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了,厂里面报保险公司,不报劳动工伤赔偿标准局赔偿,这样可以吗

工伤赔偿高手帮忙 在工厂因为工作脚后跟粉粹性骨折 工厂也给办工伤鉴定一切手续了 骨伤好的时间要长一些 现在工厂除了给办了工伤的一切手续 什么也没做 像他们索要基本的工资来维持生活 结果说自己受伤他们不管 给报工伤管医疗费就不错了 请问现在这个情况我该怎么办 没护理费也没营养费
工伤赔偿高手帮忙 在工厂因为工作脚后跟粉粹性骨折 工厂也给办工伤鉴定一切手续了 骨伤好的时间要长一些 现在工厂除了给办了工伤的一切手续 什么也没做 像他们索要基本的工资来维持生活 结果说自己受伤他们不管 给报工伤管医疗费就不错了 请问现在这个情况我该怎么办 没护理费也没营养费 100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打电话媒体曝光他们,或者打电话咨询律师,再不行直接打110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是否按程序申请工作认定和工伤发概述不详,如果被认定为工伤或是收到认定批文的,会通知工伤劳动者限期作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之后对应伤残等级索取补偿和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参保工伤保险的,由其全额负担。&&&&&& 工伤认定申请一般都是属地申请,即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前简称劳动局)&内设社会保险统筹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由其转送具资质的机构实施工作认定,也或是由其加盖公章后由用人单位或是工伤劳动者及家属送达指定机构实施工伤认定。所述情况不能判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还得结合治疗痊愈后的恢复情况判断,以鉴定的为准。&&&&&&&不兑现工伤补偿和工伤待遇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提请仲裁给付,也可向其属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给付。&&&&&& 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1、国务院发布并修正自日起施行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我给你提两个建议:
1、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你确实是在试用期受伤的,可以要求企业替你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认定材料和报告。如果企业拒绝,你可以直接找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上面的办法不行,建议你把你怎么进的工厂,怎么受的伤写成详细的劳动仲裁诉讼申请书,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首先会调查你与企业是否有劳动关系,虽然你还没签合同,但是在试用期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了。然后涉及到工伤 ,仲裁部门会要求先做工伤认定,以后再做伤残鉴定,完了以后通过裁决判定企业支付你的赔偿。
这样有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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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已得到保险公司赔偿,还可以报工伤吗?工伤赔偿由谁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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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8条回复
交通事故赔偿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工伤中伤残赔偿金可以向公司主张。
回复时间: 15:2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符合条件可以申报工伤。工伤赔偿由工伤基金或者单位支付。
回复时间: 16:5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交通事故赔偿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回复时间: 17:5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交通事故赔偿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回复时间: 17:5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交通事故赔偿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工伤赔偿由工伤基金或者单位支付。
回复时间: 21:2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您好,如您所诉,您的问题是这样的:交通事故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如需其他帮助,可免费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13:0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可以申报的。但是不能双得。
回复时间: 15:2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可以要求工伤赔偿的,由社保承担。
回复时间: 18:0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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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医保报销原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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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加盖医保中心印章的社保医疗费用复印件,足以认定相关费用及事件的真实性,被保险人可以依据这些医疗单据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也不能以被保险人享受了社会保险中的权利为由而不履行其在商业保险中的义务。&&&&案情&&&&日,晁红伟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内黄营销部职工季某的介绍购买了该公司自助式保险卡1张,经电脑激活后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份,标准保费为50元,保险金额为每年3000元。日,原告晁红伟因意外扭伤脚踝住院治疗,并于当日向内黄营销部备案,填写人身保险报案登记表一份。日,内黄营销部出具了人身险理赔案件调查报告,并认定“摔伤事故真实,属于保险责任。”日,晁红伟出院,共住院18天,医疗费25244.60元。日,晁红伟作为城镇职工拿着原始医疗单据到内黄县医疗保险中心报销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中心统筹支付给晁红伟现金19461.44元。随后,晁红伟拿着加盖医保中心印章的医疗费用复印单到内黄县营销部,要求其支付保险金,内黄营销部以原告未提供原始医疗费单据为由拒付保险金。晁红伟认为,虽然当时没提供保险原始单据,但已经被告工作人员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未作出理赔有违诚信原则,故诉至河南省内黄县法院,要求被告理赔。被告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及内黄营销部辩称:没有理赔是因为原告未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单据,且原告已从其他部门获得报销,不能重复获得理赔。&&&&裁判&&&&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晁红伟在被告内黄营销部购买自助式保险卡1张,经电脑激活后投保了该公司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发生意外事故后,经保险公司调查属于保险责任,理应及时赔偿,却因迟迟不予理赔,以致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3000元之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以“原告未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单据,且已从医疗保险处获得赔偿,不能重复理赔”的辩解不能成立。理由是原告提供了在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过的票据复印件,且已加盖有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的印章,足以证明该费用的真实性。且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系人身保险合同,由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所以人身险可以多份投保、重复投保,也允许投保人得到多份保险金,多重赔偿,这种合同不适用于补偿原则。被告内黄营销部属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责任应由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承担。&&&&内黄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晁红伟保险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承担。&&&&本案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评析&&&&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以下两个问题。&&&&1.加盖医保中心印章的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法院认为,仅提供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而未提供原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原因是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就本案而言,原告提供了能够证明保险合同存在的保险卡,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及时在被告内黄县营销部处备案,且内黄营销部也出具了人身险理赔案件调查报告,并认定“原告摔伤事故真实,属于保险责任。”这说明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也是认可的。原告虽然提供的是医疗费用复印件,但该医疗费用复印件加盖了医保中心的印章,足以认定其真实性,这虽然与保险公司规定的必须“提供医疗费用原件”不相符,但根据保险法“有利被保险人解释”、“扩大解释”的立法精神,原告可以依据这些医疗单据向被告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不应以被保险人没有出具相关费用单据原件拒赔。&&&&2.投保人参加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疗费后能否得到保险合同的赔偿&&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不具有补偿性质,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也不能免责。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看,被保险人参加的公费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而享受的医保是国家强制性保险,其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作收入的2%。由此可见,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后,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参保职工在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后才享有的权利。另外,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人身保险在法律上是不禁止重复保险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享受了社会保险中的权利而减轻或不履行其在商业保险中应尽的义务,更不能以此来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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