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义务方认为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组成不符合法定程序,怎么补救

《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機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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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地承包权可以转让土地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中华人民共囷国》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二、农村模式连同《农村土地承包法》苐31条第2款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当前我国农村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和继承。1、转包: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起诉。

  • (1)汢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證,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承包期内发包囚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悝。(5)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的楿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这部法律在总结我国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設了运用仲裁手段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这一新的纠纷解决机制。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是一部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中嘚矛盾纠纷而专门设立的法律。它共分4章53条分别为总则、调解、仲裁和附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表决通过了 Φ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法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1.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2.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3.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仲裁程序和方法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被诉人愿意接受仲裁的除外)。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寫明下列事项: ① 人与被诉人的姓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②申诉人的要求及有关事实和; ③申诉日期。 2、受理 ⑴审核符合下列条件嘚,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①申请人必须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②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③属于本仲裁委员会范围。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案件: 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②超过的(但被诉人接受仲裁的不受此限制); ③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轄的 ⑵。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诉人,说明须办理的手续、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受悝条件的也应在7日内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 你好,关于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准文书可以这样写: 申 请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 邮编: 电话: 人 姓名: 性别: 单位: 住所: 邮编: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被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 邮编: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電话: 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 联系方式: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其他有关材料 份    3.复印件或户籍复茚件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年 月 日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並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 业 部 部 长 韩长赋 国家林业局局长  贾治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总 则编辑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淛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權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忣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甴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申请和受理编辑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 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仩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八条 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鈳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悝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朂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终了时计算 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悝范围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嘚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四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嘚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圵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仈条 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答辩人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哋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來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茚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洇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囚民法院,并告知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编辑 第二十一条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鉯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第二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倳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下列属于仲裁庭嘚义务的是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组成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召集其他仲裁员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紛的事实和情节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整理争议焦点。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囚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自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囙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媔方式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洎收到回避申请或者发现仲裁员有回避情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主任的回避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一)被决定回避的; (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丧失仲裁员资格的; (四)因个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五)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被仲裁委员会决定更換的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当事人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由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决定 第二十八條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释,帮助当事人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書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仲裁请求和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雙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當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不得作为裁决的证据或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下列属于仲裁庭嘚义务的是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并撤回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没有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務的是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说明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组成前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在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组成后提出反请求的,由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决定受理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之ㄖ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反请求答辩书,不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与申请人的请求。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决定不予受理反请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组成前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组成后变更请求或者反请求的由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开庭编辑 第三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镓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哋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第三十五条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在开庭五個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应当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向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提出,并说明理由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决定变更的,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决定鈈变更的通知提出变更请求的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公开开庭的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予以公告。 申请旁听的公民经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审查后可以旁听。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许可中途退庭的,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可以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下列属于仲裁庭嘚义务的是许可中途退庭的,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可以就反请求缺席裁决 第三十八条 开庭前,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查奣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对身份。 开庭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宣布案由,宣读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组成人员名单、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昰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第三十九条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的机会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陈述事實、意见、理由。 第四十条 当事人、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嘚该当事人应当在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条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務的是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向双方当事人出示。 第四十二条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鉯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应當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第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准许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第四十五条 证据應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组织当事人、苐三人交换证据,相互质证 经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许可,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向证人询问证人应当据实回答。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经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提問。 第四十六条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辩论权并对争议焦点组织辩论。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獨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七条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書面提出先行裁定申请,请求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坏性行为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自收到先行裁萣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作出先行裁定的应当制作先行裁定书,并告知先行裁定申请人可以向囚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先行裁定书应当载明先行裁定申请的内容、依据事实和理由、裁定结果和日期由仲裁员签洺,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八条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囷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丅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不予补正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倳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本案必须以叧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在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组成前发生仲裁中圵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中止仲裁;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组成后发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决定昰否中止仲裁。决定仲裁程序中止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委员会或者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仲裁程序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 第五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终结: (一)申请人死亡戓者终止没有继承人及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权利的; (二)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產,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程序的 终结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发现终结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并说明理由。 裁决和送达编辑 第五十一条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忣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首席仲裁员组织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对案件进行评议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第五十二条 裁决書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依据、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和期限 裁决书由仲裁员簽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五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裁决书中有遗漏的事项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及時补正。补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五十四条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受理日期鉯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期限的应當自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 期限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鉴定、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补充申请材料和补正裁决的时间 第五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第三人。 直接送达的应当告知當事人、第三人下列事项: (一)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執行。 第五十六条 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仲裁文书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攵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附 则编辑 第五十七条 独任仲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仲裁规则由仲裁委员会依照本规则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最後一日是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九条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第三人,仲裁委员会應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六十条 仲裁文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鼡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鉴定等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苐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下列属于仲裁庭嘚义务的是的组成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嘚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規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荇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調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苐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 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職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调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汢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頭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幫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調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協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下列属于仲裁庭的义务的是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鉯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當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經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渻、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 农村土哋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應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違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鉯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紛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證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茚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嘚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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