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广州外嫁女土地问题为什么没名字

湖南日报《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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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主题:农村外嫁女 村组不予分配土地款
标签:郴州,永兴县&&永兴县湘阴渡镇山冲村曹家组&
本人曹晓丽,户口所在地:永兴县湘阴渡镇山冲村曹家组,嫁到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城镇户口;其姐姐曹春利,户口所在地:永兴县湘阴渡镇山冲村曹家组,现嫁到栖凤渡镇南香村,当时我姐夫是城镇户口,所以户口未迁出,至今在南香村未分配田、土、山;其妹妹曹冬利,户口所在地:永兴县湘阴渡镇山冲村曹家组,嫁到永兴县人民路社区,属城镇户口。
现本村(山冲村曹家组)土地征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第二条,依照上述法律法规我们有权合法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但村组(山冲村曹家组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款分配协议书)参与分配106人(不包括曹春利、曹晓丽、曹冬利等5人),其中有30人户籍早已迁出或从未在本村落户,他们都参与分配,我们更享有分配权。
请政府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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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怎么分地?看看郑州的土地确权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日,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开展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要求,2016年,郑州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郑州市设定的目标是,2016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2017年完成扫尾工作。 一户一簿 一簿一号 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编制并建立 “一户一簿、一簿一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经济基础好的村 (组),可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不得剥夺妇女分配权 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确权过程中不得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权利;对出嫁、离婚、丧偶妇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土地承包权;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自愿互换并地 确权到户 鼓励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对确实需要调整的地块,按照法定条件调整后再予确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确权确地为主,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坚持农地农用。 确权确股不确地 在经济发达地方、城市近郊区,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确权确股不确地”的程序,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做决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同时强调,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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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发放补贴户口没迁走的外嫁女却分文未得
&&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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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东快网热线:。
&&&&□东南快报记者黄妍实习生徐昕昀通讯员王小兰
&&&&都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正因为如此,出嫁30多年、户口依然留在娘家的王小英,却一直没有得到娘家村里的任何福利补贴。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今年。不久前,在福州晋安区检察院驻鼓山检察室检察官和鼓山镇领导的调解下,王小英第一次领到了福州晋安区鼓山镇湖塘村的补贴。
&&&&王小英的情况并非个例,而是极具普遍性。在这样传统观念的村民自治的作用下,村民本能地维护自身利益,而拒绝外嫁女分薄福利,外嫁女被娘家人“拒之门外”。
&&&&村里发放福利她们却没有
&&&&外嫁女和娘家村委会吵开了
&&&&今年年初,福州晋安区检察院驻鼓山检察室迎来几位愁容满面的女访客,她们愤怒地向检察官反映问题。
&&&&56岁的王小英是福州晋安区鼓山镇湖塘村人,虽然已经出嫁30多年,但户口一直没有从村里迁出。
&&&&湖塘村从几年前开始卖地,所得的钱由村里向每个村民发放补贴,其他的村民每月能拿到几百元,但作为外嫁女的王小英,却发现自己一分钱都拿不到。
&&&&“村里人说,这是老规矩了。我们虽然出嫁了,但从出生至今,户口始终在村里,我们也是这个村的村民,为什么不能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这是在歧视我们。”王小英说。
&&&&王小英的情况并不是个例,和她一起来的十几名妇女,虽说这些年各自在不同的地方婚嫁生养,但户口都是在娘家湖塘村。
&&&&经过检察官实地走访和调查摸底,仅在湖塘村就有40多名和王小英情况类似的外嫁女,而在鼓山镇的其他村中,类似王小英所遇到的问题也是一个普遍现象,“村里规定,不能给我们这些嫁出去的分配福利。”提到此事,王小英这些外嫁女们心情很复杂。
&&&&湖塘村的村委会负责人则认为,这已经是多年的村规民约,外嫁女既然已经出嫁,尽管她们的户口没有迁走,但是一般在男方那就享有相关权利,此事经村民商议,决定对外嫁女不予发放相关的福利。
&&&&此外,也有一些村民认为,村里的福利就这么多,如果外嫁女分走一部分,那么村民本身分到的不是就更少了?因而不同意外嫁女享受福利。这让王小英等人心中憋屈得很,她们也曾多方反映问题,却无从解决,多年来此事成了一个心结。
&&&&违反男女平等原则
&&&&检察官奔走调解
&&&&外嫁女的遭遇引起了检察官的深思,根据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嫁女享受粮补问题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实行办理。
&&&&而湖塘村也曾多次召开代表大会就外嫁女享受粮补等生活待遇问题进行表决,“我也参加了几次投票,但最终都是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否决了决议。”王小英说,自己不能理解,凭什么就没有自己的那一份。
&&&&虽然湖塘村以村规民约、程序合法为由拒发给外嫁女福利待遇,但是检察官认为,湖塘村村委会存在歧视妇女的行为,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
&&&&“不把此事解决,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于是,鼓山检察室的检察官联合鼓山镇领导,多次来到鼓山镇湖塘村,做村两委的工作。
&&&&“我们主要是对村两委做思想工作,给他们分析道理,希望他们能够理解。”检察官介绍,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他们几度到村里去,对村委会负责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经过数次沟通和协调,湖塘村村两委“外嫁女不是本村人”的顽固思想总算慢慢被扭转过来。
&&&&村里再开村民代表大会
&&&&40多名外嫁女获得补贴
&&&&前不久,湖塘村再次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就外嫁女是否可以享受粮食补贴和其他待遇再次进行了投票表决,而鼓山检察室的检察官也获邀参加。
&&&&经过检察官连日来的调解和沟通,这一次会议决定最终同意外嫁女享受村里的生活福利待遇。
&&&&从4月份开始,未超过50岁的每人每月350元,超过50周岁的每人每月530元,超过55周岁的每人每月610元。外嫁女终于盼到了和其他村民同等的生活福利待遇。
&&&&昨天,记者再次致电王小英,说到此事,她很高兴。她说前不久她第一次领到了村里的补贴,她说现在这个心结总算是解开了,今后她也能够按期得到村里的福利补贴,“谢谢鼓山检察室检察官和鼓山镇领导为此事多番奔走,困扰了六七年的问题才最终得以解决。”王小英说。
&&&&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相悖
&&&&鼓山检察室检察官表示,事实上,这次的顺利解决有一定意义,因为外嫁女无法享受村里福利并不是湖塘村的独特现象,而是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在鼓山镇的多个村都有这种情况,甚至此前有媒体报道,有的外嫁女为了享受村里的福利而迟迟不敢领取结婚证。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有不少村民都秉持着这样的传统观念。”检察官分析,外嫁女无法享受村中的福利,事实上这损害了外嫁女的平等权益。而倘若外嫁女享有分配权,那么其他村民就会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村里大多数村民反对外嫁女享受福利,从情理上可以理解。
&&&&然而事实上这样的观点却带有一定的歧视色彩。从法律角度讲,虽然村民可以通过民主决策来制定本村的村规民约,但是不得与我国的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鼓山检察室检察官介绍,他们以此事为契机,对周边村镇外嫁女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发现此类现象尚在其他村镇存在,检察官表示,下一阶段他们将深入各村开展普法活动,积极维护妇女权益。(网络编辑:陈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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