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询一个人经济纠纷案子身上有没有一个人 歌词经济纠纷案

问题补充&&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起诉期限从公民: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经过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民事案件。 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前款规定,不同案情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追诉时效),下列案件诉讼时效为一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经过二十年: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未告知公民: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公民,公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就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行政案件。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刑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除非涉及国际声誉或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也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对于已经过了最长追诉时效后仍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是不追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追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经过五年
热心网友 &2-17 09:53
和借款人共同偿还。
zaj1985&2-17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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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济纠纷 犯罪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提问于: 5:06:0227
我是某公司的主管,不久前本公司和另外一家同类的公司,发生严重经济纠纷,本公司认为该家公司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想问下经济纠纷犯罪案件是如何处理的?其他人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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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位律师的回答
5:08:02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 拨打400-64365-80 转 1038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诉讼
一、经济诉讼概述
(一)经济诉讼的概念和任务
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经济诉讼的主体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2、诉讼当事人
经济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经济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害了原告合法经济权益或与原告发生经济权益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即原、被告所争议的经济实体权利,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当事人作为经济诉讼的主体,其诉讼行为对经济诉讼有重大影响。
3、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诉讼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经济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被代理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4、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其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它们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只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法履行一定诉讼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完成审判活动。
(三)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整个经济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和经济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诉讼共同性的原则和特有的原则。就特有原则而言,主要有: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2、法院调解原则 ;
3、处分原则 ;
4、辩论原则 ;
5、支持起诉原则 ;
6、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7、检察监督原则。+1
5:12:02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 拨打400-64365-80 转 1084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
(二)仲裁的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
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在仲裁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也是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1、依法独立仲裁原则;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协议管辖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5、公平合理原则。
二、仲裁的受案范围
我国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十分广泛。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也不属于仲裁法的受理范围。+1
5:16:02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 拨打400-64365-80 转 1012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确定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收案范围可以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分工和权限。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权益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行政复议概述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特征
1.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而不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
3.是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受理的10类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许可证管理案件;4、行政确认权案件;5、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6、农业承包合同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行政许可案件;9、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10、.行政给付案件。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行政调解、行政仲裁及对其他民事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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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询一个人经济纠纷案子身上有没有经济纠纷案
怎么查询一个人经济纠纷案子身上有没有经济纠纷案
提问者:百度知道湖南-娄底综合咨询浏览202次 05:30:24
共有 1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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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我有个经济纠纷的案子、别人欠我10万、我们写有协议书、我委托了律师、一般风险代理代理费2万、我先付_百度知道
我有个经济纠纷的案子、别人欠我10万、我们写有协议书、我委托了律师、一般风险代理代理费2万、我先付
别人欠我10万,开庭判决我当然胜诉、律师剩下的代理费还该给他吗、我委托了律师,现在对方又没有财产可执行,被告只说每月还我几千块我有个经济纠纷的案子?请各位大师们帮我分析参考、一定好评,开庭后律师就撒手不管了、等执行完毕后再付剩下的钱、我先付给他3500、这样我该怎么办、我们写有协议书?……没有一次性拿到钱、一两年才还清、一般风险代理代理费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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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给他,他就会找你的麻烦,打你的官司。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总有房产,不动产之类的吧,,如果没法强制执行,你又想稳妥一点,你可以告知律师现在也没钱付律师费,要等被告付钱才有,
欠款结清后应结清律师费。010-
倒霉呀哥们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有微信号吗?加一个
这种情况还用找律师吗?
你能说说你的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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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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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的思考 作者:潘道福&&发布时间: 08: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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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91219982&&19
19959第1页&&共1页编辑:赵敏&&&&文章出处:安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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