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成为美国精神病人人监护人

新实施《精神卫生法》后,上海浦东70名已经临床康复或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自愿要求出院回家。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监护家属拒绝领人,52名病人正面临有家难回的窘况。
  据报道,新实施《精神卫生法》后,上海浦东70名已经临床或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自愿要求出院回家。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监护家属拒绝领人,52名病人正面临有家难回的窘况。
  记者昨天从浦东精神卫生中心获悉,为了替这些病人维权,医院已申请司法部门介入,安排律师进病房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据悉,由于家属遗弃精神病人事件时有发生,医院方面计划长期为精神病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有些病人已无家可归
  本月起我国实施新《精神卫生法》,法律明确规定,除非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行为,否则精神病人住院实施自愿原则,同时住院病人符合临床康复条件、且本人自愿出院时,应当予以出院。
  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有70名符合康复标准的病人近期自愿要求出院。然而,仅其中18个病人的家属同意来办理出院手续,其余52个家庭均拒绝领人。在遭到监护人拒绝后,医院方面又联系了病人所在街镇,但同样找不到愿意在出院单上签字的监护单位。
  这些病人当初绝大多数不是自愿入院的。大多是由监护人、派出所、街道或工作单位强行送到医院,其中有的病人已在医院住了十几年,按照临床康复标准,他们中绝大多数早已康复,小部分即使未完全康复但病情也相当稳定,只需按时服药就不会发病。
  医院深入调查发现,52 个病人中部分已处于无家可归状态,&他们的住所已经被监护人出售,有的被出租,有的病人养老金已被亲属占用。&据介绍,目前已被列入本市大病医保范围,病人住院治疗费用中个人只需承担极小部分。一些家庭拒绝领人出于多方面原因的考虑,一方面是认为将病人全托给医院能减轻家庭照护负担,另一方面住院经济负担小也是一个因素。
  律师开免费援助通道
  事实上,精神病人被侵权的现象由来已久。在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时间长达十几年甚至终身住院的病人不乏其人。陈定华表示,过去没有法律明确保障病人权益,而新的《精神卫生法》又缺乏实施细则,对监护人或监护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尚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拒绝履行监护义务的惩戒措施还没有到位。他呼吁,尽快出台地方实施细则,打开精神疾患者的维权大门。
  据悉,鉴于精神病人出院权益难以保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目前已联络到司法部门,安排了6名律师到病床前开通免费法律援助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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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疾控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中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经超过一亿人。另有研究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然而公众对精神疾病的知晓率尚不足5成,就诊率则更低。目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率不足3%,康复率更无从谈起。然而,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完善,精神病人涉及诉讼的案件也日趋增多,特别是涉及精神病人离婚的案件更是呈递增趋势。在此,笔者仅以审理精神病人离婚案件的情况,谈谈一些个人观点。  
一、精神病人离婚的几种情形  
精神病,是由于丘脑、大脑功能紊乱及病变而发生的感觉、记忆、思维、感情、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的病。精神病人有严重的心理障碍,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显得古怪、与众不同;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精神病人往往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认为自己的心理与行为是正常的,拒绝治疗。  
1、精神病人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  
精神病人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形在具体案例中较为少见,一是因为精神病人缺乏正确的心理认识,不能理性的认识婚姻、家庭关系,故极少主动提出离婚请求。二是因为精神病人严重的心理障碍和权利意识的降低,就算权利受到侵害了也往往没有意识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救济。精神病人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通常情况发生在精神病人的权利受到配偶一方或他人的侵害,由精神病人的父母亲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起诉离婚从而达到保护精神病患者权利的目的。  
2、精神病人作为被告应诉离婚  
精神病人作为被告应诉离婚的案件在审判中比较普遍,在精神病人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诱因。精神病的症状往往表现为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患精神病往往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一方因为配偶患精神病诉讼请求离婚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时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如何认定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诉讼中,当事人及以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确有必要进行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先行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在此,笔者认为,是否需要启动特别程序认定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要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是若精神病患者为原告起诉离婚,则需要先启动特别程序认定精神病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患者作为原告主张自己患有精神病而请求离婚,则涉及到精神病患者是否具备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的问题,若患有精神病则可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则需要为其设立监护人来代理诉讼。故此种情况应当启动特别程序对精神病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二是精神病患者作为被告应诉离婚,则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此种举证,笔者认为应当为庭前的举证,因为若证明被告为精神病患者,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要为被告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此时我们则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 “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的规定进行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2)、(3)、(4)项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在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精神病人的配偶却是案件的对立方当事人,故不能担任精神病人的代理人,因此只能由精神病人的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代为诉讼。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笔者想谈谈关于认定精神病人的方法的一些个人意见:第一,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轻重程度,应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理论性、科学性的根据,即采用医学鉴定标准确定。第二,可以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仍可以由法官在作出确认时成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第三、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群众公认的事实怎么认定呢,笔者认为应该是精神病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精神病患者同住村寨的居民进行询问,包括周围群众即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对精神病人长期的起居、生活等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所取得的相关材料。  
2、不适用简易程序且不适用公告送达  
由于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诉讼代理人的指定、夫妻感情判断、婚姻存续期间精神病人民事行为的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经济帮助费的给付等与一般离婚案件的处理有很大的不同,精神病人离婚中程序和实体问题相互穿插、相互纠缠在一起,故对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于精神病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应当及时指定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因为公告送达在期满当事人未到庭时,是一种推定送达,是一种法律拟制,其前提是被送达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了解和知悉送达内容,而精神病人缺乏该前提条件,故不能适用公告送达。  
3、实体处理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判决精神病人离婚涉及到离婚后精神病人的监护,应当尽可能通知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尽量不用缺席审理。离婚涉及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身份行为只能由当事人亲为,不能由他人代为或代理,故对精神病人代理人与精神病人配偶达成的离婚协议法院不能就此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而应当根据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实进行判决。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是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经济帮助费的给付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综合之诉,应当在离婚案件中对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经济帮助费和损害赔偿一并解决,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不适用调解书,应当依法进行判决。  
正确认识精神病患者,依法保护精神病人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利,保障精神病人的后续生活及治疗是处理精神病人离婚案件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精神病患者本身就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精神病这类疾病通过药物稳控,精心看护是可以得到稳定甚至康复的,所以我们不应当“谈精神病而色变”。我们应当建立不歧视、多关爱、平等对待的社会氛围去面对每一个精神病患者。
(作者单位:云南省沧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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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患上精神病 三个姐姐为啥抢着当监护人?
原来是看中了弟弟名下的房产和安置款
     日 12:56:33              
南湖区七星镇有一户人家,家里的三姐妹一直以来经常为争夺患精神病的弟弟何清的监护权而争执不休,经所在村调委会多次调解也没有结果。10月21日,她们再次来到七星司法所,请老娘舅丁家林通过调解确定弟弟的监护人。
争吵背后看中的是财产
何清今年43岁,已经患精神疾病多年,父母双亡,从未结过婚。他有3个姐姐,大姐何英,二姐何芬,三姐何珍,她们均已出嫁。
在“两分两换”中,何清按政策可享受到面积115平方米的安置房,以及一笔可观的安置款。3个姐姐都错误地认为,谁能争到监护权,谁就理所当然得到弟弟的这份财产。
引导姐妹认清监护职责
针对三姐妹的错误认识,老娘舅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对她们进行讲解,“像这种情况,监护人决不能剥夺、侵占弟弟的财产所有权,而是应该更多地对弟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使弟弟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监护人没有擅自处置财产的权利,即使要对财产进行处置,所得收益也必须用于弟弟的生活和医疗所需。”
考虑到三姐妹长期不和,征询所在村委会的意见,老娘舅认为她们三人不适宜共同行使对何清的监护权,希望她们通过调解,相互协商后确定一名监护人。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则由村委会在三姐妹中为何清指定一名监护人。
通过引导,三姐何珍主动表示自己没有条件充当监护人,并明确表示让大姐何英做监护人最合适。对此,二姐何芬却有异议,她表示自己有能力也愿意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对此,村委会干部跟何清的有关亲属反复斟酌后,对何芬进行了劝导和说明,最后二姐何芬终于同意让大姐对弟弟行使监护权。
为拜祭祖先再起波澜
二姐何芬虽同意大姐作为弟弟的监护人,但要求大姐在逢年过节时必须去弟弟家中祭拜祖先。
这事可难倒了大姐何英。按理说,他们姐弟四人对何家祖宗进行祭拜是无可非议的,但大姐考虑到自己是弟弟的监护人,打算把弟弟安置到其他场所进行看护,也有可能送到精神病院进行治疗,然后把弟弟那套安置房进行出租,租金用来作为弟弟的医疗费用。大姐的打算合情合理,但问题是,弟弟的房屋一旦出租给别人后,姐弟四人岂能再去出租房里点香烧纸祭拜祖先?
对此,老娘舅当即表示,在房屋没有出租前可以到弟弟家祭祖,“一旦租给别人,你们是不是可以去父母的墓区进行祭拜?”但此建议遭到二姐的强烈反对。
几天后,经村、镇调委会人员的努力,二姐在亲戚们的劝导下终于让了步,从而使这起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老娘舅感言
弟弟患了精神病,本身就是一件不幸的事,在没有父母、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姐姐们应该有商有量,共同担当起对弟弟的监护职责,而监护人制度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如果监护人错误地理解监护的义务和职责,就丧失了担当监护人的基本条件。这不仅是对亲人的不义,也是对祖宗的不孝,更没有尽到对社会和家庭应承担的那份责任。
来源:嘉兴在线—南湖晚报    作者:通讯员 李强    编辑:戴群    责任编辑:王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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