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单位要求二十六周岁以内,二十五能不能胜任应聘岗位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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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关于印发《枣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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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党委、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枣庄军分区:
《枣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和《枣庄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枣办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七)拟聘用人员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九)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一条对因涉密、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三章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本年度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三条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数;
(二)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四)考试办法;
(五)招聘信息的发布渠道等。
第十四条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编制,经其主管部门(单位)核准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市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区(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招聘方案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六条招聘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的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相关待遇;
(三)应聘人员条件;
(四)招聘办法;
(五)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
(六)报名方法等。
第十七条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应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及科目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十九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其中,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工勤岗位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考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通过考试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主要考核拟聘用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拟聘用人员的体检应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三条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按照有关程序,经招聘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二十四条对拟聘用人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五条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合同文本使用《枣庄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实行人事代理,由招聘单位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六)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
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3.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山东最新招考信息
全国最新招考信息
查阅公告大纲 && 报名资格审查&& 参加笔试 && 面试和体检&& 录用名单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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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
http://www.sdgwy.org &&&&&&&&&&&&来源: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岛市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细则。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市)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市)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管理。
  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管理。
  人事部门所属考试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可接受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五条 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政策性收费和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招聘组织工作由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 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
  (四)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 招聘岗位必需的其它条件。
  法律、法规等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考核;
  (五) 身体检查;
  (六)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 公示招聘结果;
  (八) 拟聘用人员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九)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对因涉密、专业特殊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增人计划及规定的岗位设置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计划。
  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计划须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各区(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人事部门核准。
  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原则上于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作补充。招聘计划包括招聘单位名称、经费来源、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编制数、空编数、拟聘岗位、岗位等级、拟聘人数。
  第十二条 市直事业单位根据下达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根据下达的招聘计划,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并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区(市)所属事业单位根据下达的招聘计划,经区(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 招聘对象、范围;
  (三) 招聘的方法、程序。
  第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聘工作方案发布招聘信息公告。
  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区(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信息公告可以区(市)人事部门的名义发布。
  招聘信息公告在人事部门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招聘信息公告应载明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应聘人员条件、报名方式、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招聘的报名可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形不成规定比例的,相应缩减招聘计划。特殊职位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在招聘报名期间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七条 笔试科目、面试和实际操作测试的方式和内容根据行业、专业和招聘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在人事部门网站上公布。按考试成绩和公布的岗位招聘人数择优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第十九条 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到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在上级未制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前,标准参照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对体检、考核不合格者,招聘单位不得录用。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择优原则,根据考试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拟聘人员名单通过人事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15天。
  第二十四条 公示合格的拟聘人员,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按规定报市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发给《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拟聘人员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办理有关调转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的聘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按《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青办发[2003]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监察岗位,以及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细则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应聘人员、招聘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政府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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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单位要求二十六周岁以内,二十五能不能应聘
很严谨的回答:26-25=1所以,毋庸置疑,二十五岁是在二十六岁以内。因此,你当然能够应聘。(哎,下次这么简单的问题不用再问了行不?对自己的算术能力自信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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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印发《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信息阅读-永州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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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永州人才网  共有3576人次浏览
永人社发〔2014〕11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试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促进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永州市委组织部&&&&&&&&&&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
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加强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4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出现岗位空缺,并有余缺编制需要补充人员的,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一般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编制使用计划与用编审批、入编登记等编制管理工作。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县区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方式,由各县区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招聘计划与招聘方案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招聘计划和制定招聘方案。
建立市直事业单位定期公开招聘制,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原则上统一定于每年6月举行,具体工作按以下时间安排进行,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本单位公开招聘计划,填写《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审核表》(附表1),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月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进行申报;市编办于每年4月前核定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每年6月拟定公开招聘方案,报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当月发布招聘简章,8月举行笔试,9月完成面试,10月完成体检、考核和公示等工作。确因工作需要,需另期组织公开招聘的,经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实行备案核准制,县区直属及部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方案须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核准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七条 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员数量、招聘岗位条件等。申报招聘计划须填写《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审核表》(附件1)。
第八条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 招聘原则、人员管理方式;
(三)& 招聘基本条件和范围;
(四)& 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
(五)& 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领取准考证的时间;
(六)& 考试的时间、地点、方式、笔试和面试人数比例、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及公布方式和咨询电话;
(七)& 体检与考察入围人数比例及要求;
(八)& 拟聘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招聘信息公布网站网址;
(九)& 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 招聘公告(简章)根据招聘方案制定,内容须与核定的方案内容一致。
第十条 招聘公告(简章)统一在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发布,同时可以在县区政府网站、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简章)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公告(简章)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报经原核准方案的组织人社部门同意重新发布,并相应顺延报名和考试等时间。
第三章 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二条 符合报名条件者应填写《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应届毕业生可凭就业推荐表报名,在聘用前提供毕业证书。其他有关职称资格、技术(能)资格等方面的证书证件取得时间必须在当次报名结束前,否则视为不具备相应资格。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知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原则上年满18周岁;
(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性别、民族及宗教信仰等方面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也不得针对特定对象设置“量身定做”条件。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如采取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人员报名的,应聘人员可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试和考核
第十五条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岗位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县区原则上不得低于1:3。但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低于1:3比例开考的岗位,有可比成绩的,考生相同科目笔试成绩要达到该科目(同试卷)参考人员平均分方可进入面试;没有可比成绩的,单科成绩均须达60分方可进入面试。
第十六条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实际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其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特殊行业特殊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批准,可选择适当方式进行。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面试分值比例须在招聘方案中明确,并向社会公布。除国家或省有统一政策规定外,县区和市直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置笔试、面试和综合成绩加分条件。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可由组织、人社部门委托所属考试、人才服务机构命题、制卷、阅卷并组织实施;也可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命题、制卷、阅卷并组织实施。命题、制卷、阅卷应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保密及其他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八条 笔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成绩,应聘人员可按要求查询本人成绩。
面试(操作考核)人选一般按招聘计划数1U3的比例,根据同一岗位考生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单个岗位招聘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面试(操作考核)人选入围比例可按1:2执行。确定的面试(操作考核)人选及其笔试成绩应向社会予以公布。
因各种原因,导致出现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等额的情况,有面试可比成绩的,考生成绩须达到相同面试科目(同试卷)并相同评委组参考考生的平均成绩,方可作为体检对象;无面试可比成绩的,须达到60分,才可作为体检对象。
第十九条 面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等。可采用专业知识答辩、实际操作考核、结构化面试等方式。面试可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委托所属考试机构命题,也可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命题,命题方案报组织、人社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面试设评委小组,一般由7――9人组成,外聘专家评委应占多数。面试前按1:3比例建立候选评委库,评委小组成员,从评委库中随机抽签产生。评委小组设组长1名,可以由评委小组成员推举产生,也可在评委小组中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
面试评委小组应当在考生面试结束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宣布成绩。
第五章 体检和考察
第二十一条 体检人选按招聘计划数1U1的比例,根据应聘者的考试综合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确定的体检人选及其综合成绩应向社会予以公布。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考生抽签决定体检分组及顺序,全程实行代码管理。体检标准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可按照行业体检标准执行。有特殊体检要求的,应当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并在招聘公告(简章)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 体检合格人员为考察人选。考察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采取走访调查、座谈、查阅资料等形式,主要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结束后,应及时拟定考察报告。组织、人社部门对考察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用人单位根据空缺名额,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应聘同一岗位人员的考试综合成绩及体检结果,可依次等额递补,递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 招聘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或人社部门全程指导监督。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 第六章 && 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集体研究,按照考试、体检及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拟聘人员名单、体检结果、考察材料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或人社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经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查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应当在在招聘公告(简章)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审定。
第二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同级组织或人社部门发出《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取(聘用)通知》。用人单位填写《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取(聘用)人员名册》和《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取(聘用)人员登记表》(附件4、5),经主管部门审查,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后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招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l 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组织公开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永州市委组织部、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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