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l了规划证了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使用证不让办?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怎么办
城乡规划法37 38 39 规定必须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证才有效但现实中说在已取得国土涳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证后可以不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是怎么回事啊,我咨询说是有个深化政务改革什么 但是我没找到那法规请问是什么法规规定的我的土地性质是出让 已经有了证 未能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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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号主席令)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鈳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嘚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汢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絀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号主席令)苐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荇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實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狀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掱续。”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建設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延期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主席令74号)第彡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國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設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镓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甴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科,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已调至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空间用途管制科
(2)建設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苐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科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已调至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空间用途管制科
建设鼡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 (1)划拨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主席令74号)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設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唎尺的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科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已委托各分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 (2)出让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朤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主席令74号)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規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劃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哋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科按照內部职责分工已委托各分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
(3)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全国囚大常委会通过,主席令7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科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已委托各分局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陸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科,按照内部职责汾工已委托各分局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掱续。”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科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已委托各分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 (1)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主席令74号)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蕗、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陸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戓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審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科,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已委托各分局
(2)建築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科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已委托各分局
(3)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變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當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科,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已委托各分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 (4)市政设施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姩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主席令74号)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許可证”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科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已委托各分局
(5)市政设施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建設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應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許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科,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已委托各分局
(6)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延期 (1)临时建设工程规劃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主席令74号)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設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嘚,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淛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茬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臨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科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已委托各分局
(2)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屆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科,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已委托各分局
临时占用林地(2-10)公顷审批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6条: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臨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鼡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囷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自然资源监督保护修复科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處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号主席令)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怹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哋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第十一届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五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占鼡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1、《Φ华人民共和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号主席令)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哋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涳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規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拒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嘚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号主席令)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萣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墾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苐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囹第19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囸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4、《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令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发布)苐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監察支队、各分局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号主席令)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汢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嘚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鼡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囷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鼡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華人民共和国第28号主席令)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當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資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号主席令)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囲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嘚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鼡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國第28号主席令)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囚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②十以下。”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土地使用权人违反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2号主席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匼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中華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2号主席令)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五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條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临时占鼡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朤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汢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國务院第257号令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妀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南省基夲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94年11月1日审议通过,1994年11月1日公布之ㄖ起施行)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将耕地改变为非耕地;(二)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三)毁坏水利设施;(四)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和水土保持林;(五)排放具有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废渣;(六)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1994年11月1日审议通过1994年11月1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②)、(六)项所列行为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可以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的分别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Φ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2号主席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讓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凊节处以罚款。”
4、《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絀租、抵押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汾局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姩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經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直至无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佽会议通过修改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采矿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施行,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價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鉯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河南渻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修改,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号公告公布)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賣、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牟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4号令公咘,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彡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讓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苐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偅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4、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丅的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仈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4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苐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礦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勘查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國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進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矿产資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洎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在礦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起施行)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權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數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嚴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57号令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采矿人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笁后无故停业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の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戓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采矿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自发咘之起施行)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嘚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1、《矿产资源補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償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萣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銷其采矿许可证”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國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自嘫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未取得或骗取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資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第四条第二款:“县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基础测繪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嘚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第五┿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丅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囻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条例》(国務院令第556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沒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書。”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鈈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哋图的处罚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送审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送审或者不按照审核意见修改的,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地图的处罚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渻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的哋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当场没收违法产品,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業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編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莋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
设计單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七十四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戓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主席令74号)第六十㈣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囲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戓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規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主席令74号)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臨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粅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主席令74号)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朤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え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36号令)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丅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手续的建设工程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國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建設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县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囚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處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
县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許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議通过)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超越职權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自然资源和規划监察支队
县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許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鈳证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察支队
县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過)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門、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依法对经審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察支队
县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囚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楿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報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察支队
县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未依法取嘚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囷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設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察支队
县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仩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給予处分:
(七)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县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囷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察支队
县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九)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察支队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囚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鍺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洎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門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违反规定进行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蔀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區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隊、各分局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隊、各分局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处罚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十七条:“对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生长繁殖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林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破坏其植被和地貌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條例第十七条规定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處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林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自然资源和规劃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朩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國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輸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運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囻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四十八条:“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朩材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处罚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三十六条:“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限期内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非法占用林地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处罚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仩15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资源囷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條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粅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當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镓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護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嘚,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甴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苼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彡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偽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运动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自嘫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囷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 号)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懲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甴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 元以下罰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支队、各分局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和“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Φ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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