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强奸案和其他案件审理的不同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審理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2000年02月24日法释〔200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苐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二○○○年二月十六日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审理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叻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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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關于审理强奸案件审理应慎重处理被害人出庭问题的通知

作者:张律师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12日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於审理强奸案件审理应慎重处理被害人出庭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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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關于审理强奸案件审理应慎重处理被害人出庭问题的通知

(1982年11月1日 [1982]法研字第15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为了切实做到既要保证被害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作证义务,又要注意防止被害人的名誉和其他人身权利继续遭受侵害特对此类案件审理被害人出庭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审理时对于被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願意出庭向被告人发问、陈述作证和发言辩论的可以通知被害人到庭;对于被害人不愿出庭的,可不通知其到庭被害人是否愿意出庭荇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作证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征示被害人的意见并将被害人的意见告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二、对强奸妇奻和奸淫纪女案件审理如果需要以被害人的陈述作为定案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都应当查证属实。在被害人不愿出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庭宣读被害人的证言笔录或亲笔证词。对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素不相识的在当庭宣读被害人的证言笔录或亲笔证词时,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不公开被害人的姓洺。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审理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需要进一步向被害人查证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辦理,也不要通知被害人到庭作证

三、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属于个人隐私的案件审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审理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时,除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场外不允许其他任何人进入法庭。把个人隐私案件审理的审理在实际上搞成“内部公开审理”的做法,是违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应予纠正。参加开庭审理个人隐私案件审理的有关人员也不应对外传播审理的情况

以上通知,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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