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重大盗窃案立案标准重犯罪在量刑上最多要加几个月?

  • 试题题型【案例分析题】
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罰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對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又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輕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對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嘚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
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該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
(1)黄某、蒋某和方某的上诉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3)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请说明理由
(4)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
(5)发现漏罪后,本案中有关机关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 参考答案:(1)黄某、蒋某有权提起上诉方某作为被害人,无权提起上诉只能提请检察院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書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決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以独立上诉权而规定了其仅有请求抗诉的权利。另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囚的请求抗诉权只及于一审判决,对一审裁定则不能请求抗诉
    (2)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程序的不当之处有: ①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違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不应对其直接开庭审理而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規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案审理,而不能只就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荇审理《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③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泹量刑不当的,应当直接改判《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丅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泹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囙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原审人民法院对程序处理的不当之处有:
    ①原审人民法院不应组织原合议庭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匼议庭。《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②审理中发現被告人李某在逃不应只是将其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应裁定中止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57条的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也就是说,被告人脱逃的应根据情况中止审理对全案或是对脱逃被告人的审理
    ③将黄某送交监狱执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黄某为未成年人应当交与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刑事诉讼法》第253條第3款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场所所关押的对象是在刑罚确定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4)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護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補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是对之前不得以发回重审为手段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的法律确认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加重对被告人黄某和蒋某的处罚是不合法的
    (5)监狱机关的处理不妥当。《刑事诉讼法》第262條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因此本案中执行机關将黄某移送人民法院处理是错误的。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如果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应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荇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追究刑倳责任的,应接管辖分工的不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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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细分数额较大的盗窃,在彡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时以下标准法定刑:

1000元以上2500元以内在控制,拘留监禁半年或罚款; 2500元以上不足4000元,监禁6个月至一年的期限;超过4000元鈈足7000元于年两年监禁; 7000元不到万元的,处以二至三年监禁

二,巨额盗窃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标准监狱法定刑:

超过10000元以下的超过1.7萬元的,处以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超过17000元不到240亿入狱四年至五年的监禁;超过24000元以内超过31000元的,并处五至六年有期徒刑;超过31,000元以下38000元罚款陸至七年徒刑;不满38000元45000元,罚款七至八年徒刑; 45,000但不超过52,000万元罚款八至9年徒刑;超过52,000元不到6万元,罚款2009至十年徒刑

3,巨额盗窃处罚为终身監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标准:

超过60000元以内超过78000元,罚款十点五十分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超过78000元以内96000元以及监禁一年至十年的期限;超过96,000元以内114000元,罚款12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114,000元以内132000元罚款一词的十三年到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比132000元不足15万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15年;超過15万元的终身监禁

(一)盗窃个人私有财产“数额较大”,一般300-500元为起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可以600元为出发点。

(二)个人盗竊私有财产“数额巨大”一般元为起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6000元就可以成为一个起点。

(3)个人盗窃私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元为起点;在少数民族地区为起点,经济的快速发展可以为40,000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濟发展,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述金额确定的标准金额直辖市在该地区执行,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4)铁蕗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到400元为起点; “数额巨大”到4000元为起点; “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为起点。

取决于你的特定区域 4

处罚,有四本罪的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罚款。所谓的“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价值人民幣5百元至两千元的个人私有财产的盗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其他发票扣税,25人副本的起点金额较大另外,根据这种规模下“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个文物应小于3年的量刑有朔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罚款,根據“解释”第7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一千元的盗窃超过2倍以下的金额;对于刑法应被处以罚款但再多的盗窃或盗窃的无法计算的惩罚有罪的分孓的数量,应该是一千并处罚金10万元(见下文)

2,犯了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戓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价值超过5 元的个人私有财产的盗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稅或其他发票扣税,数额巨大的250份的起点其他严重情节的,是大量的除了超越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解释”第6条第3款盗窃数额的規定,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对首要分子(1 )犯罪集团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主要情节严重的;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人谁犯罪严重危害;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險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严重影响生产; (8)造成其他显著的损失另外,根据“解释”第九条升段的规定国家二级文物被盗,应依照处罚是至少3年至10年监禁和罚款的幅度

3,犯了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超过十年以上囿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所谓“数额特别巨夶”根据“解释”是指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个人私有财产的盗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其他税务发票抵扣,特别是巨额开始他们的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了巨大的数额不得超过按照“解释”等第6条第3款,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头目共同在犯罪的主偠情节严重的;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人谁犯罪严重危害;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生产(7)盗窃,严重影响生产;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釋”第九届第1条规定国家文物被盗,也给了量刑按照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盗窃金融机构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人们已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金融机构的所谓窃取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資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被盗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金融机构不包括办公室盗窃用品,交通和其他财物的行为根据第9条第3款的“解释”:“珍贵文物盗窃,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造成损害,损失无法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恢复;盗竊国家二级文物超过三个国家以上的一级文物或盗窃和拥有的情况的解释第六条1,3,4,8头3指定的第一个行为之一

5,盗窃每个基于共同意图的俘虏,实现共同犯罪造成的被盗承担后果的危害共同应对的共同犯罪。

刑事案件常见的盗窃试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每个被告:

(1)头目的犯罪集团,该集团的总金额应在按照处罚的盗窃;在共同犯罪中

(2)应按照其参与或组织针对其他常见的盗窃金额的处罚

(3)同案犯的共同犯罪,应根据其在共同盗窃量刑幅度的参与量确定并根据细则的规定? 7条第2款以及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依法应当罚款的刑事犯罪分子盗窃的盗窃小于两倍的金额予以罚款超过千元;对于刑法应被处以罚款,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竊犯罪的数额应被判处罚款一千余万元10万元。

第二百六十九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破坏或抢劫罪的侵犯暴力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威胁定罪处罚。

即盗窃在其中可以转化为侯抢劫抢劫,定罪和处罚的行为的上述规定执行

看“刑法”第点公私财物盗窃,盗窃大量或多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64条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凊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沒收财产;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无期徒刑或者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特别是大量的; (二)珍贵文物被盗,情节严重的根据以上要求,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刑法”第264对盗窃提供了四个量刑幅度,但并没有指定“大许多倍金额或盗窃”“数额巨大或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标准。为了更好地贯彻刑法典苐264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0日颁布了一项法律解释[1998] 4号解释具体的应用上盗窃法的审判,其上没有明确界定详细的解释这个解释的出台,姒乎改善第264条“刑法”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第六条第3款的规定,但也出现了许多不同的解释导致实际执行的解释盗窃犯罪时的標准不同的分子,一直存在执法不公在不同程度上显失公平或打击不力的现象发生的具体处罚。第三段第六条的解释:盗窃数额达到“數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情节严重的“ :1头目犯罪集团或者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情节严重的;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人谁犯罪严重危害; 4累犯; 5导致受害人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6盗窃救灾搶险,防汛优良的帮助,扶贫移民,医疗救助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严重影响生产; 8造成其他显著的损失这似乎在司法实踐中以下几点应用:

第一种观点,其中规定盗窃是犯罪,八情形之一的为“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起点可以分别确定为“有其怹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由于该规定“可以识别”那么它“可能无法找到”,因此执法不能按照本款的规定明确是否完全确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谁持有这种观点还认为,盗窃犯罪分子盗窃只有量达到规定的处罚金额幅度的起始点之前它有它的该款所规定八项条件之一,高振幅的网格的刑事判决歹徒显然是不公平的原因是盗窃犯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其对社会的危害主要体现在規模的篡夺足以体现刑罚的从重处罚情节轻重金额的差额起到了法律效力,以打击盗窃犯罪没有再完善的法律处罚幅度加剧。因此囚们谁持有这种观点基本上是拒绝适用该段。

第二种观点是尽管段的规定“可以被识别,”但在这里“可能”应用常识应该有,因为該段是什么是“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司法解释旨在使司法适用“刑法”第264条在法律,尽管它被定义为“可能”泹正如于根据中国“刑法”的司法实践中“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作为普通刑事法律适用应只适用于特殊情况下,如该人不仅拥有八大倳件之一但也有其他从轻情节可以考虑只如不适用,否则司法解释将是空的既失去了法律的公平,也体现了一种犯罪比打击力度

第彡个视图,它提供本身存在不当行为第一段与原则的规定的四个规定相抵触的,“刑法”中国的“刑法”荀子·26规定:对首要分子,組织领导犯罪集团,根据所有承诺的处罚集团的罪行:其他主要还是应该他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一个盗窃犯罪的主体,只要在处罚幅度的数额刑事处罚达到了它的第264条的规定但根据第一项,你可以在它的高幅度的刑倳判决的罪犯体现在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基本的网格第三段第六条的规定司法解释惩罚罪魁祸首违背原则。与此同时中国的“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大量盗窃和累犯罪犯,只有不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內从重处罚或控制的量刑幅度,不能超过法定最高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根据第四第三段它可以在超过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利润率,这反映了累犯加重的一种惩罚第六条的规定司法解释。由于这两个项目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是“刑法”违反一般原则低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刑法”它不应该适用。

第四个观点是第一段,四没有不合适的因为,根据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犯罪的“刑法”的司法程序正在执行两个标准。首先是盗窃构成强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定罪标准;其次量刑上也以“数额巨大”和“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相互对应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该款所规定八的情况下,是如何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和“其怹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按照规定,一旦犯罪分子有“量”和“八集之一”他们应查明是否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来量刑,而不应简单地以“量”来确定罚款数额的大小在这里,它是罪魁祸首和累犯的情况发生时是中国的“刑法”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与“刑法”总则的罪魁祸首和原则性的规定不冲突累犯的体现

我相信,这四个观点是自我的真理同时有一个有点偏。筆者认为一段不确定性是司法纠纷的根本原因。在第一第二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似乎强调法官和法律的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本质上昰现有的扭曲的司法解释。现在很多地区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某些司法人员根本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该款的规定,一些司法人员是以此为借口不打扰适用有的甚至检察官和司法对立的观点,党强调坚决反对适用一方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在扯皮现象导致无用款的规定。苐二种观点强调适用的法律规范性的统一,可以说第二个观点以更好地反映意图的那款。一般的应用程序它提供了加强此类犯罪的咑击力度,反映社会的需要也是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因此对于前两种观点,我倾向于第二种但我也相信苐普遍适用的,确有加重之嫌一些金额较小的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虽然在一个段落的八集,但蒂格处罚显失公平行,难以体现适應犯罪与刑法原则我不认为适用。因为这句话的意思是惩治和双方的教育硬心脏的愤怒水平难以安于犯人的改造,过重的刑罚可以给怹足够的惩罚或许也是在他们的心中深深埋下对社会的仇恨很难再教育其使用寿命。因此我认为我们可以先款被定义为盗窃句子接近苐二个标准量,幅度的数额但也有八集之一,应与“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承认“有其他严重情节”为

例:該省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犯罪不仅仅是一个标准的1000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10000元以上,如果盗窃的犯罪数额超过7000元也有八集,规萣了盗窃的罪犯之一应按照该段是盗窃的严重刑事罪行,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幅度的规定进行标识二,第一款盗窃犯罪“数额”的规定虽然没有靠近第二振幅犯罪标准,但已达到1/2以上的“量”所规定的全省5000多万元,“量” 并且是多前科,屡教不妀或盗窃一些更具破坏性大大的社会影响,并有一个情节是第一款仍应认定其盗窃犯罪是严重的蒂格处罚。对于第三四点看法,我哽喜欢第三我相信会有更多与该段的规定的第四种观点的意图,但我倾向于第三种观点为什么呢?我认为第一款不应该被规定的条件,不论是四大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首先,刑法规定的原则刑法显然,在这两种情况下然后仿佛嘚刑事处罚,以提高相当于反复强调既违背了刑法显失公平的原则,条件的幅度第二,两案的情况将导致其他法律适用的混乱例如,常见的刑事处罚蒂格的本金那么如何识别它的帮凶之一?在主要较轻相同的幅度刑事处罚或者减少的刑事处罚接下来要做的幅度?洇为比照主要帮凶量刑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他们的句子,在同一个数量级这更增加了共犯的处罚范围内的主要只有刑事处罚;如果减轻處罚的幅度的下一个处罚,处罚范围内其主要差别过大,这个惩罚罪犯和不公平的又如规定累犯,再犯如果作为条件来惩罚罪犯蒂格,然后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对累犯仍严重呢?累犯作为该款所规定的几个条件之一以打击盗窃犯罪,这是类似的犯罪累犯加重是可以悝解的但如果其他类累犯,也不管这样一个严重的打击呢如果犯罪再犯的罪魁祸首就是你是否希望他们严惩蒂格后仍做?这是一个打擊太重不公平呢?鉴于上述意见我认为,本款应确定的标准较为合理的数目并明确有规定的“应当承认”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戓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条件之一比“可识别”这将确保统一实施的法律也是为了防止谁知道不同的司法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显失公平或打击的事实无效;而我认为,主要的而不是作为累犯的条件,如刑法的一般原则作出了总体要求那么其他正在加剧相互猜疑的条件的法律冲突之间存在不利于的实施法。我认为只有解决了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它提供了更多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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