卷组进行单独评阅。盲文答卷的翻译工作应在评卷场所完成,并按照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在已有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制定具有适用于残疾考生特点的专项预案,并对相关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五条 在组织残疾人参加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制订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起在高考中施行。
第十八条 残疾人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合理便利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附件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附件1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操作要点
一、对确定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前告知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措施、有关考务规定、考试规则,可以携带的辅助文具、设备等。
二、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可以优先进出考点、考场。考点应按1人/生的标准配备引导辅助人员,负责将有需要的残疾考生从考点警戒线引导至考场门口,协助其接受考场监考人员的证件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检查通过后,由考场监考人员引导残疾考生到相应的座位上准备考试。考试结束后,引导辅助人员负责将残疾考生从考场门口引导至考点警戒线并交给残疾考生监护人。
考试过程中,引导辅助人员可对行动不便残疾考生提出的合理行动要求进行必要的辅助。
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肢体残疾程度达到一级、二级的残疾考生可以乘车进入考点。送残疾考生的车辆,在残疾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驶离考点;待考试结束后再进入考点接残疾考生。
三、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肢体残疾考生可自己携带符合其生理特点的特殊桌椅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应按照与考生协商确定的时间进行布置,并对残疾考生所携带的特殊桌椅做必要的检查。
四、有考生使用盲文试卷的考场,应准备充足的盲文纸和白纸。
考场配备的2名监考员中,应至少有1名具有较高的盲文水平。该名监考员除履行相关的考务操作要求外,还要负责回答考生提出的关于盲文试卷印制不清的问题。回答时,只能告诉考生盲文点位(包括位置、点数等)情况,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
五、有使用大字号试卷考生的考场,应配备残疾考生所需照明台灯的电源接线板或插座等辅助设备。
六、有听力、言语残疾考生参加考试的,有条件的考点,应配备持有中级(含)以上资格证书的手语翻译人员,负责协助残疾考生解决在违禁物品检查、入场、考试和交卷离场过程中可能和监考人员间的言语交流障碍问题。但手语翻译人员仅限于将监考员的指令情况告知残疾考生,对试题内容不能作任何解释,也不得帮助残疾考生进行作答。
不具配备手语翻译人员的考点,考点和考场内应准备用于提醒残疾考生各项注意事项的文字指示标识,监考员按照组考程序工作要求,按时、准确向残疾考生进行提示。如确有必要,监考员可以通过交流板用笔谈的方式与残疾考生交流,笔谈文字记录待考试结束后随考场记录单一并上交。
七、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体干及双侧上肢机能障碍的残疾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书写方式,用符合考试规定的笔答题。
八、在包装、运送、保管盲文试卷、答卷的过程中,要采取措施,防止盲文试卷、答卷受其他物品挤压,盲点受损。[1]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附件2
残疾人报考XX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样表)
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考生残疾人证件号码
申请的合理便利
请在对应的方框勾选(可多选)
1.□ 使用盲文试卷 □ 使用大字号试卷 □ 使用普通试卷
2.□ 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3.□ 携带盲文笔 □ 携带盲文手写板 □ 携带盲文打字机
□ 携带照明台灯 □ 携带光学放大镜 □ 携带盲杖
□ 携带盲文作图工具 □携带橡胶垫
4.□ 佩戴助听器 □ 佩戴人工耳蜗
5.□ 使用轮椅 □ 携带拐杖 □ 携带特殊桌椅
6.□ 延长考试时间
7.□ 需要引导辅助
8.□ 需要手语翻译
9.□ 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如有其他便利申请,请在此栏内填写
            申请人/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签字:
(法定监护人签字的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监护人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
日 期: 年 月 日[1]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附件3
省(区、市)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结果告知书(样表)
(文件编号: )
(考生姓名):
你的“报考XX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及要求的相关证件收悉。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你的残疾情况,经专家组评估,同意为你在参加XX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提供 、 、 等,共 项合理便利。你的其他申请项无法提供,理由是: 。
如对本告知书的内容存在异议,请在 个工作日内,持本告知书及相关材料向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提出复议。
请你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告知书指定的位置予以签收确认。本告知书一式三份。考生、考生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执一份。
(法定监护人签字的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监护人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省(区、市)教育考试院(招办、中心、局)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1]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相关报道
日,教育部网站发布信息,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暂行)》”),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遵循高考基本原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做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而专门制定的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暂行)》指出,从2015年高考开始,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需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对符合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残疾人考生提供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管理规定(暂行)》还要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将残疾人报考办法、途径、针对残疾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纳入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需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引用日期]
.人民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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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残疾人公务员也是国家形象
来源:  16:33:41 【】 
我国公务员录用残疾人的实际情况表明,公务员录取中消除残疾歧视,首先要从政府形象部门开始,要把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替代办法变成刚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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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秋,笔者参加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与美国驻成都领事馆文化参赞John Louton先生的座谈会。当进入会议室的文化参赞John Louton被介绍给与会者后,笔者当时有点纳闷:怎么作为美国领事馆的文化参赞John Louton还是一个不能走路的残疾人呢?难道美国没有其他更合适的人来担任这个代表国家形象的职位?随着座谈会上看到John Louton侃侃自如的交流,笔者也开始消除了原来大脑中以为跛脚的人不适合任此工作的偏见。
  后来,笔者发现袁南生外交官也有同样的感慨。他写到,在他踏上印度国土后遇见的第一件事就给他留下深刻印象:一位双腿瘸拐的礼宾官负责迎接他。这位残疾人是根据印度当地关于残疾人口报考公务员的强制性比例规定,考上的外事公务员。事实上,印度的被称为世界上难度最大的考试,历时超过1年,录取率常常不足千分之二。在第二次笔试阶段,要在1个月内完成9场共计27小时的超级笔试。在这样高度竞争性的全国性考试中,法律明文规定录取残疾人的最低比例,保障了纸面上的法律可以不折不扣地得到实现。
  2010年,笔者在湖南省访谈中了解到,该省某市一残疾人报考省级机关工作人员笔试面试成绩都特别突出,但录取单位还是找种种理由不想录取。上海每年招录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2000多人。2004年至2006年招录的残疾人公务员数量总共7个,且实际录用单位仅限于各级残联,以2006年最多录用4位残疾人计,残疾人录用比例也仅为0.2%,远低于该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要求的1.6%的标准。据某公益机构的调查显示,在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残疾人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信息的只有3个地方,即上海市、武汉市、昆明市,均远远未达到1.5%的比例。中国也有录取残疾人最低不低于1.5%的法律规定,但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用人单位,显然没有把法律当回事。
  我国公务员录用残疾人的实际情况表明,公务员录取中消除残疾歧视,首先要从政府形象部门开始,带头执行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规定,在全国录取公务员人数的总数中达到当年录取比例的1.5%,这既是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的实际需要,也是提高国家软实力、影响力的最好体现。如果中国的政府官员中有适当的残疾人、中国残疾人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都是残疾人(80%以上),公务员中残疾人的比例达到法律规定的1.5%,中国残疾人事业对世界各国就会更有影响力,中国文化竞争力也实实在在地得到展现。
  其次,要看到现行法律制度仍然难称完善。公务员法没有明文设定录取残疾人的基本比例,也没有规定残疾人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就业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对招纳残疾公务员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现象缺乏制裁机制。国家机关录用残疾公务员的比例,公务员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设定了不低于1.5%的底线,被许多国家机关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法予以规避。因缴纳的费用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事实上等于国家花钱鼓励这些机关不录取残疾人或者少录取残疾人。
  再次,要把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替代办法变成刚性措施。法律规定录取残疾人最低比例的目的是要惩罚任何不录取残疾人的违法行为,凡是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予以制裁。面对绝大多数国家机关和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宁可交残保金也不招用残疾人”的现状,防止这些机关即便录用残疾人的比例未达底线而需上缴残保金,也无非是“左手取钱,右手领钱”毫不心疼的继续生长。只有以录取最低比例的刚性要求,才可以增长国家机关缺乏招纳残疾公务员的原动力,并增加拒不招录残疾人的问责机制。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扭转残疾人在公务员招录中的被动局面,迫切需要出台更为强有力的按比例招录残疾人的制度规范,推动相应的信息公开及披露制度,落实相关部门人事组织相关领导的责任,健全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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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教研室主任,语言及应用语言学硕士。曾参加05年申论考试的阅卷工作
公务员考试资深数学培训专家。率先提出数字推理"五大题型";首创数学运算"七大模块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教研室主任。资深公务员考试录用培训专家,公务员考前培训辅导教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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