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跑了怎么办将房产恶意抵押,逃避债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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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转移财产逃避交通事故赔偿 被法院判决无效
    【案情回顾】
  日,徐某驾驶着小型拖拉机装运鸭饲料。在将拖拉机驶入鸭舍过程中,不小心与鸭舍东侧门柱发生碰撞,导致门柱倒塌,压住了鸭舍经营者唐某。日,唐某向余姚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徐某支付唐某26万元。唐某不服,上诉至宁波中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徐某支付给唐某36万元。
  然而,调解协议生效后,徐某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唐某赔偿费用,于是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徐某在事故发生不久的9月7日,将其所有的一套住宅抵押给了妻弟戚某,抵押金额为35万元。唐某认为徐某将所有房屋抵押给妻弟,明显就是恶意逃避支付义务,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徐某的抵押行为。
  然而徐某也有自己的苦衷,徐某称原先为了买房借了很多外债,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己为了支付唐某的医疗费,又借了一些钱。2012年9月,在债权人的多次催讨下,徐某只得向戚某抵押借款35万元。因此,抵押此举并不是恶意逃避债务,而是无奈之举。
  【法官说法】
  《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因向戚某借款,将其名下的房产为该借款设立抵押,系双方自愿达成抵押借款合同的行为。但该抵押借款晚于徐某因交通事故给唐某造成损害,已经发生的侵权之债,徐某仍将其名下的房产设立抵押,因此法院有理由怀疑徐某的借款抵押行为是转移财产的行为。戚某作为徐某妻弟,对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不可能不知情,但仍通过借款抵押的方式取得抵押权。徐某与戚某的行为损害了唐某债权受偿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支持唐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徐某的抵押行为。(通讯员 卢文静)
编辑:来源: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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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信誉差,偿债率低,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自动、主动履行率与强制执行率均很低,司法界存在多年至今未见明显好转的几大顽症之一的执行难便是典型的例证与说明。究其实质原因,并非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而是债务人有能力偿债也不清偿。为了逃债,债务人将财产千方百计予以转移,即便是面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是如此。为什么债务人如此胆大包天敢于有债不还,甚至敢于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说不?这明显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但这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在现行法律不够健全,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充分的现实之下,如何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予以救济,尽可能多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程度上对债务人的恶劣的赖账行为进行制止与制裁,从而维护被恶意逃债的债务人严重破坏的正常的民事交往秩序。一、提起撤销权之诉《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除非债务人的财产很多,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后还有很多财产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因此,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比较容易认定,债权人对此行使撤销权基本上没有什么难度。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目的是为了逃债,因此,债务人明目张胆地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较为少见,所以,《合同法》74条的规定虽好,但因缺乏针对性,对债权人帮助不大。债务人更多的是采用比较隐晦的手法转移财产,例如明明是与受让人恶意串通但偏偏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出现,甚至为此双方还伪造了支付与收取现金的《收款收据》等证据,以证明双方是有偿转让而不是无偿转让。假的变不了真的,虽然在债权人诉诸法律之后,可以在法庭追问受让方何人在何时、何地向转让方何人支付的现金转让款,但法庭上债务人及与之串通的受让人往往拒绝回答,而法庭也往往以上述问题与本案无关为由不去追查,最终以虚假的《收款收据》认定是有偿转让了事。因此,在改变对债权人保护不尽充分的立法与执法方面,笔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对74条做出进一步的比较详尽的司法解释,以充分制止、制裁债务人的不诚信与赖账行为。《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分对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也授予了债权人以撤销权,这当然是绝对必要的。但该条后半部对此种撤销情形附加了两个限制性条件:一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二为“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转让价格的高低是否合理本来就存有争议,好歹这个争议可以通过能够量化的司法技术鉴定加以解决,而对“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让债权人来举证,这明显让债权人为难。因为凡是可撤销的情形都是因债务人恶意逃避产生的,真正是债务人善意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正如债务人明目张胆的“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实不多见,正因如此,《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分规定的“低价转让财产”与前半部分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一样,都缺乏对实践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既然债务人是恶意转移财产,那其寻找的转移伙伴也必定是与其关系极为密切的人或企业法人等组织,这本是在暗箱操作的事情却要让债权人拿出证据加以证明,债权人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合同法》74条在对债务人抱以比较宽容、容忍态度的同时,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又规定了比较苛刻的条件,现行立法把对二者的要求正好弄了个反个,这是司法实践中真正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保全债权的并不多见的症结所在。《合同法》第74条无论如何赋予了债权人明确的撤销权值得肯定、赞扬,但其立法缺陷不容忽视,尽快对《合同法》74条做出修改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无疑将大大发挥撤销权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民事交往秩序方面的威力和重要作用。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另一种方式是企业分立。债务人借企业分立之际、之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侵害债权。对此情形,债权人可依照《合同法》第74条撤销债务人企业分立行为。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还有一种重要的方式是担保,即债务人将本不足以清偿对现有债权人债务的财产通过抵押、出质等行为为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因抵押权、质押权等均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债务人此种情形下的担保行为显然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依照《合同法》第74条撤销债权人的抵押、出质行为。《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撤销权的时效在学界一直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之争,笔者倾向于除斥期间,因为一年、五年是不变期间,不能如诉讼时效那样中止、中断和延长。同时,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即撤销权的消灭。无论是除斥期间也好,诉讼时效也罢,该条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及最长时间。那如果债权人因种种原因错过了撤销权的行使又该如何救济?同时,《合同法》是在日施行的,对《合同法》施行前即还没撤销权救济渠道和途径时,债权人的债权又该如何救济?下面将回答这些问题。二、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是债权人提起确认债务人、第三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但对债权人提起的确认无效之诉,实践中有以下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其一认为,债权人只享有撤销权不享有合同无效确认权,将撤销权与合同无效确认权对立起来。笔者认为,此种意见明显不妥:第一、撤销权是日方施行的《合同法》设立的,在此之前我国根本没有撤销权制度,何谈撤销权与合同无效确认权的对立?第二、《合同法》第74条授予了债权人以撤销权,但并未否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52条、《民法通则》第58条确认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的权利。可见,二者不但不是对立的,恰恰是可供债权人选择的,唯有如此,才能在现实极其不利的立法环境和执法环境下给债权人以尽可能多的保护。其二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以债权人不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转让财产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与此财产转让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从主体上否定债权人享有确认无效权。笔者认为,此种说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无相应的法理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只是规定这些行为无效,并未规定只有合同签订人才能请求确认上述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资产是对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恶意处分其财产,必然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与此种恶意处分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是不言而喻的。合同相对性原理也是相对的,合同的效力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但不以合同当事人为限,合同的保全即代位权、撤销权显然就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突破。其三为诉讼时效论,认为有些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已过2年诉讼时效。笔者认为,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自始至终无效,时间的流逝也不能使无效合同变为有效。合同无效的确认是事实确认,而不是时间对于权利的限制,对合同无效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当事人是否知悉无效状况,无论是否有人提出无效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任何程序的确认,无效合同都是无效的,确认无效的裁判仅有宣示的性质,无效合同并非因裁判而无效。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法院也应当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可谓比比皆是,更遑论与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已主动提起合同无效确认之诉。在最高人民法院及省级地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不乏第三人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行为的成功判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峰源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邦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骏公司)确认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该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也可依该法第74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转让行为,同时,债权人无效请求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均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范围为限。”“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之规定,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峰源公司与威邦公司、威邦公司与鸿骏公司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属无效合同的确认之诉,符合法律规定。”浙江五联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五联公司)诉海南昌台物资燃烧总公司(以下简称昌台公司)及第三人方辉、方耀、方哲富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五联公司认为本案土地使用权与转让合同是绝对无效的,且该绝对无效的合同的订立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因此,可以认为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应认定五联公司享有本案合同无效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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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宜昌:为避债务姐姐假卖房给弟弟 数年后弟弟赖着不还
  本报记者邹曼 通讯员坝法宣
  核心提示
  10年前,丈夫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夫妻俩随即离婚,并约定房屋由女方一人所有。为避债,女方又将房产“假过户”至亲弟弟名下。数年后,姐姐欲将房产重新转到自己名下,却遭到弟弟拒绝。数月前,亲姐弟对簿公堂,为房产所属各执一词。
  近日,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房子归姐姐所有。法官提醒市民,违背法律、不诚信的行为不仅达不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还会损伤亲情,可谓是得不偿失。
  丈夫欠债后离婚房产归妻债务归夫
  高女士与牟先生今年均40多岁。十多年前曾是一对恩爱夫妻,牟先生经营家居建材生意,高女士在一家单位做文职,两人育有一女。
  由于入行较早,早在2002年,牟先生入行第二年就赚取了人生第一桶金,随即扩大投资并拓展其他领域的经营。因不熟悉其他市场环境及经营不善,2004年,牟不仅把本钱都搭了进去,还欠下一大笔债务。
  车子被抵押,房子也可能面临查封,生活一下子遭到重创,两人争吵不休。不仅婚姻关系难以延续,牟更是担心巨额债务会影响孩子今后的生活。2004年,两人协议离婚。为了逃避债权人追债,两人还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归高女士一人所有,全部债务由牟先生一人承担。
  高女士担心,房产在自己名下仍会受到前夫债务的影响。遂与家人商量,为保险起见先将此套房产过户到亲弟弟高某名下,等5年以后,税费降低了再过户回转到自己名下。
  为此,高女士还与弟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手续税费等均由高女士支付,房产证也由高女士持有。
  欲要回房屋遭拒亲姐弟对簿公堂
  2011年,高女士找到弟弟商量房屋过户回转事宜。
  此时,弟弟高某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由于和父母同住,没有单独的房子,其多次相亲都以失败告终。
  为此,高某与姐姐、父母一起协商。父母建议,先将房子借给弟弟结婚使用,待有钱买房再过户也不迟。高女士拉不下面子,就答应了。
  此后,房价不断升高,购买商品房对仅靠工资收入的高某来说根本不可能。为此,高某又找到姐姐和父母一起商量,与其将房子卖给他人,不如卖给自己。由于刚参加工作,也没有多少积蓄,经过协商,房子以原价卖给弟弟,房款由弟弟及父母一起承担。但此后,双方未提及卖房一事,房款更是没有提过。
  去年10月,高女士再次找到弟弟商议过户事宜,哪知却遭到弟弟的拒绝,称过户到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绝不同意办理过户。
  无论高女士如何劝说,弟弟仍不同意过户。但离婚后,自己除了房产也没有其他财产,无奈之下,姐姐将弟弟告上法庭,请法院判令确认该房产归自己所有。
  假过户无效 法院判令归还
  今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及父母双方均出庭。
  原告高女士称,过户到弟弟名下,完全是为了逃避债权人追债的权宜之计,之前一直没有过户是想等五年之后税费降低之后再过户。高女士请求法院判令此房产归自己所有。
  被告高某辩称,姐姐所说并不属实,房子已经协商卖给自己,由父母支付购房款。但父母的证言显示,一直没有支付此笔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女士与其弟弟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高某。高女士将房屋过户到弟弟名下的意图,一是欲阻却债权人就此诉争的房屋行使权利,二是若房屋过户的税费降下来了,再回转过户,合理规避税费,表明其不是将房屋赠与其弟弟或出售给弟弟。
  虽然高某辩称,此房屋是姐姐主动卖给自己,由父母来出资,但父母没有能力支付房款,也没有实际支付房款。庭审中,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房屋过户的费税及权属证书均为姐姐高女士持有并实际占有该房屋。
  法院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非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诉争的房屋尽管登记在被告名下,买卖是双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虚伪意思表示,隐藏于买卖行为的表意中。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的买卖行为系无效法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高女士所有。
  恶意转移财产 不能对抗债主
  为了逃避还债,而将房产过户或转移的行为,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对此,承办法官解释称,本案当事人为了规避债务,离婚后将房产过户至另一方名下逃避债务,是当事人在法律认识上有误。该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的约定系内部约定,不影响债权人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是说即使约定债务由男方承担,并将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也不能对抗债权人就此房产行使权利。
  法官称,本案中还涉及到“假过户”这一法律问题。高女士为了保险起见,将房产假意过户至弟弟名下,债权人仍能就购房款行使权利。因此,此种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实际上不可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实行“假过户”,违背法律规定且不诚信,不仅达不到规避债务的目的,反而让亲人之间产生了矛盾与隔阂,得不偿失。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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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据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主要包括以下要件: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处分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第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生效,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转移。第三、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作者:邹曼&&编辑:刘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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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成本 经营受到影响 家庭生活受到影响 小额信贷机构和其他债权人拒绝授信 额外的负担(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 社会声誉和评价受到重大 负面的征信记录 …………
影响违约成本的因素:
家庭因素:婚姻状况、子女状况、住房及资产状况、是否本地人、申请人的社会声誉及评价、配偶、父母的社会地位等
生意因素:经营年限(行业年限、经营地年限、回头客的重要性、变更经营场所难易、变更经营场所对生意的负面影响大小、盈利状况等。 ◆借款人拖欠债务的六大方式 ◆四大对策 贷款清收的方法 协商、施压(电话、信函、律师函、传真、索要确认函和书面付款计划) 申请支付令 行使代位权
行使撤销权
行使抵销权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 依法行使担保权利 申请参与分配 申请破产或积极申报破产债权 诉讼仲裁 债权转让 债务转移
提起诉讼或仲裁 仲裁和诉讼的选择 仲裁和诉讼的统一 诉讼的首要目的是收回欠款,所以不能意气用事,首先要分析费用和利益; 对方是否仅为习惯性拖欠,但最终还是会支付? 对方是否因严重的经营困难而无法付款? 对方是否因严重的经营困难而已经将大部份的自有资产抵押给其他方? 对方是否只拖欠你一家呢? …… 判断是否进行诉讼 管辖问题 管辖地与诉讼 管辖与保全 管辖地与执行 管辖地与诉讼成本 财产保全技巧
诉讼中保全 问题12: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能否由债务人、担保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权法》及《担保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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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用房产抵押)中债务人突然死亡,债权人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债权?
我们通过法院查封了财产, 但是房产登记是他儿子的名字,我们是否查封正确.
提问者采纳
债权人对房屋拍卖借款享有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为债权人已经是抵押权人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这个抵押一般都是无效的?如果登记了。如果父亲有遗产。很明显债权人目前不能证明债务人的儿子将房屋进行抵押。法律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不用查封都没有关系,父亲死亡,对于父亲的债务,那么就非常危险了,那么保全父亲的遗产,或者债务人的儿子签字同意其父亲将其房屋进行抵押你的问题最关键的方面就是:用房产抵押进行了登记没有,基本就是与儿子无关,儿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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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儿子可以依法用其房产为其父亲的借贷作担保,则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对抵押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债务人和提供担保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是不同的主体如果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
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儿子在房产手续上也已签字,没有做房产抵押登记,我们债权人是否能将其房产过户。
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死后留下的遗产行使债权,就是可以请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法律规定返还他们从债务人处继承的遗产。平常百姓说的父债子偿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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