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规定的教师教职工男的晚婚年龄龄是多少

丹江口市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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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1&&&&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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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教〔2014〕36号
关于印发《丹江口市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
现将《丹江口市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2014年11月18日
丹江口市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职工队伍管理,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教师队伍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在编教职工的管理。(新录用教师的管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日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权限
第三条& 全市教职工队伍管理实行市教育局和学校分工负责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教育局依法履行教师的招聘录用、编制管理、调配与交流、考核奖惩、教师待遇、退职退休、人事档案管理等管理职能。
第五条& 中小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自主管理本校教师队伍。
第三章& 录用与聘任
第六条& 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由于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增加教师或自然减员需补充教师,由市教育局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聘用代课人员或雇请工勤人员。
第八条& 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行教师分类聘用、分类管理和分类考评,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逐步建立健全教师转岗机制和退出机制。
第九条& 实行岗位聘用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中小学、幼儿园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中小学、幼儿园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内容。聘用合同期满前,要对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第四章&& 调配与交流
第十条& 教职工的调配和交流由市教育局办理,其中,乡镇内教职工调配和交流由中心学校办理。
第十一条& 新招录教师必须在任职单位服务满五年以上方可提出调动申请。
第十二条& 市内教职工调配应在编制数内进行。教师的调配和交流要有利于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有利于优化教师结构,有利于教育的均衡发展。引导和鼓励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合理流动。
市内教职工调配原则上每年暑期办理。其程序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调动申请表,由所在学校(乡镇由中心学校)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交市教育局。申请调动人员只能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不得个人向用人单位申请。
第十三条& 市内教职工调配由市教育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申请调入城区学校任教的教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在农村学校任教必须满5年以上;(2)调入者必须符合接受学校的学科和学历要求;(3)夫妻分居(一方在城区)三年以上,并符合(1)、(2)条规定者;(4)家庭有特殊困难,如独生子女需赡养老人,并符合(1)、(2)两条规定者;(5)夫妻双方同在一地工作,原则上不予调动,确因工作需要,一方调动了,另一方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调动。同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进行考核(主要是考察工作业绩、师德师风等),考核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且本人三年内不得再次要求调动。凡经组织批准调动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育局办理调动手续,逾期不到岗者从次月起停发工资,三个月满仍不到岗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教职工调动后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调动申请。
第十四条& 教师申请改行或调出市外,要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调动的,经市教育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从非教育部门或市外调入我市教育系统的,应根据学历、专业等要求,由市教育局党组集体研究后报市编委会审批。调入人员持市编委下达的编制计划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六条& 教职工调配要同学校(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允许教师在一定范围内(即教育主管部门人事调配权限范围之内)合理流动。各类学校要在规定的编制内对教师实行聘任制,公开考核,竞争上岗,坚决辞退不能履行教师职责的教师和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优化教师队伍。对学校的富余人员,采用“优胜劣汰”的教师任用机制进行分流,分流出的富余人员由市教育局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禁止教职工停薪留职。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借用中小学教师。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借用的,须经市领导批准同意,借用时间为6个月。借用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教龄,未经批准又未回原单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其工资。
第十八条& 教职工辞职必须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章& 行为纪律
第十九条& 教职工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第二十条& 教职工的病假、事假实行请销假制度。教职工所请事假、病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教职工以弄虚作假办理病事假手续的,查实后按旷工论处。
(一)事假
事假7天以内由学校审批,7天以上由学校、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工作年限不到5年的,一年内事假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一年内事假不得超过15天。
事假在规定假期期限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要扣发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10%、70%基础绩效工资部分,下同),扣发办法按月基本工资除以22天的标准予以扣发(扣发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超假天数)。每年12月份统计执行。累计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除扣发基本工资外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超过2个月的,扣发基本工资和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且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定等次;累计超过3个月的,扣发基本工资和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且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定等次,不计算教龄。
(二)病假
教职工患病需休病假的,须持医疗单位《病情证明》和本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休假。1个月以内(30天)15天以假15天以上30天1个月以上的对出具的市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和个人申请、领导签署的意见均要有明确休病假的起止年、月、日时间。
在2个月以内的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本人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双晚婚双双享受。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教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亡故的,丧假3天。另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女教职工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教职工婚、丧、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在规定假期内享受在岗教职工同等待遇,超过规定假期的按病事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不履行请销假手续随意离岗,或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续假手续的,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单位)书面上报市教育局予以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度考核和教师绩效学期考核制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和教师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当年考核为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当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均可从次年一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不能增加薪级工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低聘或解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 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教学成绩显著或有其他特殊贡献者应予奖励。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表彰一批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并组织评选上报国家、省、市级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教师待遇
第二十八条& 逐步提高教职工待遇,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学校要根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有关规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进行分配。绩效工资分配要依据各类人员的考核结果,合理拉开差距,向一线教师倾斜、向班主任倾斜。
第三十条& 为了体现对乡镇学校特别是乡镇艰苦学校的政策倾斜,稳定乡镇教师队伍,鼓励和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乡镇中小学任教,在实施绩效工资时,建立农村教师津贴制度;在岗位设置、评先表模等方面向乡镇特别是边远乡镇学校教师倾斜。
第八章 退休退职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达到法定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男工人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必须按政策规定坚持到龄即退、到月即办的原则,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休人员退休费的计发按鄂人〔2006〕19号、鄂人薪函〔2007〕18号、鄂人社函〔2009〕7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参加了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并在工资套改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4年的按89%计发,满33年的按88%计发,满32年的按87%计发,满31年的按86%计发,满30年的按85%计发;满28年的按84%计发,满26年的按83%计发,满24年的按82%计发,满22年的按81%计发,满2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退休人员按70%计发。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工资标准按鄂人〔2007〕29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提高退休费比例5%。
第三十三条 退职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第三十四条 按政策落实离退休教师的待遇,使其生活有依靠,医疗有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因疾病或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申请提前退休的教师,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原《丹江口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丹教〔2002〕35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程序的通知》(丹教〔2003〕29号)废止。今后国家、省、市若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 &&&&&&&&2014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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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素质全面的教职工队伍,更好地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全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县教育系统教职工队伍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教育系统教职工由教育局统一管理,具体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教职工编制、招录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流动调配、考核奖惩、工资发放和离退病休等管理职能。
第三条& 乡镇教育辅导员和各学校校长是本地本单位教职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四条& 全县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坚持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到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五条& 坚持编制标准,合理定编、定岗、定员、定责、定工作量。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依据鄂政办发[号文件规定确定,偏远山区小学和教学点可适当放宽编制比例,按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必须设置初小和教学点的地方,原则上按每班(含复式教学班)配备一名教职工的规定执行。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六条& 规范岗位设置,逐步实行岗位管理。各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合理设置岗位,建立学校内部编制管理和岗位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做到编制、岗位与人相统一。超编学校的富余人员要逐步分流,补充到缺编学校。原则上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或多出少进,满编单位出一进一,不得超编用人。确因工作需要补充紧缺学科教师的必须向教育局书面上报用人计划,经教育局研究同意后,按照教育局统一规定程序进行补充,严禁无计划用人。
第七条& 各学校要根据学校实际以及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要求,逐步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度。
第三章& 流动调配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流动调配坚持“有利于队伍结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和服务、有利于充实薄弱学校和学科”的原则,严格控制农村向城区流动、缺编单位向超编单位流动、低学段向高学段流动。教职工调配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平时不得调配,保证队伍稳定。
第九条& 规范教职工调配程序和要求
1、教职工在乡镇内学校之间的流动,由教育总支决定并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乡镇之间教职工流动,由本人书面申请、双方所在乡镇教育总支同意并报局领导批准;农村学校教职工调入县直学校,经本人书面申请、接放双方单位同意、由教育局人事股牵头与接收单位共同考核提出调配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其他乡镇教职工向温泉镇所辖学校流动,按农村学校教职工调入县直学校办法执行。
2、经研究批准同意调动的教职工,必须持有县教育局人事股签发的正式书面通知,在原单位办理工作关系、工资关系、党团关系、户籍迁转和借还等手续后,按规定时间到调入单位报到,否则调入单位不得接收安排工作和发放工资。
3、教职工调出本县或调出教育系统,由本人书面申请、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教育局研究同意并报县人事编制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出手续。
4、教职工借调。属于教育系统内部确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借调的教职工,按规定办理人事借调手续。被借调人员和所在单位要服从县教育局的决定,给予积极地支持配合,被借调人员的财政工资由原单位发给,其它福利待遇由借用单位发给。教职工原则上不准借调到县内教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县外,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借调学校教职工,须经过协商并征得教育局同意后,方能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协商的意见执行。
第十条& 逐步实行教职工交流制度。要打破在教职工使用上的单位所有制,促进中小学教职工校际间的交流。鼓励县直学校教师到农村缺编学校、乡镇集镇学校教师到偏远缺编学校支教。在教师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方面对支教教师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原则上县直学校教师没有农村学校任教或支教经历的不评定高一级教师职称。县直学校不能胜任本学段教学的人员,如学校不能安排到校内其它岗位,则由教育局统一调配到农村缺编学校或低学段任教。农村学校不能胜任本学段教学的人员,由教育总支依照上述原则在乡镇内统一调配。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件》的规定,公办教师经所在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可到县内民办学校任教,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停发其工资,在年度考核、调资晋级、职称评聘等享受在职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第四章& 招录聘用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系统新补充教职工一律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招考录用制度、聘用合同管理制度和人事代理制度。
第十三条& 规范招聘工作程序。教育局根据教职工队伍现状和需求状况拟定教师招聘计划,在报经县政府及人事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新录用的教师原则上必须到农村学校任教,工作未满六年不得提出调动申请。并且一律由用人单位和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3年,经教育局审批后,由县人事编制部门负责办理聘用手续,严格按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校不得随意招聘用人,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由各用人学校负责落实好聘用人员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行为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第十六条& 教职工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法制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
第十七条& 教师不准向学生及家长索要礼品、礼金;不准利用学生或家长的便利为自己办私事;不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私自要求学生征订、授意学生到指定的商店购买教辅读物、学习资料和其它商品;不准抹牌赌博;不准组织和参与有偿补课、有偿家教;不准向学生乱收费、乱摊派;不准旷工和迟到早退;不准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不准参与买卖招生等。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教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创新师德师风教育方法。根据《英山县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细则》要求,每学期要对教职工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量化考评,其考评结果与奖惩挂钩并记入教职工师德档案。
第十九条& 教育局和学校设立并向社会公开师德师风监督电话,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教职工师德师风问题。
第二十条 &教师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师必须做好备课、上课、辅导、作业布置与批改、学生学业考试和成绩评定、实验操作等教学常规工作;认真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总结;积极主动承担因工作需要所布置的代课、监考以及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主动参加校本教研和课题研究,注重教学反思,努力打造高效课堂,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教研活动。省市级名师、特级教师每学期至少要讲一堂示范课、作一场学术报告、在市级以上报刊或杂志上发表一篇教科研论文、结对培养一名青年教师、积极参与一个课题的研究。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每学期至少讲一堂公开课,在同级或以上报刊、学术活动上发表或交流一篇教科研论文。定期对名师、骨干教师进行考评,其结果与名师、骨干教师待遇挂钩。
第二十四条 &各类学校年龄在50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至少要承担一个班级一个学科的教学工作。28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校长必须带课;28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校长,经教育局批准可以不带课。乡镇教育辅导员、学校校长每学期听课、评课不得少于40节。
第二十五条& 乡镇教育总支要定期与不定期对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常规工作进行视导检查。学校应建立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并根据县教育局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每学期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状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量化考评,其考评结果要及时通报,与当年评先评优、年度考核、职务评聘、奖励性绩效工资评定挂钩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不得违规越级上访、不得利用网络造谣滋事、人身攻击、诬告陷害。教职工的合理诉求,应先向学校、乡镇教育总支反映;学校或乡镇教育总支不能解决的,按组织程序向教育局反映。
第六章& 病假事假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要爱岗敬业,自觉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教职工考勤制度,并严格予以落实。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履行正式请假手续,并按下列权限审批。一周以内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一周以上两个月以内,县直学校由校长批准,乡镇中小学由乡镇教育辅导员批准;两个月以上由所在乡镇或学校书面报教育局批准;否则视同旷工对待。请假人员的工作由各学校妥善安排。
第三十条& 教职工患病需要住院治疗,在办理请假手续时应持有县级或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所在单位严格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坚持杜绝“无病呻吟、小病大养”的不良行为。病假时间采取“累计”的办法计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的标准执行。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标准执行。
4、教职工身患严重疾病(癌症及其它不治之症、重度精神病患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病假期间其他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请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0天(每学期不超过5天,其中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不得超过3天),教职工请事假时间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三十二条& 女教职工在生育和流产时可请产假。女教职工请产假必须持准生证办理正式书面请假手续。女教职工的产假期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1、正常生育给予基本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产假,在基本产假外增加30天;
3、分娩难产的,在基本产假外增加15天;
4、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可给予不少于7天的产假。
女教职工所休产假,包括产假期间的寒暑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女教职工休产假,不影响其工资和政策性福利待遇,不影响晋级、评职、评先等。
第三十三条& 其它请假。
1、婚假。假期7天,晚婚可增加到15天。
2、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只安排在寒暑假。家住英山县以外的,可享受以下相应待遇:夫妻一方不在英山工作的,每年可按汽车或轮船普通舱位或火车硬座票价报销往返车票一次;夫妻均在英山工作的,可按上述票价标准每两年报销回乡探望父母往返车票一次。
3、丧假。父母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假3―7天。
第三十四条& 请假期满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50%;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不足15天的停发半年的绩效工资;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15天不足30天的停发全年的绩效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经教育无效,按照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
第三十五条& 各学校可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病事假管理办法。
第七章& 职务评聘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坚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严格实行条件公开、指标公开、破格选拔公开、评审程序结果公开,并逐步实行岗位总量控制和岗位结构比例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必须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第三十八条 &按照“统筹安排、重点倾斜”的原则,教育局在每次职称评定时岗位指标按规定要求直接分配到基层单位,并适当向农村学校优秀教师倾斜、向城区学校到农村学校支教的教师倾斜、向任教年限长且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向教育教学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
第三十九条& 积极探索评聘分离的有效途径,逐步推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的试点工作。
第四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职称评审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第八章& 继续教育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积极通过在职研修和校本培训等形式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学历层次。
第四十二条& 各学校每周要组织一次教职工政治学习或业务培训。规模较大的学校,以年级或处室为单位组织,规模较小的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四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报考脱产研究生的教师,需经学校、教育总支同意,报教育局批准。原则上参加脱产研究生学习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工作表现良好,教龄三年以上;
2、必须报考教育类专业;
3、脱产进修之前必须与教育局和学校签订协议。
教师参加脱产研究生学习期间学习费用自理,享受基本工资待遇,不享受绩效工资待遇。
第四十四条& 获“名师”、“特级教师”、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和通过脱产学习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教师,自荣誉称号获得之日或研究生学历获得之日起,必须在本县内服务年限满5年。
第四十五条& 加强名师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各学校要为名师、特级教师和骨干教师创造必要的学习和工作条件,建立健全有利于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的奖励机制。
第四十六条& 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在一周期(五年)内,每位教师必须修满规定的240学时40学分(其中集中培训必须达到120学时20学分)。
第九章& 考核奖惩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学校要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教职工考核管理体系和实施细则。考核工作由各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考核分为专业技术工作考核和职业道德考核两个方面。教职工的考核结果要在校内公示并报教育局备案,作为教职工评优、评职、晋级、聘任以及绩效工资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奖励制度。鼓励教职工争先创优,大力表彰在德能勤绩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教职工。
(一)县教育局每两年表彰一批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1、上述奖项均以乡镇教育总支和县直学校为评选单位。
2、各奖项指标比例:①师德标兵:按在岗教师总人数1%的比例评选;②优秀教师:按在岗教师总人数2%的比例评选;③优秀班主任:按在岗班主任总人数5%的比例评选;④优秀工作者:按在岗教职工总人数1%的比例评选。
3、上述奖项由教育局制定评选条件、分配奖励名额,评选由各学校组织。各教育总支和各学校也应建立相应的教职工奖励机制,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
(二)经考核,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当年评优评先、年度考核、职务评聘、绩效工资评定时可予一定的倾斜:
1、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的;
2、在学校各项工作检查中受到县教育局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表扬的;
3、在“四优”评选和教育教学活动中成绩突出,获县级以上奖励的。
第五十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问责制度,以警示全体教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法令、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一)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经查实,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撤消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受到劳动教养的;
3、未经批准擅离教育岗位超过半年以上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教师,自撤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经查实,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违法犯罪受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教职工不得停薪留职,不得私自请人代课。根据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要求,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停发工资,并由所在单位书面通知其回单位上班,超过规定时限仍不回单位上班者,经教育无效,由学校报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或予以辞退。禁止乡镇、学校以创收盈利为目的私自放出教职工外出打工,对私自允许或隐瞒不报的,教育局将对校长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未办续假手续,超过规定假期不上岗的;
2、未办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的;
3、假借脱产研修学习,实则外出从事其他工作的;
4、外出打工的。
(四)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或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常规教学工作敷衍塞责,受到学校及以上组织通报批评的;
2、全年旷工或请假逾期不归时间连续超过十天不足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不足三十天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活动或参训期间违反有关纪律的;
4、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有关文件精神,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学校报教育局予以除名或辞退。
(六)对违纪和因体罚学生、有偿家教、私自推销教辅资料及用品、向学生乱收费等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查处的教师,在处分期或一年内,实行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第五十一条& 教师在继续教育一个周期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能取得《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必须待岗补修完规定的学时学分后,方能补发《继续教育结业证书》,未取得《继续教育结业证书》,不能参加当年的评职评先。
第五十二条& 教师未达到国家规定所在学段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不得在相应学段学校任教,不得评聘相应学段专业技术职务。名师、特级教师和骨干教师在继续教育一个周期内未完成本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全部任务,学校不能给予相应的特殊待遇,教育局将取消或建议上级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章& 待遇与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要以人为本,关心和尊重教职工,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职工退休制度。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各单位必须于当月内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未达到退休年限的教职工,未经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同意其提前退休或内退。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职工工资待遇的各项政策,及时办理教职工工资晋升审批手续,健全教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保障机制,不得拖欠、克扣教职工工资,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创新机制,加大集体教研的力度,充分整合教育教学资源,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切实减轻教师负担,保证教师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和改善适应教职工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向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教职工工作,有条件的学校每年可对教职工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特点,对教师进行必要的社会生活指导和心理健康辅导。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切实保障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公办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中的非在编职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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