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刑事羁压期我不知道的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起诉没有能参加法院因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的判决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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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刑事案件,我作为证人一年前在派出所做了证词,后来发现证词说错了,今天法院第二次 开庭,我作为证人出庭,把之前错误的证词在法庭上当庭解释了,检察院公诉科说我涉嫌栽赃陷害罪,要负刑事责任,我害怕了,我和被告根本不认识,没有任何恩怨,包括经济利益上,我没有理由没有目的去陷害被告,我想问下专业律师,检察院公诉科有权利起诉我吗?还是法院起诉我?拜托大家详细的帮我解释下,我之前在公检法部门没有任何案底
我年前因为盗窃手机被刑事羁压一个星期,后来办了取保候审交了保释金,说是将来可以退还的,现在法院已经判决了完交了罚金,请问我的保释金能退回来吗
你好!我09年因为吸毒被强制戒毒,今天发现派出所给我录资料录的是盗窃一辆摩托车,请问民警是不是知法犯法,我能控告他吗
刑事案件,派出所处理了,民事赔偿付了,刑事法院怎么处理
我男朋友在15年10·22号因为入室盗窃被刑事拘留,法院说1·14号开庭,办案民警说就证实1起,有4000多吧,我想问一下就他现在这个情况能判多久?能不能监外执行,我们马上要结婚了,我家里人都急死了,请帮帮我。谢谢
您好 第一次开庭原告对共有财产数额说错了 能作为第二次开庭被告分割财产的依据吗 当时有庭审录像 录音
判决书上也是写的说错的数额
法院开庭在公安局写过询问笔录而不是证词的证人无一出庭,证据有效吗
法院开庭写过证词的证人无一出庭,证据有效吗
受害人与被告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打伤受害人至,经公安机关鉴定结果属轻伤一级。经当地检查院诉至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各种费用26584元,监外执行7个月。
但是,在判决生效后3天,被告以赔偿青苗损失费为由诉至法院,并申请保全已经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款,居然法院受理后就拒付了受害人的赔偿款。请问,法院此行为有法可依吗?
请问,公诉案件刑事负带民事,法院开庭能否不通知受害到庭(因为受害人是外地的)很担心不通知他们到庭。谢谢!
盗窃案件,量刑是五到六个月。法院开庭没有宣判,明天让我带上保证人一起去宣判,是否能判缓刑?法院不受理诈骗罪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属于适用规则错误- 兰航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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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诈骗罪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属于适用规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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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律师协会& 兰& 航&&&一、案情简介2010年8月11-12日受害人杨某被诈骗22万元, 2011年4月,通过侦查发现受害人的22万元是被六被告人诈骗。2011年6月3日,受害人向该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1年9月1日,该法院口头通知受害人及其代理人要么撤诉,要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受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①],因为受害人被诈骗是货币,不是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也不是财物被犯罪行为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同时,按照本规定的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也会将依法追缴或者责令犯罪分子退赔受害人的损失。所以,不能受理本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此,结合本案实际和相关规则分析,我们认为,法院不予受理的行为属于适用规则错误。二、相关规则规定(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三、不予受理诈骗罪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违反法律位阶原则《刑事诉讼法》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位阶低于法律,应该优先适用法律。本案中,受害人杨某因为诈骗行为直接造成现金损失22万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害人的确因为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杨某依法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法院就应当受理。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乎受害人直接因为犯罪行为导致现金损失的情形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受害人的确不是因为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也不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但是,受害人的确因为犯罪行为造成现金损失22万元,法院以受害人不是财物受犯罪分子毁坏不予以受理,是乎很有道理。但是,违反适用规则位阶原则。四、不予受理诈骗罪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属于规则认识错误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条未对直接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的现金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进行限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规则也未对直接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的现金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进行限制。相反,从规则制定的目的看,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金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应该属于物质毁灭,这属于举轻以明重的情形,也应当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然,也有人认为,现金不是物质,我们认为如果非要将两者分开,我们就会发现,诈骗现金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③]的规定就不是犯罪,因为现金不是财物,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却又将财物货币化,因此,我们认为,现金也属于财物,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法院也应该受理诈骗罪受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五、结& 语我们认为,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并没有限定哪些犯罪行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凡是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都应当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不允许被害人提起,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提高办案效率,前者是第一位的,处于主导的地位;当前者与后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以后者服从前者。当然,被害人在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追缴赃款赃物,将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款物发还给被害人。如果发还的款物已全部弥补了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就不存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但是,如果未弥补受害人实际经济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应当允许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机械的将财物和现金做形式上的分离,从而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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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一审已判,被羁压,要一直在看手所等二审吗,有羁压期限吗
看守所会按照判决书的判决,必须等二审。一审以后,这个期限不好算,案件移送过程不在审理期限之内每个审理阶段都有规定的审理期限,如果没有上诉,被告人会被一直羁押在看守所里的。没有确定的判决之前,待二审结束,才能确定被羁押人的去向。从一审结束到二审结束,将被判决的人送到规定的地点执行,二审法院是从完全接收案件之后才计算审理时间的,判决生效以后。因为二审法院的审理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的不好判断。一审以后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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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已于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总第23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刑一庭。本解答中所涉及问题如与法律、司法解释有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答意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1、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  答: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一审开庭前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尚未评定伤残等级而要求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被害人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2、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害的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的被害人可就其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遭受轻微伤害的事实未被指控,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由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的,依法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3、夫妻之间发生的侵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中,被害方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对于夫妻之间发生的侵害人身权利犯罪,可允许被害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此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限于附带赔偿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不宜扩大审理其他民事诉讼。【相关资料】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何确定?  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要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上述法定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因为给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保险费等而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被害人死亡后,其继父母或继子女能否作为适格的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被害人的继父母或继子女能否成为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看继父母或继子女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确实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之,则不能提起。证明继父母或继子女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立。  6、被害人死亡后,与其没有法定扶养关系,但由其生前实际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能否就扶养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扶养人包括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与被害人没有法定扶养关系,但由其生前实际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就扶养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交抚养关系证明的,应当受理。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7、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何确定?  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主体:  (1)刑事被告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起诉书中涉及到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起诉的,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共同致害人,也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且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以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再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代为赔偿的,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实践中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遗产继承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践中以下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① 因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犯罪造成物质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害人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所属单位或雇主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由于治疗、误工、丧葬、抚恤等事由同所属单位或雇主发生纠纷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② 对犯罪起因或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或者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并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过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8、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车辆参加了强制责任险,能否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答:因保险偿付金的给付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故不宜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9、如何通知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审查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依法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被害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将有关告知材料附卷留存。经通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后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如何处理?  答:法院在通知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告知其诉讼风险。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委托代理人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记录在案,并比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撤诉处理。  1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如何处理?  答: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附带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记录在案,并比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缺席判决。  未成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审期间出庭应诉而二审期间不到庭的,如果二审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不到庭;如果二审开庭时仍不满十八周岁,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  12、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如何处理?  答: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记录在案,并比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缺席判决。  13、如何处理刑事被告人及被害人之外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能同时具有的证人身份问题?  答: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征询刑事被告人及被害人之外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并考虑诉讼便利等因素确定其参与诉讼的现实身份。如果其作为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则不得同时以其他身份参与案件刑事部分的诉讼,包括旁听案件庭审等,可以在案件刑事部分的诉讼结束后,参加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  14、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的如何处理?  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体不适格的,可以说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如果其坚持不撤诉的,应当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体不适格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进度情况,依法不予受理,或者说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撤回起诉,或者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1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超出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虽然主体符合起诉条件,但是举证不能、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或者其物质损失并非由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所致,以及对刑事被告人不应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提起诉讼的,应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表述不予支持的理由,并在主文部分判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关内容的诉讼请求。  1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时起诉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是否应列刑事被告人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并向其送达诉讼文书?  答:因驳回起诉的裁定可能影响刑事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故应当同时列刑事被告人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并向其送达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17、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如何处理?  答:判决宣告前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并经法院审理裁定准许的,可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其坚持不撤诉且不能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的,对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18、公诉案件中经法院审理依法应当宣告刑事被告人无罪时,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如何处理?  答: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查明被告人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仍可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刑事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动撤诉的除外。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刑事被告人有罪而判决宣告无罪的,应当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  19、一审宣判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答:一审宣判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的,应通知已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继承人或者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终结附带民事诉讼。  2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如何处理?  答:二审法院审理针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以及对新发生的事项提出增加赔偿数额或者被告一方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及赔偿额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对原告一方在一审期间所提诉讼请求范围内要求增加赔偿数额,如果该增加的赔偿额系原先发生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判;对原告一方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进行审理或者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21、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的上诉案件,如果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不清,需要发回重审的如何适用法律?  答:附带民事部分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解决的问题,故在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裁定中,应当引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不必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在附带民事部分发回原审法院的裁定中,应把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人,排在第一位。  22、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且经二审审查决定,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原审法院应如何审理?  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对刑事判决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只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的,一审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为了正确确定民事责任,二审法院不仅要审查附带民事部分,也要审查刑事部分,并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裁判。如果经审查决定对附带民事部分裁定发回重审,对刑事部分经审查认为原判量刑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原审法院可以作为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在再审判决书中说明案件来源。  对于刑事部分已经生效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因刑事被告人仍需作为二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参加诉讼,为便于审理,在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未审结之前,可暂缓交付执行。  23、一审判处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被告人没有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是按复核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  答: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有上诉的权利,而没有对案件刑事部分上诉的权利,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不会引起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对于案件仍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审理。鉴于该案原来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也可以分开处理,仍可由原复核该案的合议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案件。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24、刑事审判中应如何对待和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问题?  答:(1)以调解方式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是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实现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所以,各级法院都要始终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处理案件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对于涉及群体利益或者人数众多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当事人双方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案件,应当加强调解。  (2)被告人出于真诚悔罪的表现愿意赔偿的,可以调解的方式达成赔偿协议。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自愿或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所确定的赔偿金额高于被害人实际损失的,应当允许。  (3)对于被告人不具备充分赔偿能力的,被告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愿意给予补偿的,应当允许,可视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  (4)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在量刑时酌予考虑。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果经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判处非监禁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5、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中主持调解和制作调解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不得强行调解。  (2)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经当事人的要求,法院也可以提出供当事人参考的调解方案,但不得就刑事判决作出任何承诺。  (3)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对调解协议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超出当事人处分权范围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不予确认。  (4)调解协议中,除了应载明双方当事人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履行协议的时间、地点、期限外,允许双方就刑事部分达成谅解并记录在案。法院应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的积极赔偿行为作出评价,并阐述该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对于命案中因具有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判文书中应突出其他从轻处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淡化赔偿从轻的理由,以避免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5)调解中确认的赔偿金额,一般应以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具有实际履行能力为原则。如果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和自己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达成限期履行的调解协议的,法院在查明后应尽量适用判决。  (6)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7)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以及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者盖章前反悔的,法院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判决。  26、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后,被害方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经审查,如果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且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当或高于实际损失的,应认定协议有效,判决驳回被害方的诉讼请求;如果调解协议中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明显差距过大,应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扣除已履行的部分;如果调解协议具有前述不予确认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者适用判决。  27、调解过程中可否先予接受被告人及其亲属主动缴纳的赔偿款?  答:在调解过程中,在被害方提出过高赔偿要求的情况下,被告人客观存在赔偿的困难,或不同意对方的不合理要求,但表示愿意预交一定数额的赔偿款,法院可以接收,并作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28、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的,能否据此改判一审刑事判决?  答: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反映了被告人弥补损失、真诚悔罪的心态,如果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轻处罚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但是,是否据此改判一审刑事判决,应综合其赔偿数额、一审不履行赔偿的实际情况、被告人的犯罪危害及悔罪程度、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全面考虑,审慎裁判,避免不当地把民事赔偿作为决定是否改判的唯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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