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企业的特征.军队律师的独有特征?

律师定义及其性质
  律师(英:lawyer,solicitor,attorney)律师,不同于古代的、。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执业律师证
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诉讼业务在律师业务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就&律师&的本质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上述四项本质属性(或说本质特征),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项,皆不能成为&律师&。   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
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  现在可以明确地回答: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或简称&法律服务工作者&。   从概念的种属关系而言,现在也可以得出结论:&律师&这一概念的&属&概念是&法律工作者&,其&种&概念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这一概念同&属&的其他&种&概念有:法律审判工作者、法律检控工作者、政府法制工作者、法律理论工作者等等。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与法官、检察官等其他法律工作者之间的&种差&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执业证书;且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  根据上述,我们找出了&律师&这一概念的本质属性、性质(特质)、种概念、属概念以及种差,就可以给&律师&定义了。   其一,用概括全部本质属性的方法定义,即:律师,是指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具有法律知识,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工作者。   这里需要说明,上述定义中的&同等学历&包括: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其他自学成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是否具有同等学历,除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之外,可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予以确认。这样,对于放宽参考资格,不拘一格发现人才有积极意义。   其二,严格按照&属+种差&的公式定义,即:律师,是指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工作者。   或者说:律师,是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领取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工作者。   这里需要说明:1、关于&执业证书&,仅是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一种凭证或证明文件,在定义中不加此语,可避免意思重复,如果要强调,突出一下&执业证书&,加上此语,也无不可。但不能加&律师执业证书&,否则会造成同义反复(&律师&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循环(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律师)和语词重复(律师是取得律师 )。2、关于是否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问题,个人认为,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比之于省级或省级以下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无论对于律师执业的全国统一性,严肃性或律师地位的提高以及与国家司法考试的一致性,都有积极意义。至于使用&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或&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之措词,皆无不可。并无实质的差别。   上述两种定义较为科学、合理,前者全面涵盖了律师的本质属性,且包涵了成为执业律师的主要程序;后者严格按照&属+种差&的公式定义,较为简洁,明了。两种定义各有所长,可供参考。   关于现行《律师法》定义:&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见《律师法》第二条)。此定义有两个缺陷:第一,律师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有同义反复、循环、语词重复的缺陷;第二,&执业人员&不是律师的属概念。因为&执业人员&包含了法律、会计、医药、工农商等若干职业的执业人员。在法律职业中又涵盖了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律师等若干法律职业的执业人员。所以,&执业人员&不是律师(法律服务人员)的属概念,且不能反映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或&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一特性。   另有一种意见,将《律师法》上的&律师&定义修改为:&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见《律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此种意见,只是把现行《律师法》之&律师&定义的最后四字,即&执业人员&修改为&专业人员&。由于&专业人员&下面可分若干专业,如:法律专业、会计专业、医药专业、农业专业、工矿专业 等等,故&专业人员&只能是&法律专业人员&的&属&概念,而非&法律专业人员&下面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属概念,且&专业人员&和&执业人员&的替换,并无实质上的意义。故此定义与现行律师法上的定义存在同样的缺陷。
律师职业的特征
  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是。  具备必须的法律专业知识。  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能。  受国家保护和管理。律师是经过国家考试并取得职业执业资格的人,律师并受国家保护和管理。[1]
律师制度源起
  现代律师制度至少应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古罗马人发展了复杂的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包括辩护律师制度,都为近代西方法体系所继承。由于城邦社会重视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缘故,古罗马时代的律师享有相当崇高的地位,常代表当事人与对造或政府进行诉讼,并且讲求来自希腊地区一脉相承的修辞学及雄辩术训练,许多元老院议员都曾操此业,其中最著名者当推古罗马名政治家西塞罗(Cicero)。
律师的使命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常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伸张正义。为需要的人们服务!
律师的职责
  现代在我国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得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的委托,或的指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的专业人员。或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委托,或者经法院指定,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或代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法律专业人员。   国外律师一般佩带,假发是时尚自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开始,17世纪尤甚,是社会地位的象征。我国律师依法享有在法庭上穿着律师袍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是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重要力量。  德国的法律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关;日本的法律规定:律师以拥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律师必须根据上述使命诚实地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秩序改善法律制度而努力;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律师以保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与法治为使命。我国法律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使命。上述表述均表明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是律师的职业价值。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一、律师必须通过考试或考核,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称&公民代理&、&黑律师&,而不能叫作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就还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的干预。   法律规定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情况  《律师法》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改革和现状
  律师起源于。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人的,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封建制时期,多数国家废除了古代辩论式诉讼,改用纠问式,使律师失去作用。有的国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国,虽保留律师制度,但主要只适用于宗教法院,而且律师的职务由僧侣充任。世俗法院有时也允许辩护,但也只有僧侣才能执行这一职能。  公元12世纪以后,法国禁止在世俗法院充当辩护人,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过律师宣誓、登记入册的职业律师,但其权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虚设。   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  在反封建斗争中,启蒙思想家J&洛克&伏尔泰()和D&狄德罗()等人,提出用辩论式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英国平均主义派领袖J&李尔本(约)在《人民约法》一书中明确主张被告人应有权辩护或请别人协助辩护。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相继规定了律师制度。1787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由律师协助其辩护。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系统地规定了辩论原则和律师制度,其后,律师重新组成了团体,法庭上的辩护全由律师垄断。日本在明治初期颁布了《代言人规则》,规定代言人是以干预他人纠纷、进行诉讼和谈判为职业的人,这是日本最早的律师。   随着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资本主义国家律师的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如充当民事代理人,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担任机关、团体、企业的法律顾问,代当事人书立遗嘱、办理财产的转让、缔结契约、设立公司以及处理银行信贷、社会保险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事务等。律师分工越来越专门化,而且作各种分类,例如法国律师分为辩护人和代理人;英国律师分为初级律师(或译诉状律师)和高级律师(或译出庭律师)。  资本主义国家律师多系私人开业,单独或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收取高额酬金。他们大都组成律师协会,维护本行业的利益。有些国家还把当过律师作为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一个条件。有的国家设有&公设辩护人&,一般附属于法院,领取固定薪金,为无力延请或不愿延请律师的被告人辩护。日本对无力延请律师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称&国选辩护人&。有的国家则设立法律补助制度,由法院根据情况,给予资力不足的当事人以一定的补助费,以便其延请律师。此外,有的国家还出现义务律师,由律师组织或慈善团体资助,轮流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其联系律师,提出申请等。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律师制度  1980年苏联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苏联律师法(草案)》,对律师的职能、组织和活动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之前苏联宪法和法律已经规定了律师制度。在50年代初,莫斯科有一千名以上的律师,在列宁格勒,则有八百多名律师。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1954年,苏联法律专家鲁涅夫应邀来华访问讲学,他的讲稿迅速被编辑成册,其中一种由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编印,出版时间为1954年8月,书名为《关于苏联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苏联法学专家鲁涅夫讲》,对苏联的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  设有公设律师,作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一个机构进行活动,独立地履行职责,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通过法律救助途径来保护社会政治共同体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此外,还有社会自治律师,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自治权利和保护社会财产。社会自治律师不在司法体系以内,不代表任何社会政治共同体,而是作为一个社会机构,代表整个社会履行职责。   中国历史上的律师  在封建制时期长期没有建立律师制度。清末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制度  是在人民政府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其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1980年 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申请执业的条件是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在现代社会的作用
  一般而言,律师通过代理帮助解决民事、刑事等案件中参与到诉讼中,律师通过辩论与法官交流等方式参与诉讼,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发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一)担任法律顾问;(二)担任诉讼代理人:(三)担任刑事辩护人:(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根椐我国《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的任务具体表现为: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明确的规定,即法律规定和保护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权利,律师应当坚决维护,对于某些法律没有明确的权利,只要不是法律禁止和限制的,律师也要尽力维护。而且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维护的方式与途径也多种多样,既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解决,也可以通过国家公共救济的方式解决。但必须注意的是,维护的首先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即使是实施了非法行为的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也应当予以维护;其次维护的合法权益必须是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如与当事人无关,则不是律师应尽的责任范围。  (二)维护民权,制约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  律师是其客户的代言人,代表民众的利益,因而是与公共权利相&对抗&的,尤其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国家与政府权力的膨胀与滥用导致对其限制成了一个重大课题,国家权力滥用可能比个人的危害更大,这就是为什么在刑诉中控制国家权力,如刑诉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以证明标准与无理由地拒绝陪审团人员的制度,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体现了对政府权力制约和对个人权力尊重的价值观念。当然这种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三)、维护法治统一  但是,应该看到,法治也是有其缺陷的,明显的例子,就是法治社会建立在依照法律有良好的可预期性基础上,即使过去存在的规则统治将来的生活,这样可能产生法律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情形;而如果法律频频修改的话,又往往会减弱法律的权威性,因为权威恰恰是建立在不变的基础上。这些就出现了法律的稳定与社会的日新月异的变化间的矛盾,而正是这一矛盾表明了一个社会是法制社会。我思考了一下我国古代社会的&法治&,其最大问题是法治不统一,包括空间维度和时间为维度上的不统一,充满了个别主义,每个案有每个案的判决方式。因而法律的确定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不存在的,一个人的利益受保护程度与其个人身份实力有关,恶霸横行成了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正式的法律不足以平等地恒定地保护人民的权益。另一方面,法治的统一性取决于司法过程中的制约,使法官不能随心所欲的判决。这背后蕴藏着知识的制约,法官受到律师的制约。我国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律师有义务促进和维护法治的统一。  (四)增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3、促进社会民主法制建设。.  我们知道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方式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如统一的法律教育与训练背景,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繁多,甚至法官的任命不需要法学教育,我认为最大的根源是选任上的的混乱。另外,国外的三种法律职业都需要需过统一的考试,且有研修过程使大家都经历和体会三种职业,这样三种职业的团结强化了。美国和香港等地一般做法法官是做律师的顶峰,有利于法官拒贿,制约律师耍花招。有效的在知识上引导诉讼,且法官更理解这个制度和律师的行为,这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
《律师法》的新修改
  从号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性质作了重新定位,除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专业领域分为:  财税审计 | 金融保险 | 证券期货 | 土地房产 | 建设建筑 | 劳动人事 | 海关事务 | 外经外贸 | 产品质量 | 食品医药 | 交通运输 | 农业农村 | 法律律师  计划物价 | 商贸服务 | 环境保护 | 工商行政 | 资源能源 | 国企国资 | 信息产业 | 知识产权 | 司法行政 | 教科文体 | 公安安全 | 民族民政   外交外事 | 港澳台侨 | 调解仲裁 | 民法民诉 | 刑法刑诉 | 工业行业 | 行政诉讼 | 宪法制度 | 检察业务 | 机关事务 | 法制建设 | 其他行业   等等!  现代律师的业务范围:1、民事商事(房地产、婚姻家庭、侵权、公司等)案件的诉讼代理;2、重大刑事案件、死刑案件的辩护;3、重大民商事案件的申诉、再审代理;4、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工作;5、知识产权案件相关法律事务;6、公司并购、公司破产与清算;7、证券法律服务业务,8、移民、投资等涉外法律事务。
  公职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占国家行政或事业编制,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身份具有双重性,公职律师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是律师。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所受理的案件一律免费,公职律师不参与市场竞争。  公职律师三大职能   第一,&政府的律师&。一是参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规范文件的审查;二是对政府的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论证,提出可行性分析;三是代理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诉讼。  第二,&困难群众的律师&。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公益诉讼的律师&,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重大利益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军队律师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公职律师。军队律师根据总政的有关规定,军队律师编制在部队的政治机关,受所在单位首长和政治机关的领导,并在本单位法律顾问处的组织领导下履行职责,业务上受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军队律师在履行职务时,享有与社会执业律师同等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执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我国建立公司律师制度,可以使公司律师通过参与企业的各种经营事务,将法律服务直接引入企业决策层面,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公司律师必须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只能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税务律师(taxlawyer),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财税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税务律师首先应该是律师,税务律师行业是就律师专业领域所作的细分。  税务律师在西方发达国家是非常受欢迎的律师细分职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发达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其主要工作范围主要是在遵循国际、国内税法、税收法规的前提下,为客户在以下方面提供&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税务法律服务,以协助客户降低纳税风险、优化节税空间、实现深层次合法化税务筹划。税务律师或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委托,协助处理财税法律事务或代当事人进行涉税诉讼的财税法律专业人员。
新兴的商务律师
  商务律师一词来自英语businesslawyer,是指专业从事企业及商务法律服务的律师。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一个分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事务变得日益纷繁复杂,社会的分工也越来越明细,原有的包罗万象的民事法律已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万金油式的律师更是难以胜任日益专业化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独立的商事法律被制定了出来,与之相适应的专业从事商事法律事务的商务律师也应运而生。  商法一般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劳动合同、保险法、金融与证券法、金融法、海商及对外贸易法等。商务律师群体中既有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也有为公司企业提供法律顾问的律师和为特定企业所雇佣的公司律师。与普通的民事律师不同的是,商务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合同、劳动关系以及与商业有关的法律事务。商务律师是继民事律师、刑事律师之后的又一个律师分支。  商务律师的称谓在我国尚未为受众所广泛熟悉,甚至有人认为我国的律师群体不分民事律师或者商务律师。然而事实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国际化,更为专业商务律师在我国不仅存在,而且在政治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曾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工作多年的北京律师梁昆贤(肖恩律师)认为一个好的商务律师除了必须具备应对政治、经济及商务活动所需的丰富知识和准确的判断力外,还应具有国际眼光,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利益。不少商务律师有过从政或者从商的经历,部分商务律师具有国际交往的经验,这使得他们对经济事务中的风险和机会具有敏锐的嗅觉。优秀的商务律师是企业及商务人士的好参谋,好助手,是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中流砥柱。
青年律师及女律师
  调查显示,青年律师在成长过程中会遇到四个主要问题。  第一,青年律师最迷茫就是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如何明确自己方向的问题。现在的年轻律师过早地被市场所细分为某个技工律师,大量新律师完全没有机会从事诉讼业务,而且很多人过早地专注于非诉业务的某个领域。青年律师对专业化发展方向无从选择。就业前需要就业指导,就业后需要职业辅导。  第二,有的律师缺乏案源,业务接触面尚不广,业务结构比较单一。新的业务领域没有实践经验,缺乏认识,原有的领域没有实质性进步。对自己缺乏信心,难以迈出独立执业的步伐。办案过程中遭遇法律以外的障碍,取证调查困难。社交范围不广,缺乏人脉的支持。  第三,市场竞争太激烈,有些律师主动以低价揽业务,造成市场秩序失调,致使业务收费出现两难境地。律师们之间相互团结不够,做大做强的决心和行动不够。  第四,学习休息时间不够,生活状态窘迫,收入过低,与付出不成比例。从外地来的律师生活压力比本地律师更大,并面临着更多生存技能的考验。女律师还得面临家庭与事业的矛盾。  全国律协于宁会长在讲话中指出,律师事业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青年律师代表律师事业的发展方向。青工委的委员们是青年律师的杰出代表,富有朝气,一定能够在工作中结合律师业的现状,做好青年律师的领头羊,完成重任。  邓甲明秘书长向青工委明确提出了摸清家底,把握青年律师思想动态,加强青年律师工作建设的要求。马国华副秘书长指出,青工委的工作对象可以概括为&新律师&和&青年律师&,服务群体很广,希望青工委能发挥更大更多更好的作用。  大多数委员同意将年龄在40岁以下的律师,特别是执业3至5年的青年律师作为青工委的工作对象,并建议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摸底调研,以便全面掌握青年律师的整体状况。  青工委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为:掌握青年律师生存发展现状、优化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环境、指导青年律师执业能力提升、凝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队伍、展示青年律师良好社会形象。  讨论中,委员们针对律师业的现状,对青年律师工作献计献策,提出很多建设性意见。例如,尽快建立青工委的相关工作制度,形成培养、扶持青年律师的氛围;成立青年律师专项培训讲师团,加强青工委内外的沟通交流;引导青年律师正确的财富观、职业道德观;倡导勤奋敬业的工作态度;进行专业培训、技能培训;帮助青年律师维权;尽快在地方律协中建立青工委的工作机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 法 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号)同时废止。
考律师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商务谈判律师  商务谈判律师的宗旨是为了更好的为企业服务。诉讼对当事人双方都不见得有利。诉讼要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财力以及时间成本。同时,诉讼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没有人敢保证诉讼结果会有利于己方。虽然在美国,打官司可能并不影响双方的商务合作,但在中国人的观念中,一旦打官司,双方交情就没了,合作基本就不可能了。  其实,生活中即使有了纠纷,也未必一定要通过诉讼解决。解决纠纷一般有三种方式,可以归结为三个字:力、理、利。&力&对应的是暴力解决,比拼谁的拳头更硬,或者说静坐、游行示威等。&理&则是上法院讲理,通过诉讼代理解决。&利&则是通过谈判,达成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方案,也就是说,用利益来促使双方相互妥协,达成协议。前两种方式对企业来说,都会带来很多的负面效果。暴力解决就更不用说了,它可能要让行为者付出鲜血、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即便是诉讼解决,也存在前面说的负面效果。所以对企业来说,谈判是比较好解决纠纷的方式,企业家一定要重视谈判思维的培养和谈判技巧的学习。  同时,商务谈判律师还可以通过商务谈判直接帮助企业增加利润。通过谈判,尽量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一买一卖之间,利润就出来了。它是增加利润最有效也是最快的办法,因为谈判争取到的每一分钱都是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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