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高息公司没有收入要交税吗是否交税

男子以高息为诱饵诈骗二百万元被判刑十三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宜春袁州频道
作者:张丽
   宜春一男子以8分、1角月息为诱饵骗取朋友资金达200多万元,以达到其挥霍的目的。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0年6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余某在宜春城区内,谎称其姐姐、姐夫做生意等急需资金周转并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邹某某、邓某、欧阳某某、兰某等十几人的人民币共计238.5万元,并先后被其挥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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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金融行业税收管理的问题和对策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金融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金融业涉税违法问题也日趋显现。本文结合我市2006年度开展金融行业税收专项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加强金融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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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基本状况及特点
我市金融企业共有6家,其中政策银行1家(农业发展银行),信用社1家,国有独家商业银行4家,共有营业网点128个。2004年至200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3.48亿元,利润总额负20万元,申报应缴企业所得税301.5万元,代扣利息所得税1603.7万元,除工行,农发行外其余4家金融机构实现了盈利。
金融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运动特殊性。按照资金来源和资金动动划分,可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传统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日趋成熟,中间业务异军突起,出现了网上银行、信托代理、银行卡等新品种。(2)财务核算独特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负盈亏、目标考核、集中分配”的财务管理体制,既要受上级监督,又要爱地方监管;既有权责发生制,也有收付实现制,既有表内核算,又有表外核算。(3)金融业务复杂性。日常交易频繁,数字计算复杂,凭证量大而且网点众多,仅信用社系统就有47个网点,分布在市区街道和各个乡镇。(4)网络办公高效性。所有存款、代款和中间业务都通过网络处理,办公实现无纸化,企业报表、帐簿、记帐凭证、文件全部实行电算化。
二、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专项检查的情况来看,金融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金融企业自身方面的问题
一是手续造假享受优惠。某金融企业储蓄所2004年至2005年,为了完成存款任务,在办理“教育储蓄”业务时,采取储户一次性趸存2万元现金(不属于零存整取储蓄业务),或者将同一储户大额存款化整为零多份存入2万元本金,或者弄虚作假用假证明办理教育储蓄等方式,多次享受教育储蓄免税优惠政策。更有甚者,该储蓄所为了达到快速办理“教育储蓄”业务,直接将“学校证明单”预先加盖好印章放在储蓄业务柜上,随心所欲的填写“学校证明单”,以致出现了三、四十岁的人读初中,五、六十岁的人读中学,七、八十岁的人读小学的奇闻怪事。该储蓄所共向储户支付利息额25万元,造成应扣未扣利息所得税5万元。
二是改头换面逃避纳税。某储蓄机构为了完成储蓄任务,多拿工资奖金,将个人储蓄存款以“单位”名义开户,具体操作时不用计算机正常程序录入,而是采取人工填写“存款单据”,个人得利息不扣税,逃避代扣利息所得税。某储蓄机构为了完成揽储任务,利用国家给予信用社扶持农村优惠政策,以“社员股本金”的名义,用高息对社会居民、个人广泛吸纳存款,不扣利息所得税。
三是变通项目税前扣除。改变发标的内容,将不允许税前扣除或超标准的费用改变成能够扣除的费用,减少应税所得额。如将招待费变为会议费,某银行采取制作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标准等手段,将超过扣除标准的招待费2.5万元列入会议费;将旅游费变为差旅费,某银行将公款旅游费用6万元以“公差”、“公派学习”等名义记入差诱费中,掩盖了事实真相;将高级服装费变为劳保费,某银行为职工购买名牌高级服装20套,每套价值千元以上,在财务处理上记入“劳保费”等等。他们一般都取得合法发票,如到国税、地税部门代开发票,有的甚至借用发票,使会计核算表面“合法化”。
四是利用时差调整所得。有些金融企业研究国家税收免税政策,利用征免界限的时间差,不按国家财务制度“权责发生制”规定核算,在征税期迟报收入,扩大成本费用,减少应税所得额,逃避纳税义务。在免税期扩大营业收入,缩小成本费用,增加免税所得额。因此,他们在年终决算时,征税期往往表现为亏损,而免税期往往表现为盈利,甚至超常盈得。如某农村信用社2004年元月至2006年12月享受国家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负71.5万元,2004年度就盈利880.9万元,2005年度盈利1526.3万元。
五是表内表外调剂收入。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贷款本金或贷款利息,应收未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到纳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到后,转入表内计算损益,已纳入损益的应收利息相应作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处理。这一规定意味着金融企业表内是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表外是按“收付实现制”核算的,这两种核算者是合法的,但是给企业留下了调剂收的窨。如某信用社将纳入表内核算的收回逾期贷款利息收55万元长期簇在表外,将该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上级补贴款20万元放在表内,随意调剂应税所得额。有的企业对中间业务收入进行帐外处理,不申报纳税。
&(二)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行业稽查,不仅暴露出了金融行业共性的税收违法问题,也暴露出税务机关对金融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是信息不对称。目前,税务机关还没有与金融企业实现联网,信息不能共享,税务人员只能从企业申报的资料获取有限的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临近金融企业经营状况。
二是流程不畅通。征管与稽查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衔接、信息反馈,征管部门掌握的基础管理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到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查出的征管问题不能及时反馈到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不能及时纠正管理中的问题。
三是素质不适应。稽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稽查人员对金融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不清楚,对税收政策法规不熟悉,对税务稽查业务不精通,特别是对新兴的金融中间业务知识不了解,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
一是追缴税款难度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在具体操作中,罚款可以说好执行,追缴税款就难执行了。尤其是金融行业涉及储户多,金额小,到期已全部支取,帐户难留余额,而税务稽查只能是税后检查。如果储户帐户无余额,就不能按照政策责成扣缴义务人扣缴纳税人的税款。
二是违法责任难追究。《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只要不采取条元老派民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均不构成偷税,更不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追究刑事责任了。
三、金融行业税收检查的方法
我们在对金融行业专项检查中,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行业指标对比查。对行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负、资金存贷规模等经济指标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分析,看相关指标是否正常合理,从中查找疑点,寻找线索,以便深入细查。
二是关键帐户重点查。表内重点审查营业收入、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员业外收支等关键帐户,审查各项资金的来龙去脉,尤其对应收应付帐户要特别注意,企业往往将利息收入、处置资产抵债收入长期挂帐。表外重点审查抵押资产明细帐、抵押合同、还款合同、法院判决书等实物资料,看抵押资产是否处置,实现收入是否纳入表内核算,通过表个检查,往往能查出帐外帐,“小金库”以及隐瞒收入、转移利润等情况。
三是主营附营全盘查。随着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中间业务已占整个金融业的半壁江山。在检查时不仅要重视主营业务,而助要重视代理保险、代收话费、银行卡等附营业务,看是否隐瞒收入。
四是部门配合协作查。加强与审记、工商、地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获取有价值的线索,有目的地进行检查。如利用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报告,从中发现个业税收违法问题。
五是帐据系统结合查。抽调精通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员深入金融点,查阅企业财务系统,结合帐务处理,抽查会计凭证,审查财务系统是否与会计报表数据一致,是否有帐外帐。
四、加强金融行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一是完善立法树立威严。建议对应扣未扣,少扣导致辞少缴税款的,按照“谁违法,谁负责”的原则,对扣缴义务人除追缴税款外,按偷税论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扣缴义务人的刑事责任,以增强税法的钢性,研究员到威慑力的作用。对学校违反规定向储户&&
、扣缴义务人担供“证明”导致应扣、未扣税款的,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对金融企业大力宣传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纳税辅导,对诚信纳税者广泛宣传,对偷税逃税者公开曝光,营造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税收环境。
三是严密监控堵塞漏洞。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优势,将金融行业日常发生的具体业务住处与税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彻底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及时、准确地掌握金融企业的经营情况,堵塞管理漏洞。
四是严查重处整顿秩序。把金融行业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开展专项稽查,对偷税行为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五是强化培训提高素质。打铁还须自身硬。要搞好税务稽查,必须加强干部队伍的素质教育和培训,培养一去即精通税收、会计、法律、计算机技术、金融业务等知识,又具有爱岗敬业、作风扎实的职业道德的稽查队伍,以适应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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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息借款案件法院是否受理?
律师,你好!我妈09年借了一笔钱给一个人,当时借条里写的利息比银行的要略高,归还的日期早就过了,但是到现在一直还没还回来。我想问一下,这种民间高息借款,如果我想上法院起诉的话,法院是否受理?
问题补充:
谢谢律师回复,我还想问一下,借条里写有利息是多少,会不会对起诉有影响?是不是到时高息的那部份利息法院就不支持?只按银行的利息来受理?
提问者:zp9***广西-南宁债务债权浏览568次 20:43:30
共有 2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132称赞:0受理。$hr$$div$$b$提问人的追问$/b$: 21:00:36$br$谢谢律师回复,我还想问一下,借条里写有利息是多少,会不会对起诉有影响?是不是到时高息的那部份利息法院就不支持?只按银行的利息来受理?$/div$$hr$$div$$spanb$牛红普(律师)的回复$/span$: 21:10:11$br$只要不超过1定的限额,高息部分也会支持的。$/div$$hr$$div$$b$提问人的追问$/b$: 21:36:08$br$哦,谢谢!那如果借条的时间已经过了两年,过了诉讼的时间,怎么办?$/div$$hr$$div$$b$提问人的追问$/b$: 21:39:19$br$那限额是多少?是不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吗?$/div$$hr$$div$$spanb$牛红普(律师)的回复$/span$: 21:25:54$br$是的。具体可电话来咨询。$/div$ 20:51:02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广西-南宁)帮助网友:52称赞:0高息借贷中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0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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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中新网柳州8月19日电
(孙涛)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广西柳江县林业局女干部蓝艳红涉嫌诈骗一案。被告人蓝艳红被控告以高利息为诱饵,向他人声称从事房地产生意,诈骗20余人共计3400余万元。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蓝艳红原系广西柳江县林业局干部,她在2006年至2012年10月期间,假借做房地产生意、开办木材加工厂、承包林场种树和购买门面等为由,以分红月息2%至20%的高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龙某某、梁某某、刘某等25人钱款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蓝艳红在骗取被害人钱财后,并没有用于上述生意,而是用于支付其它借款的高额利息以及赌博等。扣除以支付利息、分红、归还本金等名义返还被害人的2100多万元,实际骗取3400多万元。日,被告人蓝艳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艳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无能力偿还高额债务的情况下,虚构一系列生意,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的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后虽然自动投案,但未能退赔被害人损失,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法院决定不予从轻处罚。
当日一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蓝艳红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蓝艳红退赔被害人损失3400余万。借款20万每月利息8000元 法院:高息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_新浪新闻
借款20万每月利息8000元 法院:高息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红网湘潭站6月6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洪静雯 通讯员 李妮妮)6月5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案件,最终法院只支持了原告刘某的部分诉请。法官表示,民间借贷利息约定要合理,高出银行利率将不受法律保护。
  2012年5月,肖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4%(每月8000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今年5月,还款期限早已过去,但肖某迟迟没有还钱的意向。于是,刘某将肖某告上岳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肖某支付本息共计39.2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肖某和刘某之间约定的月息4%,已经超过了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肖某偿还刘某20万元本金之外,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
  法官介绍,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因其特殊性,对于利息这一部分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视为无息借贷;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借贷利息有约定,法律也不会过多干涉,只是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对于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部分,法律不再予以保护。  (原标题:借款20万每月利息8000元 法院:高息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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