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自杀死亡能领到补助金吗

员工自杀单位是否应发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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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赖光煌半年前的自杀,让谢伟玲和两个孩子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而在这一家人最需要经济援助的时候,丈夫的原单位――广东胜利宾馆却拒绝按职工“非因公死亡”的规定向家属发放救济金和抚恤金,这让谢伟玲很是不满。6月2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员工自杀应不应该算是“非因公死亡”。  妻子:丈夫等待续签劳动合同期间自杀  谢伟玲向记者表示,丈夫是在等待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间自杀的,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压力是丈夫自杀的直接原因。  赖光煌是佛山南海人,与妻子谢伟玲育有一女一子,家庭原本和乐美满。他从1997年6月起就在广东胜利宾馆中餐部职工饭堂工作,一直与宾馆签有劳动合同,并有社会保险,工作生活相对稳定。  去年底,因其劳动合同将在12月31日到期,赖光煌开始与单位协商续约事宜。据谢伟玲说,12月11日,赖光煌接到了胜利宾馆下发的《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当天到宾馆人事部递交签了名的通知书回执,但却得到“等通知再来签合同”的答复。之后几天,赖一直没有接到续签合同的通知,18日下午4时,谢伟玲买菜回家后发现丈夫赖光煌已在房间里用衣服上吊自杀。  “没有接到胜利宾馆的通知去签合同,使他连续几天失眠。”谢伟玲认为,丈夫赖光煌是因为胜利宾馆没有及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承受不住可能失去工作的心理压力,才选择自杀的。而在丈夫死后,宾馆方面还不给予相应的待遇,实在让人心寒。  丈夫死后,谢伟玲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要求胜利宾馆给予丈夫“非因公死亡”待遇,发给家属合共50700元的经济补助,却遭到宾馆方的拒绝。  今年2月17日,谢伟玲向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判定胜利宾馆发给丧葬补助费、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共50700元。  企业:自杀不能简单认定为“非因工死亡”  胜利宾馆办公室负责人莫主任在接受采访时称,首先,不能说劳动合同的事是赖光煌自杀的原因。当时宾馆人事部已经确认收到赖光煌《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说明赖光煌已经了解宾馆愿意与他续签合同的意愿,而让他回去等通知,是因为宾馆希望能在同一时间与一批员工签合同。因此,赖光煌自缢死亡的原因与谢伟玲所说的并不相符。  莫主任向记者表示,在得知赖光煌自缢身亡的消息后,第二天一早,他就带着宾馆的工会主席等到了赖家,给了谢伟玲1000元的慰问金。后来考虑到谢伟玲一家生活困难,工会又给了1万元的慰问金,可以说已经尽了最大的帮扶责任了。  至于谢伟玲提出的按照“非因公死亡”的标准给予补偿,宾馆方面认为赖光煌的自杀行为并不属于“非因工负伤死亡”的范畴,不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  宾馆负责人称,法律上对非因工死亡的定义模糊。员工自杀是个人行为,当然不属于因工死亡,但也不能笼统归入非因工死亡范畴。“死亡的原因多种多样,能笼统地只划分为因工和非因工死亡吗?”况且企业已给了家属一定数额的慰问金,尽了道义上的责任,若再支付高额待遇是不合理的。  “员工出于自身原因自杀也要企业支付高额抚恤金,这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莫主任称,目前员工内部对这件事都议论纷纷,给宾馆的经营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律师认为:法规上把死亡划分为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并无不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残或者自杀导致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因而赖光煌自杀就只能属于非因工死亡,应该得到非因工死亡待遇。  劳动者非因公死亡,企业支付家属的补助费用,本身是一种慰问。而自杀行为对于死者家属而言,确实会在生活和精神上造成很大刺激和伤害,因此企业对于自杀职工的家属进行适当的补偿,既符合立法本意,也符合我国扶危济困的传统思想美德。
(责任编辑: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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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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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 21:49:47 阅读:<font color="#FF次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9]1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近两年来各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其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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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标准
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1]21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明确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原退职或按省政府第139号令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省厅苏劳险[2000]12号文规定的待遇项目享受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二、各省辖市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并公布(详见附表)。所辖区、县(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高于上述标准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以不高于省辖市上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所辖区、县(市)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7月1日予以公布,缴费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1 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2 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3 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 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 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 3人的,计发基数乘12。
  各地现行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标准高于上述各项标准的,可暂不变动。
  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性质发生改变的,可按变动后的户口性质所对应的标准执行。
  三、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死亡前已认定且死亡当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是指职工退休前已认定且死亡当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审核确认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放宽条件。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规范企业建立《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清理登记。企业建立的《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发放有关待遇的依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和职工、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基础信息,建立供养直系亲属基础数据库。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登记《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的,不予支付有关待遇。
  五、享受有关待遇的供养直系亲属应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每年出示一次由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生存证明。逾期未能出示相应证明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有关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虚报、冒领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的,按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六、死亡人员丧葬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不敷使用的,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
  七、以前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各省辖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二ΟΟ一年六月六日
遗属补助对象和标准
1、遗属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以下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即:父母(包括养父母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妻年满五十岁,或无固定收入,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独生女婿(指独生女的女婿)生前供养的岳父、岳母亦可包括在内;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虽满十六岁但在普通中学学习的学生,或者年未满十八岁无固定收入的,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虽满十六岁但在普通中学学习的学生,或者年未满十八岁无固定收入的,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尚未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如系独生子女的,死亡后,其父母都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定收入的,也可以享受遗属定期生活补助。尚未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因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也可享受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死亡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的。 三、补助的标准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城镇居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时,遗属生活苦难补助相应进行调整。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条件为准。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予以临时补助; (二)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苦难补助应予以取消; (三)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死者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等),另一方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五)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本人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有关遗属补助的相关政策
45.9.3-49.9.30
37.7.7-<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 Month="9" Year="-2
818[1984]43
918[1984]43
10[1984]43
12[1989]18
14200411[2004]2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死亡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的。 三、补助的标准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城镇居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时,遗属生活苦难补助相应进行调整。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条件为准。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予以临时补助; (二)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苦难补助应予以取消; (三)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死者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等),另一方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五)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本人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吴江法律网主办单位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 电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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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一&&&&从日起,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并将参保在职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纳入统筹项目。 二&&&&此次调整涉及参保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和参保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和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 三&&&&丧葬补助金标准: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和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四&&&&&遗属抚恤金调整标准: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和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计发一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五&&&&丧葬补助金标准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支付。 &&&&&&文件最后指出,提高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更好地保障了去世人员家属的基本生活。将参保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去世后丧葬费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纳入统筹项目,使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与其他参保人员的遗属待遇一视同仁,有利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同时,将遗属抚恤金支付与缴费年限挂钩,进一步体现了养老保险缴费时间长,待遇高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参保人员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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