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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监狱2014年减刑人员名单公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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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如何能获得减刑?背后有什么潜规则?
  今日推送由本刊记者滑璇撰写的《监狱减刑潜规则》,刊登在第670期《中国新闻周刊》。
  监狱减刑潜规则
  本刊记者/滑璇(发自北京、上海)
  7月11日上午9点半,女富商吴英减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吴英的父亲、妹妹列席旁听。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吴英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刑至无期徒刑。
  在中国,绝大多数减刑、假释案件采用书面审理,开庭的,可谓凤毛麟角,曾为吴英担任辩护律师的杨照东表示,这次开庭&比较少见&。而这次广受关注的公开审理,或许缘于中央政法系统严控刑罚变更执行的阶段性重点。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下称&规定&)、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称&意见&)先后出台,重点监督职务、金融、涉黑三类犯罪的刑罚变更执行情况,试图杜绝&&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截至5月底,已发现违法线索188件,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同时,立案查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30件、40人。
  《意见》写道:&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兑水&的计分考核
  &监狱里面的事,尤其是减刑,操作空间很大的。&上海律师何俊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以前,他在江西某监狱担任了20多年的狱警。
  监狱里对服刑人员的监管,主要依靠&计分考核&进行,即狱警根据监狱内各项规定以及服刑人员的表现,对其加分或减分。分数多寡,将直接关系到服刑人员能否获得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待遇。
  计分考核从1980年代起逐步成为中国监狱最重要的管理方式,以1990年的《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为基础,其初衷是为了量化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激励他们生产和学习。然而,当这项政策在监狱这个极为封闭、管教人员处于绝对权威的情境下执行时,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暗箱操作,或权力寻租。
  &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和李四打架,王五出手制止,谁该被加分、谁该被扣分?如果这是司法警官学院的期末考题,答案很清楚;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完全不一样。&何俊明说,&张三、李四很可能不会被扣分,王五可能也不会获得加分,具体操作全凭管教说了算。&
  监狱内的计分主要分为生产改造分和思想改造分。前者没有限制,只要足额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就能得分。思想改造分则种类繁多。比如:在何俊明工作过的监狱,服刑人员每作一次思想汇报,可得0.5分;一篇能被监狱黑板报刊登的反思、悔过性的文章可获得与所刊登媒体级别相应的奖励分数;服刑人员向前来监狱参观人员做警示教育的,也可获得相对较高的分数。
  但真正有&操作空间&的,也正是思想改造分。
  在何俊明的印象中,思想汇报是帮助服刑人员造假最常用的手段,&我很少见到思想汇报分是真实的,绝大多数是管教人员编的&。为了防止计分水分过大,监狱后来规定,每人每月的思想汇报分数上限为2次。
  参与警示教育与向监内报刊投稿相对较公平,但是,一般能从这两项中获得加分,须文化水平较高、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较强,&多是职务犯罪的罪犯&;普通的盗窃、抢劫、强奸等刑事犯,几乎没有能力通过这些渠道获得加分。
  与此同时,思想改造分也有上限。在一个有100多名服刑人员的分监区,一般每月只有几百分的奖分指标。这些分数给谁,裁量权完全在监狱管教人员手里。每积20分可以获得一个&表扬&,对应的是20天的减刑。
  何俊明举例说,在张三李四打架的案例里,原本应该落在打架者身上的惩罚,可能会被挪到即将刑满释放、不在乎计分考核的服刑人员名下;原本应该留给制止打架者的奖励,也可能被安排到关系户头上。这些分数的确定,既没人监督,也没人追查,一旦记到考核表上,更成了板上钉钉的事实。
  计分考核机制确实有其积极的一面。何俊明曾在1988年担任监狱病犯住院部的内勤管教,手下有十三四个服刑人员,一个月仅有6个表扬指标。何俊明说,服刑人员为了能够多得分,有人天不亮就去洗厕所,生怕得分的机会被人抢走;还有人自制弹弓打老鼠,没过多久,住院部变得窗明几净,老鼠失踪。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认为,&类似的计分机制并不违法,也很难说它不合理&,但现实中确实造成了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的某种得分优势。
  监狱里的关系场
  没有不想减刑的服刑人员。
  但若想快速减刑,除了努力争取加分,还需要过硬的关系。何俊明的最大感受是,许多减刑人员,早在入狱之前,便已步步为营,规划好了减刑路径:首先,想办法进入有关系的监狱;其次,争取分到一个好岗位,如商店、食堂、医务室、学校里的那些不花力气又得分高的工作;最后,疏通相关岗位的管教,尽量多得分。
  监狱是刑罚执行场所,与参与案件公诉、审判的检察院、法院不同,没有任何&回避&的规定。对此,监狱学专家吴宗宪解释:&法院、检察院的管辖范围与行政区划相同,很多案件又是按地域管理,所以产生利害关系的可能性较大;而监狱与行政区划没有必然对应关系,所以影响执行公正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另外,如果某个服刑人员和某个管理人员存在矛盾冲突,也可以通过监区、分监区之间的微调防止管理不公。
  然而现实中的监狱,并非如理想中那么完美。
  何俊明就曾经管理过一个服刑人员,恰好他的姐夫就是监狱管理科一名干部。有了这层关系,这名干部专门找人编造了一张虚假的计分考核表,只为了让这名服刑人员尽快减刑。
  寻找有&关系&的监狱,在服刑人员中并不是新闻,即便法院判决执行的监狱没有关系,有能量的服刑人员,仍可以通过&调犯&程序,转到能够找到&关系&的监狱中去。有时,跨省&调犯&的事情也会发生。
  一位法律实务界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他就曾经处理过监狱里的案子,想帮当事人分到好岗位、好监室、多加分。为此,监狱上上下下都要打点一番:几条烟最小儿科,直接伸手要钱也不少见,少则几千,多则一两万。
  对于那些找不到合适的&关系&为减刑助力的服刑人员,就只能靠自己和管教&拉关系&了。何俊明说,会一门手艺是很重要的,&哪怕是会补鞋、理发也能派上用场&。何所在的监狱,每个分监区都有一套理发工具。那些会理发的服刑人员,常被从生产车间叫走,去为分监区管教理发,一来二去,就和管教们熟了,获得加分便相对更容易。
  再比如,积极响应管教的号召。何俊明所在的监狱曾经规定,服刑人员订阅一份某司法系统的机关报,就能减刑一月。由于响应人数众多,最后只好限定每人一份。当然,报纸订阅后,狱警既没有发下去,服刑人员也没有索要,&每天几百份报纸堆在那里,最后都成了卖给废品收购部的废纸&。
  由于培养服刑人员技术、技能也是监狱的一项工作,所以努力学习技术、考取等级资格证书也可以获得加分。但是,何俊明说,监狱会和某些培训机构达成协议,服刑人员花100多块钱交个报名费,就能获得一个技术证书,&监狱内有人专门代考&。每本技术等级证书可以获得一个表扬,减刑20天。
  三分之一减刑率
  在挣分、加分、&照顾&之后,服刑人员离减刑只剩一步之遥&&法院裁定。
  依据刑法、监狱法相关规定,除被判死缓的服刑人员由高级法院裁定减刑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服刑人员的减刑,均由监狱或看守所向中级法院提出建议书。法院里,审理这类案件的是审判监督庭。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近几年来,由于减刑、假释案件数量上升,一些中院、高院的审监庭大部分时间都在处理此类案件。在今年最高法院的《规定》、中央政法委的《意见》出台之前,法院对绝大部分减刑、假释案件只进行书面审理和形式审查。
  依据何俊明的经验,一般中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约有五六个人。每季度末,二三百份减刑建议书从监狱运到法院,法官们要在一个月内审结。&你可以想象,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的工作量有多大,&何俊明说,&每个案子都认真审查是不可能的。&
  每个地区,表扬、记分与减刑时间的对应关系不大相同。何俊明所在的地区,一个&表扬&减刑20天,服刑人员每得到8至10个&表扬&,监狱便会向法院提出减刑半年的建议。如果刑期较长,减刑建议的间隔也会拉长,以便每次减去的刑期更多。
  为了保证减刑公开、公正,2005年起,一些地方法院开始推广案件听证制度。何所在的监狱也开展过这样的听证,每个季度,三名合议庭法官从当地中院来到监狱,通过当事服刑人员和狱友的陈述,判断是否减刑。每次听证三五件案件,是从所有减刑案件中抽取的。何俊明透露,听证会上发言的服刑人员,提前都会得到狱方的提醒,因此大约95%的减刑建议都会顺利通过。
  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三项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中,减刑比例最高,操作难度和风险也最小。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12年4月中国大陆约有在押服刑人员164万,五年中,全国监狱减刑率持续上升,从略高于五分之一(21.72%)上升至超过四分之一(25.39%)。何俊明说,他所在的监狱,每年获得减刑人数的比例,大致接近30%。
  在积极、完善的运作下,甚至可以达到减刑的最大限度&&原刑期的一半。比如,媒体曾报道过,一个名叫谢秉佑的抢劫犯,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但仅执行刑期6年后,便被减刑释放,出狱后又多次与人合谋抢劫、杀人。在何俊明看来,这并不难于实现。他为《中国新闻周刊》算了一笔账:一名服刑人员每月最多获得一次表扬,一年得8次就能减刑近半年,还能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再减刑2个月;如一年得到10次表扬,便有可能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再减刑4至6个月。如此一来,服刑人员当年获得的减刑时间将达到13至15个月,在比例上超过了实际服刑时间。
  &这种做法合理合法,没有风险。监狱也希望服刑人员能有点盼头,稳定心态,只要分数够了,都会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何俊明说。
  相比减刑,假释则严格得多。据何俊明观察,他所在的监狱,每年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的人数大约占总人数30%,但法院裁定准许假释的只占提交建议的5%。占比例最小的是暂予监外执行。不过,这也是唯一无须提交法院裁定的刑罚变更。
  北京师范大学的吴宗宪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想钻保外就医的空子无非两种途径:一是服刑人员通过吃药等手段伪造病症;二是联合医院对诊疗结果造假。二者手段都很容易被人发现。何俊明身边曾经有人因为串通医院、伪造保外就医的医疗鉴定受到处罚,这也是他亲眼见证的极少数狱警受到惩处的个案。&像思想汇报分那类的造假根本没人会管,但是医疗鉴定造假,是有据可查的。&何俊明说。虽然如此,厅局级以上官员保外就医的情况依然屡见不鲜。仅今年以来,就有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广西阳朔县原国土局局长石宝春等,被曝出以保外就医之名逃过了牢狱之苦。
  驻监检察室
  监狱并非自成一统,制度设计上,有一个部门专门监督监狱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驻监检察室:一个在监狱内部办公的地市级检察院派驻机构,负责人级别仅比地市级检察长低半级。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其中规定,驻监检察室3项重要职责是:受理服刑人员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对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实行监督;对监狱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监督。实施后两项职责时,监狱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书,法院做出的减刑、假释裁定,都要抄送副本给驻监检察机关,驻监检察人员可对这些材料审查并提出意见。
  一位北京市检察系统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驻监检察工作是同行们公认的苦差事。一是监狱内的办公环境既不自由也不舒适;二是鉴于机关之间的协调关系,做事时总要把握分寸,&不能有一说一&。
  上述人士曾到北京市内的某驻(看守)所检察室办事,炎炎夏日中,所内的在押人员正在集体剥蒜,满楼都是刺鼻的味道。一名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半边脸被打成青紫色,驻所的检察人员不仅不询问是否存在体罚、虐待、刑讯逼供等情况,还替看守所内的工作人员找借口。
  驻监检察人员不设轮岗制度,长年在同一所监狱工作,很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何俊明说,他在做狱警时,就曾见过法院、驻监检察室向监狱输送&关系户&;做律师后,他又遇到过西部某省服刑人员向驻监检察室举报狱警,之后被检察人员封口的案例。
  &其实在今年之前,我们一直在做的就是前边的审判阶段轰轰烈烈,后边的执行阶段就静悄悄的,很多暗箱操作正是利用了监狱的封闭性。但现在,对执行的监督已经成为一个阶段性的重点任务。&刑法学专家卢建平说,&或许,今年两项新规的出台只是一个权宜之计。但至少,它能达到一个最直接的效果&&狠刹一下与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有关的各种歪门邪道、不正之风。&。★(实习生贺佳雯对本文亦有贡献)
&&&&&&&&& &如何能获得减刑?背后有什么潜规则?今日推送由本刊记者滑璇撰写的《监狱减刑潜规则》,刊登在第670期《中国新闻周刊》。监狱减刑潜规则本刊记者/滑璇(发自北京、上海
原标题:新刊| 监狱减刑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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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宁司法局妥善处理社区干部反映句容监狱刑满释放人员减刑问题_司法局政法动态_政法动态_盐城政法网_盐城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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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司法局妥善处理社区干部反映句容监狱刑满释放人员减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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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句容监狱刑罚执行科和法制办负责人到阜宁处理社区干部信访反映刑满释放人员减刑事宜,阜宁县司法局邀请县委政法委、盐城监狱互帮共建干警、镇司法所长和社区干部妥善处理,化解矛盾。
裴某某系阜宁县益林镇人,2011年10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从2011年3月6日―2014年9月5日),在句容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减刑11个月15天,于2013年9月20日服刑期满释放。
裴某某释放回来后,和妻子王某某长时间在北京上访反映犯罪判决问题,还到处宣传服刑期间从没有认罪服法、从不参加劳动、花钱雇人劳动,影响很坏,引起社区干部不满,认为句容监狱管理不严、减刑随意,写信到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反映。
句容监狱人员向益林镇社区干部简单介绍了省监狱管理局和句容监狱对这件人民来信的处理,详细说明了裴某某在监区服刑情况和减刑的提出、研究、批准过程,从法律层面解释监狱在裴某某的减刑中没有过错和过失,邀请社区干部方便时到监狱实地了解日常管理。盐城监狱互帮共建干警还结合监狱日常管理,说明了监狱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情况和适用减刑的相关条件,打消了社区干部对监狱日常管理和“人情”减刑、“花钱”减刑的疑问。
经过多次解释和沟通,益林镇社区干部对省监狱管理局高度重视来信反映的问题,对句容监狱面对面反馈情况、县司法局和县委政法委全程参与处理,表示感谢和理解,将正解对待裴某某的问题。(阜宁司法局& 郭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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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13:35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二○○三年四月二日司法部令第七十七号发布二○一四年十月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院裁定。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第十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 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三章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狱应当派员参加庭审,宣读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配合法庭核实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材料,应当存入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狱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备案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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