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 任前公示的公告---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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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 任前公示的公告
经研究,现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万国营提请任命彭亮等职务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彭亮,女,1972年12月生,湖南醴陵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拟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劭,男,1977年11月生,广东大埔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拟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成,男,1975年11月生,重庆合川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审判员,拟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立雄,男,1975年11月生,湖南浏阳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拟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云,女,1978年5月生,湖北襄阳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审判员,拟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勤,女,1970年6月生,云南通海人,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拟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海琴,女,1978年6月生,山西晋城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拟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颖,女,1980年6月生,重庆人,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拟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宁华,男,1977年5月生,广东梅县人,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审判员,拟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柳波,男,1974年5月生,广东兴宁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拟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占举,男,1973年12月生,河南安阳人,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审判员,拟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凯,男,1975年7月生,黑龙江大庆人,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拟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松,男,1974年11月生,重庆巴南人,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拟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长勇,男,1973年5月生,四川南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审判员,拟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豫军,男,1974年2月生,广东茂名人,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布吉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拟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公示时间为日至12月28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A区A233室,电话:4,手机:,邮编:518035)反映公示对象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反映人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对反映人和反映的问题严格保密,对所反映的问题将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确实影响任职的,依法取消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日当前位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责任编辑:郑泽川
  (2013)深中法执恢字第1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银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等各项费用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涉案深圳市宝安区新安26区宗地号为A009-0009的土地使用权及金丰豪庭项目进行了整体拍卖,以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日,竞买人深圳市隆新安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元竞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并已按照相关规定付清了全部拍卖款。本院已于日依法作出(2013)深中法执恢字第16-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26区宗地号为A009-0009的土地使用权及金丰豪庭项目的查封,并将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强制转让给买受人深圳市隆新安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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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都西安三月的天气变化频繁,气温如坐过山车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法律文件请见最后附件。
  近日,深圳中院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统一了在城镇工作、生活的农村居民赔偿的具体适用标准。
  (一)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共同侵权的认定与责任承担。《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两人以上驾驶机动车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只要其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直接结合共同致人损害,即构成共同侵权,赔偿义务人之间应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机动车为两台或者两台以上,全部或者部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且被保险人之间互负侵权连带责任的,保险人之间也应在保险限额内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使各责任方明确自己的责任额度,避免二次诉讼,《指导意见》同时规定,在上述情形下,法院判决首先要明确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份额,如其已向赔偿权利人预付赔偿款,可在自己的份额内抵扣预付的赔偿款。
  (二)细化保险公司在《条例》施行前后的保险责任承担方式。《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以《条例》施行时间即日为界,对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作了以下不同的规定:日至日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案机动车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依《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涉案机动车在日前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但在日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依《条例》规定直接向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涉案机动车在日前已经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且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尚未到期,同时又在日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除直接向赔偿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依原有审判标准直接向赔偿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案机动车在日前已经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且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到期,但在日后、交通事故发生前尚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依原有审判标准直接向赔偿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案机动车在日后,既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仅在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依《条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条例》施行后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再进行审理。
  (三)明确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后、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施行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案机动车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应当将承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赔偿权利人不起诉保险公司的,法官应该行使释明权,向赔偿权利人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征求赔偿权利人的意见。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统一在城镇工作、生活的农村居民赔偿的具体适用标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但如何认定"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成为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争议最大且难以统一的问题。《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于当事人提交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分别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指导弱势群体举证、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指导意见》还对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及受害人是成年人,但随其扶养人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6周岁,且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五)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具体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日之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赔偿范围和标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计算各类标准时,均适用省高级法院转发的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年度统计数据。《指导意见》还对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及被扶养人年龄的起算点、赔偿权利人不可主张精神抚慰金的情形、赔偿权利人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等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妥善、正确、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日之后至国家统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前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机动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应当将相应的保险公司列为案件被告。
  第三者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二、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其中部分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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