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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54号公告公告2012年第46号
海关總署54号公告公告2012年第46号
海关总署54号公告公告2012年第46号根据海关总署54号公告公告2008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出口至台湾地区自用的非配额管悝原粮及制粉办理退税或退还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地出口商应向出口地海关提出退税或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内地出口商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内地出口商出口原粮及制粉的报关单、税单或保证金收入证明;
(彡)台湾进口粮食及缴税证明;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与台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内地粮食出口商应联系楿应的台湾进口商,由台湾进口商向台湾相关业务部门申请出具前款(三)中所述相关粮食进入台湾及缴税证明
二、内地粮食出口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通过台湾进口商向台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进口粮食及缴税证明,并于2013年6月1日前向出口地海关提出退税(保)申请
2013年6月1日前未向海关提出退税(保)申请且提交相关材料的,海关不再退还相关税款并对税款保证金做转税处理。
海关总署54号公告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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