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1年工伤2014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是按2011年算还是按2014年算!求

工伤后工厂有没有权利和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_百度知道
工伤后工厂有没有权利和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只是按违法解除处理,不属于不得解除的情况。工伤后是否造成伤残了,按照伤残等级公司有不同的权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终结,劳动能力鉴定不够级的,解除合同条件与普通劳动者无异; 二、劳动能力鉴定7——10级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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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解除的话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索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级伤残不允许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5—6级伤残可以在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0级伤残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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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4年7级工伤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加点年休假怎么补偿_百度知道
2014年7级工伤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加点年休假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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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工伤有总共四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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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一共问了两个问题,现我一一作答。第一,关于7级工伤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7级工伤首先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关于加班加点年休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如果你存在加班加点和未休年休假的实际情况,那么应当依法享受相应补贴,加班加点工资按加班费计算,带薪年休假按工资的3倍计算。如果我的回答您满意,请采纳,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追问,谢谢。
我本人每月平均工资是8500左右!我在公司工作6年!伤残7级!能赔偿多少钱
你好,这个法律条文中所说的本人工资不是你的实际工资,是缴费工资,就是企业给你交养老保险的时候报的工资。就是说,企业有可能为了降低成本,按最低工资给你交养老保险,那么你的缴费工资有可能是一千多元。所以,要计算你的赔偿金,要看你的缴费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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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经济补偿金 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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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了用人单位在与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适用人群用人单位与个人别&&&&称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的;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①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2]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经济补偿金是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对其性质,学界有三种学说——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
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第一,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收受主体的恒定性及资金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方向的流动等方面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单方性。
第二,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并不是依据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适用的。其在主体的适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强制性,只要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就存在潜在的可能性。
第三,经济补偿金给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附随义务而非。有学者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性质定位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显属不当。法律义务是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则而必为或不为的带有应当性的行为,法律责任则是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权时附加设定的一种法律义务,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预期损失的补偿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人事、规章制度等方面管理的同时,有权在约定的内获得确定数额的工资及福利。若届满前,劳动关系终止会使劳动者失去工作和基于此产生的预期,对于并无主观过错的劳动者来说,是利益的受损。通过补偿金的给付可减少劳动者的损失,使劳动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间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在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经济补偿金就相当于原有工作待遇支付的一部分,起到接续生计的作用。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的补偿,即贡献补偿说。这种学说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为用人单位已做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劳动部颁发的文件采用的就是这种学说。” 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条件适用的规定,上述理解是不合理的。若贡献补偿说观点成立,那么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就应该是“普惠”的,即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存在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都对用人单位的积累做出了贡献,获得贡献积累的补偿机会就应是均等的,经济补偿金的适用也就只符合一项条件即可——存在劳动关系。可是依照现行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却与劳动合同正常终止下的劳动者无涉,这是否不尽公平、合理呢?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供求现状、劳动者自身素质、企业经营状况及文化等因素确定的,是双方博弈后,在自主意思支配下进行“等价交换”的产物。若采纳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予“普惠待遇”的贡献补偿说,将导致调整的倾向性偏差过大,不仅不能达到实现实质公平的目的,而且会变得矫枉过正——使用人单位的负担过重,不利于用人单位积累资金、发展壮大,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综合来看,将“经济补偿金定位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补偿”的观点是不足取的。
非社会保障制度
经济补偿金制度不是的组成部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第12条有关“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给付的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资产,而不包括、劳动者出资的部分。同时,依《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关于“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并行不悖,并区别于包括在内的整个。
非违约金规定
对于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这“两金”,其实仅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一种附随性义务这一点,就可将经济补偿金与作为劳动合同形式之一的违约金区别开来。违约金应当是双向责任约定,但由于劳动双方的力量失衡,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手中“讨价还价”的筹码并不多。这时指望用人单位加重己方责任的可能性并不大,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也就变成约束劳动者的条款,这就与作为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经济补偿金形成一种对比,且二者几乎没有交集。现行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不置可否,这一立法态度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而且使问题趋于严重。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承担不当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责任的承担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该规定违约金约定仅限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以及竞业限制条款时适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取得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最高只能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依据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无须缴纳税费。
这其实是理解错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只要在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内,计算是2.9倍也不受十二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拿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超过的部分就有可能在当地上年三倍数额以上,这部分还是要纳税。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劳动合同终止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小冯现就职于某公司,劳动合同将在一个月后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提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后果如何?
高创人力建议: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从劳动合同实施日至劳动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小冯前12个月的与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公司提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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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江苏省规定的标准: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20周岁以下
4连云港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3.49岁(网上查的,最好向连云港劳动部门核实一下)2011年连云港市职工平均工资38817元,月平均为3234.75元江苏省的标准于年龄有关,按照你的周岁用下面的公式计算就可以了。
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34.75X(73.49-你的年龄)X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34.75X你年龄所在的年龄组对应的月数(举例说,假设你26岁:20-30周岁对应的是20个月,那么,就是)。
我不是连云港市的,是灌南县的。这两者的职工平均工资一样吗?
灌南县如果属于连云港市管辖,就用连云港的数据计算。
提问者评价
原来是这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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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周岁以下
24   20-30周岁
20   30-40周岁
16   40-50周岁
12   50-55周岁
8   55-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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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当地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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