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历山大 埃尔德德里奇案的法律运行核心是什么?

埃尔德里奇是一名身负残疾的工人,1968年6月,他第一次从州政府那里领取了残疾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马休斯诉埃尔德里奇案 发布时间: 马休斯诉埃尔德里奇案(选译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行政国的正当程序 _正版电子书在线阅读_百度阅读
行政国的正当程序
支持以下平台(点击下载客户端)
畅销飙升榜
行政国的正当程序
您也可能感兴趣
《行政国的正当程序》是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知名公法学者杰里?马肖教授的一部力作。该书虽然出版于1985年,但实际上是马肖教授长期关注和研究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结晶,而其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直至今日仍未过时。在美国,宪法第5条、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在宪法诉讼中享有极高的援引率,尤其成为上世纪70年代所谓的“正当程序革命”的宪法文本依据。 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新意源于视角的转换。在《行政国的正当程序》中,我力图从宪法裁判的要求这一角度来考虑行政的正当程序,进而阐发一种理论。这种理论既可以延续我们的宪政历史,与我们独特的自由民主政治哲学保持一致,与现代行政国家相适应,又可以在诉讼中得以运用。这个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期望,引导我重新思考一些旧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新的问题。新的问题主要有:(1)评估戈德伯格诉凯利案的“正当程序革命”,以及它对当今政治组织的意义;(2)判断普通法律对话的价值,以及它对正当程序裁判之结构的意义;(3)分析行政程序的创制权在各法律机构之间的适当配置。对这些问题的反思构成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及第七章的主要内容。
《行政国的正当程序》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前言第一章 革命是成功的吗?正当程序条款的发展当代对正当程序的关怀:法律和历史的视角重述当代对正当程序的关怀对即将展开之论证的概述第二章 适当性模式普通程序适当程序适当性:一种技术和一种规范性理想乐园上空的阴霾实际运作中的适当性模式――最高法院早期税收案例对税收正当程序理论的初步反思实体、程序和有关法院的映像方法论转向的隐含之意适当性:一个初步评价第三章 效能模式效能模式简史埃尔德里奇案以后法律原理的不连贯性社会成本计算在知识上的狂妄效能模式和正当程序裁判的宪法地位持续的混乱和改革之路第四章 趋向尊严价值模式正当程序裁判中的自然权利传统当代对自然权利方法的兴趣尊严理论的吸引力尊严视角受到的挑战对作为政治理想的人类尊严的一个注释第五章 尊严程序和自由主义传统对程序价值的直觉阐述理论的辩护一种审慎的方法假设的适用初步评估:尊严模式和兄弟会主张第六章 尊严适当性适当性的尊严基础评估自由民主基础上的适当性模式第七章 超越宪法裁判参与行政政策形成过程的理想维护福利国家的权利规则的专政索引
衷心感谢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杰瑞,马肖教授(jcrryMashaW)、耶鲁大学出版社以及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由于他们共同的努力,《行政国的正当程序》中文译本的版权问题终获解决,译稿即将在完成近两年之后付梓问世了。当译作几经修缮并于2003年lo月杀青时,我本无意为其写序。但凡译者作序,惯例上自然难免对原著发表一通描述与评价。其实,它只不过是译者“一时的一己之见”。翻译本身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渗透译者的创作,再加上评论性的见解,译者的个人色彩会更强,进而会更多机率地出现误导读者的可能,尽管一般而言,译者的辛勤劳动确实使其比普通读者更加熟悉原著。正是出于此般考虑,译者序并未随同译稿一并完成。原作者的观点、主张及理论,由读者细阅后――甚或对照英文原版――自察便了。毕竟,一本优秀的著作,不同的人或者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空场合,会从中读出不同的见地,又何必以“一时的一己之见”有意无意地把读者引向某个方向,而遮挡住了其他的方向?不过,经高等教育出版社编辑宋军女士的提醒,我改变了初衷。诚如她所言,译者序并不仅仅是对原著进行必要的介绍,也要就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遭遇的问题和处理策略周告大家,藉此或可对阅读与理解有所裨益。就《行政国的正当程序》而论,这后一点似乎尤为重要。自1999年蒙陈端洪博士抬爱、有幸被委以本书的翻译工作开始,我先后三次进行从头至尾的翻译及修改。其间,还曾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拨冗校对。
第一章 革命是成功的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原则在确立之时似乎是明白无疑和不成问题的。很显然,保障人身与财产的安全,是实现独立革命①基本目标的应有之义。并且,对人身与财产安全予以保障的最低要求是,政府官员必须受一般法律规范的约束。在英国及其殖民地,人们普遍认为,“正当法律程序”意味着以“普通法”(包括立法)为依据,而且,“生命、自由或财产”也间接地表明了,刑事和民事程序皆受制于正当程序的束缚。观察过去的两个世纪,这种最初的理解尽管大体上是正确的,但如果不是原始的,也似乎是田园式的。假如我们的先辈们没能预见到,正当法律程序会意指:任何法律不得干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的堕胎“自由”,或者领享福利的人终有一天在公共财政中拥有了财产利益,他们当然是情有可原的。美国宪政主义在这两百年里的重新定位是备受关注的,更实在地说,是难以置信的。而且,随着一个只具备有限目的和微弱手段的政府转变为现代行政国家,对正当法律程序观念的精心解说,已经成为重新定位宪政主义的主要方式。如果说人身保护状是“伟大的令状”,那么,正当程序必定是“伟大的条款”。
帮助平台入驻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4)_法律论文_中国百科网
您现在的位置: >
> 文章内容:
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4)
    
(二)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实践标准
在美国,“宪法上的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要求在原则上只适用于裁决性活动,而不适用于制定规则的活动。”[13]适用于裁决性活动的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其基本要求是程序正当或程序公正。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认为,“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厉的实体法,也不愿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8](56页)然而,什么程序是正当的呢?在美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没有令人信服的答案。目前,只在一个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什么程序是正当的乃是一个靠法院解释‘正当程序’含义来回答的联邦宪法问题。”[9](134页)如前所述,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及坚持的理论看,在司法及行政执法中严格遵从《权利法案》的条款,保障涉及的人获得适当通知并有机会被听取陈述,是程序公正的最一般的要求。即使如此,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休斯诉埃尔德里奇案”(1976年)以后正当法律程序分析保持了极大的灵活性。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判断所采取的程序是否满足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法院在早期采用一种被称为“历史判断模式的方法,将制宪者的原意作为程序正当性的判断依据。⑧在“马休斯诉埃尔德里奇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一种新的、灵活的判断标准,它判断程序正当性的依据是:“第一,受官方行动损害的私人利益;第二,通过所采用的程序造成错误地剥夺该利益的危险,以及附加的或替代的程序保护的可能价值,如果有这方面的价值要考虑的话;最后,政府的利益,包括有关的职能,以及附加的或替代的程序法规定所造成的财政和行政负担。”[9](135页))我国有人将这一新的判断标准称为“利益衡量模式”,[3](68页以下)而美国学者称之为“三部分检验法”。[9](135页)这一判断模式是目前联邦最高法院有关正当程序判断的主导模式,尽管它也招致了许多批评。根据这一标准,最高法院对程序正当性的判断可以因案而异,具有很强的主动性、灵活性。最高法院正是籍此随时根据社会的变化及时进行政策调整,从而不断获得权力,提高地位,并最终成为美国宪政制度的核心。然而,对最高法院的这一趋向并非没有限制,如,就刑事案件而言,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保障被告人至少享有如下程序性权利:(1)通知指控罪名的权利;(2)受审的权利;(3)由辩护律师辩护的权利;(4)对指控罪名答辩的权利;(5)与指控人和证人当面对质与辩论的权利;(6)拒绝自认犯罪的权利;(7)出示被告人证人的权利;(8)无罪推定的权利,即被告人被视为无罪,除非法庭在审判期间根据实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9)获得判决书的权利;(10)上诉的权利。[14](8页)又如行政法领域,在正当程序诉讼中最经常地予以审核的程序权利包括:(1)事前的通知和听证的权利;(2)获得审判形式的听证的权利;(3)律师辩护权;(4)由公正无私裁决人进行裁决的权利;(5)获得调查结果和结论的权利。[15](131-145页)对以上任何一项权利的剥夺,都将导致裁决无效。
叁 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政意义
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宪法中只有两条简单的条文,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发展出了丰富而且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理论体系,形成了美国宪政制度的重要特色。美国宪政中正当法律程序的理论与实践,在以下几个方面给我们当今的宪政建设提供了启示:
1、对权力的程序制约,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原则和发展趋势。美国的宪政制度比较彻底地贯彻了权力分立原则,无论是横向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还是纵向的联邦、州、地方政权的权力分立,都是西方国家的典范。权力分立的原始意图是对权力进行制约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对权力如何制约呢?除了用宪法详细规定各种权力的范围并使各种权力行使者之间相互制约外,美国宪法还确立了以程序制约权力的原则,即不论何种权力的行使都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官方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美国,维护这一原则的核心手段便是正当法律程序。[16](246-247页)甚至有人认为,“在对各种可能的选择谨慎地加以权衡之后精雕细刻出的程序,是保证一个文明社会认为值得保护的所有不同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的唯一方法。”[17](107页)正当法律程序是对权力的根本性制约,是对权利的最低限度的保障。如果说权力分立为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范围,那么正当法律程序则是权力行使的边界或底线。“现代宪法主要以程序为导向”,[18](6页)程序的稳定性被认为是立宪政体的主要特征之一,[19](201页)这意味着程序对权力的制约也应当是长期而稳定的。当今,我国上下都在谈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实,法治的关键便是治权。但仅有依法治权或依法定程序是不够的,因为,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不一定合理、正当。我们必须在宪法中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构建一套完整、合理的实施制度,为权力的行使划定一个边界或底线。惟其如此,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Mail: Copyright by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埃尔德卡布拉尔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