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有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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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名称:执行死刑未通知家属-死刑(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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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未通知家属-死刑的剧情介绍
日本有没有死刑?日本现行刑法典有12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包含有死 刑,即对如下犯罪可以适用死刑:(1)内乱罪(第77条第1款);(2)诱致外患罪(第 81条);(3)援助外患罪(第82条);(4)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第108条);(5) 爆炸罪(第117条);(6)浸害现住建筑物等罪(第119条);(7)颠覆列车等致死罪( 第126条第3款);...我国刑法对限制死刑有哪些规定?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刑法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刑法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审判时和羁押时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在审判时和羁押时流产的妇女。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刑法48条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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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未通知家属-死刑您好, []|
我国修改刑法 取消13个死刑罪名
中新网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 周兆军 郭金超)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中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此前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共68个,可以适当减少。根据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中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修改后的刑法还对一些特殊人群的犯罪作了具体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赵超、刘奕湛)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力度。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刘奕湛、赵超)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刘奕湛、赵超)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其中规定“恶意欠薪”入罪。刑法修正案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刘奕湛、赵超)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其中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新网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 周兆军 欧阳开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车船税法。根据该法的规定,乘用车的计税依据,将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此次通过的车船税法,吸收了委员们和公众的意见,降低了税额幅度,最终的方案是:乘用车排气量1.0升以下的,为60元至360元,1.0以上至1.6升的为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的为360元至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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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死刑不引渡 对我国刑法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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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正在法国访问的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与法国司法部长克莱芒3月20日在巴黎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法国司法部透露,中国已同意在文本中明确写明,任何与死刑有关的案件将不会适用于这个引渡条约。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一系列突破性进展,贪官外逃的通道正被一一堵塞,一些腐败分子被引渡回国,中外反腐合作趋于制度化。这对于我国在追逃过程中存在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等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和依据。
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主要障碍,就在于对“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异议。
与西班牙、法国等国的引渡条约中出现了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这表明中国已经承认并尊重“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原则。不久前,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做客新华网时表示,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国家利益、追究赖昌星刑事责任的“合理代价”。但是,这种“合理代价说”并不能掩盖我们在处理赖昌星等外逃犯的问题上所面临的尴尬。
事实上,对于中西引渡条约中的“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出现过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等人在审议中表示出这样的担忧,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会不会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不利,并且极有可能导致“同罪不同刑”的问题。还有人认为,条约中白纸黑字地明确写明“死刑犯不引渡”承诺,对于仍坚持死刑制度的中国来说,心理上很难接受。
客观地说,贪官们跑到国外,就可能没有了死刑的危险,这样的后果无疑是消极的。引渡条约中“死刑不引渡”的原则,实际上已经对中国现行的死刑制度、甚至整个刑法制度都造成了冲击,其“副作用”不容回避。(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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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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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种死罪 迈出我国死刑立法改革第一步
&&“97”刑法前,我国涉及死刑罪名高达74种,达到最多;1997年废除部分死刑为今年减少死刑奠定基础&&《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走出了我国死刑立法改革的第一步&&死刑的废除需要刑事犯罪率下降,严重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数量大幅减少,需要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受到根本抑制;&&中国现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导致死刑大幅减少&&《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这对中国死刑政策发出了怎样的信号?中国要废除死刑,需要具备怎样的时机和条件?又将经历一个怎样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国死刑经历了怎样的发展过程?此次减少死刑罪名对于中国刑事立法特别是死刑立法有何重大意义?……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专访了著名死刑问题专家、西北政法大学校长、第五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贾宇教授。&&“97”刑法前,我国死刑罪名高达74种&&成都商报:1979年刑法颁布前,我国的死刑罪名规定是一个怎样状况?在1979年刑法分则中,有7个条文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为什么短短三十年,死刑罪名就增加到了68个?&&贾宇: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关于死刑的规定仅见于几个单行刑法。这些单行刑法涉及的死刑罪名主要是反革命罪。195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适用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进行了系统的总结。从这个总结中可以看出,审判实践中曾经适用过的死刑罪名,除了上述单行刑法所列举的以外,还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强奸妇女罪、惯窃、惯骗罪等。这些普通刑事犯罪被判处死刑,并非依据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而是依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精神。&&“79刑法”实施不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鉴于经济领域和社会治安领域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国家先后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斗争。与“严打”斗争相适应,国家立法机关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对“79刑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其中在死刑的罪种上有了较大增长。&&经过1982年至1995年多个单行刑法的修改补充,总共增加了46种死刑罪名,因此在1997年修订刑法典之前,我国刑法立法中涉及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总共有74种。&&成都商报:您作为国内少有的一直研究死刑问题的专家,那么请您谈谈这20年中国死刑经历了怎样的变化?&&贾宇: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和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死刑核准权作了重大修改,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刑法典在总则中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作了更精确的表述,删除原刑法典中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可以判处死缓的不妥规定,对死刑的执行方法增设“注射”方法,并对死缓制度作进一步完善,在分则对可判处死刑的罪种数略有减少,使得“97刑法”分则仍然保持着68种罪名死刑。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对年满75周岁的老人限制死刑适用。&&成都商报:这其中有哪些重要节点对中国死刑的存废直接产生重大影响?&&贾宇:1981年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1981年到1991年,单行刑法增加了46个死刑罪名。表明这一阶段,我国的死刑急剧膨胀,立法朝着更严厉的方向进一步发展,死刑的适用普遍增加。&&1997年刑法典废除了诈骗罪的死刑,废除了除“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两种情况以外的死刑,为刑法修正案八对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的废除死刑奠定了民意基础。&&2007年1月,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我国死刑适用率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下降幅度一般在50%以上。&&2011年3月刑法修正案八大幅减少了13个死刑罪名,符合了刑法发展的历史规律,适应了刑罚轻缓化的国际潮流,彰显以人为本,培养人道信仰,民众心态渐趋宽容,行为日臻文明,也折射出国家引导民意的努力。&&13个死刑罪名废除,经济的发展功不可没&&成都商报:通过修正刑法明确减少死刑罪名,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这次刑法修正案废除取消13个犯罪的死刑,占了我国刑法死刑罪名的将近五分之一。请问,是什么原因推动了此次减少死刑罪名?&&贾宇:经济的发展唤醒了民众对于生命价值的关注和尊重。物质文明提高后,处于温馨惬意生活状态中的人们就有可能思考、关注和珍惜生命个体的价值,从而使减少死刑的阻力得以减少而助力得以增强。13个死刑罪名废除,未有大的冲击,经济的发展功不可没。&&对外交流的频繁和涉外法律冲突,给国人的刑罚价值观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学者的讨论和呼吁,也促进了决策层和民众对历史潮流和世界潮流的了解和顺应。&&成都商报:这次废除的死刑罪名都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大都是经济性方面的犯罪,为什么首先废除这些死刑罪名,而不是其他死刑罪名?&&贾宇:《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坚定地走出了我国死刑立法改革的第一步,虽然有学者提出,应当取消的非暴力死刑罪名远不止13个,但是应当看到,立法应始终持谨慎的态度,将已经论证成熟的东西写下来,因此这一步是极为稳健的。&&首先,对这些犯罪取消死刑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不会触及民众的价值情感。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刑罚所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权益大致相当,而非暴力犯罪并不以他人生命为侵害对象,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有别于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尚不能视为罪行极其严重,但两者之法定最高刑同为死刑,这无疑有悖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因此,死刑立法改革应以废止那些不触及人类根本伦理、民众报应情感不是很强烈的犯罪的死刑为起点,由浅入深、由轻到重地依次展开,而这类犯罪危害性最小的当属非暴力犯罪中的经济犯罪(不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其次,对这些犯罪取消死刑符合我国司法的实际情况,不会引起适用上的强烈反差。由于这些拟废除的死刑罪名都是司法中极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将这些实际上搁置不用的死刑予以废除,既不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什么不适,而且还能清理我国刑法中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的条文,为死刑进一步的立法改革开辟道路。&&成都商报:您认为,此次减少死刑罪名对打击经济犯罪有何利弊?请针对具体被减少的死刑罪名来说明。&&贾宇:我们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的的确确是对我们现行社会影响比较小。要活得有尊严,生命权是人权的核心部分,首先应当体现对生命的尊重,而这13个罪在我们现在看来,就是为了一点财产利益,为了一点经济利益,就让犯罪分子付出生命的代价,无论如何都谈不到是对生命的应有尊重。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保留死刑的国家主要是用于杀人、谋杀等犯罪的处罚。&&例如,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我们过去也有判死刑的,像金融伪造银行存单,现在来看其实是不必要的。&&例如,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个罪名诞生于1983年,是基于当时一些流氓、惯犯、教唆犯猖狂地传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严峻形势下。而从1997年刑法以来,我国几乎没有因为该罪名被判死刑的判决。因此对于这一类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公众普遍赞同取消。&&对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为了保护动物的生命甚至动物的制品来剥夺人的生命,说不过去。&&国家的犯罪对策由威慑向综合治理转变&&成都商报:此次减少死刑罪名,对中国死刑政策的未来发出了怎样的信号?&&贾宇:此次死刑罪名减少,昭示国家的犯罪对策由威慑向综合治理的理性转变。“严刑峻法不足以禁奸”。遏制犯罪贵在“预防”,而非“惩罚”。合乎正义的司法,比起死刑和苛法来,更能有效地阻遏和减少犯罪。&&“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的。因为犯罪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刑事政策是国家对付犯罪的基本方略,也是一个全面的社会政策,我国的刑事政策就是综合治理。党和国家一直在讲综合治理,过去我们总是强调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也就是对于杀人、放火、抢劫、强奸这些治安犯罪的综合治理,而实际上所有的犯罪都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治犯罪、腐败犯罪、经济犯罪。综合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坏一环而功能损,也许不能立竿见影,但它是治本之策,而非治标之策。&&成都商报:您认为,中国要废除死刑,需要具备怎样的时机和条件?将经历一个怎样的循序渐进的过程?&&贾宇:首先,刑事犯罪率下降,严重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数量大幅减少,依靠死刑威慑预防犯罪的基础动摇;其次,文明、轻缓刑罚观念深入人心,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受到根本抑制;最后,经济发展,民众心态宽容,死刑替代性立法受到重视。&&在我国,死刑的废除不会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循序渐进、艰苦推进的过程。&&第一步,下决心不再增加死刑立法,严格控制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死刑适用;第二步,经过几次有计划的刑事立法改革,大幅度削减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仅对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等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和部分军事犯罪保留死刑;第三步,废除包括故意杀人罪在内的一切刑事犯罪和军事犯罪的死刑,实现全面废除死刑制度的最终目标。这是一个较远的目标,也是最艰巨的一步。&&成都商报:国外有哪些废除死刑的立法、司法经验可供借鉴?&&贾宇:很大一部分保留死刑的国家仅对谋杀罪等几个特别严重的罪名规定死刑,如美国保留死刑的州,仅将死刑适用对象局限于谋杀罪中最严重的罪行——一级谋杀。可以说,尽管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保留死刑,但其中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把死刑作为万不得已时的以恶除恶方法,不等于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推崇死刑。&&俄罗斯立法并未废除死刑,但21世纪初,普京为了加入欧盟,签发了停止适用死刑的总统令。&&日本、印度虽有死刑立法,但几乎很少执行死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导致死刑大幅减少&&成都商报:有法官撰文称,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从宽的趋势。这种司法现象是否会导致司法中死刑运用减少?您如何评价?&&贾宇:从立法上看,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450多个罪名中,多达68种(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是55种)罪名规定了死刑,且都有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与死刑相衔接,我国刑罚体系是以死刑和徒刑为主导地位的重刑结构。实现宽严相济,要求我国刑法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的结构转变。&&我们之前的刑罚存在一个结构性缺陷,这就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所谓死刑过重,一是指立法上死刑过多,二是司法上死刑适用过多。与死刑过重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生刑过轻。我们可以发现,死缓相当于有期徒刑14年以上24年以下,平均执行18年;无期徒刑相当于有期徒刑12年以上22年以下,平均执行15年;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平均执行10年;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平均执行13年。真的可以称为“生死两重天”。&&为此,应该对刑法的结构予以调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重新配置刑罚资源。基本思路是限制死刑,加重生刑。具体的作法可以考虑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5年,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0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25年以上,30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0年。为了废除死刑,可以考虑实行不得假释的终生监禁。&&因此,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管是立法上,还是司法上,都将导致死刑的大幅减少。这是我国刑罚进步的方向,是轻缓刑罚、文明刑罚的大势所趋。&&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杨小波&&解读人:&&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简历】&&贾宇,1963年生,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和犯罪学。主要著译作有:《国际刑法学》(独著)、《罪与刑的思辨》(独著)、《死刑研究》(主编)、《中国刑法 》(主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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