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 缓刑就是放了吗? 放了你会不会会再去伤害受害人??

故意杀人未遂量刑标准
车祸惊魂 湖北富豪宝马车故意杀人视频
车祸频道永难落幕的交通事故展,以血腥而又震撼的车祸现场、车祸录像和车祸视频,来展示交通事故后所造成的伤害,车祸告诉我们什么是安全、什么是生命的脆弱。
东莞理工女大学生命案:故意杀人 凶手被判死缓
日上午8时许,21岁的东莞理工学院大四学生敖翔事先匿藏在教学楼物色对象,当看见大二女生小梁进入女厕时,便尾随其进入厕所意图实施强奸,遭到女孩反抗后残忍地将其杀害。两日后,敖翔向警方自首。5月24日下午,东莞中院对东莞理工学院女生厕所被害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人民币元。拿到判决书后,被害女学生父亲梁先生称无法接受判决结果,将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
肖传国被诉寻衅滋事罪 方舟子称应诉故意杀人未遂 101004 午间新闻
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庭审结束 140821
警方破获“5·28”故意杀人案 目击者回忆事发过程 1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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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直就是故意杀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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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故根本就是故意杀人吧
山东招远杀人案宣判 张帆、张立东等2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山东招远杀人案宣判 张帆、张立东等2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141011 新闻空间站
招远警方破获“5·28”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系邪教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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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客]"10.07"故意杀人案件成功告破
日上午,在安徽省宁国市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一男子在杀害一名女高中生后又刺伤另一名女。经过3天的侦查,宁国市公安局民警10月10日中午在浙江杭州将犯罪嫌疑人抓获。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被押送回宁国市。
上海:复旦投毒案疑犯以"故意杀人罪"被提请逮捕
4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复旦大学投毒案的嫌疑人林某。经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对黄某心存不满,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水槽。4月1日晨,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16日下午去世。4月11日,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对林某实施传唤。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薄谷开来 张晓军故意杀人案已提起公诉
薄谷开来、张晓军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近日已由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二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经审查查明,被告人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与英国公民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薄谷开来认为尼尔·伍德威胁到薄某某的人身安全,遂与被告人张晓军共同投毒杀害了尼尔·伍德。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山东烟台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今将宣判 141011
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自述施暴细节[上海早晨]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大兴摔死女童嫌犯今受审 被控故意杀人罪
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将于今天上午9时30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涉嫌摔女婴的被告人韩磊被控故意杀人罪,而事后驾车帮助韩磊逃离现场的被告人李明被控窝藏罪。
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提起公诉
近日,薄谷开来、张晓军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已由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二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经审查查明,被告人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与英国公民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薄谷开来认为尼尔·伍德威胁到薄某某的人身安全,遂与被告人张晓军共同投毒杀害了尼尔·伍德。
肖传国被判“寻衅滋事” 方舟子:“故意杀人未遂”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二审维持原判 110520 都市晚高峰
20日上午,药家鑫案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死刑判决,驳回药家鑫上诉。
山东烟台:5·28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开庭 140821
[拍客]故意杀人似的国外车祸
在国外一条公路上,一名身穿黑色短袖的男子正在路边行走,忽然一辆小轿车驶向男子,并将男子撞飞,这场车祸看着就像一场故意杀人的事故。
山东招远“5·28”故意杀人案告破:警方通报案件审查进展
公布犯罪嫌疑人信息[新闻夜线]
新华社播发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庭审纪实
8月10日,新华社播发了题为: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薄谷开来、张晓军涉嫌故意杀人案庭审纪实。日上午,广受社会关注的薄谷开来、张晓军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安徽合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内座无虚席。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及被害人英国公民尼尔·伍德的部分亲友,英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共140多人旁听了庭审。庭审进行了近7个小时,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5·28”故意杀人案调查 140601
朝阳恶魔司机
开车故意杀人
日晚20:01分一位大约50多岁的老年妇女在自行车道上正常行驶,突然一辆黑色轿车从妇女的侧面飞速地冲了出来,老年妇女匆忙下车,此车飞速开出很远后,司机摇下车窗并对妇女破口大骂,扬言要将此“老年妇女撞死”。此时老年妇女已经推着自行车向前方行走,随后令人恐怖的一幕出现了,司机迅速倒车,以极快的速度追随着向老年妇女行驶的方向撞去,老年妇女被高速行驶的轿车撞飞在路旁,司机一脚油门扬长而去,快速的离开了肇事现场!!
现老人因颅内多处出血,深度昏迷,现已经无自主呼吸,经医生诊断后为脑死亡!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此人为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瓦房子人,姓名:黄殿金,本事件肇事车辆为黑色伊蓝特轿车,车牌号为辽NC3483,此人已经脱逃!!!
希望广大网友共同行动起来,将恶魔司机绳之以法!!
疑似故意杀人 挖沟机砸烂卡车驾驶舱
一辆来事凶凶的挖沟机,冲向一辆停放的卡车,并且不断砸伤驾驶室,驾驶室内司机,闻声逃跑。
肖传国被诉寻衅滋事罪
方舟子称应诉故意杀人未遂 [看东方]
洛阳李浩故意杀人强奸案一审宣判 主犯被判死刑
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为控制妇女进行淫秽视频表演赚钱,在其购买的地下室挖掘地洞,先后将6名妇女骗来囚禁于地洞内。期间,李浩多次强行与6人发生性关系。
山东招远故意杀人案告破
嫌疑人为邪教组织成员[正午30分]
银川市盈南家园9月7日杀人未遂,环卫工人左眼失明
凶手为坐在伞下等待的人,行凶约从临晨5:34分开始。
《新消息报》 日第02版:宁夏·综合——看到抢劫一声吼,引来众人擒劫匪。51岁清洁工次日遭报复,被砍瞎左眼。家属质疑:抢劫嫌疑人为何这么快就被放?
9.30浙江金华车祸(这简直就是故意杀人)
招远涉嫌邪教故意杀人案一审开庭[高清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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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5·28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141011 每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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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杀台湾渔民的8名菲律宾海警被控故意杀人[子午线]
山东招远“5·28”故意杀人案:5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1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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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方破获“5·28”故意杀人案 140531
湖北富豪宝马车故意杀人视频
南方日报讯 (记者/胡明 通讯员/中公宣)“富豪开宝马车故意杀人,被围观群众制止后驾车逃离……”近日有媒体报道称,10月5日,中山某灯具公司董事长徐某驾驶宝马车撞向妻子郭某以及代理人孙某,并将孙某撞倒在地后企图再次碾压,被围观群众制止后驾车逃离。昨天,中山市公安局对外发布消息称,警方已对涉嫌故意伤害孙某的嫌疑人徐某予以刑事拘留。
据郭某自述称,10月5日早上9 点多,她和代理人孙某在取证完毕后,准备到古镇车站订票离开,从车站后门进去后发现北侧有辆白色宝马车,当时她感觉是徐某,给宝马车让道后她和孙某从相反方向钻进了胡同。但不多时,她看见徐某驾车从远处冲来,孙某见状向右躲闪,结果被徐某撞飞,而郭某则冲过去抓住车门,叫他停车,徐某驾车转了一圈,准备再次碾压孙某,见有人过来就开车跑了。
对此,徐某则称,当天他去车站接一位客户,不巧碰到郭某、孙某两人后,她俩开始堵他的车,并不断拍打着车,叫他下车。纠缠中将郭某的代理人孙某刮伤。徐某称,当时回去兜了一圈是想看看代理人有无受伤,见无大碍后他就离开了。
有网贴称,徐某是湖北人,其企业年销售额过亿,其品牌更被称为照明品牌中的“劳斯莱斯”。据悉,该事件与离婚诉讼有关。徐某称,自己与郭某1998年在济南结婚,后两人分居。2006年之后,两人就已基本没有往来。当他在中山的生意做大后,郭某却在2008年向济南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随后济南中院二审判徐某胜诉。
连日来,有人将此事发至网络上,并指徐某是“宝马杀人未遂”,引起网友广泛关注。昨天,中山市公安局通报称,古镇某照明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男,46岁,湖北省武汉市人)与其原同居的郭某(女,36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因发生矛盾纠纷,郭某遂请孙某(男,35岁,山东省蓬莱市人)来中山古镇调查徐某的相关情况。10月5日上午,孙某、郭某在古镇车站附近路段遇见徐某并发生矛盾冲突,徐某驾驶小车将孙某撞伤。事发后,孙某、郭某和徐某先后分别到古镇交警部门、派出所报案。
市公安局称,10月11日,警方调查组人员和法医前往广州,对孙某进行询问调查和伤情鉴定,经初步鉴定,孙某伤势为轻伤。经反复核查相关证据,10月14日,警方以孙某被故意伤害进行立案侦查,17日晚20时许,对涉嫌故意伤害孙某的嫌疑人徐某予以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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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药家鑫因故意杀人一审被判死刑: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构成故意杀人罪 [东方午新闻]
新华网西安4月22日电 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山东招远故意杀人案8月21日开审
140821 新闻空间站
山东招远故意杀人案8月21日开审 原告撤回民事诉讼 庭审只涉及刑事部分 140821 新闻空间站
徐州沛县河口镇恶霸禽兽仗势欺压民众,《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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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拍大兴摔婴案庭审现场 被控故意杀人罪
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今天9时30分在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涉嫌摔女婴的韩磊被控故意杀人罪,驾车帮其逃离现场的李明被控窝藏罪。庭外,已拉起了红线。目前,法庭正在核对被告人基本情况。韩磊今天表情比较平静,带眼镜,声音较小。
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一审开庭
8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采取投毒手段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薄谷开来是主犯,张晓军是从犯。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及被害人尼尔·伍德的部分亲友、英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140余人旁听了庭审。
山西故意杀人犯胡文海最后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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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141011
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开庭 1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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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罪犯贩毒及故意杀人被公判枪决
11月21日上午8时30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审判。3名罪犯因贩毒及故意杀人等被公判枪决。
刘家场派出所破获故意杀人未遂案
安远县故意杀人案
近日,安远县公安局历经47小时连续奋战,快速侦破了发生在天心镇某居民家中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并远赴广东汕头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谢某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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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未遂量刑标准相关推荐成都一司机杀人未遂被判缓刑
来源: 作者:找法网 日期:11-01-18
  运货途中遭遇泥石流,张某与母亲冒着生命危险将一车新鲜辣椒从西昌运到大邑,谁知老板却以货物分量不够为由拒付运费。情急之下,张某拿刀要杀老板,幸亏母亲及时阻止,只将老板砍成轻伤。检察院认为该案中受害人有一定过错,积极促成双方刑事和解。昨日商报记者获悉,大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去年8月21日,24岁的西昌人张某接到一个大单,一个姓鄢的老板托他将26吨多的新鲜辣椒从西昌运到大邑,卸货后他可以拿到6000多元,除去油费等成本估计可以赚2000元。途中,一场突发的泥石流,让母子二人险些就被埋。在多绕了近8个小时的路程后,张某在23日将货运到了鄢老板指定的一家酱醋厂。但过磅后,因货物少了两吨,鄢老板不但拒绝给运费,反而要张某赔偿损失。鄢老板的态度,连酱醋厂的工人也看不下去,认为新鲜货物长途运输有点损失是正常的,帮着张某说话。
  最后,鄢老板表示只能给2000元,但张某认为自己一路上的花费都用了5000多元,不能倒贴钱跑这趟。从早上一直交涉到晚上,张某只得妥协,愿意承担1吨的货物损失,让鄢老板给4000元,但还是被拒绝。想到自己和母亲辛辛苦苦跑了两天,差点连命都赔上,结果还被人刁难,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张某越想越气,从驾驶室里拿出防身用的猎刀冲向鄢老板。
  在母亲和众人的极力劝阻下,张某砍了鄢老板的胸部等部位4刀,经鉴定构成轻伤。经多方调查后,大邑检察院认为,在该案中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区别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因此积极促使双方刑事和解。经过沟通,受害人原谅了张某的行为,承认自己也有过错,愿意给付7000元运费,而张某也委托母亲向受害人道了歉,并在扣除运费后再赔偿8000元医疗费用。
  经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对张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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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补充描述:判例268:故意杀人&情节轻微&被判缓刑
判例268:故意杀人 情节轻微 被判缓刑
日15时左右,被告人在其家中,因感觉生活困难,无力照顾自幼患脑瘫的继女林的生活,遂产生杀死林然后自杀为家人解脱的念头,后被告人手持锤子朝林头部打击数下,致林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底开放性骨折、脑挫裂伤、多发头面部皮肤挫裂伤。被告人见林昏迷并以为其死亡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林的伤情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害人林1986年7月出生,自幼患有脑瘫,生活不能自理,1990年被告人与其母结婚后,家庭关系和谐,并一直与其母担负着照顾林的日常生活起居。案发后,被害人林及其母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
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对此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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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未遂竟判三缓五 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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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18日下午2点多,衢州上空电闪雷鸣。   园丁小区内,一个弱小的身躯从5楼阳台窗口跃出,在半空中划出一道弧线,落到花坛的灌木后,滚到了草坪上。  这一切,被对面楼的一个年轻人看到了,他报了警。   警方据现场痕迹推断,晓伟从5楼窗户掉下去后,4楼的雨篷挡了下,3楼的空调外机又挡了下。然后他又弹到了2楼的雨篷,被花坛里的树挂了下,最后滚到草坪上。  报警的年轻人证实,看到小男孩从5楼窗户坠下,撞到雨篷,摔在了绿化带的冬青树上,最后滚到了草坪上。   令人意外的是,摔下去的孩子晓伟(化名)并没有死亡,事后经法医鉴定,他只是受了轻微伤。负责抢救孩子的衢州市中医院ICU吴医生说,“这绝对是个奇迹”。  晓伟断断续续向警方讲述了当天的噩梦:  下午2点左右,楼下的吴阿姨来敲门,叫我下去和他们家孩子玩。在吴阿姨儿子房间玩了会,吴阿姨就叫我出来一下,她叫我跟她去房间看雨。我走到窗前,她突然一把抓住我的腿,把我提了起来,往窗外推出去……&&& 当晚8点多,警方在一家医院以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拘捕了受害人家的邻居吴建丽。&&& 嫌疑人吴建丽(女,时年37岁)在公安机关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她说,最近一段时间心情不好,因为工作和家庭的问题,总觉得烦躁、压抑。看到自己家的孩子不如人家孩子(被害人)聪明,就特别生气,总想找个机会把被害人弄死,让孩子的父母也难过一下。终于,8月18日那天,机会来了……  嫌疑人10岁的孩子浩浩证实:那天,我妈妈抓住晓伟的腿把他提起来从她家5楼 卧室窗口扔下。晓伟被扔到窗外空调外机上以双手死死抓住空调外机吓得惊叫饶命。我见状立即拉住晓伟欲救“小威威”时, 我妈妈转身咬我手臂上一口,我松开手,我妈妈不顾自己又把晓伟的手掰开,不顾一切地将晓伟推下去了。  2010年9月25日柯城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吴建丽涉嫌故意杀人罪予以逮捕。但在对吴建丽执行逮捕时,吴建丽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  案发后,吴建丽丈夫向办案机关提供的吴建丽2010年7月份嘉兴康慈医院城区门诊部病历,其中7月9日记载几项指标“SASE 、SDS轻度”(即抑郁自评量、焦虑自评量轻度),医生结论为“印象:抑郁症”。后经法医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1年2月28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吴建丽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家属以吴建丽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为严重、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能力等理由要求从严惩处。  2011年3月8日受害人家属向柯城人民法院递交要求对吴建丽的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异地重新鉴定的申请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要求吴建丽及其丈夫赔偿医疗费、房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营养费、心理辅助咨询治疗费、后续长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6万余元。  2011年6月8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该案民事赔偿调解。吴家丽家属与受害人家属仅达成后续治疗等费用(为受害人家属索赔总数额的3分之1)的赔偿协议,但未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家属仅同意法庭对被告从轻处理而不同意“减轻处理”或“从宽处理”。  2011年6月30日衢州市柯城区法院作出(2011)第95号判决,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吴建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宣判后,舆论一片哗然。  被害人在宣判的当天下午,即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一发审查后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抗诉理由为:      1、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  2、 被告人虽系犯罪未遂,但犯罪情节较重。 3、 被告人作案时虽处于抑郁症发作期,但作案时控制能力、辨认能力减弱程度较小。 4、 本案被害人案发时8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应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5、 被告人没有积极的悔罪表现。 6、被告人有再犯罪的危险。7、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审期间,被害人家属向被誉为“中国第一刑事代理律师”、“民间公诉人”的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霆咨询,贾霆律师详细查阅了该案的一审全部材料后认为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基本无误,但量刑明显畸轻。具体理由是:   一、一审既然已经明确认定本案“不属情节较轻”,那么就不应当对被告人适用最轻的量刑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针对故意杀人罪共有四个量刑档次:首选是死刑;其次是无期徒刑;再次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后一档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最后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前提条件是“情节较轻”!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明确认定“不属情节较轻”,那么就应该当然排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的适用,更不应该判处其故意杀人罪最低的处罚有期徒刑三年。  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应当适用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63号,2010年12月31日发布)第六部分《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第20条规定:“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依法大幅度减轻处罚后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非监禁刑”。就本案的情况而言,被告人所犯的罪行是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性质恶劣、罪行严重”;其实施杀人行为后,教唆其家人不要说出实情,并到医院治疗所谓的“精神病”,说明其“主观恶性深”;被告人所犯罪行是暴力型犯罪,具有很强的攻击性,如果放逐于社会,存在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其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未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如实供述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各种量刑情节,已经对其作了“大幅度减轻处罚”,可以说该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不应当适用非监禁刑的几种情况,本案被告人全都符合。那么,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明显违背我国的刑事政策。  三、综合案件各种情况,对被告人量刑在有期徒刑十年左右(不低于八年)比较适当。  本案中影响对量刑的情节包括:犯罪未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四个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这一从重处罚情节,共五个量刑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文件精神,对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的,要先考虑该量刑情节,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首选是死刑,即便是在当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死刑”的大形势下,死刑和死缓仍然是故意杀人罪的首选刑罚,那么,相对于死刑来说,死缓就是“从轻”,无期徒刑就是“减轻”,据此可以推定,对一般故意杀人未遂的,判处其无期徒刑就是减轻处罚。同时,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对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还要考虑未遂的客观原因。因为根据刑法理论,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两种情形,相对而言,“能犯未遂”比“不能犯未遂”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能犯未遂”适用减轻处罚的比例应当小于“不能犯未遂”。 本案被告人之所以未遂,是因为她将被害人从五楼窗口推下去后,被害人先是落在防雨篷上,后掉在树枝上,再弹到草坪上,才导致其杀人行为没有得逞,如果这几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偶然的环节,被害人就会出现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未遂属于典型的“能犯未遂”,量刑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这一情节,仅就其未遂情节而言,应当优先适用死缓而不是无期徒刑。  其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法律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按照上面我们对故意杀人(能犯未遂)的量刑分析,在“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基础上再进行从轻,那么无期徒刑无疑就是从轻,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是减轻。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只是存在“抑郁症”。尽管司法鉴定认为其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据被告人儿子的笔录记载,被告人在作案前是要其把被害人叫来家中玩,被害人到其家后,被告人又把被害人叫到其房间,而且窗户是开着的,这些情况充分证明被告人在犯罪前是有预谋的;犯罪后,被告人教唆儿子和母亲“不要对外人说是自己把晓伟推下去的”,要说是“晓伟自己不小心掉下去的”,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被告人不是主动投案自首,而是赶紧到医院看其所谓的“精神病”,说明其思维是清晰的,对犯罪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决不是一般的精神病,其“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比重相当轻微。因此,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已经充分考虑了未遂和限制形制责任能力两个法定从轻情节。司法实践中,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示范性案例来看,对同时具有上述两个情节的故意杀人犯罪,一般也都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其再考虑其它三个酌定量刑情节了。  首先是一审认定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问题。这里我们且不说被害人索赔的经济损失是六十多万元而被告只赔偿了二十三万元,不能认定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退一步讲,即使属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也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那么是10%还是30%?司法解释精神是:罪行较轻的,可以减少20%-30%;罪行一般的,减少15%-25%;罪行较重的,减刑幅度不得超过20%。本案被告人所犯罪行明显属于后一种情况,减少的幅度应当在20%以下。  其次是“如实供述”问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最后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我们认为这一情节可以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相抵。  那么,从轻情节就只剩下了“如实供述”。按照我们前面的计算,如果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基准刑(我们姑且考虑最低刑10年)再减少10%的话,就不难得出对被告人量刑不得低于9年有期徒刑,再考虑合议庭10%的自由裁量权,那么无论如何也不应当对被告人判处低于8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本案已于2011年9月2日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无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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