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限的借条怎样确定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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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 能要求支付吗 
滕端钦 融法 来源:福清侨乡报 
本报讯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吗?近日,福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除了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外,还需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偿付催告后的逾期利息。
日,被告方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郑某借款62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方某交付12万元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50万元借款。收到借款当日,被告方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兹向郑先生借人民币六十二万整,三个月到期还六万,六个月到期时再还6万。”被告福建某塑业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盖章确认。此后,被告方某仅偿还了12万元,其余50万元至今未还。原告郑某遂于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告塑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借条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即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担保法》第19日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福建某塑业公司的担保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审判决被告方某应偿还原告郑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福建某塑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某追偿。
责任编辑:林增攀
标签:福清&民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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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归还借款时起算,最长可达20年。具体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和都是一种,两者在作为债权凭证的效力上是没有区别,但在计算的起算点上却有不同之处,各自的保质期具有较大差异。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注意: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还款期明确,讼时效何时起算?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权利被侵害之日很好确定,因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就等于侵害了人的利益,故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约定还款期限界满之次。此种情况下,借条和欠条是没有区别的,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计算为两年。
  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归还时起算,最长可达20年。
  欠条: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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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少?
借款人立下借据,担保人签字担保,担保人的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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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区
您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您好,没有约定时,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是六个月。
您好,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担保期限为还款时间届满后延长六个月,如果这期间不向担保人主张还款义务,担保人将不在承担担保义务。
你好,没有约定的为6个月,从债务期届满起算
您好,没有约定时,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您好,一般是6个月,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担保人有没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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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借款未具体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
本文作者/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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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赵某请朋友王某作为保证人,向李某借款20万元。事后,赵某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王某在借条上签名并表示承担保证责任。2012年8月,李某找到赵某,要求赵某在2012年年底前归还借款,赵某认为,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日期,李某单方要求自己在年底还款没道理,于是未在年底偿还借款。2013年4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判令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赵某以从借款日起开始计算,李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王某则以合同未约定自己的保证期间为由认为自己不该在这么多年后还承担保证责任。
前述案例中因欠条为载明还款期限不明而在当时人间引发纠纷的例子,不在少数,亲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往往对于还款期限的约定往往不太重视,或者疏忽未约定,或者口头约定“有钱了就还”,借款人一旦不肯还款,出借人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1、未约定还款期限,还款的日期是否可以无限拖延?
《合同法》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即是说,如果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依法无法明确的,虽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随时返还,但不等于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拖延履行还款义务,而是应在出借人确定的合理期限内还款。故赵某以未约定还款期限为由拒绝在李某确定的期限内还款,是违约行为,李某当然可以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2、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借款合同(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在作出催告之前,出借人根本无法知道借款人是否会在其确定的合理期限内还款,也就不可能知道其权利会否遭到侵害。因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确定的合理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故李某要求赵某在2012年底偿还借款,赵某未偿还借款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1月开始起算,至2013年7月起诉时,并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赵某的抗辩不能成立。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若存在出借人在确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后,又向借款人主张还款的,或者借款人同意还款等情形的,从出借人主张还款或者借款人同意还款时开始从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
3、未约定还款期限,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5条、26条规定,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借款保证合同中没约定还款期限,致使主债务的履行期间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保证期间应当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作为债权人,要想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若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应在必须在该宽限期届满之后约定的保证期限内起诉,若未约定保证期间,则应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可见,就本案而言,王某的保证期间为李某要求赵某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李某起诉时,尚在保证期间,王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未约定还款期限,可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当然为不定期借款,若双方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为
“无息借款”,则出借人不能就还款期限到来之前的部分主张利息,但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产生的利息,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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