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取保成功概率大吗是不是要了解他办案的成功率

[转载]律师办案各阶段注意事项(从收案到结案,附律师办案警示录)
一 、接待咨询
  接待咨询需要注意的问题:
  1 、认真听当事人叙述案情,然后阅读其提供的必要材料;
  2 、如遇当事人废话连篇,可引导其沿着正常思路叙述;
  3 、关掉手机,或调到震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接听电话时,需对当事人解释清楚并赔礼道歉;
  4 、即使问题很小,也不能表现出不耐烦或者漠不关心;
  5 、在办公场所接待当事人时不宜在办公
  6、遇当事人问案件能否胜诉,可告知在“理论上”是否能胜诉,不能对其打保票;
  7 、遇法律关系复杂案件,要在纸上画出法律关系图,有利于分析问题。
  8 、最后总结案件结论,尽量是实体上解释,少说或者不说程序问题。
  9 、遇复杂案件或自己叫不准的法律问题,可向当事人询问一些概括性问题;
  10 、如遇到法律知识以外的专业技术问题,告知当事人提供相应技术规范或有关专家意见;
  11 、遇特别重大案件,不宜当场作出结论,在争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研究后告知结论;
  12、收取当事人任何文件材料,均需要出具清单。
  二 接受委托
  1 、洽谈代理费。
  确定律师费用非常棘手,特别对于年轻律师来说。要价不应太低,以免贬低自己;也不能索价太高,过高地估计自己服务的价值会失去客户。即使客户接受了高昂的律师费,也会有两种结果,如果案件胜诉,他们会回过头来认为律师的工作量与收费数量不符,甚至投诉律师乱收费;如果败诉,律师面临的是他们几乎全额退费的无理要求。可见,每个律师都必须维护统一的收费标准,并要不惜代价地坚持到底,切忌乱降价的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发生,这既是为这个行业考虑,同时也是为律师自己考虑。相反,律师在协商收费(高于标准)时也应谨慎从事,避免格式合同的使用,不要授人以柄。可通过收案笔录或者谈话,及当事人对案件的重视程度,预测代理费的收取范围。
  2 、做收案笔录。
  告知当事人不如实陈述案情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本案的诉讼风险;告知当事人案件的难点;如可能,告知取证难度及那些工作需要当事人自己去做,那些工作需要配合律师工作;需当事人签字。
  3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合同需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签订,其中要明确的主要问题: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要求当事人不能伪造证据;明确本协议期限,即哪一审级,代理律师负责哪一阶段的工作;收费数额及事项;解除合同的事由;违约责任等。
  三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 、如作为原告,诉前准备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
  (1)必须认真审查诉讼时效问题;
  (2)案件定性问题;主要考虑债的发生原因,根据不同原因债的成立要件来分析;
  (3)考虑对方是否有可供保全或者执行的财产,紧急情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4)准备证据材料,审查证据体系是否完整;证据本身(如票据、发票)等前后顺序是否正确;证据体系本身是否前后矛盾;视听资料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其内容陈述的时间是否一致;
  (5)要证明的问题:主体问题、法定代表人是否适格问题、当事人授权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涉及财产所有权问题、诉讼标的的有关证据、证人证言(提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相关案件事实是否需要鉴定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视听证据的效力问题;
  (6)查找相关法律规定;
  (7)撰写起诉状或答辩状。一个高水平的起诉状会给法官良好的印象,甚至产生先入为主的效果。法官会认为办案律师办事条理清晰,干净利落。起诉状需要精练、准确,紧紧围绕诉讼请求。在起诉状中,尽量简明扼要,用精练的语言,围绕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避免长篇累牍,不要将起诉状写成代理词,除非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特别复杂。如案情比较简单,可在起诉状中将案件事实部分叙述清楚,让法官一幕了然。如个别案件诉讼思路、技巧等需要暂时保密,要注意不要将这些信息体现在起诉状中。起诉状中诉讼请求需要具体明确,涉及请求金钱给付的,要由明确的数额。如伤害赔偿案件某些项目暂无法主张,需在起诉状中载明“暂主张”某向赔偿数额。
  (8)对起诉状的修改。如案件事实复杂,法律关系较多,需要对起诉状进行反复修改,且必须将成型起诉状提供
  给当事人,避免疏漏某些问题或暴露对己不利的问题。其诉状中尽量不写当事人的联系方式,避免法官直接与当事人联系。
  (9) 要特别注意在法律文书中的“自认”问题。
  2 起诉及举证
  (1)起诉时需提供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详细地址,以方便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2)明确举证期限。
  (3)在举证期限内,将所有能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有些证据提供给法庭,可能对己方产生不利影响,这些证据的运用要慎重。
  (4)编写证据目录。证据目录列名证据序号、证据来源、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一个清晰简明的证据目录,可以让法官对办案律师产生办事有条例的良好印象。在举证时限的中后期提交法庭。这样可以等待对方举证,视情况调整己方证据体系,亦可以缩短对方提供反驳证据的时间。
  (5)将证据材料装订成册,便于查找、避免丢失;
  (6)所有证据材料,原件均有当事人自己保存,办案律师只收取复印件或复制品;
  (7)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鉴定、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需要公告等请求,需在举证时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如超过举证时限后取得新的证据,及时向法庭申请举示新证据。
  (8)注意《证据规则》及期货、股票案件等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9)需要调查取证的及时调查或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告之当事人取证情况。
  调查收集证据要讲究方式方法,因势利导、因人制宜是取证成功的关键。不要忘了“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这些基本方法。另外,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为了避免时过境迁,应及时取证。实践证明,收集证据抓得越紧,进行得越及时,就越能收集到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
  收集证据必须认真、细致,即使发现微小的迹象和不明显的线索,都应细致地加以收集研究。实践证明,有些案件,律师在开始收集证据时,往往发现一些微小的迹象,但经过认真分析、细致调查,竟成为查明案件的重要依据。在这里还需要注意,如果律师认为委托人能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其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后,律师可以拒绝为其继续代理。此外,律师因客观原因在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需要勘验物证和现场的,也应及时提出并要求共同参加。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律师也应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进行代理。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转移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代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反复熟悉案情。
  律师在占有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反复熟悉案件事实,吃透案情,这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倾听当事人陈述。代理(辩护)律师要不厌其烦地倾听当事人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并要善于提问,就其陈述中不清楚或不十分清楚的情节或案件细节反复询问让其解答,有些证据线索就是从当事人认为无关紧要甚至完全无关的细节中挖掘出来的。当事人道听途说街谈巷议的内容有时也不能放过。
  ②阅读和研究证据。律师应当反复阅读、抄写、摘抄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仔细研读对方当事人陈述笔录,查阅书证,认真研究物证照片,查看原物,辨别真伪。争取把每个证据的基本内容与要点熟记于心,不仅要研究关键性的证据,对不引人注意甚至被认为是枝节的问题,也应反复推敲,加深记忆,破绽往往就在这些地方。
  ③编写证据目录与说明。编写证据目录与说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录与说明应对每个证据的形式、证明对象、举证目的、证据来源、编号及各证据的内容摘要进行详细列举,逐一说明,末尾为“XX律师编制,年 月 日”这使人看后一目了然。事实上法官、仲裁官们对编写证据目录及说明都很乐意接受,并给予肯定。
  ④确定法律关系。律师弄清案件事实后方能给案件定性,确定一个案子是何种法律关系,对诉讼的胜败至关重要,法律关系决定于法律事实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所以,律师必须培养其对事物的洞察力和高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对之善于灵活运用,才能判断准确,恰当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⑤形成自己的诉讼观点和意见。诉讼观点是律师经过认真研究、准确记忆和反复思考检索这样一个复杂的脑力劳动后所形成的对案件的基本看法,它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得出己方当事人行为合法性或者对方当事人行为违法性的主观意见,籍以引导法官的裁判思路。
  4、律师其他案头工作。
  律师应腾出开庭前三天或更适当充裕的时间作好以下工作,切忌“临时抱佛脚”仓促上阵。
  ①界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律师应对起诉状和答辩状进行比较研究,将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罗列出来,以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并围绕该焦点筛选有关的证据,将原告起诉证据与被告答辩证据进行比较和鉴别,寻找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突破口。
  ②查找法律依据。将案件所需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下来单列一页,作为开庭的备忘材料,注意注明出处、颁布时间、生效时间、颁布部门和法规性质、效力等级等内容,以备当庭引用,并给法庭备送一份。
  ③准备法庭调查提纲。律师可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编写一个调查提纲。调查提纲主要是针对证人、鉴定人、对方当事人发问内容及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所形成的基本纲要。
  ④制作代理(辩护)意见。根据手头掌握的正反两方面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已经界定的法律关系,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法学理论形成律师自己的出庭代理(辩护)意见。但不宜过细,因为律师还必须根据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充实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过于具体详细反而会束缚手脚。
  四 开庭审理阶段
  1 、程序无小事。
  (1) 法庭首先要核对当事人身份。要考虑当事人授权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授权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考虑对方代理人是以公民身份代理还是以律师身份代理,了解对方的知识背景。
  (3) 对法庭明显剥夺己方诉讼权利(主要是程序上的权利)时,及时向法庭表示抗议。对法庭严重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可以要求法庭记录,然后退庭,以视抗议。当然,这种做法要慎重,与法院闹的太僵,会损害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当然,如果作为被告,且不参加诉讼案件无法查清的情况(例如期货案件需要举证责任倒置的一方当事人),退庭也无所谓,法院缺席判决也没法判,估计只有中止审理。
  2、事实与证据。
  ①陈述。大多数当事人不喜欢陈述事实,有些当事人甚至没有提到对案子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律师要对从当事人那儿收集来的事实进行思考,整理并且赋予它们以法律的形式。 律师必须在庭前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尽量不遗漏细节问题;如当事人某些案件事实需要保密,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在法庭上陈述;如遇自己不了解的案件事实,切忌不要信口开河,应由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自己在法庭上陈述,一旦律师自以为是说走了嘴,可能要面临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风险。
  如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明确,或诉因不明、多个诉因等情况,必须申请法官要求对方明确上述情况,以确定己方答辩内容。如对方变更诉因,可要求法庭另行制定举证时限。
  ②举证。
  只有那些能够证明自己状子中的论点的书面证据,才能向法庭提出。律师应按照事先编写好的证据目录逐一列举、宣读证据,并分别说明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在有一些案子中曾经出现过由诉讼的某一方提出的文件却反过来不利于自己一方甚至推翻了自己一方的论点。律师的这一类疏忽是不可原谅的,这种疏忽常常会招致不光彩的失败。注意对方是否逾期举证。
  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对方不需要举证。如对方的基本证据没有在法定时限内提供,已方没有必要主动举证。
  ③质证。
  对于对方出示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书证必须当庭查看原件,并与复印件进行比较;多份书证的前后顺序是否存在矛盾,如发票的前后时间与发票本身印制号之间是否矛盾;物证要核查原物并结合其他证据,辨别其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视听资料要审查其创建时间、修改时间并与原始文件比较、复制视听资料与原始视听资料文件大小的比较;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作证言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对方是否在举证实现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否与案件有厉害关系;证人对案件发表评论性语言可申请法官要求证人不要对案件加以评论,或者在证人作证后,向法庭声明,该证人所做证言是基于自己的揣测、分析,而不是直接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发现疑点立即提出异议或要求对方继续举证印证。针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询,找出其破绽,避实击虚,打乱对方阵脚,达到以守为攻,各个击破的目的。质证的过程也是一个辩论过程,切忌在质证中放过任何一点辩论机会,这十分关键,因为法官和仲裁官认证时,他们必须以质证的结果为根本基础,我们曾经遇到过法庭辩论时对方律师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事实根据,这时只要你提出“听不懂”法官会马上制止他。对鉴定结论有意义,立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
  ④询问证人及对方当事人。律师在询问证人及向对方当事人发问时,如果被问者所答于己方不利且出乎意料,不要紧张,可以要求其重复一遍,以争取时间思考,如果时间还不够,还可以以“问题太长、未叙述清楚和未听懂”为由,向法官求助,法官即会责令其言简意赅,简明扼要地叙述,在这段宝贵时间内,律师就可以形成反驳的理由。遇证人不能正面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可申请法官要求证人回答问题;尽量引导证人回答“是”或 “不是”;
  ⑤笔录。庭审阶段一定要认真听、仔细记,以备向证人、对方当事人发问,完善庭前准备发问的提纲并注意从对方发言中捕捉对自己有利的观点和证据线索,及时表示同意并提请法庭记录在案。对于不利的证据和观点,要思考对策,快速作出反应。这是案件代理经验长期积累的结果,并非一日之功,要有意识地训练这种逻辑思辩能力并反复锤炼,力争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 法庭笔录最好在争得法官同意得情况下,拷贝下来,或者复印下来,以利庭后仔细分析法庭情况,写好代理词。
  3、法庭辩论。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和意见。事实有利谈事实;法律有利谈法律;事实和法律对自己都不利,就讲讲法理;如法理也讲不同,就讲哲学。事实上,律师辩论的过程也是运用质证后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据)来论证自己观点(论点)的过程,在进行论证时,律师必须援引具有确切出处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建议,决不要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律师必须根据法庭调查所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代理(辩护)思路,重新考虑自己的发言提纲。不必面面俱到,但应重点问题说到谈透,以引起法官的注意,双方已经达成共识的观点不必过多重复(切忌一轮辩论后,二轮再重复以前的观点)只须作概括说明。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对法庭调查过程中,无争议的案件事实,一句代过即可。切忌高谈阔论,不切实际。
  一个令人不会感到刺耳的动听嗓音是律师所必需的。有的法官曾经抱怨说,长时间地倾听某个律师的发言会使他感到疲倦,而造成疲倦的原因不是辩护的内容,而是辩护者的声音,适宜的态度也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某些律师那种好斗的态度只会招致法官的反感而无益于赢得法官的同情。
  一个成功的律师不仅需要了解他的案子和有关的法律,而且必须了解他的法官,法官最终也是普通人,每一个法官都不可避免地有着他自己的特殊偏好,虽然有时甚至法官自己都感觉不到自己具有这种偏好。但是,了解这些偏好却是律师的责任,这种了解可以使辩护律师不盲目的说话与做事,从而能够避免触及某些偏好而失去法官的同情。
  你不仅应当了解你的法官,也应当了解对方的律师,了解他的长处和他的弱点。律师也有他自己的特殊偏好,这种特殊偏好往往向对方暴露了他自己的长处与弱点。因此,要了解对手,尽力抓住他的弱点,同时也要时刻警惕,不要因为被对方抓住弱点而乱了方寸。
  4 、关于代理词(辩护词)。
  一般代理词或者辩护词,不宜在开庭后直接提交法庭,除非案件非常简单(但对于律师来说,没有简单的案件,每个案子都有其“复杂”之处)。在庭审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而没有来得及补充或者遗漏某些细节,可以通过对开庭情况的分析,以及对庭审笔录的阅读发现,并在代理词或辩护词中予以补充。
  在撰写代理词时,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及使用法律问题,一笔代过即可。主要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及使用法律问题进行论述。这样,不仅对庭上遗漏问题可以进行补充,也可以为二审打好基础。
  五 、庭后工作
  律师的工作并不是开完庭即万事大吉。事实上,庭后有很多工作需要律师去做。在开庭之后,关于案件争议的焦点,法官也会认真分析。负责任的法官,还会与其他合议庭成员合议。在合议庭合议之前,与法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甚至撰写法律意见书,可以对法官产生重要影响。当然,有些法官比较讨厌这种做法,就罢了。但至少要掌握案件进行的节奏,并及时通知当事人。有时候当事人非常需要这些信息。
  但判决结果下来以后,要马上分析法官判决的理由。分析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使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处,并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就是否上诉问题,要争得当事人意见。
  律师办案警示录:
  一、手续完备:给当事人开正式发票,额外收取的少量材料费,不打任何收据或字据,尽量不单独开庭。
  二、庭上多说为上策。从法律法规、法理情理以及常理方面多向当事人有利的方面辩说。
  三、不收当事人的任何原件,原件要求当事人自己保存,开庭带到法庭质证。
  四、原告案件及时立案,尽量立案时提交证据,如果不能全部提交,特别注意举证期限不能超过。注意审查申请证人出庭期限以及反诉期限,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期限。
  五、被告案件注意举证期限,在接到案件后,立即研究案情,搜集相关证据,及时提交法院。注意申请证人出庭期限以及申请法院调查期限。
  六、及时搞清楚对方举证期限,在期限届满之后,立即前往提取证据材料,及时加以研究,并根据对方证据提供新的证据。
  七、不再单独出庭开庭。(在取得证之前)
  八、代理授权尽量用特别授权,不通知当事人与法官见面,特别授权尽量不安排当事人出庭。
  九、如果申请证人出庭做证,需要对证人进行庭前培训。
  十、庭审结束一定要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
  十一、离婚案件中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的涉及人身攻击的话,及时提出异议。
  十二、对方庭审中提出新问题,如果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及时提出异议:一是指出没有证据证明,二是分析一下与案件的关联性。
  十三、质证时围绕案件的三性说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提出。
  十四、对于证人证言,全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否则对于真实性都提出质疑。
  十五、询问证人,首先询问清楚证人与对方之间的关系。
  十六、开庭之前,一定要通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所有证据原件带上。
  十七、单位委托律师,委托授权书要加盖单位公章,且向法院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代码证。且起诉状、上诉状都要有单位公章。
  十八、上诉状到原审法官那儿提交,提交时法官会开具一个缴费通知书。再到中院立案庭直接将上诉费用交到中院,之后再将绿色的单子送到原审法官那里。
  十九、代收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时,开具收据一要注明代收,而要将金额数字等字体写紧凑一些,且要再注上大写,以防当事人在金额前面添加数据,引起争议。
  二十、最好记录一个办事日志,将每个案件办案过程简要记录下来,以防条理不清,也避免当事人找麻烦。
  二十一、调查时到相关部门和单位,最好之前搞清对方姓氏称呼,这样容易沟通一些。
  二十二、执行案件一定要求立案通知书。
  二十三、 代理非诉讼事件一定要将具体承办事务写明确,究竟调查哪几个具体事项?
  二十四、在审查对方或是自己提交的证据材料时,一定要看清证据中的时间、地点、以及涉及的人物等基本信息不能有错误。
  二十五、对于难缠的当事人,做好每一步工作的记录,以免出现当事人找毛病。
  二十六、 送达证据等之前一定要审查送达法院名称,千万不能送错法院。
  二十七、在到法院取一审判决书之前,一定要先和当事人联系好,以免出现判决书签收之后,上诉期限内联系不到当事人,上诉期限到期,使当事人失去上诉人机会。
  二十八、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一定不能传递任何物品,包括香烟、火机等。
  二十九、预料法院既不立案也不给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在快件封面上注明清楚案由,当事人姓名等,保留存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或者在和法院交涉的时候进行录音,将交涉情况录下来可以作为证据。
  三十、变更诉讼请求时,如果只是变更部分请求,一定要注明其他条款不变。前面加上将部分诉讼请求变更。
  三十一、如果对方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则不予进行质证。
  三十二、如果是法院或是仲裁委组织调解,鉴于对于调解书不能上诉的情况,如果是当事人做出重大让步,一定要注意防止对方利用调解书结案达到其目的,在调解后不履行支付义务,有效的措施是在对方付款后再在调解书上签字或签收。否则,有可能签订调解书后,对方不履行承诺,使得调解书没有得到履行。
  三十三、对于有熟悉的人介绍的案件,律师代理费可以收取高一些,这样可以有余地再回报介绍人,使介绍人得到一些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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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学强律师主持第七期中国政法大学点睛刑辩大讲坛会议
[提要]日,赵学强律师应中国政法大学点睛网络学堂邀请,主持第七期点睛刑辩大讲堂。
  日,赵学强律师应中国政法大学点睛网络学堂邀请,主持第七期点睛刑辩大讲堂。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顾永忠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分别做了《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实现专业化》《刑事辩护律师的沟通技巧》专题讲座。
  主题一 刑辩律师如何实现专业化
  一、赵学强律师主持发言
  各位同仁上午好,非常高兴能在我曾经执业的岳成律师事务所与各位同仁一起聆听顾永忠老师的教诲和讲座,与大家一起探讨刑事诉讼、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和专业化问题。刑事辩护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律师行业,也是最具有风险的行业。正是基于这种挑战、风险,造就了刑辩业务这个律师成名的摇篮。正是这种风险孕育了很多知名的大律师,孕育了我们这个团队。虽然它具有风险和挑战,但是最能锻炼我们,就像亮剑中李云龙一样,只有在那充满风险、厮杀的战场上,他才能够成名,能够成为人们敬畏的英雄。我们刑辩律师也是一样。在法治环境还不太好的情况下,我们能够坚持,我们能够为我们的刑辩业务做出我们的贡献,这样我们有很多刑辩律师出了名,像李肖霖、许兰亭、张青松等等。
  刑辩业务虽然是普通的诉讼业务,但是它并不是低端的业务,作为我从1978年到检察院一直到现在,基本上从事的都是检察业务和辩护业务,我不认为它低端,我也不同意有些人把刑事辩护业务作为低端业务,非诉业务不一定就是高端业务,能做非诉业务的律师,做不了刑事律师,能做好刑事律师的,一样可以做非诉的业务。它是一种思维的方法,是一种沟通。只有具备了刑事诉讼律师的能力,别的什么都能做好。所以说刑事律师是很伟大的,这个职业是最自豪的。刑事律师有些人认为简单,甚至当成年轻律师谋生的手段,作为一个专业化的刑辩律师,是很难的。开始是不知险而涉险,刑事律师越做越难。岁数越大越觉得刑事律师很深奥。同是一本刑事诉讼法,解读它的时候,绝对不是每个律师做的都是一样的。法律条文怎么执行,立法的本意是什么,从社会的背景情况下研究它,这是刑事专业化的所在。
  为什么在同一个法律下,不同人有不同的发展,刑事辩护没有固定的规格,出庭也好、接受咨询或者阅卷,李肖霖有李肖霖的看法,钱列阳有钱列阳的想法。像许兰亭的风格就是和钱列阳不一样,但是他们做的都很好,这就是专业化的问题。所以今天上午请来了大律师,也就是诉讼法的领军人物,顾永忠老师给我们讲,他既是一个学者,他也是一个法律实务者,因为刑事诉讼实用性非常强,但是又有些法学的理论。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形成一个律师内在的素质,达到这么一种境界。
  如果光会办一个案子,如果没有高深的刑事诉讼的素养和原理,这个案子是办不好的。但是如果只是学者型的,我这个书是我编的,我就能办这个案子,不一定。但是顾老师从学者到律师,他去研究律师发展去亲身体验。然后又作为学者研究律师,研究刑事诉讼法的规律以及方法。使我们的刑事业务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做刑事诉讼辩护的律师,是最好的律师,是名副其实的律师,是代表一个国家形象的律师。所以今天就讲专业化,专业化不是专门做刑事辩护业务就是专业化了,是要掌握这门专业,也要立法、原理、运用方方面面的问题。站在更高的角度做一个律师。下面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顾老师为我们讲课。
  二、顾永忠律师演讲
  各位律师朋友大家好,谢谢刚才赵主任对我的吹捧,今天这个题目是刘卫主编和我一起商量,让我来围绕刑辩律师的专业化,我觉得这个题目挺好,遗憾的是我没有很好的研究过这个东西,只能就自己接到这个题目以后有一点点的思考,和大家一起交流。所以我的题目叫刑辩律师专业化之我见。而且我已经感受到我见可能和他见会有不同,比如非诉业务不一定能干过刑辩律师的活,刑辩律师能干你那个活,而且还能干的好。在我看来,如果是这样就不能是一个很好的刑辩律师。刚才也说了刑辩律师不一定就是专门干刑辩,把刑辩的立法、司法的原理的精神、条文都吃透了,融会贯通了那就是专业化。但我也不这么看,所以有赵律师的前言,我在这样的一个基础上做一个交流。
  我在想,岳成本人、岳成律师事务所从东北一个边缘的小县城,经过三十年左右的时间,发展到今天,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刑辩律师的成长之路,也可以说是一个刑辩律师事务所的成长之路。他当年做律师是很多都是刑事业务,从他的成长,从他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也许给我们一些启迪。
  (一)刑辩律师专业化的概述
  我想谈三个问题:刑辩律师专业化作一点简要的解读。什么叫刑辩律师专业化,首先我们要解决一个问题:什么是专业化的问题。我不知道在座的有没有到医院看过病,到了医院,特别是到了大医院,你会晕头转向,甚至挂号人家问你挂什么号,你都不知道挂什么。由此说明医生看来是一个很通常的行业,但是它的分工已经很细了,就一个外科,有普通外科、胸外科、神经外科、颅脑外科,也许还有别的。
  如果我们不是一个普通病,我们还想能够尽快的找到专家来看,我们正常的时间去看就看不上了,我们要起早去挂专家号,我曾经挂过,五点多就去了,院子里已经排了很长的队了。排了几个小时没准根本就挂不上,一个专家每天也就是20个号。这个现象说明了是一种专业化的典型的表现。
  我们每个人都是普通人,都有可能成为病人,当我们生病的时候,我们的心态是想找最好的医生,最好的医生不是他非常热情,不是他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当然这也需要,但是更重要的是,他确实能帮我们解除病痛,他确实能够挽救我们可能要结束的生命。这样的医生绝对不是一般的医生,那是要非常专业的医生。当然现在我们医疗行业也在实行改革,也提出了要在社区发展全科医生,这是整个医疗服务改革行业很重大的举措。这和发展专业的医生不矛盾,一些头疼脑热的事情不需要到大医院去,不需要起早贪黑挂专家号,在自己的楼下就能解决,这样的医生就叫全科。所以专业化在律师这个行业,更加需要。在北京这个地区做律师,可能更需要。大家想一下,在北京做律师和在外地做律师有什么不同?我估计在座的大部分都是从外地来北京做律师的。你们既感受了北京做律师的好处,又感受了北京做律师给你们带来的不利的方面。好处是北京的律师面向全国的律师市场,甚至可以说是面向世界的市场。很多外国的企业、公司可能考虑到北京的律师,如果涉及到中国的实务。但是同时我们也感受到一个不利,现在北京的律师好向是2万了。我们全国的律师才有15万,九分之一的律师已经集中到北京来了,我们如何在北京能够找到自己的立足之地?不仅要立足而且要发展,不容易。
  岳成十多年前到北京发展起来了,他到北京的时候,北京有多少律师呢?我没有考证过,大概也就是几千个律师。如果岳成今天到北京来,未必能发展到现在这个样子,时代不同了。所以我们大家面对今天的律师业,北京的律师业的发展,可能我们需要专业化,就更是一个
  急需的发展,更是我们每个人要想在这个激烈竞争的行业,能够立足,能够发展,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如果这个也能做,那个也会做,那可能做不好。外地人到北京找律师干什么来了?外地没律师吗?我们前几年有一个司法数据,我们绝大多数的地方有律师的,为什么外地人到北京来找律师,甚至花的钱要比在当地找律师花的多的多。人家是要找一个专家律师来了,不为找一个专家律师,人家跑到北京来干什么来了?
  可能当地要花1万块钱,可能到北京就要花10万块钱。为什么要花这么大的代价?就是图一个你是专家型的律师。所以专家型就是一个专业化的律师。什么叫刑辩律师专业化?我起码有这么几点:我们这样一个律师,必须是一个刑事辩护业务非常专业的人,怎么说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人?一个要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知识,要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知识,通常来说,不是说绝对,要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法律专业的基础教育。一般来说,十几年前可能可以没有学过法律,就可以做律师,现在要想做律师,恐怕就得学过法律。怎么也要是一个大专的法律专业,或者是本科专业。因为如果都不是,要想考取律师,但是考起来就难了。我强调了这是一个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做不好刑事辩护,在这个基础上,要受过司法考试这一关的考验。现在做律师必须做司法考试,现在的面很广,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资格考试我都参加过命题,司法部集中了在全国各个方面认为最有研究的一些专家、教授去出题,最后十几个专业的人挖空心思出来的题,这个面非常的广,这个东西要过来是很不容易的,但是如果过来了,就为作律师奠定了一个非常好的基础。也许你将来做某一个方面的律师,可能永不着司法考试内容的时候,直接用的上。但是有很多知识是非常有用的。它是一种潜在的,在发挥着作用。所以我说要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知识。要受过法律的教育、通过了国家的司法考试。
  第二,要具有专业技能。刑事辩护业务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光是靠通过了司法考试,光是靠学过了本科法律,就想做一个很好的刑辩律师或者什么律师,远远不够。要想做刑事辩护业务,还要再上一个台阶,把你的面要做适当的限制,就是刑事辩护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这个专业知识从哪里来?有条件的,当然通过读研究生、法律硕士来获取。通过刑事法律专业学位的获得,可能你相对来说在这个方面就有了很好的收获。所以08年最高人民法院面向全国招收了120个应届的刑事法律专业的研究生,主要是为了补充死刑复核程序、审判业务的需要。
  为什么只限于这两个专业呢?因为他意识到,要从事这样一个死刑复核的审判业务工作,必须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可能还谈不上,在学校里可能很难获得专业技能,但是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刑诉法的研究来获得,这是最高法院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我相信以后也不会有。就是看重专业知识。
  我们要做刑事辩护的律师,也要有专业知识,但是不是说都是要读研究生,也可以不读,但是要通过自己的学习补上这一课。除了这之外就要有专业技能。那些应届的、刑法、刑诉法的研究生,不管是做律师、到法院、检察院,马上上他能够办案,根本不可能。同样,我们普通的律师要想把普通案件办好也不可能,所以我们必须要有专业的技能。专业技能从哪里来?更多的是通过训练。
  在我们国家是我们律师行业比较欠缺的,我们律师行业的培训,就全国来说,是比较差的。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系统,由于有国家的财力物力、人力做保障,他们的培训是很容易做到的,但是我们在北京应该说做的很不错了,就像政法网络学堂作为社会的机构,来参与法律的培训,相当很不错了。但是在小地方律师很难有专业的培训。
  国外就不是这样,我到美国、加拿大、英国都和他们的律师行业做过交流,都参观过、交流过。我在美国参加过交叉询问的培训,我以为参加培训都是一些年轻人,结果没想到我们去了以后一看,好多老外也是双鬓发白的人,我说这些人怎么还需要培训呢?我们是中国人不了解美国刑事辩护制度,后来我们又到加拿大访问,人家就是正常的工作日的培训,安排在中午,都是自己交费,报名,进门的时候每人给一个纸包有一个三明治和一瓶水,然后坐到这一边吃一边听课。到了下午上班的时间了,大家也吃完了,培训也完了,又去上班了。那里也很多老同事。所以专业技能的培训,国外的律师可能非常重视。
  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现在还没有形成,这和我们律师发展还处于相对的初级阶段有关系。我们如何获取呢?可能年轻的律师要靠老律师的传帮带,靠自己办一些案子,思考、总结慢慢的悟出一些东西。
  第二,还要长期的专门或者主要的从事刑事辩护业务,要想成为一个专业化的、专家型的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是长期的专门、或者主要的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你说今天干这个,明天干那个,一年干上几个刑事业务,想成为专家型的刑辩律师,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这里有专门,当然有的可能在一定阶段还做不到专门,要主要。因为我们首先要生存,如果没有那么多刑事业务让我来做,可能必要的时候还要做别的工作。但是如果有可能,我们应当专业去做。
  我们今天谈的是刑辩律师,可能刑辩律师的专业化更多的是针对人,而不是针对所来讲的。现在在北京,外地可能还不突出,在北京这个现象已经存在,就是相当一批律师,专门在做刑事辩护业务,不做别的业务。为什么?这就是一个专业化的路,使得他必须这样做。
  (二)刑辩律师专业化的意义
  1、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道理很简单,专业化就意味着对这项业务非常熟悉,能办别人想不到的问题能想到,别人没有做的事情你能做到,你办案的成功率就一定会高。你今天做这个业务,明天做那个业务,很多问题想不到,因为你的经历,你的接受能力,你的各方面的能力是有限的。广了就不可能专、深了,所以你能做到转、深、细,肯定就把这个事情做的非常好。
  所以我们说医院分的很细,肿瘤医院分的很细,我妹夫是只做头颈部的肿瘤,所以他每天至少有两个到四个的手术,一个礼拜有四天左右的时间都要上手术,一年下来得做多少围绕这个部位的手术。这么多的手术做下来,他能不专吗?他能不深、不细吗?肯定是专、深、细。所以他的手术质量就好,别人只要是得了这方面的病,慕名就来找他。
  律师也是这样,外地人到北京,有的为什么就非要找谁谁,就是看上你在这方面的专长。可能不简单的说你有知名度,知名度是因为什么知名?我到现在为止,仍然有这样那样的渠道来找我,来找我的99.9%都是刑事案件,因为人家知道我就是因为我办刑事业务才知道的。否则人家不回来找我。
  我们的专业化首先能够保证办案的质量。我们律师是一个服务行业,同生产行业一样,我们也有我们的产品,我们的产品是什么?就是案件最后的结果。案件过程的程序上也好、实体上也好,我们能够把握的一些环境,是不是把握的好,这样我们办案质量就能提高。
  2、有利于加快办案效率
  我们有了非常精、深、细的时候,我们办案的时候肯定就会快的。
  3、有利于提高办案数量
  过去一年十类案件,现在只办一类案件,可能接的案件数就多了。不熟悉今天学这个,明天补那个,数量就上不去。数量上不去和我们很多切身的东西是联系在一起的。尤其是还没有到合伙人,还不是老板的这些律师来说,是在为别人干活,你的收入和你的办案数量联系在一起的。十个案件的提成和五个案件的提成,一般来说肯定不一样。
  4、有利于提高律师的知名度
  刚才我们看了岳成所的宣传片,其中一部分就是专门谈律师的宣传问题,外界评价岳成所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负面的说他就是炒作起来的,但是我很肯定岳成所这种做法,人家岳成所自己也不讳言这个东西,就把它作为自己十五走年总结自己成长发展之路的经验,我就是宣传。
  律师是一个社会职业,必须要有知名度,没有知名度谁知道你?等着人家上门来找你,人家都不知道你怎么上门呢?所以一定要有知名度。知名度从哪里来?可能有很多方面,包括宣传。但是专业化是最重要的。我们现在大家想想,你们所知道的所谓的知名律师,有没有专业特长呢?我所认可的,比如张学兵现在北京律师协会的会长,他为什么能做到今天?他在中国的房地产的法律业务、律师业务刚刚起步的时候,他就介入了,他把香港的房地产法律业务学来了,当我们中国害人知道什么叫按揭的时候,他已经开始做了。所以他的特长是房地产开发、销售。
  我们现在所熟悉的叫秦兵律师,为什么媒体宣传他?他在房地产销售这个方面,确实研究的很深,他自己起草了204条的房地产销售合同,来保护购房者的利益。所以他现在在房地产销售这方面是专家。再有王才亮律师,现在大名鼎鼎,他为什么知名度那么高呢?他有个外号叫王拆迁,就把拆迁法律、拆迁律师业务搞的很深、很透。
  我们再说刑事辩护业务当中,田文昌大家可能都知道,他出来的时候和我一样,也曾经想做一些其他的业务,但是后来其他业务并没有发展起来,最终还是主要在做刑事辩护。他在86年做兼职律师就开始做刑事业务,这么多年也一直是在做刑事业务。许兰亭也是政法大学的,也是专门做刑事的。还比如钱列阳,原来在公安局工作,也是1993年左右出来做律师的,今天大家知道他是因为什么知道他呢?还是因为刑事辩护业务。
  所以,只有专业化才能提高你的知名度。没有专业化你的知名度很难提高。过去也许你还可以,在一个小地方也许做什么都可以,但是在北京真想自己成长发展起来,必须要有特长。
  5、有利于增加律师案源和业务收入
  我们专业化了,真正的形成了自己的专有特长,那案源就滚滚而来了。中国太大了,尤其刑事业务,我个人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会增加,不会减少。刑事业务针对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不会减少,我们看一下公安机关的统计,刑事法案率逐年在增长,光是每年起诉到法庭上的有100万件左右。整个活动过程当中,都需要有律师的参与。
  所以我们不要担心没有案源,关键在于有没有特长,有没有专业。如果知名度出去了,确实有特长了。像刚才提到这些人:许兰亭、钱列阳、张青松、李肖霖等这些人,一天忙的忙不过来。我有时候跟他们善意的说,也不能贪多,贪多了以后做不好,回过头来会有损你的名誉,当然如果不在乎名誉的话也无所谓了。
  我做了十年的专职律师,有一年要采访我这个,后来我大概统计了一下,十年做了100个案件左右。所以应该是量虽然不大,但是我做的很辛苦,在很辛苦的同时,也有成效。我的无罪辩护率在11%,我们全国的无罪辩护率有多少呢?全国无罪判决的最高的一年
  是5000多,最少的是2000。这靠什么啊?我办的大量的案件都是北京以外地区的案件,人家来找你,是因为你在那个地方有什么背景吗?没有,当人家找你的时候,图的就是你的专业。
  如果我们真正的把专业做好了,我们不愁没有饭吃。但是当有了案源以后,要有选择,不能说只要有钱就赚。尤其我们在北京,也有过特殊情况,我刚才谈到还要注意自己的名誉,但是在北京有个特点,如果不注意名誉,有的时候也没关系,为什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这也是北京的特殊性。要在一个小地方做律师,要不注意名誉,真的是很难生存。
  有一年一个省会城市的当事人给我打电话,说请我给他办案子,我说我现在很忙,你们当地不是也有很知名的律师吗?你可以去找他,我跟他也很熟悉。他的办案能力各方面都很不错。他说我跟你坦白的说,我要不找他还好些,要找他我就更毁了。说明什么呢?就是这个律师未必是他个人的过错,但是确实在当地已经在社会上,特别是在政法行业,对他产生了一种排斥的东西。所以他在那就很难再生存发展了。
  在北京就不一样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有的人就不在乎名誉。但是我觉得真的要做一个好律师,还是要注意自己的名誉。要对得起他人、社会和自己的良心。我觉得这样就比只管赚钱,不管质量、不负责任更好一些。
  (三)刑辩律师专业化的特点
  1、品牌效应高
  为什么会品牌效应高?这是和刑事案件本身的特点联系在一起。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的生命财产的生杀予夺,所以它从来都是社会的焦点,加以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是一些知名人士,是一些高官,或者是一些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就更加会受到社会的关注。我们现在能听到的知名的律师,很多就是因为办刑事案件出名的,反过来有很多做非刑事业务的律师,我们不太清楚。其实人家也是那个领域的专家,但是相比较而言,而且社会公众了解的就有限制。
  岳成是第一届全国十佳律师之一,这个当中光是刑事业务出名的,岳成算一个,云南的马军算一个,湖南的一个、吉林长春的。这四个人我都认识,还有不认识的。十佳律师里有一半都是做刑事业务出身。我们现在知道了钱列阳、许兰亭、张青松、李肖霖,他们是怎么出名的?许兰亭从90年代初其实就开始做刑事业务,但是他真正的出名,是在进入这个世纪以后,一个是有以前那么多年的积累,另外一个有一些机缘,比如一个直接的机缘就是刘晓庆案件,使得很多人知道了他,所谓的京城四少,我不知道是怎么来的。这就是说你有了一定的积累,刚好又有那么一个机缘,可能一下就出名了。如果你没有积累,光有机缘,恐怕也有限。
  现在也有些律师因为某些原因做了一些名案,也是全国很轰动的案件,可是过去就过去了,大家都不知道他了。当时可能是谁是哪个案件的律师,然后大家又遗忘了。在积累的基础上,专业化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有一定的偶然性,品牌效应一下有出去了。所以在这个时候,你有了积累,还要抓住机遇。我个人认为,一定要有很好的基础。有了专业品牌效应才能高,才能长久。
  2、投入的成本要更低一些
  这应该是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化的特点。我们和非诉业务比较,和一些商事业务比较,应该说刑辩业务的投入更多的是智慧,是大脑。要做非诉讼业务,要靠一个团队,要有相当的财力作雄厚基础,前些年我听说比如上市业务,竞争很激烈,有的一个上市业务只收5万元,可是要投入多少财力物力呢?从开始策划到最后要真正完成了上市,少则八九月,多则一两年,长期的就在那个单位做,如果单位基础好还好一些,要做大量的工作,投入是巨大的。但是后来能够拿多少钱呢?几万元。甚至有的上市了才给你费用,不上市不给你钱。
  刑辩律师要什么投入啊?刑事业务通常都是针对人的,一个当事人只能请两个律师,他的案件再大,也不可能有三个、四个、五个律师,背后有能力可以再请一些高人指点,但是出庭辩护的就只能是两个人。
  刑事业务和非诉业务的不同,在于刑事业务更强调律师的个性,非诉业务没关系,谁做差不多都是一样的格式和标准,很多业务国家已经把它标准化了。比如说房地产按揭业务、房地产买卖业务、上市业务等,应该包括哪些内容,都已经常规化了。但是刑事业务就是硬梆梆的必须律师自己做。
  作为律师,刑事业务个性很强,投入很小,就得真正的投入。对于我们这些年轻律师,从外地到北京的律师来说,可能就得在这方面思考了。因为你来的太晚了,进入这个行业比较晚,没有很好的背景和基础,要做大的投入,可能没有这个条件和实力,就像做生意一样,你要选择一个比较容易切入的领域。刑事业务就各方面来说就比较好。
  3、律所的规模小
  其实和前面是有关系的,做刑事业务,因为不需要兵团作战,这个律所不需要大,我们和国外很多律师同行交流、参观访问,大多数的做刑事辩护的律师所都是三五个人。没有几十个人的所。其他的大多都是做商事业务的,做刑事业务的不需要大所,当然也就意味着成本低。
  所以品牌出去了,也不需要非得找一个高档的写字楼,只要专业化确实做出名了,人家不在乎这个。现在来找刑事业务的律师,不在乎那个所怎么样,开什么车,如果是大公司、企业找律师肯定会考虑办公的地点、条件是什么。但是刑事业务不在乎这些,作为个人人家看重的是能帮我解决问题。
  (四)刑事律师专业化的条件
  1、有办理刑事案件的经历和积累
  必须要有一段时期的积累。怎么也要三到五年。没有潜心的专心的做刑辩业务,不能达到前面说的知名度已经出去了,已经非常驾轻就熟的把握这个业务。
  2、要系统熟练的掌握刑事实体法律
  律师是法律人,是靠法律吃饭的,做刑事辩护业务,主要的还是要从实体法上解决问题。当然现在越来越强调程序公正,但是我们这个国家,现在程序还没有放在第一位。所以你首先要在刑事实体法上,一定要非常娴熟。
  我从1982年开始学习刑法,到现在教刑法,后来做律师,现在回到学校教刑诉,这么多年下来我也不敢对刑法说什么。有的时候人家找我咨询这个问题,我说抱歉我真的没有把握,不敢说。我办的刑事案件也是很有限的种类,大多数是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问题。普通犯罪很少办,我早期就排斥暴力犯罪,到后来我就确实觉得值得办,我就办了几个。
  所以我对刑事法上的一些罪名掌握的也很有限,我记得有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全国十佳公诉人,我们也作为评委参加了。当时在我们这个组里有十几个参选人,程序法上的东西他们都熟,答的很好,但是实体法上罪与非罪的问题,此罪与彼罪的问题,答的都不好。所以这个方面一定要掌握。
  更重要的是,刑事实体法不是一个孤立的法律部门,是和各个法律部门密切相关的问题。现在有一种偏见说刑事业务是一种低端业务、传统业务。其实这就是偏见,刑事业务和整个社会生活,任何一个方面都有关系。没有哪一个社会生活和他没关系,当某一个领域的法律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的时候,这个问题就上升为刑事法律问题。证券问题、期货问题、进出口贸易问题、外汇管制问题、国际贸易问题、网络问题,刑法有没有反映,也得反映。
  刑事法律和社会生活和各个法律部门的关系非常密切,要真的做到熟是不容易的。就我个人来说,我过去做了这么长的时间,我也是很有限的了解一些罪。最近我参与了一个案子,上海有家上市公司,这个企业被检察院指控犯有逃避罪,这个公司和这个公司控股和参股的,下面两个注册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企业,被指控为逃税罪。
  具体事实是说在起诉书上讲,这个企业在03-07年期间,从香港进口然后再出口到美国,电子产品金额十几亿,这是一个背景描述。在做这些业务过程中,从香港进口这些产品,两个注册在保税区的企业,向上海的四家银行申请了开立信用证,然后货物运的上海,再出口到美国。指控他犯罪的不是这么多疑的业务都犯罪了,是说05年到07年当中,有407单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并没有从香港运到上海,按照进口的管理,按照开立信用证的承诺,而是这些货物直接从香港发运到美国。这样人家就指控说,货物并没有到上海,但是开立信用证,承兑信用证所提供的单证上,都表示货物到了上海,因为只有到上海,才能给你开信用证,因为只有到上海,才能承兑。最后造成了银行对外付汇4.85亿美元。其中信用证到期前还有1.1亿多美金没有收回,而是另外一个国有企业,代偿了信用证项下的付费业务。就是这样的案子,这就涉及到很多方面的知识,逃税是很专业的犯罪,涉及到外汇管制的问题,这能不能叫逃汇,没有货物到上海,又提供了假的提单,能不能叫逃汇?有关方面就认为,非法的将境内的外汇转移到境外,按照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骗汇、逃汇等等的决定里面,对于逃汇罪的定义,其中有一个就是非法的讲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就是逃汇。指控的依据就是这样,到底是不是逃汇呢?我们认为不是逃汇。这里就需要我们对外汇管制、很多东西要知道,首先这个业务不是单纯的进口贸易,也不是单纯的出口贸易,是一个转口贸易。什么叫转口贸易?我们必须搞清楚,一个产品的生产地和一个产品的销售地,两者之间不直接发生买卖关系,而是有一个第三地沟通了买和卖的双方,从生产地购进,再销售给销售地。有三方当事关系,这才叫转口贸易。货物是不是从生产第再到转口地,再到销售地,并不是必须的。可以这样操作,也可以从生产地直接运往销售地,但是在货物的进出口贸易手续上,必须还是健全的。这里就发生一个问题,在转口贸易向下,有没有逃汇的问题?我们认为就不存在逃汇的问题。因为转口贸易,为什么要进口呢?进口是为了出口。为什么进口要对外付汇呢?是为了我把产品出口以后能收汇,所以最核心的是我付的汇能不能收回来。要小于收汇,为什么要做这个业务?我买进低价,卖出高价,所以我进口对外的付汇,肯定要小于出口以后收进的货款外汇。只要这是一个正常的交易,进出口的转口贸易活动,就不存在逃汇的空间。正常的进行了,收到的外汇还要比付出的外汇多,怎么能说是逃汇呢?所以货物是不是到了上海,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货物有没有。是不是确实从香港运到了美国,美国是不是把外汇收回来?这些问题控方自己也不予否认,他首先描述的整个业务金额十几亿,从香港进口,出口到美国。最后4.85亿的外汇都收回了,只有1.1亿在信用证到期前没有收回,到期后收回没有?检察机关自己也没说。但是辩方提供的证据包括美国销售商方面,辩方向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证明,这4.85亿货款全部回来了。怎么能说是逃汇呢?所以这就涉及到进出口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逃汇现在还有没有必要性?十几年前,一美金相当于8点多人民币的时候
  美元很值钱。今天1美金相当于7点多了。现在已经是多少了?6.8多了。这几年美元在逐渐的贬值,人民币在升值,谁手里拿的美元多,贬值的就多,谁手里拿的人民币多,升值就会更多。美元现在没有必要再去逃汇,从犯罪动机上来说,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方面,保税区的企业可以自由的存留注册的外汇和经营所得的外汇。国家并不强制他们要向指定的银行售汇。我们在这个案件中提出逃汇的案件的指控不能成立。所以像这样的一些案件,这样一些犯罪涉及的非常专业的东西,不能是我们传统的一般意义的暴力犯罪。所以我们要想成为一个很好的专业化的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对刑事实体法非常熟悉。
  3、系统熟练的掌握刑事程序法
  虽然我们现在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完全等同,但是确确实实从96年刑诉法修改以来,我们整个社会对程序的价值、程序公正已经非常重视了。所以我们在办案当中,也要非常熟悉程序法,要敢于、要善于运用程序法赋予我们的法律武器进行辩护。比如我们现在办案的时候可能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法院要开庭了,开庭前我们要不要把辩方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如果开庭了我们再提出来行不行?我就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前些年办赖昌星的案件,我为厦门一个海关一个副关长辩护,在开庭的前一天,我们费了很大的劲,才搜集大两个物证,指控海关长给赖昌星提供的便利,然后收受了他的贿赂,我们经过调查,各方面的考虑,我们认为这个指控不能成立。因为赖昌星提供了很多的好处要给他,他统统都拒绝了。唯独他把这套书收下来了。当然作为赖昌星来说,也确实是一个非常别有用心的人,他给了其他的钱,这个好统统拒绝以后,他就投其所好,他知道这个人书法写的很好,喜欢读古书,所以他买了这么一套书。这个时候为什么没有戒备心理呢?他总认为就是一套书,能值多少钱?第二个考虑我为他做了很多事,我可以向他收钱的,但是我都没有收,他也表示过要给我,我都拒绝了。不仅如此,赖昌星的远华集团合作生产的远华牌香烟,香烟盒上的字是他写的。我们现在好多书法特长的人不就是用这个方式赚钱吗。这不是合理合法的在赚钱吗,他都没有收。所以他最后给他一套书确实收下了。我们在办案当中我们认为没有受贿的故意,也没有故意受贿。后来我们为了慎重起见,我也给承办的法官打个电话,我说明天开庭我们有几个证据,其中有物证什么的要在法庭上出示。法官一听说明天开庭了,今天才提供证据,最高法院的解释你们不知道吗?我说我知道啊,在五日前辩方有证据要提交,说不行,我说对不起,我不仅知道最高法院有这个解释,在法庭上被告人、被害人,被害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还可以申请法庭调取新的证据。后来说你们举证就正常举证,最后我们在法庭上还是把物证拿出来当庭举证。这就是运用法律赋予你的武器,敢于运用这样的手段去举证,如果我们不熟悉这样的法律,不掌握这样的法律,遇到什么情况就很被动。
  再比如上海这个案件,控方有一个很重要的证据,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对这个案件,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要求出具的关于认定这个公司外汇被国营企业的复函。这是导致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定性并起诉的很重要的依据,因为是这个文件,把这个案件的定性为逃汇的。在法庭上控方在举证的时候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证据拿出来。大家如果是这个案件的律师,针对控方这个证据怎么质证呢?这是当时在法庭质证的焦点。但是控方是不同意,最后他没有理由来反驳,我们用什么来解决它的问题?就是程序上首先这是一个什么东西?既然是举证,首先说它是证据,是什么证据?有人说是书证?它能叫书证吗?不是一个书证。这是一个国家的专门机关对涉案的行为做出定性。它也不是鉴定结论,因为没有鉴定人。
  在刑事诉讼领域,谁是权威的?一个政府机关是没有权威的,不仅在刑事诉讼领域没有权威,在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也谈不上权威。对我做出处罚,我不服我可以提出复议,达到一定的标准我可以要求听证。司法决定是权威的,行政决定永远不能是权威的,一个法治的国家不允许行政决定从属于权威的决定。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国家政府机关除了公检法机关,有什么权威?要想进入到刑事诉讼领域,得具备法定的身份,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就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所以这些道理都是讲不通的。要带法庭上质证他反驳他,就像刚才我们说的,从刑事到内容,从现象到实质要反驳他。
  4、有较强的综合能力
  要想成为一个很好的专业化的刑辩律师,必须要有较强的综合能力。一个是口头表达,我们要办刑事诉讼,我们大部分的活动是在法庭上,但是刑事案件的大部分活动,从立案侦查一直到审判,有相当大的活动不是在法庭上,是在平常的交流中,能不能把你的想法表达出来,比如说和嫌疑人会见,会见就是交流表达,和办案人之间,要去调查和证人之间,话说的得体不得体、合适不合适,都可能影响到工作的成效。书面表达也一样,能不能很好的非常准确的,把你的东西表达出来,这都非常重要,包括开庭。写的多一方面是好事,一方面不一定好。写的多人家拿过来看这么多也不愿意看了,或者看的不是那么专注了,可能就要考虑写到什么程度,哪些是需要重点写,哪些是可以不写,哪些是次要的,简略的写。交往协调能力,这是刑辩律师很重要的。我们办民事案件,打教导的人不就是法官吗,还有对方当事人,大致上就这么两个方面。但是刑辩律师要打交道的就很多了。能不能处理好这个关系,就需要很好的协调能力。克服困难、克服障碍的能力,这方面更为突出。律师现在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很大,障碍很多。但是有的律师就能在这样一种条件下,把这种案件办好。这里面我们不排除有些人找关系,但是我们不能没有协调能力。如果协调好了这种事就办了,协调不好就办不好。
  一方面我们不应该吃吃喝喝,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应该对办案人员起码的尊重也没有。所以我觉得要两个方面都要处理好。有的时候比如在法庭上,有的时候我们看到法官做的不对,既要说又要很委婉的说,否则他会给你难堪。如果处理好了,人家反而能给你提供一些便利。
  防范风险的自我保护的能力。这是我们当今在中国办刑事辩护业务一定要注意的问题。因为不少的律师,由于无知或者由于明知,走上了这个路,被起诉、被判刑了。比如北京的律师在顺义办一个强奸案,他去找被告人家里母亲签字,交律师费,结果这个母亲把强奸案的被害人找来了,有找人谈话,然后就有纪录。
  然后又谈话又形成一个笔录,把这个笔录提交到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原来起诉指控的在强奸,现在是变成在搞对象,这个案件报道了北京市政法委,然后就要求去调查,最后调查的被害人说,他让我这么说的,或者他都写好了让我这么签字的,可是律师怎么说?律师说我绝不可能教他说什么,确实是我和他谈话客观记录的。但是现在谁说了算啊?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为什么不注意防范这些问题,这么一个敏感的证据,你真的要取得他,为什么不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和被害人谈话,在被告人家属的带领下,怎么能去做这种事情呢?所以一审判了两年,最后还维持。
  律师在办案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不仅是防范外部的,有时还要防范我们自认为信任的人。我有一个吉林大学教授的朋友,过去他也做刑事辩护的律师,有一年他办一个二审死刑案件,家里人聘请他做辩护人。在辩护期间,他提供被告人向办案机关提供了他人办案的线索,这个人就因为有立功表现,从死刑改为死缓。
  后来检察机关就怀疑这个问题,说他有这么重要的线索,为什么在一审没有提出来。肯定是律师在里面有捣鬼,首先调查是死刑犯的兄弟,结果调查出来以后,死刑犯的兄弟在和他聘请的律师打电话之间,都录了音。你们和当事人的家属通话的时候,你们的家属还录音吗?录音是居心何在啊?但是这个录音本身对这个案件没有什么很重要的价值,最后查明他人犯罪的线索是这位律师带给死刑被告人的。这是律师有问题的。虽然有错,有违法违纪,但是犯罪还是够不上。
  这个案件说明了什么,哪怕是我们的委托人,委托人的亲属,就认为什么都能说,我们和当事人家属始终要保持一个必要的界限,不能说跟他就彼此不分,一旦出了事,恐怕危险就在你身上。这也是我们要做好刑辩律师很重要的方面。
  5、既要敢于又要善于办案
  现在一些年轻律师,什么都敢说,在法庭上动不动就无罪辩护,动不动就高谈阔论,有的时候并不一定需要,并不一定得体。你要用你的思想,用法理、事实来表达你的观点,而不是你的情绪、感情,特别是一些敏感的案件,这种东西可能有的时候产生一些不当的东西。回过头来会给你惹来麻烦。所以我们一定要善于思考一些问题。
  我前面提到过很少办普通刑事案件,更很少办暴力犯罪案件。但后来我办理过两个暴力案件,都是杀人案。一个是男朋友杀女朋友的案件,一个是丈夫杀妻子的案件。不能光凭情绪、光凭正义感,要深入的思考去研究,要善于从这个当中发现对你有用的东西。
  6、有良好的立法和司法环境
  这是从总体上来说,我们的立法、司法现在还存在很多问题。包括给我们律师办案制造很多的困难和障碍,包括风险。比如306条,就是直接阻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巨大的风险。所以我们要真正的不是某一个人,是我们有一批专业化的刑辩律师要成长发展起来,光靠个人不行。要有立法的完善、改革,司法的改善。当我们的律师都愿意办刑事案件的时候,相信就会有一批律师能够成长为专业化的律师。这样我们整个辩护业务就能获得比较好的发展。而且发展本身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刑事辩护的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促进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我们的法律的正义,这才是我们真正的目的。
  主题二 刑辩律师的沟通
  一、赵学强律师主持
  下午是有韩嘉毅律师给我们讲沟通。听到他的讲课以后,大家可能精神为之一振。确实沟通是刑辩律师最基本的一项能力。上午听了顾永忠老师讲了为什么刑辩律师专业化,怎样实现专业化,通向专业化的路径是什么?通过专业化我们能得到什么。为我们指明了作为刑辩律师应该怎么做。但有了知识、得有一个途径表达出来,这就是沟通。没有沟通,也就没有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和运作。无论从案件的开始一直到判决的结束,沟通贯通于整个诉讼的过程,没有良好的沟通,就不能得到委托人的信任,也不会把案子交给你,你就是无米之炊,有再大的专业能力,也无从体现。所以沟通从第一步开始。接下来的沟通要与方方面面的证人也好、犯罪嫌疑人也好、被告人也好,进行沟通。取得他的信任、配得他们的配合,能够得到恰当的一些交流,这样对案件质量是非常有作用的,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也可以化解自己被投诉的可能。如果没有良好的沟通,可能会产生很多的误解。案件进入刑事诉讼以后,要与公检法权利机关的人进行沟通,如果没有沟通,案件也是进行不下去的。
  特别是现在刑事诉讼在程序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的时候,律师还面临着会见难的问题。一个案件委托了你,就是一种责任,特别是大的案件,他委托律师干什么,就是干家属不能干的事情,我要委托你会见,了解他的情况,要代替他反映一些问题,有没有刑讯逼供,有没有诱供的问题,这都需要律师沟通。但是这扇大门是公安机关在把的,有很多案件甚至是敏感的案件,有的律师就会见不上,经过几次会见甚至采取一些过激的方法,要在网络上或者给你曝光,但是最后还是实现不了。怎么办?当事人就要退案。这说明司法环境不好,另外也说明沟通能力太差,如果能和办案人员有效的沟通,有些案件并不是说谁也不让见的,有的警官就是看你给他沟通的好,如果沟通的好他认为你很和善,他会让你会见。跟检察官沟通,跟反贪局的沟通,这些都能化解刑事的风险,即使沟通的好,即使在有些偏差问题,在会见的时候,或者是询问证人的时候,稍微有一些违规的问题,或者是检察院的问题,他不会找你毛病的。
  所以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反映着整个刑事过程中,如果不会沟通,你既有方方面面技能,你只能是高才低能,你也得不到信任,也就不能成为一个名律师,也成不了一个大律师。所以韩嘉毅律师既有实践,也有理论。他很善于沟通。所以自己现在才会成为全国知名的品牌律师。下面欢迎他为我们做讲座。
  二、韩嘉毅律师讲&刑辩律师的沟通&
  先做自我介绍,我叫韩嘉毅。京都律师事务所,92年取得律师资格,94年开始做律师。很高兴有这么一个机会和大家交流。我所讲的题目叫刑辩律师的沟通。我想我的讲座是以实务为主、实践为主。我希望在实践中所摸索到的经验和大家交流以后,大家和我评判,我讲完之后,我希望让大家记下来之后,让你们在实践当中去实践。如果不对我们再找机会沟通。
  在中国,在律师行业里面没有一个系统的培训学校,我入行的时候也没人教我。所以有的律师很迷茫。我在讲的过程当中,我欢迎也希望大家随时打断我的讲座,提出你的问题,然后我们共同探讨。
  律师的工作是通过自己的言谈组织影响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让这些参与人做出有利于律师或者律师希望得到的答案。这样影响诉讼的过程和结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的诉讼活动当中,律师要与许多人接触,比如说委托人、被告人、检察院的公诉人、法院的法官、鉴定人、证人、同案的其他被告人。
  怎么样评价律师的好坏?我得到的结论是:案件输了不要紧,只要委托人满意了,只要当事人也理解了,检察院、法院对你不满意,不要紧,你依然是一个好律师,刑辩律师不以结果胜败论英雄。关键看你在这个案件当中,有没有赢得这几方面人的尊重。
  好多律师会说,无罪的案件怎么产生的?我记得我是在2000年之前,那个时候我几乎每年都有一个放出来的被告人,要么时报实销,有的是无罪。但是2000年以后,这种案件就少了,无罪案件越来越难。并且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律师也好、当事人也好,都在问我,你们做无罪案件是不是因为收了很多钱才无罪?
  第二个观点说,是不是法庭上慷慨陈词、引起掌声一片于是就无罪了?第三个观点,你们都做无罪了,必须和法官沟通,没有私下里的沟通不可能无罪。但是这三个问题我来回答:首先收费多少跟后来的结果没关系。在中国,99%被告人被移案,交钱的人是家人、朋友,他们对案件的理解一概不清楚。所以在你谈收费的时候,你对这案件能不能无罪,一点根据都没有。
  第二,我在其他地方开庭,有好多地方的开庭,特别喜欢在法庭上抑扬顿挫,而且浓重的地方话让人很不舒服,我们的目的是什么?谋求被告人利益最大化。你那么做法官人愿意听吗?也许被告人满意,我的律师好,观众满意。这样的律师我见过,效果不好。真正我做出来的无罪案件,或者我看到的、听到的案件,没有一个律师在法庭上抑扬顿挫,然后让观众下面掌声阵阵,没有。下面的观众感到过瘾了,你的辩护意见基本上不怎么样。你没有围绕事实和法律。
  第三,是不是因为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好,才可能有无罪的案件?这也不可能。我们知道一个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如果长期合作,有可能有一些感情上的因素在里面,但是如果真是做一个无罪的案件,让一个法官枉法裁判,这个法官要想一想值不值得,拿自己的地位和身家性命,换位思考,你们的同学里面也有当法官的,你问他愿意不愿意。所以真正的无罪案件和收费多少没有关系,和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好坏没有关系,跟你再罚庭上慷慨激昂没有关系。跟你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我们可以看到,有好多律师在学校里面当教授,理论功底颇为深厚,但是在律师的市场上,他做的不太好。但是我们也能看到,我们好多同学在学校里是辩论赛的高手,但是在做律师业务的时候,我们发现他做的也不是很好。为什么呢?因为你再有理论深厚的功底,沟通能力不强,在法庭上说完了就拉倒,谁会听呢?所以案件就不会有好的结果。
  律师的工作有自己的特点,如果是一个学生在做数学题的时候,他只要运用公式、公理、定理就可以推导出一个答案。律师的工作,除了充满技术性,还充满行为艺术。虽然法律是无情的、呆板的,但是在律师的操作过程当中,你会发现这里面有很多事在人为的空间,而且一点点空间就是一个好律师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上面是开场。
  (一)与委托人的关系
  在刑事案件当中,什么人最重要?什么人最可爱、什么人最可怕?最重要的人就是委托人,被告人被羁押,真正付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爱的人因为他付钱了,最可怕的人也是他。因为这些委托人他们有的是时间和精力,他们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影响案件、律师、法官。不像当事人,当事人被羁押了没有办法,但是委托人不一样。
  委托人由于自己的亲人处于羁押状态,所以他们整个的身心备受煎熬,我所见到的委托人,有的学习法律,有的搜集证据,还有的委托人天天给律师打电话,希望和律师沟通、见面,让律师分析案件的进展。有的委托人天天让律师想办法找法官沟通。我们做刑辩的律师都知道,有时候我们自己都无奈,你要摊上那样的委托人的话,要拿出一半的时间和精力和委托人沟通。委托人不理解没有办法,有的严重的甚至指使律师。
  1、充分理解并且同情委托人
  我在实践中用的方式,一方面听他陈述,表现出同情和理解,另一方面做出信心的解释,并且习惯我的每一项工作开始之前和结束之后,都跟我的委托人打招呼。这样的话,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就协调了。比如说我要去见当事人,你不去见他也不要求你见,与其说让你要求见,还不如自己主动见。先打个电话或者请他来一趟。我要去见面,你看你有什么事没有?其实他发泄一下,20分钟以后走了。见面之后再跟他说,里面的是什么情况。这种沟通非常重要。
  比如说跟法官提出一个延期审理的申请,比如向法官说想要重新鉴定,所有开展工作之前,都要跟自己的当事人打招呼,如果当事人很爱挑剔的话,请他来,把你的文件给他一份,让他提意见,这个过程很重要。以后他知道律师在不停的为这个案件努力,就算结果不好,他不会投诉你。所以第一个问题是和自己的委托人建立随时沟通的习惯和联系方式。让律师充分的委托自己的委托人。
  2、坚持原则
  委托人会跟律师提出很多无理的要求,我记得刚做律师的时候,那个时候看守所看的还不紧,客户往往提出要求是揣一个罐头、苹果进去,当事人在里面吃完出来。现在委托人说你给他写封信,你把电话给他,或者委托人自己找证人,遇到这种情况,我认为这个律师一定要果断,坚决说不。一开始哪怕有任何的犹豫,委托人就会想办法让你违反原则。如果我这么做,不但不能保护当事人,而且你还得找人保护我。
  3、与委托人保持一定距离
  所有的委托人,中国是一个讲人情的国家,所有的委托人都希望和律师打好关系。切记,饭要少吃,送了东西不要,那些东西跟律师费相比少的可怜,一旦拿了这些东西之后他对你的要求一步一步的,增加了很多无谓的工作量。
  4、不能打保票
  委托人天天问的问题,就是这个案件怎么样了,后来能是什么结果,什么时候到法院?有好多律师为了获得这个业务,他们经常给当事人打保票,这个事我觉得在中国所有好的律师,没有一个律师是给当事人打保票的。打保票后来就是害了自己,而且有的时候是误了人家的身家性命。
  5、与委托人建立战友关系
  第二个沟通,我们要把它做成战友的关系。为一个目标共同奋斗的战友。一旦辩护人接了案件之后,案件就不再是被告人一个人的事,律师除了为了被告人合法权益争取努力之外,实际上这个律师在为自己的事业、名誉而工作。所以两者应该是一种战友的关系、平等的关系、互相帮助的关系。
  跟被告人沟通,实际上最关键的沟通在于会见。会见分成两类:一类是实质性的会见,另一类的是安慰性的会见。实质性的会见包括侦查机关第一次会见,拿到起诉书之后的会见和拿到起诉书时候的会见。第四是阅卷过程当中的会见,第五是开庭前的会见。第一次会见是实质性的会见,要做什么?要和当事人解释清楚实体法,跟他的罪名有关的规定。第二个是程序问题,让被告人清楚的知道,还要过多久才能到下一个阶段,一共分几个阶段。起诉意见书得到以后也是一个实质的会见。原来在公安机关第一次的侦查阶段,拿到起诉意见书之后,知道大概的情况,可以和当事人具体的聊一聊具体的案情了。第三次会见拿到起诉书之后的会见,往往意味着律师已经拿到卷了。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不一样,起诉书是最后指控的案情在什么。所以拿到起诉书之后还要见当事人,让他围绕着起诉书的指控,详细的做一个交代。把他经历的故事讲出来,这对阅卷有帮助。
  要想阅卷阅清楚明白,首先搞清实体问题,一定要搞清实体问题,罪名是什么?立法的规定是什么?司法解释有哪些?网上能查到的案件有哪些,这样才能把最关键的问题一下筛出来。
  第二个方式就是爱跟当事人见面,听当事人讲案情发展的过程,一个案件材料经常有上百本卷,和当事人会见以后,给你说要注意几点,还有几个证人知道这个案情,于是你知道在阅卷的时候,就没有必要把没有必要的筛掉。
  第三步就是回过头来和当事人再沟通。案件材料所证明的情况和你所描述的情况不一样,在哪里?这三步做好了之后卷阅起来就很快,而且能抓住重点。所以阅卷要把握这三点。
  实质性会见,阅卷期间的会见都属于实质性的会见。还有就是最后一次会见,开庭之前的最后一次。我说的实质性会见是有价值的案件。这些中国的律师要必须做。。
  (二)会见的沟通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是熟悉自己的当事人,我们原来没有见过当事人,一开始对这个客户的接触,他所表现出来对案情的态度,往往对这个案情后来的辩护结果,能指明方向。和当事人见面之后,痛哭流涕说冤,那这个案子有辩头。如果客户见你之后没有什么感觉,可能这个案件的辩护空间就不大了。
  我和我的客户不断的阅卷过程当中,山东泰安的案件,当事人是胶东话,由于我长期和他会见,在泰安他的话我唯一能听懂。知道他的脾气、秉性就可以调教他,就可以按照你的思路去辩护。
  第二是建立良好的关系。我的客户有很多是不信任律师的,因为被抓了以后,有的老是犯合计,说辩护人什么意思?我能信任他吗?这是我的情人请的辩护人,很重要,当事人就想不信任律师,他要考核律师及有的时候当事人、嫌疑人看律师的眼光就能看出来,他信任不信任你。假如被告人从法庭上走进来先看你,那说明你们之间建立了充分的信任关系,第二眼看自己家属来了没有。有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不信任自己的当事人,开庭过程当中,当事人自行辩护而且驴唇不对马嘴,律师单独做自己的辩护,这种信任关系没有建立起来,效果能好吗?
  经常遇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就是律师训斥自己的当事人。结果自己的当事人见律师的时候,和见公检法的人员一样。其实一种战略合作伙伴的关系,要跟当事人之间,他就逐渐的会信任你。信任不光是自己的表述,比如说案件有些进展,我们马上去和他见面,给他讲昨天刚刚才拿回来,我今天拿到起诉意见书马上来见你。他就觉得我的律师负责任,他很高兴你告诉他家里人都很好,不用你挂念,这种是逐渐建立起来的。还能看一个表现,就是庭审过程当中,当被告人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如果他不自觉的偷偷看自己的律师,他是寻求一个答案,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这是和当事人和律师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这很重要。
  第三,很重要的工作是律师必须做的,给他灌输法律知识。尽可能让他懂。让他没有失去希望,如果一点希望没有当事人就完了。但是要对最坏的结果有接受的心理准备,不能让他的希望破灭。但是一旦最坏的结果出现了,让他能够接受。跟他讲我们希望的是法律真实,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的有的时候是以法律为准,往往偏离了客观事实,这个想办法上他清楚。
  第四,会见还能让辩护人迅速的了解案情,刚才谈到阅卷的问题,想迅速的发现案情当中的问题,就只有和当事人聊。通过聊,能发现问题,他会自己想不对啊,还有证据。律师到进到这个角色里面,才有可能达到这种状况,熟悉案情。
  最关键的会见就是开庭前最后一次会见。为什么说它是最关键的会见,因为这次的会见为整个的庭审活动顺利进行下去,为得到非常和谐的、良好的开庭的效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最后一次会见包括阅卷、了解案情之后才有最后一次会见,效果好不好,要看以前会见打的基础牢不牢。
  最后一次会见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让被告人搞清楚实体方面的问题。我要怎么辩护,并且和当事人取得一致。我辩护的出发点是什么。如果当事人不理解刑法关于犯罪的四个方面的客观要件。辩护人从哪一个客观要件开展辩护,要搞清楚,只有他理解了,他才能在回答控方提问时,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回答。只有理解了才能在法庭辩论的时候,有的放矢。实体问题不理解,就可能存在各辨各的。当事人和律师互相脱节。律师讲的非常好,被告人不理解,他讲的又是一套。
  实体问题搞清楚之后,还要让被告人知道程序问题,所有的被告人几乎都是法盲,不懂开庭要分几个过程。很多被告人一开庭马上开始自我辩护,被审判长几次打断,被告人很生气,他认为谁都欺负他,情绪越来越激动,后来他就不说了,这个庭就没法开了。如果有这样的效果,我认为主要的职责还是在于律师,我们一定要跟自己的被告人讲清楚,开庭是有程序的。这个程序分几个部分,一开始给他讲,公诉人会宣读起诉书,念完起诉书问你有没有意见,你简单回答有意见就行了。你反复给他讲程序问题之后,达到什么状态才算合格了呢?让自己的当事人自己来说。他自己能说出来,第二天就会说了。不是质证的时候,法庭询问的时候就乱了。包括最后陈述要给他设计好,设计好了庭审效果不一样,比如说扬州的一个彩票案件,涉及到全国十几个省市的诈骗,第一被告最后陈述,我说你不要辩护,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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