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途是收粮,定期存款到期后不取还款,粮食也没有,属于诈骗吗

朋友借款到期后无法联系怎么办_百度知道
朋友借款到期后无法联系怎么办
朋友在一个月前说要买车借了40W,打了借条,说半个月还。一个月过去了,车也没买,人也找不着,电话一直关机。朋友单身一人,居无定所,唯一的财产是一辆货车,昨天去法院起诉,法院说找不着人现在不能起诉。现在不起诉,怕朋友这几天把车卖了,求高手指点。能到公安机关告朋友诈骗吗?
货车是原有的,借款为了再买一辆(实际没买)法院公告需要社区和公安机关出具下落不明证明,但才1个月联系不上,不给开啊。没有下落不明证明法院没办法公告,车也封不住啊。
提问者采纳
诉讼同时申请保全,立案时提供被告户籍地址,如果立案时工作人员知道被告暂时无法联系,可能不予立案,立案后无法送达,法院应该公告送达。这样保全措施可以限制被告转移财产,可以为你争取1-2个月的时间,有时间就由解决问题的办法。向公安机关控告诈骗,正常情况下不能立案。
提问者评价
谢 只能民事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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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9条回答
诈骗 你去试试
这样逃跑的人 不可原谅 如果 他肯定还
不过不能放他走 法律虽然不是万能的 但是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你好!我看了你的提问之后现在做出如下回答:1、“打了借条,说半个月还。”借条属于法定的物证,债务诉讼期限为2年!2、“能到公安机关告朋友诈骗吗?”这种情况可以到公安机关要求以诈骗罪立案。3、如果知道对方的具体地址,比如说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等。可以到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或者离线留言!
现在起诉法院不公告 ,以后找到人起诉 啥都没了 。申请支付令 30日内找不到人失效。
公告送达必须知道被告所在的地址,最低是必须精确到区县一级!然后才能公告送达。支付令也必须知道债务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地址(户籍所在地)。以便法院能够联系到债务人!所以在不知道债务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具体地址之前,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债务人借贷所购车辆(由法院去车管所进行办理)!然后去公安部门以诈骗罪立案。
1,你可以保留 相关借钱证据。2,及时到你朋友户籍地人民法院起诉。
告诈骗不合适
还是去法院
起诉的条件要有明确的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可以找他经常办事的地点,可以到公安机关调查他的资料,可以到他户籍所在地。实在找不到地址,法院也受理,法院通过向社会公告的方式把起诉书送达被告的。车子可以诉前保全,但你要交付财产保全费用。诈骗是刑事范围,借款不还,属于民事范围。
你可以拿着借条去申请民事诉讼,理由是对方不还款,如果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时间那就没办法。如果起诉成功,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比你自己去找要容易的多
报警,找到他人在说,有无他身份证的地址??熟悉不??
即使打了借条, 也不能就断定名字一定是真实的,
最好还是报案吧, 告他诈骗!
30万属于数额巨大, 至少判三年以上,
这样公安会认真对待的.
肯定被案先了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计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如果有准确的家庭地址,可以要求同住一起生活的成年人代收传票,这样可以不用公告送达!
法院的说法是错误的,起诉立案与被告是否到庭是两回事,只要有明确的被告住址就应该给予立案,你起诉立案以后,可以对唯一的一辆货车进行诉讼保全。朋友在一个月前说要买车借了40W,打了借条,公安机关难以按照诈骗立案。
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了。不收费的。
是能借钱的朋友
那就是好朋友 好兄弟
按照其原有的住址和联系方式进行起诉,由法院以公告形式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如果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审判,并不存在说找不到当事人不予立案的情况。
一 去公安局以诈骗罪控告,要求公安局立案,并且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请求法院查封财产二
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找到被告其他家人
采取留置送达诉讼文书
最后可以缺席审判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不过要提供担保
同意的办法直接去公安局报案诈骗,公安局立案就好了。
根据法律规定您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后15天内到法院提起诉讼。纵横法律网 孔令宗律师
先诉前财产保全,再起诉立案,防止车被卖掉;起诉状写明你朋友的电话、住址,法院会据实联系,如联系不上,法院会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费你要先垫交。这是最稳妥的办法。
不是吧,这么大的金额,你也不给他弄个地址什么,先去他家里问问,看是什么情况,再去了解下,看看这车是不是他的名字,不是的话,可能真的是诈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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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借款合同(借款条)里面有注明借款期限,但是没有注明借款到期后,不还款时追讨的逾期利息。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借款合同(借款条)里面有注明借款期限,但是没有注明借款到期后,不还款时追讨的逾期利息。
1、那么到法院申请起诉时,可否诉讼请求:追讨借款人的逾期利息?
2、借款到期是日,那么逾期利息是否是从日到现在吗?可以截止到比如今天去法院起诉的日期(如:日)吗?
3、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本利息吗?如果截止到日,那么借款10万,应该追讨多少的逾期利息呢?
谢谢,盼给予答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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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的贷款一直还不上属于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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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怒江农村综合发展项目推进会在泸水县鲁掌镇三河村委会如期举行。&  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李文辉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州级各成员单位领导、各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农业局长、县项目办官员等60多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州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国际农发基金怒江项目办主任夏斯付对国际农发基金会及全州项目作了简要介绍,强调了2013年工作计划及当前要抓好的几项工作;泸水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局长冯永明随之介绍了泸水县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最后,副州长李文辉宣布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怒江农村综合发展项目正式启动,并要求州级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四个县人民政府要强势推进,州县齐心协力将项目实施落到实处。&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背景&  2005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同年,贵州、山西、四川、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被央行挑选了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机构的试点工作,第一批共组建了7家小额贷款公司。&  2008年5月,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均可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其中还有极为关键的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此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已有6080家,贷款总余额超过6000亿元,2012年全年新增贷款2005亿元。&  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基于以下两个背景:&  (一)完善金融体制,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的需要&  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大银行扎根大城市,主要服务于大、中企业,县及乡镇、农村地区金融网点少,金融服务脱节,使“三农”中的经济个体和众多小微企业很难获得生产所急需的资金。尽管近几年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大力推动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建设,“三农”中的经济个体和众多小微企业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依然难以达到正规金融组织的贷款门槛,很多只能转而向“地下钱庄”等非法组织以高额利息筹集资金。&  为了缓解“三农”中的经济个体和众多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紧张的局面,弥补现行金融体制的不足,急需小额贷款公司这样的草根准金融机构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二)促进民间金融合法化、正规化、可控化的需要&  从正规金融组织无法获得资金的“三农”中的经济个体、小微企业、以及城市的低收入群体等,体制内不能满足的资金需求必然向体制外寻求满足。大量的民间资金嗅到商机,但缺乏正规的发展渠道,只能纷纷以“灰色”的身份参与各种地下金融活动,形成数目庞大的所谓“地下钱庄”。这些“地下钱庄”缺乏有效管理,风险较大,有些还与非法集资、诈骗、黑恶势力等结合,成为不稳定的社会隐患,扰乱了金融秩序。&  小额贷款公司为民间金融找到了释放能量的途径,&是满足目前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的金融需求的一种探索,能引导和规范庞大的地下融资活动,促进其向地上化、合法化过渡,也便于央行监控和管理真实的融资规模,是我国金融体制的一种创新。&  二、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问题&  (一)资金来源受限,可贷资金短缺&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可以有:捐赠资金,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两个)融入的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吸收存款,是限制其资金来源、造成可贷资金短缺的致命瓶颈。&  捐赠资金,即国际非政府组织或慈善机构提供的无偿资金,数量少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从商业银行或农业发展银行融入的贷款资金也受到&“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小于自身资本金的50%”的限制,这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杠杆比率与商业银行相去甚远。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金,这与旺盛的市场需求相比可谓杯水车薪。&  (二)缺乏政策支持,经营成本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同于一般企业,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需按全部利息收入缴纳25%的所得税、5%的营业税,以及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总体税负在30%以上,股东分红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较之享受利率优惠和财政补贴的村镇商业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其运作成本相对较高。&  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机构的身份,使其只能以普通企业的身份向商业银行借款,不仅不能享受比较优惠的、金融机构间借款适用的同业拆借利率,银行对小贷公司融资的利率一般还要上浮20-30%。加上商业银行还要求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又要收取3%左右的担保费和10%左右的保证金,从商业银行融资的综合资金成本高达12%以上。&  征信系统惠及比例不足2%,防控贷款风险难度加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贷前调查客户信用上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也增加了放贷成本。&  (三)风险管理水平不高,经营风险大&  从借款人的特点和资金用途来说,央行要求“三农”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0%,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首先是农户,然后才是乡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农业生产、养殖受自然条件和市场行情的影响非常大,这些贷款都是无抵押的保证贷款甚至信用贷款,农户又没有农业保险,因此农户生产经营的这些系统性的风险会殃及提供资金的小额贷款公司。&  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来说,很多小额贷款公司都没有设立风险管理岗位,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风险控制只是停留在一纸的规章制度上。现有员工大多没有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缺乏系统性的金融知识和业务培训,加之公司财务核算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信息化程度低,技术手段落后,极易产生操作风险。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此外,仅有不到2%的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了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并享受征信服务,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识别和管理风险就更加困难,风险更大。&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出路和政策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现在正面临着一个出路的选择,是转制成可以吸收存款筹资的村镇银行,还是坚持只贷不存,转变成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贷款再零售给客户的专业贷款公司,又或者放弃转制的机会,保持小额贷款公司身份,通过多种途径扩大资金来源。无论哪一条出路,都需要相应政策的扶持,并结合公司现状和股东自身的意愿。(一)转制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上和村镇银行有很多共同特点,都以“三农”和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但两者最大的差别是小额贷款公司“行金融机构之实,却无金融机构之名”。身份缺失,尤其是不能吸收存款的死规定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最大的障碍。&  2009年年中,银监会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都明确提出允许符合一系列严格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银行梦是很多实业企业家一直以来的梦想,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可以吸收存款,放大财务杠杆,提高股本回报水平,甚至在未来重组上市。但为了控制风险,转制过程中需要深入的调研、论证和设计,择优、分步,逐渐推进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制。&  (二)转变为专业贷款公司&  监管当局应制定标准,选取部分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放宽其“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和“贷款必须小于自身资本金的50%”的限制。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身份,参照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允许其以同业拆借利率从金融机构批发贷款,零售给借款人,向仍然坚持只贷不存的专业贷款公司转变。&  (三)放弃转制,通过多种途径扩大资金来源&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条件在股东人数和股东持股比例上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另外,按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健康经营一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的要求,才可以申请增资扩股。放弃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向主要法人股东大额定向借款、在本市范围内小贷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开展资产转让、吸收外国公司的投资、发行短期债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等多种途径扩大资金来源。&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继续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目标,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而在此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一项新的金融政策。自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面临融资成本高、获得贷款难的问题,因此贷款利率下限的放开能否扭转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成为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富润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对此发过这样一条微博:“央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利率市场化迈出重要的一步,意义深远。贷款利率市场化对银行是机遇与挑战,对企业也是机遇与挑战,优势企业可以获得更低成本的资金,困难企业的日子或将更为艰辛。希望银行对央企等大企业降低贷款利率的同时,兼顾相对弱势的中小企业。”&  有纺织企业的负责人表示,希望这一政策能够尽快落实,贷款利率放开后,企业同银行的议价余地变大,拿到折扣利率的机会也可能变多。但同时也有一些小微企业负责人认为,现在企业融资难,在银行资金面紧张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要与银行讨价还价的可能性很小,也就是说,融资成本出现较大下降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贷款利率走向市场化,无论对银行还是企业,都是一把“双刃剑”,银行自主权增强了,但同时竞争压力也加大,而对于企业来说,有的融资成本会降低,有的仍不容乐观。&  央行发布的《2013年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执行基准利率的贷款占比23.8%、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占比64.8%,两者合计88.6%;执行下浮利率的贷款11.4%,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居民住房按揭贷款,其他类型贷款的占比很少,执行0.7倍下限贷款的比例几乎可以忽略。&  这就意味着,取消贷款利率下限在短期内对降低企业部门融资成本的贡献不高。尤其对中小企业来说,目前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普遍上浮,因此取消贷款利率下限对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作用可能有限。&  “叠加贷款利率的开放,使银行在竞争大企业客户时会给予更优惠的融资成本,提高了大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议价能力。然而,银行为了补偿大企业贷款利率下行带来的损失,而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较高,因此银行可能会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兴业证券分析师王涵认为。&  中小企业能否改善融资状况,取决于信贷资金的供给和需求,由于目前信贷资金仍是供不应求,控制权掌握在银行手中,银行为了盈利和风险控制的考虑,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仍然比较严苛。&  从企业角度看,短期或许更长一段时间内,贷款利率市场化并不能解决中小企业缺钱的状态。商业银行倾向于给央企和国有大型企业贷款的偏好不会改变,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困境是贷款难,而非贷款贵。也就是说,即使商业银行可以自己决定贷款利率,利率也不可能大幅下降,受益的企业依旧以央企和大型企业为主。&  目前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以银行上浮定价为主,他们担心银行为大企业降低贷款利率受到的损失会转嫁到小微企业身上,从而增加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不少小企业呼吁,在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希望进一步出台相关的政策,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必须跟上。&  &数据&   4.5万亿元&  8月1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对我国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提出规划。在该《意见》中,国务院明确了今后将从消费、技术、政府带动等几个方面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方式。&  我国上半年节能减排形势较为严峻,不过,严峻的挑战也就意味着节能环保产业市场空间巨大。据悉,“十二五”期间,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要达到15%以上,2015年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   400亿元&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以总量减排、质量改善、风险防范、基础完善为着力点,开展能力建设,切实加强环境监管能力。《规划》将实施基础、保障、人才等三大工程,总投资400亿元。&  《规划》提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目标包括: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能力全面提高、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能力显著提升、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系统加强、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等4个方面。&  &一周热词&  节能环保产业&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提出了近期三年发展目标。新一届政府为什么要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它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具有哪些意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负责人说,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对于拉动投资增长和消费需求,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节能环保产业属于生产性服务行业,主要为生产型企业提供服务。加快其发展,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  ——新华网&  存量增量&  在近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中央提出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把钱用在刀刃上。&  用好增量资金,除了要借助财政、金融的各种政策,还应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创新,中国已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要想更好支持制造业发展,释放消费潜力,应加快推进面向消费者的金融贷款服务。对中国而言,这一创新服务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但毫无疑问,中国在消费贷款领域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  ——新华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磐石市支行是磐石市内唯一一家国家政策性银行,承担着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截止7月20日,磐石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共计三户。其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1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贷款2户。累计发放贷款6亿元,当期贷款余额4.58亿元。贷款全部按规定用于路网建设、土地收购储备及部分道路工程。共计支持东北区路网建设修路共14条,支持土地收储共398公顷。较好的发挥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职能作用,有效的践行了“两轮驱动”战略。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不断调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中长期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与国家现有的土地审批流程相抵触,影响了新农村建设贷款的及时发放和项目的顺利推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延边州分行行长金东灿多次到土地、财政等政府部门了解相关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流程,在没有成功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大胆地提出了整改措施,为做好与上级行的沟通和解释,取得理解和支持,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门针对延边州分行提出的问题下发批复,同意延边州分行提前发放贷款,用于农民征地补偿金以及预存土地报批规费。
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中小型企业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并在我国的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金融环境与制度等外在原因,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始终存在。尤其在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国内的许多中小型企业因为融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而纷纷倒闭,还有许多企业仍然在经济寒冬中踽踽前行。在这一背景下,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问题不仅成为了金融、财务领域值得关注的问题,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对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将视角锁定在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问题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由于在我国现时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的债务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因此分析研究中小型企业的银行贷款问题对于关注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问题有着代表性意义。本文将就中小型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型贷款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二、中小企业与银行间关系型贷款原因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要想一种交易能够实现,交易双方必须要能够满足彼此的需求,形成供给与需求两方。针对中小型企业与银行间的关系型贷款而言,贷款能够实现,说明了在这一交易事项中,企业方与银行形成了有效的供给与需求。&  (一)从中小企业角度原因分析。&  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离不开资本的支持。而在我国现有的环境制度条件下,对企业诸如企业规模以及盈利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这就使得中小企业很难通过上市的方式获得权益资本。在这种条件下,债务资本将成为中小型企业的唯一资本来源。而在债务资本市场中,中小型企业通常不具备发行债券的资格和条件,不能够通过债券的方式获得债务资本;企业间的债务融资因为不具有规模性和稳定性也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这就使得银行贷款成为中小型企业融资的首选,甚至说是唯一的选择。&  贷款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对贷款发放对象的经营与财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多方面的考察,据以决定是否对其发放贷款、贷款定价、贷款规模以及贷款期限等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中小型企业相对其他大型企业有着天然的获取银行贷款的劣势。因为中小型企业通常规模小,可抵债资产少,财务表现不突出,未来经营具有不稳定性,抗外部环境影响能力弱,总之中小型企业获得贷款后违约可能性大,银行发放贷款后该项业务风险性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银行会选择拒绝向中小型企业发放贷款,或者发放高定价贷款。&  不能获得贷款或者获得高成本的银行贷款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都是难以承担的,在这一情况下,关系型贷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解决这一难题。关系型贷款能够帮助企业向银行传递经营及财务等方面的正面的信息,从而为企业自身形成一种担保,降低违约的可能性,银行对其评估时降低风险评估,进而使得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或者降低债务成本。由此可见,关系型贷款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有着重要的经营意义。&  (二)中银行角度原因分析。&  与中小型企业相比,由于大型企业经营更具有稳定性,有更好的财务表现,因此银行更倾向于对大型企业发放贷款。但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银行间的竞争也日益加剧,激烈的银行市场竞争使得大型企业在银行面前更具有话语权,有更多的议价能力。贷款利息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而大型企业是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当大型企业对银行的谈判力加强时,银行的利润空间也随之被压缩。&  在传统的“贷款大户”方面利润出现下滑,为了保证业绩,银行有动机寻求和开发新的业务群体,此时中小型企业自然是银行的选择目标。但正如上文所述,中小型企业的银行贷款违约风险高,而关系型的中小企业能够向银行提供更多的信息,银行能够通过这些信息对企业形成更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从而帮助银行控制和降低企业的贷款违约可能性,所以银行更倾向于将贷款发放给关系型中小型企业,即实现关系型贷款。&  三、中小企业与银行间关系型贷款影响分析&  (一)关系型贷款对中小型企业影响分析。&  关系型贷款对中小型企业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解决或减缓严重的融资问题。通过关系型贷款获得来自银行的债务资本,相比其他形式的债务资本更具有稳定性。银行可以更有实力向企业提供长期且稳定的金融支持及金融服务,这种保证有助于企业形成长远的战略规划,进行长期投资,这又进一步反过来提高了对债务的偿还能力。&  另外,关系型贷款还会对中小型企业产生间接的影响。由于中小型企业存在获得银行贷款的劣势,尤其是很难获得期限长规模大的银行贷款,所以一旦中小型企业获得了银行贷款,那么这种债务契约将会帮助企业向外界传递出一种正面的信号,即一方面该企业在管理及财务等方面有资格通过银行的审查从而获得银行贷款,另一方面,该企业有能力获得银行方面提供的金融支持或金融服务。而这些信息最终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该企业价值的存在,提高企业的在行业中,在市场中的声誉。&  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关系型贷款也会对中小型企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正如上文所述,中小型企业在与大型企业进行债务资本竞争时存在天然的劣势,要想获得银行贷款,中小型企业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关系”来实现,而这一过程实质上是一种对信息不对称的缓解。中小型企业通过“关系“向银行传递关于自身经营及财务等方面的信息,从而使银行了解自身的经营及财务等方面的状况,并确信该企业的债务契约的违约风险是在可接受范围内的,最终获得银行贷款。但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缓解机制具有私有性质,即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只能是有针对性的提供,而不是面向市场。所以当该中小型企业在获得某银行的贷款后,转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会向其他银行或市场传递出负面消息,即会被认为该企业经营或财务等方面出现了状况以至于不能继续与原银行继续贷款业务。这将会对企业的融资、采购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二)关系型贷款对银行影响分析。&  在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银行所面对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大型企业是银行贷款利息的主要来源之一,当大型企业议价能力越来越强,银行的利润将会被压缩。在这一情况下,银行将贷款业务目标转向中小型企业将会弥补利润的下滑。因此,银行与中小型企业间的关系型贷款能够帮助银行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保证利润空间。&  另外,关系型贷款可以帮助银行获得并持有信息租金。银行通过“关系“了解到企业更深入而没有面向市场公布的信息,这些信息帮助银行识别有价值的企业,向其进行债务资本投资,对银行而言是一种优质投资。当银行与企业进行长期金融合作,这些通过”关系“获得的信息将会被跨期利用,从而为银行降低信息成本,获得信息利益。&  关系型贷款在为银行带来利润和信息租金的同时也会为银行带来不利的影响。由于关系型贷款中的企业专有信息不易为外部人了解,&当小企业出现明显的财务危机时,&银行很可能因担心前期对小企业的大量贷款无法收回,&而不得不向小企业发放额外的贷款,&造成软预算约束,这将为银行带来更大的风险。&  四、小结&  通过上述的分析不难看出,在更加完善公开、激烈愈加激烈的市场上,银行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有动机将贷款目标由大型企业扩大范围到中小型企业;而中小型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壮大,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在获得银行贷款存在劣势情况下,中小型企业有动机通过“关系“获得银行贷款。因此,银行和中小型企业虽然出发点和立场不同,但有共同的需求,这为银行与中小型企业间的关系型贷款提供了可能。&  从经济后果的角度来看,关系型贷款为银行和中小型企业在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具体而言,对企业而言,关系型贷款为企业带来了资本,解决了融资问题,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声誉,但当企业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时,将会向外界传递不好的信号,从而为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对银行而言,关系型贷款能够为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保证业绩,另外关系型贷款可以为银行带来专有信息,从而降低银行的信息成本,带来信息收益,同时也正因为这些专有性质的信息,银行可能会在企业发生财务状况时继续追加发放额外的贷款,从而增大了贷款风险。&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小额贷款的试点工作以来,小额贷款的实施完善了农村的金融体系,满足了一部分农户的资金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小额贷款的风险比较高,经营成本偏好,利率管制问题,还有资金来源渠道有限,再有政府对小额贷款的职能定位和其法律地位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阻碍了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的持续性发展&  小额贷款模式是针对消除孟加拉国农村绝对贫困而提出的一种信贷资金支持模式,由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在20世纪70年代发明,现已正在全世界得到大规模的推广。这一模式通过五至十家农户为一组的相互联保的方式发放小笔贷款。小组成员互助互促,一个组员不还款,整个小组都失去再贷款的资格。目前全世界有上千万人在接受小额贷款,资金投入达数亿美元。我国从1993年中国社科院农发所的易县“扶贫社”试点算起,小额信贷业务已经历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然而,由于金融体系的不完善、借款主体的不成熟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时至今日,小额信贷业务尚未取得令人振奋的实际成就,也远未像某些成功的发展中国家那样“发展出一个活跃而重要的新兴行业或部门”。小额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缓慢,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也不能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  二、我国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的制约因素&  (一)信贷资金需求不断上涨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存在矛盾&  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截至2008年底,全国信用社不良贷款5147亿元,占总贷款额的37%,巨额亏损严重削弱了信用社的资金投放能力。央行为弥补信用社贷款资金的不足,采取了输血型的再贷款,但资金规模远不能满足,而且农户小额信贷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毕竟是个新事物,处于试行阶段,要其把大部分信贷资金转向小额信贷对于一向具有“城市化偏好”的农村信用社来说确实还需要时间和勇气。&  从资金需求方面看,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成功运行,是解除我国需求型金融抑制的最佳途径。一方面说明农村信用社的借贷资金不再遥不可及,另一方面,许多由于获得了小额贷款资金支持而走上了脱贫致富道路的农户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致富的活广告,在这种示范效应下,需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农户肯定会有越来越多。&  (二)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比较单一&  (1)期限。目前的农户小额信贷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农村信用社向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满足农户多方面需求的有效机制。&  (2)利率。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是其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借贷双方都比较关注的问题。&  (3)金额。由于农产品需求结构多元化,农户的生产也不再局限于粮食生产,因此农户的贷款需求与以往相比大大增加。&  (三)人才的约束&  参与农村小额贷款的人员既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更需要具备相应的农业知识。人才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大多数人员没有金融专业知识和具体操作经验。此外,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是崭新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和规章制度可以借鉴,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也可能爆发贷款和人员风险,甚至导致破产。&  三、研究对策与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农村小额贷款的资金供给机制&  目前,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邮政储蓄机构是分流农村资金的主要渠道,商业银行也从农村吸储了大量的资金,因此,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是当前解决支农资金不足的当务之急。&  农村信用社要有充足的资金能够保障供给,加大吸收组织农村闲散资金的工作力度,通过改进服务,提高吸收存款的能力,通过盘活旧债,增加支农资金实力,推进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尽快开放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的限制,实行灵活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增强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的能力。&  (二)建立有效的征信系统及外部监督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信用问题未被重视,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主要体现在个人信用资料收集难,导致信用评级缺乏依据,从而增加了金融的风险性。因此,建立有效的客户征信系统,对于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为了规范管理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促进小额贷款事业的发展,应制定进入小额贷款市场的规则,例如管理制度、管理规程、管理机构。对于资金来源于其他渠道的机构,可以实行备案制,无需接受正规的监管,以降低成本,提高运作效率。&  (三)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适当放开利率限制&  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赢利,是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能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小额贷款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甚至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适当放开小额信贷利率限制,寻求农村信用社利益与农民融资“双赢”,是小额信贷项目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四)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可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度,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贷款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使农业风险由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同时做好信用社资本金的补充,完善呆、坏账准备金制度。加强贷后管理,防范信用风险。
基本概念&  农户建房贷款是指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针对农村居民户在农村购建房屋的融资需求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  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户。&  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行为和嗜好;&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有合法、可靠且较为稳定的经济收入;&  3.一定的自有资产,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贷款用途&  新建、翻新房屋;购买村社统建房;政府列入补助范围的农户地震安全工程建房及加固房屋;有偿受让农村房屋。&  贷款额度&  农户建房贷款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8年。
从全球范围来看,学生贷款的形成历史并不久远,最早可追溯至1913年丹麦私立慈善机构所提供的学生贷款。然而,这一时期的贷款从本质上看仍属于相对零散且缺乏制度约束的慈善类捐赠,并未形成经常性的行为。从20世纪50年代起,严格意义上的学生贷款制度开始在一些国家形成(最早于哥伦比亚),并在以后不断扩大到更多的国家。截止到目前,全世界已有超过70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学生贷款项目,且这一趋势仍在向更广阔的范围扩展。究竟学生贷款何以受到如此多国家的青睐和追寻,从而在全球高等教育领域产生重要的影响?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学生贷款项目均体现出不同程度的政府干预,而其干预的内容和方式无不影响到本国学生贷款项目的实施效果。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政府的扶持是学生贷款保持兴旺不衰的关键因素。在此,本文尝试从公共产品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公共财政理论以及政府公共性对政府干预国家助学贷款的理论渊源进行探讨。&  一、公共产品理论与国家助学贷款的产品属性&  (一)产品类型及其提供方式&  1954年11月,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Paul·A-Samuelson)在其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一文中最早提出了公共产品理论。该文基于产品的三大特性——效用的能否分割性、消费的是否竞争性以及受益的是否排他性,将全部社会产品分为三类,即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全体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公共产品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其最优供给方式应由政府全额承担,因为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得价格信号失灵,导致其提供者无法通过等价交换的原则从消费者身上获得相应报酬或利润,因而单靠市场不可能充分提供公共产品,即形成市场失灵,此时需要政府干预。然而,政府提供并不一定意味着也由政府部门生产,因为即使一种产品在公共提供的情况下,还是要在私人生产和公共部门生产之间做出选择。决定由公共部门生产还是私人部门生产,取决于产品生产效率的高低。从这一意义上看,纯粹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其一,政府提供,政府公共部门直接生产;其二,政府提供,私人部门生产,而由政府出资购买。&  私人产品,是对市场经济中的一类产品或者服务的概括,它们是排他的、具有很强竞争性的产品或者服务。私人产品的排他性,是指个人对一种产品的使用,排除了他人使用此产品或享受其益处的特性。私人产品的竞争性,是指当某个人或某些人从这一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得到好处时,必定会使其他人从这一产品的消费中得到的利益减少,或者不能从这一产品得到好处,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换句话说,增加消费者会产生正的边际成本。人们家庭生活中的大部分产品,例如,住房、食品、衣服、家用电器都具有这两个性质,都属于私人产品。对于私人产品,从效率角度讲,应采取私人提供的方式,因为私人产品的消费竞争性和排斥性特征,符合完全竞争假设前提中关于产品的消费利益必须内部化的要求;从消费方面看,私人产品不存在市场缺陷,如果采用公共提供,不仅不会改进效率,而且还会造成巨大的效率损失。因而,只要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就能够实现有限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提供消费者所需的私人产品。&  在现实生活中,与私人产品的普遍性存在相比,纯粹的公共产品却并不多见,而更多的产品则体现出两者的某些共有特征,既具有公共产品的部分属性,同时又兼具私人产品的部分特性,此之谓准公共产品。根据产品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区别,准公共产品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其一,拥挤性的准公共产品。该类产品的效用可为全社会所享用,一部分人享用该产品并不能排除其他人同时从该产品中获益,然而由于消费者数量的增加会导致拥挤,使得每个消费者从中所获得的效益下降,导致其在消费上呈现出一定的竞争性。其二,利益外溢性的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的效用具有不完全的不可分割性,其所提供的利益只能部分由其所有者享用,是可分的,具有私人产品属性;另一部分则为所有者之外的人共同享用,不可分割,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对于准公共产品,在重视市场作用发挥的同时,政府也应适度介入,以弥补其收益外溢带来的市场失灵现象,最大限度地增进供给效率。&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产品属性及其供给方式&  从公共产品理论的视角来看,国家助学贷款在消费层面上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在贷款总额有限的情况下,一个人获得贷款将会阻碍或减少其他人获得贷款的机会;同时,国家助学贷款以经济贫困学生为资助对象,通过以家庭经济状况为筛选依据的贫困生认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学生贷款受益对象的排他性,从而体现出私人产品的部分属性。然而即便如此,国家助学贷款带来的效用和收益却不能完全实现分割。国家助学贷款不仅使得获贷者本人直接受益,使其能够顺利入学并得以完成学业,进而通过就业得到比同龄未接受高等教育人群更高的经济收益、社会地位和精神满足;而且国家助学贷款还可以带来巨大的社会收益。作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一种有效方式,国家助学贷款通过保障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高等教育收费与大众化政策的顺利实施,从而有利于保障贫困生的公平入学,维持社会稳定,并保持了国家竞争力上升的可能性;通过为贫困阶层的学生提供资助而使其顺利完成学业,能够推动社会阶层的正向流动,避免弱势阶层的“代际遗传”,减少社会阶层之间在经济收入和发展机会上的差距,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借助教育公平推动社会公平的实现;此外,国家助学贷款还有利于引导人才流动(通过代偿制度),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可见,国家助学贷款的社会收益对于每个获贷者而言是不可分的,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效应,也因为这一特点,国家助学贷款应被认定为一种“利益外溢性的准公共产品”。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其性质的混合性,就决定了供给方式的多样化。一般而言,国家助学贷款这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其提供方式可以有三种:其一,政府部门作为贷方直接提供,以从本金来源上保障贷款供应的顺畅;其二,政府委托私人部门(商业银行)提供,允许商业银行开办贷款业务,但政府必须与其签订特许合同,同时提供一定程度的补贴优惠,以弥补其成本,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政府财政补贴的最终资金来源为税收收入;其三,政府和私人部门各自组织提供国家助学贷款,以满足不同群体的资助需求,但私人部门仍要参照政府制定的贷款政策并接受政府的监管。可见,无论选取何种供应方式,都需要政府适度介入其中,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促成真正有效的贷款供给。&  二、人力资本理论与国家助学贷款的收益外溢&  (一)人力资本理论的发展及其基本观点&  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T·w·Schultz)最早对于人力资本理论进行了系统论述。在舒尔茨看来,如同体现在物质产品上的资本被称为物质资本一样,人力资本是体现在个人身上的体力、知识、技能和劳动熟练程度的总和。同物质资本一样,人力资本也是通过投资而形成的。人力资本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对社会经济增长以及个人发展的推动方面的独特地位。&  1、人力资本的积累是社会经济增长的动力&  其一,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率超过物质资本投资的收益率。根据边际收益递减律,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一种生产要素的增加会使产量增加,然而随着生产要素的继续增加并达到一定限度时,增加的产量将会递减,最终导致产量绝对减少。这意味着即便在能够持续获利的理想情况下,物质资本的投资收益率也终有一个限度;而与之相比,人力资本投资却不存在边际收益递减的问题,它通过将依附于个人身上的知识转化为技术,可以不断地推动产业升级,且人力资本的存量越大,其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也将更加显著,从而在总体上表现出超越物质资本投资的收益率。其二,人力资本可部分替代物质资本的作用。知识经济的发展使得物质资源和人的体力劳动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日渐下降,而对于知识和技术的需求则越来越高,这对于劳动者的素质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意味着由教育形成的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会更多地代替其他生产要素。其三,实证研究的结果也进一步证明了人力资本之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舒尔茨把教育经费或投资看成教育资本,当作生产中除人力、物质资本之外的另一个生产因素。他认为美国1957年相较于1929年增加的国民收入中,除物质资本和劳动增加两个部分之外,还有一个剩余。这个剩余的70%可以用增加的教育投资来解释。通过计算,舒尔茨认为,国民收入增长额中的33%来自教育投资的增加,其中高等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额的贡献是5.7%。&  2、个体通过接受教育提升人力资本的存量,成为推动社会收入分配趋于平等的重要因素  除却对于宏观经济的影响,人力资本对于个体生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收入的增加,从而使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平等现象趋于减少。而有此改变的根本原因在于居民受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这是人力资本投资的结果。具体表现在:其一,教育投资能够提高个体收入的能力,而由于劳动力市场存在分割现象,大范围的教育投资能够增加主要劳动力市场中高技术人才的有效供给,进而降低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平均工资水平,而低技术人员的相对减少则可以提高其所在的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平均工资水平,从而产生收入的再分配效应,从总体上改善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平衡状态。其二,减缓因受教育不同而产生的收入差别。舒尔茨认为,随着义务教育普及年限的延长以及中等和高等教育入学率的提高,社会各阶层收入不平衡的状况将趋于减少。其三,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可以使物质资本投资以及资产性收入在个人总收入的比例中趋于下降,从而使得个体问的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提升国家人力资本存量的有效措施&  人力资本理论进一步凸显了教育投资的重要价值,从而使得教育投资构成了教育经济学理论应用的核心。鉴于人力资本在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中的突出作用,政府和社会各方应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使其与国民经济的增长协调一致。然而,1997年我国实施的高校招生并轨,一方面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快速发展,使得我国高等教育步入了大众化阶段;另一方面,伴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以及生均成本的上涨,高校的财政需求进一步扩增,在公共预算紧缩的压力下,政府通过实施成本分担以扩大高等教育机构非公共收入来源便显得尤为迫切。在此背景下,通过收取和提高学费,将部分成本从纳税人转移给学生或其父母,以此增加社会性投入便成为政府的不二选择。然而,学费标准的提高超出了许多家庭的财政支付能力,使得越来越多的家庭难以负担,导致我国高校贫困生群体不断扩大,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因而,正是在这种“教育经费的巨大财政压力”以及“贫困生就学难问题”的双重困扰下,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迅速出台。&  1、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人力资本积累的不利影响&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并得以完成学业,以防止国家优质人力资本的流失,从而实现科教兴国、人力资源强国的既定目标。应该说,从全国范围来看,国家助学贷款通过对弱势群体的资助保障了高校入学机会的相对公平,推动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顺利实现,高学历人才的增加在客观上使得国家的人力资本总量得以不断提升,因而从总体上表现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然而,国家人力资本总量的提升并不意味着各省能够保持相对均衡的发展比例,事实上我国人力资本积累的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区域不平衡,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比中西部地区在人力资本的占有数量和质量上占有绝对优势,且这一差距仍在不断扩大。由于人力资本对于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这一差距必然导致区域经济不平衡的发展状况进一步加剧。在现行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实践中,政策规定由各省级政府分别承担所属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补贴和一半的风险补偿金;在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省级财政需承担考入本省所属高校的本省学生的贷款贴息与部分风险补偿金,同时县级财政需承担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机构运转和人员经费。由于省际政府(包括县际政府)在财力上的差距,从而一方面导致某些贫困省份难以负担;另一方面,即使投人巨额资金,却无法保证能从该项人力资本投资中得到收益,因而缺乏参与的动力。比如,贫困地区的学生在获取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极有可能选择到发达地区就业,使得贫困地区失去了人力资本存量,其后果导致贫困地区的财政性人力资本投资与预期结果相反,加剧因人才流失而造成的贫富差距。 2、政府介入有助于实现区域间人力资本配置的相对均衡&  就直接形成人力资本的高等教育而言,其收益中的区域差距十分明显。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1年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东部地区学生是高等教育的主要受益者,占总数30%左右的东部地区学生享受了40%-60%的高等教育机会;中部地区学生,而不是西部地区,享受公共高等教育的程度最低,占总数53%左右的中部地区学生却只享受了30%-40%的高等教育机会。高等教育利益归宿的地区不均衡状况,反映出人力资本流动中产生的人才富集效应,亦即在完全自发的情况下,人力资源更愿意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和人才集中区域。这种区域间的差异同样体现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过程中。截至2006年6月底,我国东部9省份、中部10省份、西部12省份的高校助学贷款获贷率仅为8.92%、10.76%和9.73%,而同期贫困生占在校生的比例却分别为15.76%、19.39%和23.57%。从供给与需求的角度看,西部高校助学贷款需求缺口的比例已经达到东部高校的2倍。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有责任以某种方式适度介入,弥补国家助学贷款区域发展中的失衡,以有效发挥助学贷款在缩小地区间人力资本差距、提升同家人力资本总量的功能。对于中央政府而言,不存在投资主体和收益主体的不对称问题;相反,随着人力资本存量增加后的人才流动,带来了资源的有效再配置,会使国家获得较以前更多的投资收益。&  三、公共财政理论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市场失灵&  (一)学生贷款的市场失灵使得政府干预成为必要&  不同于物质资本市场以实物抵押或质押的方式运作,学生贷款市场的生成是以人力资本的预期收益为凭借和依托而存在的。相对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具有不可转移性,依据的是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未来收益和个人信用作为隐性担保。个人学业表现的差异、社会就业压力的增大、家庭社会资本的多寡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等,决定了并非所有大学毕业生都能获取稳定的、较高的收入,从而导致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收益的不可预期性;而大学生并非独立的经济人,在经济上还需依赖于父母,且入学前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往来,因而其个人信用状况无从查证。南于缺乏抵押担保,再加上学生的信用和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直接决定了学生贷款存在较高的违约风险。在政府不介入的情况下,为防范学生贷款可能的拖欠风险,银行必然会显著提高贷款的利率,以此弥补贷款可能拖欠带来的损失,而这样会导致部分真正贫困的学生放弃贷款,转而选择其他类型资助方式或者选择低收费的专业。因而,学生贷款的高风险决定了市场无法自动生成,造成了学生贷款市场的失灵,唯有在政府介入的情况下,通过多种方式的干预来化解贷款的风险,学生贷款市场才可能生成并得以有效运转。&  (二)公共财政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性&  从理论上讲,政府有几种可用的财政手段可供选择,然而在干预国家助学贷款时却存在较大缺憾。譬如,税收杠杆是政府调节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但面对国家助学贷款长达10余年的贷款期限,亦难有效发挥作用。此外,由于利率作为产品价格的一种外在表现且几乎与所有的金融现象、金融资产发生联系,因而各国政府格外重视其在调控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使得利率杠杆成为货币政策的核心。然而,对国家助学贷款而言,经办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决定了其放贷利率应根据市场基准利率确定,而不能随政府的行政调节随意改变,这就是利率杠杆的缺憾。在上述手段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政府仍须采取某种适当的方式介入助学贷款,从而客观上为公共财政资金参与其中提供机会。&  从性质上看,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在资产运营中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具体表现为保证资金的安全,保持资产的流动性,获取最大限度的盈利。就国家助学贷款而言,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商业银行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的最终目标就是获得利润。这一经营目标决定了国家助学贷款首先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即贷款风险、贷款期限、利率以及管理成本。在贷款本金、利率、期限和管理成本不变的情况下,风险成本越低,银行就越有可能盈利。从风险构成来看,又可分为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由基本经济因素的不确定引起的,亦即借贷者未能完成学业、长期失业或者因意外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导致还款能力失落而形成的风险,显然这是超出商业银行主观努力程度之外的,其与贷款的期限正相关,与政府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补偿负相关,即风险补偿金越多,系统性风险就越小。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因为信息不对称、制度缺失或不健全以及商业银行的主观努力不够等原因形成的风险,其与政府的制度供给(如建立信用体系等)以及借款人的预期收入负相关,在银行实收利率给定的情况下,实付利率取决于政府对借款学生财政贴息的多寡,贴息越高则借贷学生的实付利率越小,非系统性风险也越小,因此非系统性风险与公共财政资金也呈负相关关系。可见,在国家助学贷款成本(即贷款本金)、银行贷款年利率、贷款期限、管理成本(包括贷款发放、管理以及回收过程中投入的人力财力)等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政府提供的财政资金(风险补偿及财政贴息等)越高,银行的风险成本就越低,可能获取的利润就越高,银行提供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也就越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共财政资金是降低贷款风险、推动银行放贷的有效经济手段。&  四、政府的公共性与其干预国家助学贷款的必然性&  (一)现代政府的公共性特点&  公共性是对公共事务和共同实体的属性的一种总括性描述,主要被当做描述、界定、衡量政府活动性质和基本价值的一个分析工具,用以描述政府活动的长远目标、政府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政府决策对于保障公共利益完整性和完全性的意义等。&  在罗尔斯(John Rawls)看来,公共性的理念属于政治正义观念的广泛作用范围,而不属于该观念狭窄的作用范围。他认为,公平正义中所理解的公共性的理念具有三个层次:其一,为公众共同理解并接受的社会正义;其二,对公共正义的理解是在共享与共同参与的过程中形成的;其三,公共性是在共同协商交流中得以充分证实与验证的。因而,可以认为,公共性是一种涉及公共资源为社会成员共同分配与使用,社会共同利益向公众公平开放,并为公众公平共享的性质。政府的公共性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从政府的目的来看,政府的公共性是指政府组织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的性质。从政治过程来看,政府的公共性则意味着在涉及公共产品的提供等集体行动上,存在着有效的决策参与通道和决策选择机制,它包含着政府的政策制定与执行是否具有开放性,以使公民能够充分了解有关政策信息,并能够与政策制定者进行磋商;公民的利益是否能够通过民主的程序得到表达和整合,公民依靠怎样一组规则来决定政治决策的选择,决定政府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提供。从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上看,政府的公共性意味着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是由公众委托的权力,因而是受公众制约的权力;政府所管理的对象是公共事务,也就是与每个公民的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而不是与某个特殊阶层的利益相关的事务;政府的决策必须符合公众利益。简言之,政府的公共性就是政府在民主政治理念的基础上实现公众高度参与、保障社会公平以及承担为公众谋求公众福利的责任的性质。政府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代表和体现公共利益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等,具体表现为公众性、公益性、公正性、参与性、公开性、责任性等方面。&  (二)国家助学贷款具有社会公益性&  可见,公共性作为政府的一个基本属性已形成广泛共识,这意味着政府是一个公共机构,其基本职能就是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就我国而言,在教育民主化浪潮的推动下,受教育的对象也越来越广泛,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问题成为重要的民主与社会公平指标,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对此,政府通过加大财政资助,包括加大对大学生的资助,来满足人们的高等教育需求,使高等教育逐渐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其中,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种有效的学生资助形式,在多个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公益性。其一,资助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核心要素。这从现行政策的认定中可以看出,譬如“国家助学贷款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是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从性质上看,国家助学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尽管这种制度是以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实现扶贫助学的目的,但并未因此改变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本质——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仍属公共利益的范畴。其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目的,一方面是帮助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读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另一方面是在国家层面上支持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开展,加速国内人才培养,推动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所以,从这一意义上看,助学贷款的实施目的具有很大程度的公益性。其三,助学贷款业务,直接关系到贫困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通过助学贷款实现资源的再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因贫富差距所造成的入学机会不均等的缺憾,进而在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过程中实现社会阶层的正向流动,最终实现由高等教育公平到社会公平的迈进。总之,在国家层面上,发展助学贷款事业,不仅是学生个体和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实现国家的目的,这也决定了政府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从理论层面上看,政府干预国家助学贷款拥有充分的理由。基于公共产品理论,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利益外溢性的准公共产品;从人力资本理论的视角看,国家助学贷款对于国家人力资本存量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从公共财政理论看,缺失政府干预的国家助学贷款存在无可避免的市场失灵现象;从现代政府的基本属性看,国家助学贷款的公益性与政府的公共性相契合。因而,政府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干预不仅必要,而且是不可或缺的。反映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政府干预应是重要的制度构成,其具体运作对于国家助学贷款放贷、管理和回收环节的良性循环都具有关键性的影响。
一、借冒名贷款的法律分析&  众所周知借冒名贷款的基本特征是: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基于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行为可以划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借款人以自己身份证件&办理贷款后直接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或转贷第三人(实际用款人);二是实际用款人基于合法或非法的原因占有借款人身份证件,并以借款人身份证件办理贷款。&  这里在农户联保贷款(已停办)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从事贷款申请审核、审批、发放贷款岗位的人员包括:信贷员、信贷外勤主任、身份二次核查人员(俗称贷款记帐员)、信用社主任、为放款办理存折借记卡人员,我们称其为“从事信贷管理工作的人员”;被借用或冒用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的人因为在表征上与信用社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我们称其为“借款人”;实际用款人往往是除借款人以外的人,我们称其为“实际用款人”或“第三人”,在实践中依据信贷管理人员的客观行为或主观过错,第三人有可能就是从事信贷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借冒名贷款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分析&  通过上面的法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借冒名贷款中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否知情,客观方面是否履职;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主观方面是否共谋,客观方面是否有帮助或转贷行为是借冒名贷款之所以发生而不被发现的关键。而上述因素究其根本为负有信息传递责任的相关人员,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主观上隐瞒、改变信息,并且实施了隐瞒、改变信息本质的行为,而使信息传递“失真”,管理层或监管层采用了“失真”的信息,最终造成了借冒名贷款损失的结果,或者说信息不对称使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一方有可能采取隐瞒改变信息本质的行为。有可能是名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相对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存在信息优势;有可能是实际用款人和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对名义借款人存在信息优势;有可能是三者对监管层存在信息优势。&  因此,信息不平衡是维系借冒名贷款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键因素。要根治借冒名贷款,就要打破信息不平衡,做到即使有行为,也不能有结果,而不是将精力投放在发生结果后的处理工作中。&  三、传统防控措施的问题&  (一)整体接管式检查&  接管式检查是一种发现、震慑、处理借冒名贷款的好方法,但存在临时性、地域性、震慑衰退、对经营影响大的局限性。&  1.临时性、地域性。虽然接管式检查暂时打破三方信息优势,即能够检查出已经发生的借冒名贷款问题并挽回部分损失,也能够暂时控制三方优势信息地位,但是只能接管一时不能接管一世,能接管一个信用社不能接管全部信用社。&  2.震慑衰退。接管式检查往往是以点带面,对点打破信息传递优势,对面上通过震慑起作用,我们知道借冒名贷款的原因中存在很大的利益输送,在利益诱惑面前结果难料。只要接管结束,信息不平衡的优势又会回到当地信贷管理人员手里,一段时间后威慑减轻,借冒名贷款又死灰复燃。&  3.对经营影响大。接管式检查毕竟对当地信用社正常经营、声誉、信誉影响较大,而且就目前掌握的情况,借冒名比例之大触目惊心,造成群体事件或流动性枯竭不是没有可能。就像一个家属生了病,现在要治疗,要做大手术,需要家属签字一样,需要领导拿出相当大的勇气。而且要有信用社在手术过程中失血性休克死亡退出市场的心里准备,如果不幸出现这种结果,那么与我们治病救人、防范风险、挽回损失的目的恰恰相反。&  (二)对身份二次核查人员实行委派制&  由县级联社委派身份二次核查人员进行身份二次核查,防止信贷员与主任利用权力对审查人员的干扰,打破信息不对称。这种方法类似于会计委派制,虽然有效,但仍然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信息不平衡,委派人员来自联社,如果联社也参与其中呢?是不是委派市办人员,如果市办人员也参与其中是否委派省联社人员?当然,我们可以认为省联社人员都是纯洁不受影响的,不过就目前状况看,只要是人,不管他来自哪里,受哪里委派,受谁监督,受谁考核,都有弱点,都会受利用,都会存在道德风险,如果委派人员不是基于上述原因而是基于金钱利益、基于男女感情,基于被胁迫等原因与信用社信贷员或信用社主任合谋,可能隐藏起来的风险会更大。&  (三)在签字环节加摁手印或照相&  借款合同要求客户签字确认,有时也会要求客户加摁手印。摁手印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习惯做法,但长期以来一直无法律依据,只是做为签字的补充效力。日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正式生效施行,在合同书上摁手印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法律上的确认并不根本影响到借款人、实际用款实际用款人与信贷管理人员之间信息优势,只对事后确定借款人责任挽回损失过程中相比签字更为准确、方便。&  而照相加入档案可以说是一种比较直观的发现和控制借冒名贷款的方法,但照相仍然由二次身份核对人员控制,在图片处理技术发达的今天,存在道德风险与操作风险,只不过增加了对方获取信息优势的难度。&  四、利用信息技术割裂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如前所述,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借款人、实际用款人、监管层之间信息不对称,是维系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键因素,是行为与结果之间无法被切断的根本原因。打破信息不对称,使行为发生之初将可以确定借冒名贷款的信息转移至监管层,监管层介入,使行为无法发生结果,就能从根本上杜绝借冒名贷款,就能更好的解决借冒名贷款问题。 (一)假名贷款绝迹的分析&  伪造假的借款人骗取贷款在以往也是困扰农村信用社的难题,实际用款或从事信贷管理人员处于信息的优势地位,信贷监管体系面对这种信息不对称状态,处于信息的弱势地位,表现在:一是监管层核实借款人身份证件与身份信息与贷款申请、审查、发放环节存在时空距离;二是监管层获取真实信息时贷款已经发放,或资金已受损失;三是核实信息的成本较高,无法在贷款发放前及时且低成本的核实信息以控制住假名贷款的发放。后来由于技术手段的进步,银行通过与公安部进行联网,可以在前、中、后台将身份证件信息与公安部信息比对,打破了这种信息不平衡,行为在发生结果之前就被终止。由此可见,采取割裂行为与结果因果关系的方法,结合信息技术,打破信息不对称,在贷款申请、审核、发放环节终止行为的方法可以解决案件防控中的具体问题。&  (二)信息技术在案件防控中的发展&  运用信息技术防控案件风险,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技防的提法始见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号)要求“强化人防、物防、技防的“三结合”。&  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功堵截案件情况的通报》(银监办发[2009]7号)中要求“对重点部位……充分发挥金融科技设施效用”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年工作规划》的通知》(银监发[2009]29)中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规范、制度流程、监测技防体系”;&  而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提示及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号)中要求“将所有风险业务纳入信息科技系统管理,配置业务操作……建立技防体系。”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回头看”和案件防控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银监办发[号)要求“加快信贷……配套建设,将所有业务都纳入信息科技系统管理……增强技防能力。”&  由此可见,技防发展有如下特点:一是从最初物防概念向业务领域各项风险点的技防转化;二是从注重监控、监测向利用科技信息系统配置业务操作进而控制风险转化。&  另外,由于信息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过去成本高昂、开发困难、可操作性差的技防手段变得成本低廉、易于开发、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易于使用方便接受。所以,利用信息科技根治借冒名贷款问题从政策面和技术面目前已经成熟。&  (三)运用技防的好处&  贷款利息是农村信用社收入的主要来源,信贷资金运用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村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我们认识到开展贷款营销,发挥信贷资源优势,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当前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重要问题,但是目前对贷款的监查手段已经远远滞后与业务发展的需要,在不能有效管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的情形下,开发新的业务品种,拓展营销队伍可能带来新的风险。&  因此,通过技术手段在借冒名贷款行为发生时及时制止,从而防止借冒名贷款的发放,是解决借冒名贷款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  注释:&  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身份证件指办理贷款需要审查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而身份信息指身份证件记载的内容,一般表现为记载身份证件内容的客体,如伪造变造包含真实身份证件内容的假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很多信贷审批环节不允许使用身份信息,因此凡仅仅使用身份信息办理贷款,一般涉嫌违反信贷操作规程。鉴于概念完整一起列出但在讨论行为过错中未加考虑。&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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