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里就很突然的有规定要集体安放公墓,在说我们村的年轻人还没有建设公墓。乡镇也没有公告和提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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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江苏省2011年第2期药品质量公告,通报一批不合格药品。涉及标称宁夏六盘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批次“舒筋活血丸”不合格。药品品名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备注舒筋活血丸宁夏六盘山药业有限公司每丸重6g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卫生院《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一册南京市药品检验所不合格细菌数舒筋活血丸宁夏六盘山药业有限公司每丸重6g南京市江宁区湖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一册南京市药品检验所不合格细菌数舒筋活血丸宁夏六盘山药业有限公司每丸重6g
业内人士分析称,专业校车潜在市场需求规模高达4000亿元■本报记者郑洋接二连三的校车事故不停地磨折着监管层的敏感神经。国务院已经责成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制定《校车安全条例》,抓紧完善校车标准,做好校车涉及、生产、改造、配备等工作。而备受市场关注的是,温家宝还指出,做好校车工作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受此影响,昨日校车股集体表现强劲,其中最为抢眼的中通客车(7.72,-0.36,-4.46%)(000957.SZ)开盘涨停,最终报收于8.02元/股,上涨7.51%,当日换手率达8.73%,成交金额达1.69亿元,中通客车也因当日的活跃交易登上了深市龙虎榜;校车领域的龙头股宇通客
江西新余一私营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矿桶插销脱落下坠致6人遇难据新华社南昌11月29日电(记者林艳兴甘泉)11月29日8时30分许,江西新余市欧里镇一私营煤矿――新山煤矿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据了解,此次事故系矿工乘坐矿桶下井时,矿桶插销脱落,造成矿桶滑落下坠至井底所致。1名重伤人员目前无生命危险。//
双汇频陷质量门近日,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最新一期进境不合格食品中,知名肉食品牌双汇因进口猪肉被检出沙门氏菌而“榜上有名”。此外,在搜索引擎的“新闻”一栏中搜索“双汇”,则会出现几十条质疑双汇质量问题的报道――《双汇王中王火腿肠曝“腐烂门”打开之后腐烂生蛆》、《超市买双汇火腿肠竟然发黑发臭像橡皮泥》……生蛆、发霉、异物,近几个月间双汇又成问题大户。这让人不禁想起今年三月双汇陷入“瘦肉精”事件时,其集团董事长曾在双汇“万人员工大会”上向消费者鞠躬致歉,并立下食品安全的6条承诺。而时隔几个月,双汇又陷入一连串的质量门,人们不禁要问:双汇到底怎么了?双汇:问题产品至少涉及7个品种、10个地区记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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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检查情况的通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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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甘肃省公墓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源:厅社会事务处|添加时间:日|点击次数:
公墓建设与管理事关殡葬改革大局,事关群众切实利益。为大力推动我省公墓建设发展,规范公墓单位依法依规管理,我厅起草了《甘肃省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
请有关专家学者、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提出修改意见,完善此办法。
反馈意见邮箱:
联系人:于月飞&&
&&&&&&&&&&&&&&&&&&&&&甘肃省民政厅
& &&&&&&&&&&&&&&&&&&&日
甘肃省公墓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公墓规划和建设
& 第三章 经营性公墓建设与管理
& 第四章 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建设的,用于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墓分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分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安葬区。
&&& 第三条 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公民有偿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公用性服务设施。
&&& 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城市辖区居民提供的非盈利性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公共服务设施。
&&&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由乡(镇)或村民自治组织为本辖区内居民提供的非盈利性安葬骨灰或遗体的集体服务设施。
&&& 农村集中安葬区,是为居住分散的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死亡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墓地。
&& &第四条 省民政厅是全省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宏观指导和监管公墓建设与管理。
&&&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公墓管理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监督公墓单位依法管理、规范运营、诚信服务。
&&& 第五条 公墓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安葬人员信息档案,统一使用甘肃省殡葬协会监制的规范的《公墓墓位证》。
第二章 公墓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公墓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地理环境等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规模、生态节地、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
&&& 第七条 公墓建设应当选用荒山荒坡、滩地、非耕地或者不适宜耕种的贫瘠地。
&&& 下列区域内禁止建造公墓:
&&& (一)耕地、林地;
&&& (二)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城乡规划区;
&&& (三)水库、湖泊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 (五)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
&&&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建造公墓的区域。
&&& 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 第八条 在火化区,不得建设遗体公墓,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墓除外。土葬改革区可以建设遗体公墓。
&&& 第九条 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公墓内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
&& &第十条 公墓应按照“墓区园林化、墓体小型化、墓碑艺术化、葬式多样化、祭祀环保化、服务人性化”总体要求建设和管理。
&&& 提倡立体、深埋和树(花、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式。墓碑应以卧式和小型立式为主。立式墓碑不得超过1.2米。
&&& 经营性公墓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墓地面积的30%。公益性公墓绿化面积应根据环境、水源、土质等因素确定。
&&& 公墓区严禁超面积建家族墓、大型墓和豪华墓。
&第三章& 经营性公墓建设与管理
&&& 第十一条 国家对经营性公墓实行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经营性公墓。
&&&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出让取得使用权。占用宜林地建设经营性公墓,必须通过省林业部门审核同意。
&&& 第十三条 建设经营性公墓应符合当地实际需求和公墓发展规划,并履行以下程序:建墓单位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及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 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报告;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土地使用证或者林地转换使用批件;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五)公墓四址范围图、公墓平面设计图;
&& (六)其他有关材料。
&&& 第十四条 申请人自取得建墓批准之日起,应按照建设规划方案进行建设,批准建设有效期为两年。
&&& 两年未完成建设的,应书面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申请延长建设期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延长建设期限还达不到验收的,将撤销建墓批复。
&&& 第十五条 公墓单位按照规划方案,部分墓区基本建成,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完善,具备运营条件的,应书面逐级上报省民政厅验收。
&&& 第十六条 经营性公墓建设验收由省民政厅实施。验收合格的,颁发《甘肃省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建墓单位持建墓批复和《甘肃省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到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 第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变更公墓名称、法人代表、合作单位等应逐级上报审批部门审核备案。
&&& 第十八条 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应加强服务管理队伍建设,抓好墓区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好防火和骨灰管护等安全工作。
&&&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服务机构出租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
&&& 第二十条 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内容、标准收费。并在营业场所悬挂收费价格批文及《甘肃省经营性公墓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墓区平面规划图、服务和监督电话等。
&&&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应凭承租人提供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出租墓穴或格位。
&&& 出具合法证明的高龄老人、危重病人,公墓服务机构可以预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 销售墓穴不得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购买,不得传销和炒买炒卖,已出租的墓穴(格位)不得自行转让。
&&&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不低于墓穴销售总额百分之十的资金,作为公墓维护管理费用,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帐户由公墓单位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双密码设防。
&第四章& 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用地,政府应当以划拨方式提供公益事业用地。
&&&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报批制。
&&&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当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州)民政部门备案。
&&&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方案,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州)民政部门备案。
&&& 集中安葬区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充分协商、共同选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 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颁发建设许可证。
&&& 申请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土地来源资料;(三)公墓四址范围图、平面设计图;(四)其他有关材料。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所需资金应当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争取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省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适当给予补助。
&&&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本级民政部门负责建设,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根据需要成立管理机构,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
&&& 第二十七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应建有管理用房和公墓名称牌坊,道路平整畅通,有水电,有防火设备。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出台的《甘肃省公益性公墓收费价格管理**》范围收费。骨灰存放或安葬用地、维护管理费用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收费应当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盈利原则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要依法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
&&& 公墓服务单位收费应当持民政部门建墓批文向当地价格部门提出申请,核定批复后方可收费,无批复不得收费。公墓单位应完善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 第三十条 公益性公墓内安葬应当尊重当地群众丧葬习俗,可以留有坟头,但不得修建硬质坟头,坟头应与地貌保持一致。
&&&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划定的区域以外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得开展盈利性活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收取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
&&& 第三十二条 历史上形成的公益性公墓,应按照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纳入规范管理。墓区管理要尊重群众意愿,不得强行改造墓穴谋利,
&&&&&&&&&&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公墓建设与管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法定的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公墓单位的行为。
&&& 公墓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列》、《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管,听取群众意见,强化内部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辖区内的公墓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每年一次。
&&& 第三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主要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执法检查,市(州)和省级民政部门进行抽查。
&&&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公墓主要由市(州)民政部门负责年度执法检查,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省民政厅对全省经营性公墓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经营性公墓总数的50%。
&&& 检查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墓区建设与管理,墓区环境与服务设施,价格政策执行并公示,违法行为,服务环境和服务态度,殡葬改革宣传,队伍建设等情况。
&&&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执法检查程序按照《甘肃省公墓执法检查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公墓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甘肃省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公益性公墓建设许可证》,撤销建墓批文。
&& (一)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公墓执法检查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
&&& (二)拒绝民政部门年度执法检查,不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申报检查材料,弄虚作假;
&&&(三)借用公益性公墓进行非法盈利,违规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未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服务规范和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
&&&(五)不与承租人签订墓穴使用合同和不使用规范的《公墓墓位证》;
&&&(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公墓服务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本省公墓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外事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当地民政部门协助监督安葬。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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