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第几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去外地办案必须包车,不能坐长途车

(报告文学)拿什么拯救你
一天的忙碌终于结束了,回到书房,好久没动笔了,突然之间想写些什么。惰性可以暂时克服,可十八年的律师生涯,使我从一个文艺青年变成枯燥的法律工作者,想象力、感性、激情日渐消褪,深知自己已经不适合文学创作。好在我经历的那些难忘的案件记忆犹新,这些亲身经历的真实案例似乎就发生在昨天……
想写的案子太多太多,但只有这个案子才是促使我今晚开始坐下来写作的原动力,虽然时隔十年之久,却是至今唯一令我无限伤感的一个案件,她令我终身难忘!
"有一片流泪的云彩/在高墙的门外徘徊/淋湿我背负的行囊/浸透她对我的信赖"
决定了,我就权且以记录者的身份来诠释这个故事吧,起个什么名字好呢?想起几年前看过的热播剧《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似乎觉得两者之间竟然有那么多的相似之处,于是信手拈来,有了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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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回溯到2003年春季,一场瘟疫开始肆虐,人们足不出户,酒店、饭馆冷冷清清,和其他人一样,我和家人一起晚餐。电视上的一则新闻无意间引起了我的注意,“我县警方成功破获一起抢劫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W、Y已被捉拿归案,案件已初步查清,涉案的两名逃犯于七年前在余杭县境内抢劫杀害一出租车司机,目前,两名逃犯已连夜被移送到余杭警方……”。NB!七年前的案子也给破了,而且还是跨省的一件大案啊!看来,刑警大队长离晋升不远了。
第二天照例去办公室上班,拦了部TAXI,司机套个大口罩,哼哼唧唧的。一路上行人稀少,问司机知道昨晚的新闻了吗?听说了,这两个小老板该杀!不然,哪个还敢开出租?
&&&&到了办公室,卫生还没弄好,手机响了,Z总来电,“V律师,马上过来找你有个急事,面谈!”
&&&&一壶开水的功夫,Z总开着他的广本来了,同来的还有六十上下的一男一女,那个女的我见过,是Z总的保姆,两位老人表情凄凄。
Z总把情况简单介绍了一下,原来,昨晚电视新闻中的两个嫌犯中的Y是两位老人的儿子,25岁,平时帮别人开货车,前天晚上刚进家门,连个招呼都没和老婆打,就被冲进来的刑警队铐走了,只知道这么多,具体案情就不清楚了。
“V律师,你可得帮我们想想办法啊?”老保姆一把鼻涕一把泪。
&&&&“抢劫杀人属于重罪,罪名成立的话会判死刑,如果有从轻情节,也许还有余地,我尽力吧!”我给了他们一个有弹性的承诺。
&&&&办完委托手续,两位老人道完感谢走了。看着他们临走时那一丝充满希望的眼神,我对Y的结局却有一种莫名的不祥之感。
七年前的案件,刑警怎么破的?带着疑问,先去刑警队的一个朋友B警官那里打探打探。
“没想到吧?被杀害的那个出租车司机是孝丰派出所所长亲哥哥,那个所长为了给弟弟报仇,东奔西走,苦苦追查凶手查了三年,跑遍了苏浙皖楞没查出来,心都凉了!”
那你们怎么一查就查出来呢?
“其实我们哪有那本事啊,电视台把我们说成神探了吧?要说这两个小老板怎么栽的,其实,都是吹牛惹的祸!”
B警官抿了一口茶,娓娓道来。原来那个爱吹牛的小老板W,一次和一帮小痞子在太极大道大排档喝酒,喝到半梦半醒之间相互吹嘘,说者无意,听者有心,W的一句“前几年老子在杭州杀过出租汽车司机”被其中的一个小偷留了心。上星期,小偷在火车站被便衣抓了个现行,根据小偷提供的这条线索,和杭州警方一联系,还真有那么一回事,96年确实有个出租车命案没破,接下来的一切进入了程序化,当W从夏威夷洗浴中心被押上警车时,两条腿都软了,几小时后,Y也被刑拘。事后,公安二话不说,立马放了那个小偷。
“祸从口出啊!这话一点不假。”
“换句话来说,也叫苍天有眼,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要不然,那个司机也死不瞑目啊!”
“听你这口气,可不象是在为Y辩护啊?”
“这是两码事,我也是就事论事,辩护也得根据事实啊。”
离开刑警队,事不宜迟,得尽快去余杭看守所会见Y,正好同事小H第二天有空,可以陪我去会见。Z总真是热心肠,答应亲自开车送我们。
第二天起个大早,在我带上黑色提包和小H钻进等候我们的黑色广本时,居然发现除了Z总和驾驶员,车上还有一个年轻女子。
到余杭的车程有两个小时。从车窗望出去,一片片的油菜花儿,象一条条黄澄澄的花被子,一直铺盖到很远很远。
&&路上,女子开始自我介绍,姓X,Y是她的丈夫,想随律师见见Y。
“这可不行,不是我不让你见,法律有规定,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家属是不可能允许会见的。”
“那你把我写的这封信带给他行吗?”X拿出了第二套方案。
这又给我出了道难题。私自传递信件也是严重违反律师管理规定的,那个姓李的什么律师的,在法庭上眨个眼不就进去了么?何况私自传递信件呢。当事人还没释放,他的律师先进去了,这不是天大的笑话么?可是初次见面,我又不忍伤了她的心。
“这也是禁止的,现在还是侦查阶段,况且案件重大,我们会见时公安肯定会安排人员陪同,传递信件查出来说你们串供,对你丈夫也不好。要不这样,你有什么话我可以带给他。”我只好婉言相告,但显然,X似乎不大高兴。
车上的空气有些沉闷,还是老练的Z总及时换了个话题:“V,你看我们安徽人和浙江人签合同吃亏的总是我们,你能不能教教我骗浙江佬的钱?”
“看在多年朋友的份上,我教你一招,你想骗多少?”我调侃Z总。
“那就十万吧!”
“好,前提是你和浙江人有一定的交情。听仔细啊,你先向浙江人借十万,浙江人肯定要你打借条,对不对?”
“那肯定要打的。”Z总兴趣上来了。
“过段时间你从银行汇十万给他,你是不是不欠他钱了?”
“是啊。”
“接下来你要做的事就是让他把借条退给你,他是不是要退?”
“钱还了,借条肯定要退给我啊,没问题。”
“OK,你现在可以去法院起诉他归还你的十万元钱,证据就是那张银行汇票,当然要找个理由,就说你汇十万是让他给你进货,结果货没送,要求退款。”
& “他肯定会说是还款的钱啊?”
“问题是借条没了啊。”&
“有道理,整个过程看来无懈可击,这么容易得手,可浙江佬的问题出在哪儿呢?”
“我事先声明,这可是诈骗啊,你要是干了,你坐牢与我无关哦。要知浙江人问题出在哪里,请付咨询费。”
“呵呵……”全车人都笑了。
我心里可笑不起来,余杭到了,这里不就是一百多年前杨乃武与小白菜得家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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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名办案警官的陪同下,我和H进入戒备森严的看守所。
&&&&五分钟左右,我的当事人在两名狱警的重点保护下带着手铐被押进会见室,监狱虽然阴暗,但Y给我的感觉却是个阳光的大男孩,眉宇之间有一股英气。
Y居然认识我,直呼了我的姓,这让我有点意外,不过也好,省略自我介绍。隔着铁窗,我们开始了第一次对话。
看起来Y非常信任我,我有一种直觉。
“我会不会判死刑?”Y对我说的第一句话让我有些失望。
&&&&“抢劫杀人判死刑可能性很大。”这一点我非常清楚,此时的隐瞒没有任何意义。其实当一个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时,说明他已经作好最坏的打算了。
“人不是我杀的,是W一个人干的,杀人时我不在场。”Y淡淡的几句话犹如孤石投进湖面,激起一阵波澜,我激动不已,努力保持平静,一字不漏地记录下Y关于案件过程的口供。
“W是我从小玩到大的哥儿们,好的穿一条裤子。七年前,我刚满十八岁,夏天的时候,W说弄部小车子在街上跑跑出租,平时的花销就不用愁了。我们就商量去安吉抢出租车。第二天我们就动身了,W还带了一把匕首。我们在递铺寻找目标,谎称租车去杭州,前几个司机有点警觉,不愿去杭州,最后那个司机答应去。从杭州回来经过余杭有一段偏僻小路,W示意让我动手,我就从后座拿出钢丝绳套那个司机的脖子,司机在挣脱过程中把车开翻在路边的水田里,我看到车子是抢不到了,就打开车门逃跑了。过几天我见到W,W说他当时为了逃跑在车厢里面捅了司机十几刀,当时也不知道司机死没死。”
“事先有没有商量过司机反抗的话就杀掉他?”&&&
“这个真没有。只是想抢部车子,搞回来喷个漆没人会知道,没想过杀人。”
“可结果司机还是被杀了。”&
Y沉默了,潮湿的房间里空气有些凝固,H点了一根黑松递给Y。
“我一直后怕这件事,不知道怎么说才好,这八年过得提心吊胆,当年太不懂事了。”
“W杀害司机时你确实不在现场?”
“你们要是不相信我,就没人能相信我了。”
好的,我们相信你,但如果公安局有证据证明你参与杀人,后果就不好说了。还有,你家人很为你担心,妻子今天也来了,就在看守所门外,需要带什么话吗?
“没有,我对不起——父母。”Y有些哽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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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结束。
我们从会见室出来,也许是时间呆久了的缘故,阳光显得格外刺眼,H狠狠的打了一个喷嚏,狱警们不约而同倒退几步,警觉的瞪着我们,哎,都是非典惹的祸。
走出看守所,听到后面传来的厚重的铁门声,呼吸着自由的空气,这才感觉到原来在阳光下打个喷嚏也是多么美好的一件事。
&&&&上车后,因为Y没有特别的口信带出来,X的眼神有些失望。
& Y平时表现怎么样?抢劫的事你们知道吗。
X摇摇头说,她与Y认识后结婚才两三年,宝宝才两岁,Y非常顾家,起早摸黑帮人运货,很辛苦,从不在外面招惹是非。
是的,Z总的司机也插了话,我和Y都是住在城边的人,Y不是混世的那种人,算是本分人吧,不过听说W不务正业、吃喝嫖赌样样来啊。
这几年Y和W有来往吗?
X说,现在基本不来往,哦,以前听Y提起过W经常向他借钱用。
婚后Y有什么异常么?
Y经常看那些破案的电视剧,还有就是偶尔有过几次半夜醒来浑身是汗,我问他是不是生病,他说没什么。&
渐渐的,大家开始疲倦了,我也开始闭目养神,但脑海里却如同电影镜头一般清晰地再现着Y和W的作案过程。
如果Y供述属实,Y伙同他人持刀抢劫罪名成立,但由于被害人将出租车开进水田,Y逃窜后W独自与被害人在车厢内搏斗并杀害被害人,Y与W事先主观上只有抢劫的共同故意,缺乏共同杀人的故意,在犯罪过程中W的杀人行为超出了与Y的共同故意范围,故Y只对抢劫行为承担罪责,但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则不应承担责任,正所谓罚当其罪。如果辩护观点成立,W将被判处死刑,Y至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这样的结果还是能接受的,有可能还能更轻,但是,Y的供述与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一致吗?
六&&&&&&&&
&&&&疫情在不断扩大,受感染的人数还在与日俱增。城市的出入口布满了关卡,警察和医生、护士小心翼翼的检查着每一个出入人员。非典引发了国人内心深处的恐惧与焦虑,而这种焦虑和恐惧,又使得人们彻底领悟到生命的可贵和生存的价值。
&&&&在等待案件移送到法院的期间,我又会见了Y两次,但由于当时刑诉法对阅卷权的限制,我对案情的了解仍旧局限于Y的供述。案发三个月后,杭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很快,我与承办案件的C法官取得联系。
不出我的意料,事情没那么简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Y的交代有重大出入!根据《起诉书》的指控,Y从汽车后座用金属线套被害人脖子,W在副驾驶用匕首猛捅被害人数刀。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车辆驶入水田,W、Y随即逃离,被害人当场死亡。
按照《起诉书》的指控,Y是与W共同在车内杀害了司机,此时Y是否使用匕首已无关紧要,Y必死无疑!现在唯一要做的就是审查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根据当时的刑诉法规定,开庭前,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取舍提交公安机关调查的少部分证据,因此,证据材料中指向Y与W共同实施杀人的唯一来源便是W的口供,W的口供是,W捅了两刀后,Y拿过刀接着捅了几刀,并且Y捅的部位是致命部位。
开庭时间一天天临近,由于案情复杂,我就案件细节尤其是W的口供与Y再一次作了详细询问,并一一记录。结束会见时,Y拿出一封信和一张明信片。信写得端端正正,字里行间亲情流露。
“亲爱的爸爸、妈妈:
不听话的儿子要你们担心了,上次你们一起来看守所,我心里很难过,这么大年纪还要为我的事到处奔波……我在这里挺好的,不要为我担心。
妈妈,从我出事后,X和小宝回去过吧?你们要经常去看看孙子,我现在再没法照顾他们母子,……小宝是个很聪明、很听话的孩子,你们要好好教育他,长大后要堂堂正正做人。
妈妈,你现在还在厂里吧?这么大年纪还不能休息,我真是很难过,这么多子女没能给你带来一点快乐,相反却给你带来痛苦。从现在起,你们不要管我在这里的任何事,有V律师就行了……”
看完信,我让Y放心,一定会转告二老。那张明信片我悄悄收进公文包,这是我见过的最好的一张明信片——水彩笔画的卡通画,我决定在适当的时候给小宝留作纪念。
没想到的是,这是我最后一次在看守所会见Y,直到今天,我再也没有去过余杭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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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那一年的夏天,连太阳也变得不近人情,人们走在滚烫的柏油路上,就像踩在橡皮泥上一样。
开庭前几天,Y的家人与我的接触愈加频繁起来,我告诉他们,准备点赔偿金吧,为不判死刑增加砝码。X说我们没钱啊,还要养儿子,还有,法院会不会没收我们才买的商品房呢?我要不要现在就把房子过户给我父母?我告诉X,法院不会没收房子的,否则早就查封了,当然法院一定会判Y赔偿损失,但拿不拿出来要看你们家属的意思,法院也不会强制你们,不过,一般来说,赔偿对Y的量刑肯定有好处。
&&&&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开庭的日期终于到了。
&&&&Y的家属来了十余人,他们早早的进入法庭,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人来旁听,W的家属一个也没来,这让我感到很奇怪,不知道等会儿W是什么感想。此时,偌大的法庭空空荡荡,显得格外冷清。看来,这起抢劫杀人案并没有引起当地媒体和舆论的注意,也许是时光久远,抑或是非典的影响吧。
&&&&临近开庭那一刻,旁听席上三三两两又来了几个人,看样子是受害人家属。接着,检察官、法官、陪审员陆续就位,法庭静了下来。
& &“当!”C法官重重地敲了一下法槌。“传被告人W、Y到庭!”
“咣珰!咣珰!”随着一阵节奏感很强的脚镣与地面的撞击声,W、Y一前一后缓缓地被法警带入法庭,旁听席突然一片骚动,大家不约而同站起身来,Y把头扭向旁听席,急切的在寻找什么,我特地留意了一下Y家属的表情,他们显得非常激动。
&&&&Y和W被带进法庭中央的两个铁笼子,法庭又恢复了安静和庄严,我与Y交换了一下眼神,我希望我的自信能感染他。
&&&“下面宣布开庭……”
&&&&开庭的程序按部就班进行,核对被告人身份、宣读起诉书、双方对被告人发问、公诉人出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法庭辩论。
&&&&我一直以为,刑事案件的精华在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唇枪舌剑,最能体现彼此的理论功底、应变能力和口才发挥,我的对面,正襟危坐的正是“神探”聂海芬的师兄、师妹。
&&&&法庭审理持续了5个小时才结束,事后,我把当庭辩论意见整理成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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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被告人Y父母的委托,担任Y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活动。
作为律师,我们将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此我们首先对受害人表示哀悼,对其家属表示深切的同情和慰问。
诚然,我们一方面对犯罪行为表示谴责,但另一方面,应当看到的是,无论案件影响多大,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在此前提下,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发表具体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我们认为,起诉书指控两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的定性是准确的,对此我们同意公诉人的意见。但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经过,我们认为存在错误。起诉书指控:“当晚9时许,被告人W、Y在从杭州返回安吉,途经04省道余杭区百丈镇古城村小洋桥附近时,被告人Y从汽车后座用金属线套被害人的脖子,被告人W在副驾驶位置用匕首猛捅被害人数刀。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车辆驶入路边的田中。被告人W、Y随即逃离现场。”我们认为,起诉书颠倒了一个重要次序,那就是车辆是先驶入路边的田中,随后W在副驾驶位置用匕首捅了被害人。
我们的依据是:
&& (1)Y的口供:“驾驶员把档位换上准备起步,我就动手把自行车的刹车拉丝往驾驶员脖子上套,驾驶员察觉了,在惊慌中,将出租车开到了马路右侧的水沟中,当时车身往右侧倒,我见出租车已经倒在水沟中,就连忙打开后驾驶室左侧车门,跑到马路右侧的树林中,直到第二天晚上,我听W讲他把驾驶员捅了一刀,有无捅死他不清楚。”Y的口供证明Y用拉丝套驾驶员脖子在前,然后出租车开到田里面,Y立即跑走,且未亲眼见W用匕首捅驾驶员;
&& (2)W的口供:“刚带上车门,我就见Y拿着一根铁丝,从司机的头顶套过去,套在了司机的颈子上,但铁丝还没拉紧,当时司机已在启动车子,随后,我见司机用双手抓住喉咙前面铁丝,车子一下子就开到了路边的水沟里,在出租车开到水沟里后,当时司机的颈子还被Y用铁丝往外扯,此时,Y喊我快点动手,接着我就用右手拿出刀子刺了司机脖子一刀。”以上虽然两被告人口供有严重出入,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车子先开到水沟里后,在田里面,W用刀子捅司机的,而不是出租车开到水沟之前,在公路上W用刀子捅司机的。这里,我们要问:起诉书指控W先用刀捅,出租车后开到田里面,是依据什么证据得出的结论呢?我们希望公诉人给法庭一个解释,同时我们认为这一情节极为重要,将对两被告人的量刑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关于Y和W口供的差异
我们注意到,Y和W的口供在关键情节上存在以下4点区别。
1、预谋抢劫的时间不同。Y认为是事前预谋,是案发前几天在W家里商量的,W认为是临时突然产生犯意,是出租车从杭州回安吉途中吃饭时商量的,对此,起诉书采纳了Y的口供,我们认为检察机关采纳Y的口供是符合情理的,因为抢劫的犯意在案发前几分钟才产生是反常理的。
2、抢劫的动机不同。Y交待的是两人商量谋财搞钱,W的交待是没有钱付出租车包车费,起诉书同样采纳了Y的口供,否定了W的交待,我们认为是正确的,因为没有钱付出租车包车费就抢出租车完全不能令人信服。
3、犯意首先由谁提出不同。Y的口供是W提出来的,W的口供是Y提出来的,起诉书未能明确认定,我们认为事实不清就不宜认定。
4、W捅受害人时Y是否在驾驶室内?Y的口供是:车子翻到田里面,车子肯定抢不成了,第一反应就是逃跑,所以打开车门就跑了,后来车子上发生的情况自己没有看见,事后听W说捅了司机几刀。W口供是:车子翻到田里面,Y叫他用匕首捅了受害人两刀,随后Y又把匕首拿过去,W乘机先逃出车外。
我们认为,两人口供不能同真,至少有一假,Y的口供符合情理,可信性大,其一,车子开到田里面,抢劫已不可能,罪犯的第一反应当然是迅速逃离,没有必要去杀人,何况两人从未商量过共同杀人,Y逃走后,W由于车子向他这一方侧翻,必须通过驾驶员才能逃出,而司机下意识地要抓住尚未逃走的W,W为了逃生,才实施了杀人行为,从而逃走。其二,司机身高一米八,体格健壮,在狭小的出租车驾驶室内,W要通过压在上面的司机钻出来可信吗?我们退一步说,即使在两人的口供相互矛盾不能印证的情况下,只要存在Y所供述的W捅驾驶员他不在车内的合理可能性,哪怕这种可能性很小,但只要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就不能认定W捅受害人时Y仍然在车内。&&&
三、关于Y的犯罪主观故意和犯罪的客观行为。
首先,被告人Y只有抢劫的共同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共同故意;其次,客观上被告人Y没有实施用匕首捅受害人的行为,同时,认定W用匕首捅受害人时Y仍在车内证据不足,不具备排他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Y只应当承担抢劫罪的罪责,而受害人的死亡则是同案犯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之外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超限行为,所以Y不应当就受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四、关于本案量刑
首先,我们同意公诉人的意见,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79年《刑法》。
79年《刑法》第150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显然,情节一般的抢劫犯罪应处3-10年有期徒刑,如果出现情节加重或者结果加重情节,则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本案中只有一个结果加重因素,即导致受害人死亡,如前所述,这一加重因素不是被告人Y造成的,因此Y只应当负情节一般的抢劫罪罪责,也就是3-10年有期徒刑。
我们特别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被告人当时作案时刚满18周岁!案发后,Y一直处于悔罪表现,案发七年来一直从事正当职业,并拥有了一个原本幸福而美满的家庭,且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其已不具备对社会产生新的危害性,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其最严厉的处罚。
综合以上四点辩护意见,我们认为W用匕首捅受害人时Y已逃离车厢,指控Y仍在车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Y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和实施致人死亡的行为,所以Y只应当对抢劫出租车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应当承担致人死亡的罪责。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相信,法庭会慎重考虑我们的辩护意见,我们也相信,法庭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证据采信标准,作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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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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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合议庭合议后将上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今天的庭审结束,现在休庭!”C庭长一锤定音。
旁听席的椅子哗啦直响,Y的家属纷纷挤上前,希望能和Y说说话,几个威猛的法警似乎早有准备,奋勇向前,形成一堵无法逾越的人墙,Y在一步一回头中,与W一起被押上了警车,警车打个响鼻,向右打个方向灯,却奇怪的向左拐出法院大门,耀武扬威的绝尘而去。
此时,受害人的家属早已散去,可能是时光流逝太久,已经磨平了他们心中的仇恨。
老保姆夫妻抹着眼睛,把我拉到一边,递给我一个布袋,我打开一看,里面是八叠钱,你们不是没钱吗?
这是我们的攒了多年的积蓄,另外借了一点。你赶紧帮我们交给法院吧!
我默默的拿过布袋,沉甸甸的交给C庭长,特地把赔款来源一五一十告诉了C庭长,C庭长唏嘘不已,沉思良久,给了两位老人一个承诺:如果不判死刑,钱给受害人家属;如果判死刑,钱一定要退給你们。
C庭长的一番话,让我对他产生了一股敬意,真是个人性化的大法官啊!&
说心里话,这正是我所希望看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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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判决的日子对于Y和他的亲属们来说无疑是一种煎熬,但对我来说,平静的等待判决已成为一种习惯,正如医生做完手术等待病人麻醉后的苏醒一样。
开庭后的第二周,Y的父亲,兴冲冲的到了我的办公室,还没说话,我就知道他肯定有好事来告。&&&&好事与狱侦耳目有关。
2013年3月,浙江张氏叔侄奸杀案平反,轰动全国。巧合的是张氏叔侄案一审也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冤案的发生与一个叫袁连芳的狱侦耳目有关,再次巧合的是,这个案子也出现了一个狱侦耳目,你不得不相信,杭州的的确确豢养了一批狱侦耳目。
Y的父亲说,Z总的杭州警方朋友传出消息,他们安排过一个叫陆宾的“犯人”,曾对W和Y进行了狱侦,他在监狱里听W说是他一个人捅了受害人六、七刀,提审时W只说捅了两刀,是想让Y分担自己的责任。而对Y虽多次套话,但Y均称自己确实不知道W在车内杀人的事。
看来狱侦耳目这件事儿还得辩证的看,关键是看你怎么用它,一棒子打死也不是科学的态度。遗憾的是我庭前并不知道陆宾的这份证词,因为杭州市检察院并未将这份有利于Y的证据庭前提交给法院,为了追求所谓的胜诉其他都可以忽略不计,这就是“无懈可击”、“中华神探”们的一贯作风?
于是,我立即与C庭长取得联系,请他务必向检方调阅全部卷宗,尤其是那个陆宾的证言。
不出几日,C庭长有了回复,陆宾的证言已经调取,反映的情况属实,法庭将会考虑采纳陆宾的证言。听到这个消息,我的兴奋之情溢于言表,电话中由衷地对C庭长表达了我的敬意。
我似乎看到了暗夜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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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三时许。乌云从东南方向气势汹汹地压过来,一场暴雨眼看就要来临,这是一个黑色星期三。
C庭长的电话。
“你们抓紧时间上诉吧!”
& & “死刑?”
& & “是的,两个都判了死刑。”
&&&&C庭长似乎想解释什么,说:“其实,这个不是我本人意见,这是审判委员会的意思。”
“明白了。”我报以苦笑。
审判委员会,只有法院高层领导才有资格参加,大凡重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都是由审判委员会定夺,因此审判委员会已经成了权力的象征。合议庭参加庭审整个过程,却不能独立自主判案,审判委员会没有参加庭审,没有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却手握生杀大权。这是主审法官的悲哀、更是法律的悲哀。
Y的父母得知这一消息后,心情可想而知。我努力帮助他们平复情绪,极力劝说他们上诉到浙江省高院,只要有一线希望,就不要放弃,这不仅是我的意思,也是当初Y的意思。
上诉期届满前,Y的父母告诉我,X在杭州务识了新律师。如此说来,从程序上说,我的工作已经划上了句号,我完全可以有如释重负的心态,但奇怪的是,我却无法做到。
作为同行,我希望杭州的律师能上演一出刀下留人的好戏。&
判决书颇具中国特色。
我的辩护词,判决书极为精辟的作了这样的归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Y只有抢劫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也未实施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应承担致人死亡的责任;请求对Y从轻处罚。”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被告人W、Y经事先预谋抢劫出租车。日下午,被告人W、Y携带匕首一把从安徽省G县乘车至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并在递铺镇购买了一根自行车刹车钢丝线。当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W、Y以到杭州讨债为名乘被害人驾驶的牌号为浙E/C0926的桑塔纳出租车前往杭州。当晚9时许,被告人W、Y乘坐被害人的出租车从杭州返回安吉途径04省道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古城村小洋桥附近时,被告人Y从汽车后座用自行车刹车线套被害人的脖子,因被害人反抗,车辆失去控制而冲入路边田中。被告人W即在副驾驶室用匕首猛捅被害人腹部、后背等处数刀,致被害人肺脏、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随后,被告人W、Y逃离现场。”
判决死刑的理由是:“本院认为,被告人W、Y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有准备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为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W、Y事先预谋劫车并准备作案工具,在实施暴力劫财中分工合作、配合默契,地位作用相当,均应对抢劫致人死亡的后果负责。”
判决书的莫名其妙之处在于,虽然判决书采纳了Y的供述和陆宾的证言并否定了W的供述,认定是W一个人在副驾驶用匕首单独杀死司机,但却在W杀死司机的过程中Y是否已经先行逃离的关键问题上,却否定了Y的供述并采纳了W的供述,这是一个奇怪的证据采信标准,W供述中99%的内容均被判决书否定,而唯一的关于Y在杀人现场的1%的内容却被肯定!也就是这1%的内容却理所应当的成为Y死刑的理由!
当我最后一次接到C庭长的电话时,天气已经有了一丝寒意。C庭长让我转告Y的父母,让他们领回两样东西,一样是8万元钱,另一样是Y的骨灰盒。
那一天我感到无比的失落,我不清楚杭州律师的辩护情况,不清楚浙江省高院的维持理由,我也不想弄清楚,因为这一切的一切,都变得没有任何意义,Y当初向我诉说的杀人不在场这一情节是否客观存在,随着W、Y的验明正身,这个悬念也随之化为灰烬。
十年光景,这座县城的面貌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形形色色的案子像走马灯似的转来转去,但Y的案子却至今让我流连,尽管不是我想要的结局。
十年来,我始终在想这样一个问题,假如Y真的是弃车而逃,W确实是在Y逃走后单独杀死司机在车内,Y会带着怎样的心情走上刑场?真的不敢想下去……
不得不承认,我曾经天真地以为我可以扮演一个拯救者,幻想着Y在十年后的今天服刑归来,与家人团圆。&
&&日,新刑诉法开始实施,第五十三条作出了新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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