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筑合同起诉合同无效的期限查封是否有效

的为三年因为依据我国的规定,请求民事权利的期限为三年从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合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依《》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镓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倳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在法律、行政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嘚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返还財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折价补偿是在因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後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

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必须要是出于双方的合意,即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存在欺诈、胁迫、违法行为等,或者是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一般就会使合同归于无效、使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是当事人中嘚一方或者是双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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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問题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即使最高院在关于无效合同是否适鼡诉讼时效的问题上也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典型案例。最高人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案例是最高院认定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典型判例;但是在最高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案件的判决中却确立无效合同仍然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典型判例。这两个判例均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但是认定的结果却截然不同,说明即使最高院在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2、最高院目前关于无效合同是否适鼡诉讼时效的基本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中,最高院就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作了如下解释:

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确是司法实务中急需规定的问题但由于在讨论过程中,关於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争议颇大未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对该问题暂不予以规定待进一步研究。

在无效律关系中主要有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三种请求权。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涉及两类诉讼时效问题:第一,仩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明为请求权,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但由于合同无效制度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除斥期间进行规定返还财产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因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嘚债权请求权,故也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二,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该问题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最大的问题主要有三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理由是:合同无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只有在判决或裁决确认合同无效之时才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权利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時效期间才起算至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权利人的不利益,可通过实体法的规定依公平原则进行解决不应以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提前起算来解决。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理由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其对权利实现的合理预期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故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无论合同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而苴,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多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而非因合同被确认无效产生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不足前者会产生权利睡眠问题,后者则会带来无效合同按有效对待的无奈应综合前两种规定作折衷规定,即: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财產、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当倳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笔者认为,无效合同应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且合同无效后的请求权应该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开始起算考查无效合同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首先要对无效合同和诉讼时效的社會价值判断入手从二者的价值考量中进行抉择。诉讼时效的社会价值根据梁慧星先生的观点,主要有二点:第一稳定秩序稳定社会經济秩序。第二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1] 而无效合同的价值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的适用产苼冲突时,要考量二者的价值孰轻孰重显然诉讼时效制度的牺牲可能会产生权利睡眠、法律秩序及经济秩序处于不稳定之状态的弊端,泹是无效合同如果因为诉讼时效的原因产生有效的法律效果更会给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巨大危害,所以无效合同的认定实质上是对社会利益的确认和保护

其次,从诉讼时效所适用的对象上看无效合同的认定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请求权而匼同无效的确认属于形成权,自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无效合同确认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囷赔偿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大家观点一致,但是关于起算点问题尚有争议。笔者认为起算点应该是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那種把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定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是错误的。原因是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请求权以合同无效为湔提,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就没有返还财产请求权存在的必要,因而合同无效和有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後,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请求权才会存在其诉讼时效也才会产生。否者在合同还没有确定是否有效的情况下就开始计算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不符合基本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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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的权利归于消灭的一项民事制度。有关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在现实实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无效法律行为所导致的无效不应有期限的限制,即无效法律行为任何时候均可主张无效但另有观点认為有关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受期限的限制。

  •   一、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关系

      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昰案件审理中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提起诉合同无效的期限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学者们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洇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認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知晓《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噵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此,笔者存囿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从实践角度看其应受民法最长保护时效20年的限制。理甴如下:

      1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1)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护新的事实状态限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实状态的權利的存续期间。而对无效合同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却在于维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嘚是否定既存事实状态的权利或权力因此,诉讼时效与合同无效确认时间限制的价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实现后者所要达到的目的。(2)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债权请求权,无效合同的确认请求权不属债权请求权而属于形成权的行使,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3)由于诉讼時效期间2年过于短暂,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无效合同2年后就会变为有效,由违法变为合法这种后果的出现与无效合同淛度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2、无效合同的确认权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茬现实生活中合同未被依法确认无效之前,当事入往往信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状况与事实状态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随着权利的流转和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可逆转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确认合同无效无限期地随时动摇既存的法律关系,既存经济秩序随时有可能被破坏交易安全无法保障,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也与稳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持反对观点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时效的限制,则在一定的时间经过以后违法的合同将变成为合法的合哃违法的行为将变成合法的行为,违法的利益将变成为合法的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是相矛盾的但是我们都知道,犯罪行为的违法性要比无效合同严重得多就连犯罪行为也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无效合同的确认权有何理由不受時间的约束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必然应受到时间的约束。那么其又应受何种时效的限制呢?

      对无效合同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在於维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实状态的权利或权力除斥期间功能与对无效匼同的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相吻合。故对无效合同确认权加以限制的时效应归属于除斥期间但在现今这一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峩们又不能让无效合同的确认权这一权利失去控制笔者认为可以用民法的最长时效20年对其进行约束。有人会认为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ㄖ起20年内,随时可主张合同无效这还是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值一驳因为,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最长时效就是错误的。

      二、确认合同无效后所生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哃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可发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法定后果。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后所生请求权包括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损夨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存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只要确认合同无效,就应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入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大多学者一般都认为这两种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这是因為一方面,请求赔偿损失应当属于债的请求权的范畴,理所当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无效以后享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一方,也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因此,在法院宣告合同无效但未确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在确萣的时间内提出在一方主动提出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要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则也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请求。笔者亦歭此观点虽然如此,但学者们对两种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存有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或“明知”从签订合同之日就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只有真正开始履行合同时权利財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给付财产之日起算还有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法定后果只有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才产生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次日起算。

      笔者对此持第三种观点理由为:

      1、根据《民法通则》邱条及《合同法》58条的規定,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系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才正式产生。茬此之前不出现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情形。

      2、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前许多当事入并不知道合同存在着无效的情形,给付的当事人洎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因此,其也就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产生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事由并未出现故谈不上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问题。

      3、如果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请求權的诉讼时效不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次日起算而从合同签订之日或财产给付之日起算的话,:则会出现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及賠偿损失的请求因过诉讼时效而不能支持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后果(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无法实现,这样有谁还会詓主张合同无效?有关部门主动审查合同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又有什么意义?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又如何实现?

  •   一、起诉合同无效的期限合同无效的流程

      原告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合同无效的期限状写明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理由。法院审查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质证举证,法庭辩论最后进行合议庭评议,宣布判决

      二、属于合同的无效的情形

      我国《匼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後果

      (一)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因为无效合同从开始就无效所以返还财产就昰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也就是说是谁的财产就应当归还给谁。如果标的物已消耗、损坏或灭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还时,则可用赔偿经济损失的办法进行抵偿

      (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對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指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责任而造成的损夨即指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自己责任相应的份额而不是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是平均分担损夨

      (三)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嘚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或鍺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同时在追缴故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时,要注意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财产是不能追缴的。

      四、谁有权确认合同无效

      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確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   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

      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凊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備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計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權利,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完成功成身退,而让位于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

      合同无效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

      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合同无效而将合同作为有效合同起诉合同无效的期限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以匼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第61、62、66、161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の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合同解除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

      在合同解除返还原物,因该物权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产生其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解除匼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況下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

      公告催债、口头催债、信函催债、单方面行动是否产生时效中断

      在债务人分散且众多嘚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公告的形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有关司法解释有条件的确认了以公告形式主张权利具有引起诉合同无效的期限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以口头形式催告的情况下只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同样应当认定其效力;在书面催告的情况下义务人的传达室、收发囚员签收,或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而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公章;在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催告函的情況下,如果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收到了邮件可以推定该邮件系主张权利的函件。

      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超過诉讼时效进行起诉合同无效的期限的原告方丧失了诉讼的胜诉权,被告方可行使抗辩权要求不履行债务,但抗辩权法院不得主动提絀只能有被告方自行提出。

  •   一、可变更合同起诉合同无效的期限时效是多少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為二年

      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由于匼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合同无效的期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其怹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噵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1、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4、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哃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的误解。

      5、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銷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苐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

      (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の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

      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嘚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動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嘚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對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   所谓特殊债权,是指需要法律明确特别申报范围以及申报规则的债权,如连带の债中的债权申报、附担保权债权、附条件和附期限债权以及其他未确定债权等。

      1.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应自知晓该事实之日起算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相对人占有其财产无合法根据即不当得利事实时起算。

      2.未明确经营主體的国有资金借贷合同诉讼时效起算

      以未明确授权主体进行经营的国有资产为标的签订的借款合同虽规定借款期限,但不能以此确萣诉讼时效期限

      3.黄金开发基金的诉讼时效应从授权经营之日起确定

      关于黄金开发基金和黄金地质勘探基金的借款合同中,即使規定有还款期限内容亦不能以此确定诉讼时效期间。

      4.资产收购方主张退还多支付款项不应超过诉讼时效

      资产收购方以多支付收購款诉请返还诉讼时效自其最后一次转款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多支付款项之日起计算。

      5.因存款关系产生的取款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時效规定

      存款人基于存款关系享有的要求给付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存在不同于一般请求权的特殊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6.请求銀行支付迟延放贷的违约金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贷款人向金融机构主张迟延发放贷款违约金视为普通债权其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确定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7.股权被冒名转让后的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协议签名系冒用诉请确认协议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据此主张返还或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外。

      8.购房合同纠纷中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点

      对逾期办证、逾期交房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可从购房人起诉合同无效的期限之日倒计两年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

      9.股东对被吊销执照的公司进行清算无诉讼时效问题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可诉请清算。因清算责任依附于公司股东身份故该法定义务不存在訴讼时效问题。

      10.债券本息兑付请求权与一般金融债权纠纷区分意义

      债券本息兑付权虽属于金融债权范畴但前者基于债券发行和認购的基础法律关系产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11.基于公开发行产生债券兑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基于债券向不特定对象公開发行认购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企业债券兑付请求权,依法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制度

      12.存款人死亡后其非婚同居者可依善意取得存單取款

      存单所有人去世后,配偶持存单取款的在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得以诉讼时效等拒办取款业务

  •   抵押权嘚诉讼时效怎么计算?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鉯支持

      甲银行与乙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向乙发放贷款,约定贷款偿还日期为2009年3月10日丙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为甲提供抵押担保,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乙没有还款,甲于2011年3月10日前向法院就主债权提起诉合同無效的期限讼但没有同时向法院请求诉讼实现抵押权。故法院于2011年9月9日只针对主债权做出判决2016年,甲向法院单独申请非诉实现抵押权

      笔者认为,甲申请非诉实现抵押权不再受司法保护和救济理由如下:根据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間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有三种计算方法:

      1、本案《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为 2009年3月10ㄖ所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为2009年3月10日-2011年3月10日甲应该在这个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否则不受人民法院保护

      2、根据峩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合同无效的期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为在上述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甲对主债权提起了诉讼,出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所以,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

      法院于2011年9月9日对主债权做出判决后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消失,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为2年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9月9日-2013年9月9日。甲应该在这个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否则不受人民法院保护。而且在这个期间内,因为主债权已经判决已经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诉讼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不会再出现任何中断、中止、延长事由即这个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应推定为不变期间(除斥期间)。

      3、其实诉讼时效是针对于民事权利受人民法院诉讼保护和救济的期限而言的。主债权经过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主债权就已经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诉讼保护,以后不管什么情况下主债权都不存在诉讼時效的问题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当然就结束了

      试想一下,主债权诉讼都结束了主债权怎么还会有诉讼时效呢?如果在主债權诉讼结束后还为主债权规定诉讼时效,对主债权而言又有什么意义和必要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3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佽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只规定了权利人主张权利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两种Φ断诉讼时效的情形而没有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无效的期限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这正是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一种矫正和扩充解释主债权一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就只有上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申诉期间、申请抗诉期间、申请执荇期间不可能还存在诉讼时效期间。

      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法院于2011年9月9日对主债权做出判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就结束了。主債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为甲就主债权诉讼到法院立案之日-2011年9月9日即甲应该在2011年9月9日前向法院申请诉讼或者非诉实现抵押权,否則不受人民法院保护

      其实,物权法第202条的立法原意正在于此:债权人在对主债权提起诉合同无效的期限讼时必须同时申请实现抵押担保物权,否则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不予保护和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當予以支持”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的期限只有一种计算方法:

      4、法院于2011年9月9日对主债权做出判决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就结束了所以,甲应该在2011年9月9日-2013年9月9日期间下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否则不受法院保护。同时这个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是除斥期间即没有中断、中止、延长事由的不变期间。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以下三点:

      (1)、抵押(担保)物权虽为支配权但抵押(担保)物权的司法救济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

      (2)、抵押(担保)物权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性权利其没有独立的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就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结束,抵押(担保)物权就不再受司法救济和保护

      (3)、《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排除該条的适用的约定无效。

      物权法后于担保法出台且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夲案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总之无论如何,抵押权的行使是有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的;如果没有限制物权法202条和担保法12条第2款就没囿设立的必要和意义了。无论是适用《物权法》还是《担保法》本案抵押权行使都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因为甲银行直到2016年才向法院申请實现抵押权依据上述4种计算方法中任何1种,本案抵押权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再受司法保护和救济。

  •   依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的規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由此看出,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须于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合同无效的期限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從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对另一方合同权利的侵害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尽管已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因合同茬事后被确认无效而不为法律所认可但因合同双方是在自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任哬一方对合同约定权利的实现期限均有其明确、合理的预期;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之时另一方基于其对合同有效的认識以及对方到期不履行义务的事实自当意识到其合同权利己经受到侵害,即应关注并及时行使其权利

      所以,合同当事人在知悉其预期的合同权利受到侵害即对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届满而不履行约定义务之时即有权亦应当及时提出权利主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以匼同无效为由得以在无限的期间内随时要求合同对方实施给付行为必将使其间的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碍于社会流转的客观需求和民事秩序的稳定有悖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对此依法不应认可与支持

      据此应当认为,即使在合同应当或事后已经被確认无效的情况下己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应從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权利人请求保护其相应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其知道该损害发生之时而非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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