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六个人,金额三十多万元,主犯会被判金婚是多少年年?

盗窃多少钱够成刑事案件?一般判处多少年?在视频资料清晰的盗窃案件中,人物清晰,车款车牌清楚;破案..._百度知道
盗窃多少钱够成刑事案件?一般判处多少年?在视频资料清晰的盗窃案件中,人物清晰,车款车牌清楚;破案...
大概要多长的时间?一般判处多少年?在视频资料清晰的盗窃案件中;破案的可能性有多少,人物清晰,车款车牌清楚盗窃多少钱够成刑事案件
提问者采纳
如果票面价值未定、最高人民法院,如活期存折,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拘役或者管制,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  8,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盗窃违禁品。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公安机关可以在一个工作日内就可以找到车主资料和嫌疑人图像资料、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移动电话入网费的。  但是、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按盗窃罪处理的、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  二、纪念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应当根据失主、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有价证券。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5。  大牲畜,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11、有价证券,为“数额特别巨大”,包括古玩。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不记名,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金,数额特别巨大的,三年以下。假定是比较大的刑事案件:  1。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  ·从理论上讲,应当区别情况,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盗窃800就属于刑事案件,按主管部门核&lt、公安部《扣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初形态被破坏的、生活资料等物品。  (十)对已陈旧、有价证券、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丢弃,但已经兑现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具体立案点各地不一,只要其适用身份证坐车,能够分清的、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挥霍。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以河南郑州为例、丢弃、被盗物品的数额,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可以成为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流通领域的商品、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为“数额较大”,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难以分清的、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  各省,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  窃的、证人的陈述、“数额巨大”,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住店,困难往往很多;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下列方法计算,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有价票证;script  河南公检法日联合发布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基本内容是、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进出口货物。  4。  黄金;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  (三)邮票,为“数额巨大”,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有价证券。  盗窃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补领: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外币、设施被盗接,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  数额较大1000元为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有价票证,情节严重的,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1,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公安机关认定嫌疑人之后。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  2。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  (一)盗窃金融机构,根据作案当时,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可以对嫌疑人进行通缉、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不论能否即时兑现,以人民币分别计算、设施不足6个月的。  3、有价票证、“数额巨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生产领域的产品,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有价证券,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  (十一)残次品。  10;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尚未兑现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自治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以牟利为目的,分别计算。  6、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  7,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银,嫌疑人被通缉后、物品,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随时可以被公安机关抓获;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数额特别巨大”。对于不能确定的,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的标准。  9,人物清晰,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  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随时留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车牌清楚  盗窃500-2000元以上的、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不计数额、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纪念币等收藏品、古书画等,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一,十年以下、设施而使用的,1万五千元到六万元为数额巨大、追缴。  2、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毁坏的,六万元以上判决十年以上。最轻为拘役管制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农副产品
其他类似问题
只要你及时报案一千元以上为管制拘役处六个月的徒刑,有充分的证据,公安会立即开展工作抓捕嫌疑人的
按默认排序
其他1条回答
扶贫、移民、防汛、抢险,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医疗款物、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本条规定,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即。所谓“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6)盗窃救灾。判处罚金;(2)盗窃金融机构的,情节严重的、优抚;(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解释》、救济,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严重影响生产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医疗款物;(5)导致被害人死亡,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移民。所谓数额巨大;(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4)累犯;(4)累犯,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所谓“数额较大”;(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判处罚金,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优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2)盗窃金融机构的、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其他严重情节,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   情节特别严重;(7)盗窃生产资料、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   所谓情节严重;(5)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抢险,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7)盗窃生产资料、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数额较大的,本罪有3个量刑幅度,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6)盗窃救灾,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另外。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防汛、携带凶器盗窃、拘役或者管制,另外、扶贫,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扒窃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救济。另外,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影响生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盗窃案件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裁判文书网
&&/&&&&/&&&&/&&
陈蠢来、陈春香、陈冬良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包刑初字第00645号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蠢来,化名陈秋明,绰号“黑鬼”,男,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湖南省茶陵县人,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山里人”,男,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湖南省茶陵县人,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冬良,绰号“癞子”、“小鬼”,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茶陵县人,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199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日经减刑一年后刑满释放。日因系网上逃犯被抓获,同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陈冬良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本院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陈冬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日8时许,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陈冬良窜至合肥市瑶海区红旗建材市场内,见市场C区8号门面仅被害人杜某某一人在店内,遂由被告人陈某某拨打留在门头上的电话将其诱骗出店,再由被告人陈冬良、陈蠢来进入店内,盗走内有现金1500元的黑色拎包一只。2、日8时许,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陈冬良窜至合肥市包河区五金商贸城内,见市场三期A区8栋101号门面仅被害人张某某一人在店内,遂由被告人陈某某拨打留在门头上的电话将其诱骗出店,再由被告人陈冬良在店外望风,陈蠢来进入店内,盗走内有现金2000元的挎包一只。3、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蠢来、陈冬良窜至合肥市包河区五里庙建材市场,见华润油漆店内仅被害人方某某一人在店内,遂由被告人陈某某拨打留在门头上的电话将其诱骗出店,再由被告人陈冬良在店外望风,陈蠢来进入店内盗得内有现金6000元的挎包一只。4、日9时许,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陈冬良窜至芜湖市长江市场园内,见F区3056号门面仅被害人佘某某一人在店内,遂由被告人陈某某拨打留在门头上的电话将其诱骗出店,再由被告人陈冬良在店外望风,陈蠢来进入店内盗得内有现金1600元的挎包一只。5、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蠢来窜至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大市场文化体育区,见新时代不粘胶店内仅被害人吴某甲一人在店内,遂由被告人陈某某拨打留在门头上的电话将其诱骗出店,再由被告人陈蠢来进入店内盗得装有现金5000余元和西铁城牌女士手表一块的女士拎包一只。6、日8时许,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窜至合肥市包河区五金商贸城内,见市场三期B区16栋111号门面仅被害人孙某某一人在店内,遂由被告人陈某某拨打留在门头上的电话将被害人孙某某诱骗出店,再由被告人陈蠢来进入店内盗得被害人现金15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及现场图,作案手机通话记录及话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监狱服刑档案、释放证明书,以及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陈冬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分别达17600元、17600元、111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当庭中,被告人陈蠢来、陈冬良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四起盗窃数额均分别为1000元左右;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没参与第一、四起盗窃。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五、六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日8时许,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陈冬良窜至合肥市瑶海区红旗建材市场内,见市场C区8号门面仅被害人杜某某一人在店内,遂由被告人陈某某拨打留在门头上的电话将其诱骗出店,再由被告人陈冬良、陈蠢来进入店内,盗走内有现金1000元的黑色拎包一只。2、日8时许,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陈冬良窜至合肥市包河区五金商贸城内,见市场三期A区8栋101号门面仅被害人张某某一人在店内,遂由被告人陈某某拨打留在门头上的电话将其诱骗出店,再由被告人陈冬良在店外望风,陈蠢来进入店内,盗走内有现金2000元的挎包一只。3、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蠢来、陈冬良窜至合肥市包河区五里庙建材市场,见华润油漆店内仅被害人方某某一人在店内,遂由被告人陈某某拨打留在门头上的电话将其诱骗出店,再由被告人陈冬良在店外望风,陈蠢来进入店内盗得内有现金6000元的挎包一只。4、日9时许,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陈冬良窜至芜湖市长江市场园内,见F区3056号门面仅被害人佘某某一人在店内,遂由被告人陈某某拨打留在门头上的电话将其诱骗出店,再由被告人陈冬良在店外望风,陈蠢来进入店内盗得内有现金1000元的挎包一只。5、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蠢来窜至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大市场文化体育区,见新时代不粘胶店内仅被害人吴某甲一人在店内,遂由被告人陈某某拨打留在门头上的电话将其诱骗出店,再由被告人陈蠢来进入店内盗得装有现金5000余元和西铁城牌女士手表一块(不具价格鉴定条件)的女士拎包一只。6、日8时许,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窜至合肥市包河区五金商贸城内,见市场三期B区16栋111号门面仅被害人孙某某一人在店内,遂由被告人陈某某拨打留在门头上的电话将被害人孙某某诱骗出店,再由被告人陈蠢来进入店内盗得被害人现金15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于日被公安机关在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一宾馆抓获归案。被告人陈冬良因本案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日在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一网吧内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湖南省株洲市第一看守所,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民警押解回合肥后,予以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时,从被告人陈蠢来处扣押作案工具黑色挎包一只、起子一把、现金1120元,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机一部、现金2300元,上述赃款合计3420元,公安机关已依法发还被害人张某某1920元、发还被害人孙某某1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在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逍遥津公园大门东侧,查获由其与被告人陈蠢来共同藏匿的涉案西铁城牌女士手表一只,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吴某甲。经委托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该涉案西铁城牌女士手表不具鉴定条件,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再查明:被告人陈蠢来于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陈某某于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陈冬良于199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日经减刑一年后刑满释放。认定上述查明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一组:被害人杜某某、张某某、方某某、佘某某、吴某甲、孙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均证实案发时接到一个男子电话(杜某某接到的电话号码为;张某某接到的电话号码为;方某某接到的电话号码为;佘某某接到的电话号码为;吴某甲接到的电话号码为;孙某某接到的电话号码为)称要购买其店内商品,但找不到其门店所在,要求其到建材市场门口接一下,但其到建材市场后亦未见到该男子,回到店面后发现现金及物品被盗的事实。(二)证人证言一组: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当天(日)上午9点多,华润油漆店的女老板(方某某)让其帮她照看一下店,她到店外面去有事情。当时其站在自家店外,可以同时照看自家店和方某某家店。当方某某离开店门口时,有一个男的就进其店内挑选胶带,于是其就跟着这个男的一同进入店内了。因为对面方某某让其帮她照看店,后来她家又被偷了,所以其印象特别深刻,这个男的约40岁左右,皮肤偏黑,身高一米七左右,南方人,外地口音,身材瘦。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安徽大市场文化体育用品市场2—10号合肥东鑫通讯商行的老板。日上午8点左右,其在商行里面看店,接到一个男子用的手机打来的电话,对方说要来买点货,他在徽骆驼物流门口,让其去接他。接完电话十几分钟后,其就去徽骆驼门口找他,让其母亲(吴某某)帮其照看一下店,其到徽骆驼门口时,拨打了对方电话但没有打通,等到第三个电话打通时,对方说在大市场其他地方,后来其就回到店里来了。到了店里以后,听其母亲说,刚才有个光头男的在店里面转了转,她感觉有点不对劲。打电话的人不是合肥口音,其店面没有被偷东西。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大市场一百文具店老板,与其女儿周某的店只有10米远。日上午8点左右,其女儿周某说去徽骆驼物流门口接一个买货的人,然后其就在自家文具店门口帮女儿看着店。大约一分钟后,其听邻居说女儿家店面里有人,其就立即过来了,看见有个男的站在店里,这个男的看见其过来后,主动问其可是做“美迪声”(电话机)牌子的,其回答说是的,后这个人就离开了。过了十几分钟后其女儿回店里,其就把这个事情告诉女儿了。大约9点多,其听新时代不粘胶老板说她家被偷了,其一起看监控,发现偷她家东西的人就是来其女儿店里的男的。这个男的年龄在三十多岁,身高一米七,比较壮,头发少,穿的是浅色带旧条纹的衬衫,讲话不是本地口音,其当时看见这个人的时候,他左肩膀挎了一个黑色的包。(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组:1、被告人陈蠢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合肥一共作案五起,在2014年4月份做了三起,5月份做了二起。今年4月份其和陈某某、陈冬良三个人一起到合肥的,来合肥第三天,早上9点左右,三人在宾馆门口打出租车到了合肥市东边的红旗建材市场门口,三个人分头寻找作案目标,其与陈某某、陈冬良走丢了,在寻找一段时间后,其先找到了陈冬良,陈冬良跟其说:“这里,这里。”其当时看到这家店面有两个小孩在,就说这家店面里面有人,陈冬良告诉其说大人已经出去了,陈冬良就将店内的一个女士包拿着放入其随身背着的黑包里面。其和陈冬良出了这家店的时候,就看到陈某某在外面,然后三人一起打车到宾馆。这个女式包里面有1000元左右,三人将这笔钱平分,包被扔到外面垃圾桶里了。同时,被告人陈蠢来在公安机关亦如实供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四起在合肥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供述了其在上述盗窃中偷得一块金黄色的女士手表,手表当天下午被其藏到附近公园门口的一块石头后面了。作案时三人分工是由陈某某负责打电话,其负责偷,陈冬良负责望风,偷到的钱三人平分。作案时陈某某随身带一部手机,他用来打电话骗店内人员离开,其随身背一个黑色的包装偷来的东西,如果有锁的抽屉,其就用包里的起子撬。在来合肥的第四天,三个人在合肥偷完后,就离开合肥坐大巴去芜湖了,三个人过去也是偷东西的,到了芜湖住下来以后,其没有买手机卡,用的还是在合肥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卡。第二天早上8点,其和陈某某、陈冬良三个人到芜湖市长江市场园寻找作案目标。另,被告人陈蠢来当庭供述和辩解。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在芜湖的盗窃犯罪属实,系其与被告人陈某某、陈冬良共同参与盗窃的,该起盗窃亦是由被告人陈某某拨打的被害人电话,其没用过被告人陈某某的电话,三人都是自己用自己的电话的,且该起盗窃的数额只有1000元左右。2、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今年来过合肥两次,第一次是4月份的时候,其和陈蠢来、陈冬良三个人,是陈蠢来他们买的合肥的手机卡。其总共用过三、四部手机,基本上是用一段时间后就扔掉,再换一部手机,这手机是专门作案用的,自己的手机作案时是不用的,这一次用的是诺基亚手机,就是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那部(串号为:08),之前还用过一些杂牌手机,不记得什么牌子了。手机卡一般到一个地方后会重新买,作完案子就换张手机卡。这次三个人在合肥的五里庙建材市场、安徽大市场、五金商贸城和红旗建材市场偷过钱,每次作案都是其负责打店主的电话,把店主引诱出来,陈蠢来和陈冬良两人一个偷、一个放风,主要是陈蠢来偷的多,他每次都背一个先前准备好的大的黑色帆布包,包里放起子等撬锁工具。4月份这次一共在合肥偷了三、四次,一次在合肥红旗建材市场偷了1000多现金,是他们让其打的号码。第二天在合肥五里庙五金商贸城偷了2000元左右,电话是其打的,是陈蠢来偷的。紧接着三个人又到合肥五里庙新建材市场大门进去不远的一家卖油漆的商店,电话还是其打的,是陈蠢来还是陈冬良偷的,其搞不清了,偷了元钱,钱是平分的。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亦如实供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六起在合肥盗窃的犯罪事实,但其在之后的供述中,又辩称2014年4月份其没有参与在合肥市红旗建材市场的盗窃,之前供述是其记错了,且4月份三个人在合肥盗窃之后就到坐车回湖南株洲了,没有去过芜湖市。另,被告人陈某某当庭供述和辩解。证实其2014年4月份在合肥盗窃后是与被告人陈蠢来、陈冬良一起去过芜湖市,其到芜湖市后就去见一个朋友了,但其未能向法庭说明该朋友的身份情况及相关联系方式等细节,且其当庭供述自己的手机并没有给其他人用过。3、被告人陈冬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日(农历,公历为日)其和陈蠢来、陈某某一起到合肥。在来到合肥的第三天,其和陈蠢来、陈某某三个人打车到了一个建材市场,这个市场名字不记得了,大门的路上有一座高架桥。三个人到市场里面寻找目标。陈蠢来当时走散掉了,其与陈某某商议偷这家店,当时只有一个女的在店里面照看,陈某某在外面拨打这个店留在门头上的电话号码,将这个女的骗离店后,其就准备进入这家店偷东西。这时其又看到陈蠢来背着一个黑色的包向这边走来,其就招呼陈蠢来一起进去偷。得手后三个人一起打车回宾馆了,回去清点包内有1000多元,偷到的钱都是三人平分的。同时,被告人陈冬良在公安机关亦如实供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三起在合肥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供述了三个人在偷完五里庙卖油漆的那家店后,就到合肥汽车站买了去芜湖的汽车票,当天住在芜湖市。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三个人到芜湖市一家大型建材市场,当时是由陈蠢来带路的,发现作案目标后,由陈某某拨打电话将店内女的骗走,其在门外望风,陈蠢来进入店内偷的这次偷了1000多元钱。在芜湖拨打电话作案用的手机与在合肥作案时用的是同一部手机。另,被告人陈冬良当庭供述和辩解。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在芜湖的盗窃犯罪属实,系其与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共同参与盗窃的,该起盗窃亦是由被告人陈某某拨打的被害人电话,其没用过被告人陈某某的电话,三人都是自己用自己的电话的,且该起盗窃的数额只有1000元左右。(四)辨认笔录一组:1、被告人陈某某、陈冬良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陈蠢来、陈冬良系本案中与其一同作案的男子;被告人陈冬良辨认出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系本案中与其一同作案的男子。2、证人吴某某、李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吴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陈蠢来系本案中盗窃被害人吴某甲的嫌疑人;证人李某辨认出被告人陈冬良系本案中盗窃被害人方某某的嫌疑人。(五)本案综合证据一组:1、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带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逍遥津公园大门东侧一绿化带内,提取由其与被告人陈蠢来共同藏匿在此的,被害人吴某甲被盗西铁城牌女士手表一块。2、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照片、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居住的宾馆房间进行搜查,现场扣押被告人陈蠢来(化名陈秋明)作案时使用的黑色包一只、起子一把,涉案赃款1120元;现场扣押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使用的诺基亚手机一部(串号为:08),涉案赃款2300元;扣押被告人陈某某涉案赃物西铁城牌女士手表一块。上述扣押赃款公安机关已依法发还被害人张某某1920元、发还被害人孙某某1500元,西铁城牌女士手表发还被害人吴某甲。3、涉案手机号码通话记录及话单情况说明。证实日被害人方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涉案手机号码通话清单,显示该手机号码在案发时曾拨打过被害人方某某、张某某电话。同时,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得知该手机号码曾在串号为:29的手机上使用,再通过技术侦查发现被害人杜某某、佘某某报案所称的、两个涉案手机号码同为上述串号为:29的手机所使用,进一步调取上述二个手机号码的通话清单,显示上述二个手机号码在案发时曾拨打过被害人杜某某、佘某某电话。另,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时,从其处扣押的诺基亚手机串号为:08,通过技术侦查发现被害人吴某甲、孙某某报案所称的、两个涉案手机号码同为上述串号为:08的手机所使用,进一步调取上述二个手机号码的通话清单,显示上述二个手机号码在案发时曾拨打过被害人吴某甲、孙某某电话。4、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2)天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02)义刑初字第967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陈某某监狱服刑档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陈冬良释放证明书。证实三被告人的前科情况,及被告人陈蠢来、陈冬良系累犯的事实。5、公安机关出具的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陈冬良的相关羁押证明材料。证实三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其中被告人陈冬良于日在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一网吧内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湖南省株洲市第一看守所,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民警押解回合肥。6、三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证实三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被告人陈某某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及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及概貌。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证实上述查明的事实,其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被告人陈蠢来、陈冬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四起犯罪事实的盗窃金额均应为1000元左右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被害人杜某某报案及陈述其被盗现金数额为1500元。但被告人陈蠢来、陈冬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当庭供述金额均为1000元左右,两被告人供述内容稳定、一致。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关于该起犯罪事实曾作出的有罪供述金额亦为1000元左右。本案中除被害人报案及陈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该起盗窃的犯罪数额为1500元,故被害人关于被盗金额为1500元的报案及陈述无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其中1000元的金额能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同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的金额虽被害人佘某某报案及陈述为1600元,但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在公安机关对该起犯罪金额均未作供述,被告人陈冬良在公安机关供述金额为1000元左右,当庭中被告人陈蠢来、陈冬良亦供述金额为1000元左右,根据上述证据,本院确认该起犯罪事实的盗窃金额为1000元。被告人陈蠢来、陈冬良的上述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关于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四起犯罪事实其并未参与盗窃的辩解意见。经查:首先,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曾作出过有罪供述,且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赃款数额等与被告人陈蠢来、陈冬良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与被害人杜某某报案和陈述亦基本吻合,其后来推翻该有罪供述,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次,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并未到过芜湖市,但当庭又供述其与被告人陈蠢来、陈冬良一起到过芜湖市,不过其并未参与盗窃,而是去芜湖市找朋友的,可其对找朋友的具体细节及朋友的身份联系方式等并不能予以完整说明;再次,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第三起盗窃被害人方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发现盗窃被害人杜某某、佘某某时所使用的手机,与盗窃被害人方某某时所使用的手机为同一部,且盗窃被害人佘某某所使用的手机号码,与盗窃被害人方某某所使用的手机号码为连号(仅最后一位号码不相同),与被告人陈蠢来、陈冬良供述的到芜湖没有买手机卡,用的还是在合肥买的手机卡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其四,三被告人均供述在盗窃过程中根据分工,均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拨打被害人电话引开被害人。庭审中,三被告人亦均当庭供述其各自使用自己的手机,并未使用过他人手机,能够排除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手机被他人使用的可能性;最后,被告人陈蠢来、陈冬良的供述中,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四起盗窃犯罪的细节内容基本一致,均可证实被告人陈蠢来参与了上述两起犯罪事实,且两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了当庭指认。综合上述分析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四起盗窃,故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陈冬良流窜合肥、芜湖两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蠢来参与共同盗窃六次,数额为16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共同盗窃六次,数额为16500元、被告人陈冬良参与共同盗窃四次,数额为10000元,三被告人均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除指控三被告人犯罪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外,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前四次盗窃三被告人,后两次盗窃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均共同预谋、积极参与、分工协助、相互配合,并平均分配赃款,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按三被告人分别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三被告人均当庭自认犯罪,其中:被告人陈蠢来、陈冬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差,不应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追还赃物,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且被告人陈蠢来、陈冬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对被告人陈某某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陈蠢来、陈冬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多次盗窃且流窜作案,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陈蠢来、陈某某、陈冬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量刑情节,决定对三被告人均予以相应的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蠢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冬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四、扣押在案的黑色包一只、起子一把、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继续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一万三千零八十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梅翠代理审判员  陈永骜人民陪审员  张明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条第一款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周朝多少年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