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调岗,坚决不同意。我能要求公司调岗员工不同意继续执行合同约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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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公司调岗离职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我进入服务公司已经马上满3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约为日,职位为:宣传副经理,合约到日终止。公司于2012年更改名称,我们只能跟公司签订新合约,公司比较强硬,只让我们直接在和约上签字,我的合约则变更为日--日的新公司合约,职位调整为宣传经理。&&日部门新入职了领导,3月15日一同事被无故开除,并且拿到了最低标准的赔偿。之后公司人事部门应该是咨询了律师,就在昨天,我和另外一个同事被分别谈话,都是被要求调理宣传部。领导找我谈话,意思是说,新来的领导会组建自己的新团队,要求我交出宣传的工作,把我调职任总经理助理,薪金保持不变。我从其他途径了解到,我们部门是要裁员3人,就目前形势看,我和另外同事被就应该是公司的缓兵之计,最终目的就是不想赔偿的裁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不服从公司的调配,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对我进行赔偿,特别是我近1个月诊断出身体出了状况,这个时候公司进行的对我的无故调整是否合理?&&PS:我签署的劳动合约里确实有一条:乙方应服从甲方根据其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而合理安排或者调动的工作岗位。&&以上,希望有律师帮忙解答,衷心感谢!!!
公众采纳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010-6***帮助网友:4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14:01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103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4:03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9015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4 人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14:10地区:北京-昌平区咨询电话:13401***帮助网友:15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基于公司调岗为由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可以主张,但不支持的风险较大。法律只规定在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说不能调整岗位.而且你们合同中确实有过一个约定。 16:14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13031***帮助网友:42094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4 人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6:42
律师回答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6***帮助网友:48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 人  不同意公司调岗,如果违反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自己主动离职和被迫离职都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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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被公司强行调岗怎么办?
  前程无忧网友“腾易”的困惑:
  我一年前到一家公司工作,应聘的是运营下面A部门的工作,公司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写着:“根据甲方(公司)的需要,安排乙方(员工)于运营部门担任员工工作。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因能力,表现及身体状况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乙方的薪资待遇。”
  做了一个礼拜后我觉得A部门不合适自己,我还没有进行培训就要求换岗到B部门工作,负责电脑网络等设备维护。公司答应了我的换岗要求,于是我一直在B部门工作至今。
  几天前公司总部下达通知,B部门只能配一名员工,但是现在却有我和我主管两人在岗。为了响应总部通知,公司重新安排我回到A部门工作。我不愿意,公司表示上级已经有了明确的通知,现在要么换岗,要么自己辞职。我该怎么办?
  [答复:]
  劳动者非自愿调岗问题,一直是劳动争议中尖锐的矛盾焦点之一。根据公司需要,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岗位,不少公司和劳动者并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从这一条款看,用人单位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能擅自调整工作岗位。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岗位变更都能够做到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想象,调整到待遇更好的岗位、前景更好的岗位,往往劳动者乐意签署协议,但是调整到待遇差的岗位、前景不明的岗位,劳动者大多不同意与公司签署变更协议。如果司法实践中坚持必须协商一致的话,那用人单位管理就只能选择往好里调,所谓差的岗位就缺乏人才流动。长此以往,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将收到很大影响,对于国家各行业劳动技能培养提高同样并非好事。
  既然不能简单得坚持所有的调岗都需要得到劳动者同意,又必须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始终在摸索调整工作岗位的平衡点。在司法实践中,考察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是一个既有合规性,又有现实性的选择。
&&&&从“腾易”的提问来看,虽然入职时应聘的是A部门的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的部门和岗位也是A部门的,但是由于他已经调整了工作岗位,并且在新岗位履行差不多一年,用工双方也没有提出异议,那“腾易”在B部门的岗位,属于双方认可的劳动合同履行的工作岗位。这一点没有疑问。
  至于公司所提出的调岗要求是否合法,我们就需要考察这一调整的充分合理性。首先,公司做出调整的主要理由是总部对于B部门在岗编制的限制。可能由于总部对于公司经营的自我判断,认为所有下属公司的B部门岗位需要进行收缩,不需要在安排两人的编制,这个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并非针对“腾易”做出,因此法律不予干涉。
&&&&但是对于“腾易”的后续工作岗位安排,是否调整到A部门为唯一选择,这一点需要公司提供更多的合理性支持。就如“腾易”所言,虽然他面试时选择的是A部门,但是入职后没有经过A部门的相关培训,其技能并不适应A部门的实际需要。如果有其他合适“腾易”现有技能水平的工作岗位,就应该将其调整到那些岗位,而不是选择与B部门工作差距较大的A部门。
  笔者提醒,《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简单的说,如果公司真的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腾易”,“腾易”也不愿意接受公司提供的其他岗位,公司可以支付通知替代金和经济补偿金,解除与“腾易”的劳动合同,以解决双方的工作岗位争端。作为“腾易”本人来说,没有必要自己提出辞职,否则将无法获得相应补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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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同意调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我的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要给我调岗我
员工不同意调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我的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要给我调岗我不同意想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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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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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员工的岗位,必须经过员工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如果仅仅是一种概括性的约定,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理由。如果强制性的调动工作岗位,你员工可离职并要求单位给你赔偿。单位直接辞退,员工可以要求的补偿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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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督导岗位撤了,公司打算调我去做文员,工资比我原来少一半。现在出了调岗通知书,让我签,我本人不同意调岗,因公司在上海,我电话上也和公司沟通过了,公司是不愿意赔一分钱,我就去劳动局写了调解书要求调解。现在公司是让我做回督导这个职位,具体是做什么项目的,不愿意和我谈,就架空我没理我。请问,我不同意,那份调岗通知书,我需要签吗?合同未到期,我现在还有什么方法可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经济赔偿吗?
地区: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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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变换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你不同意,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你的实际工龄计算,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给我调岗调薪本人不同意,如何要求公司赔偿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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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进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调岗、降薪。因此,原则上调岗降薪是需要得到员工同意的,如果员工不认可,就不能按已降的低工资执行。如果员工在一个月内未做出明确的答复,那么视为已经同意调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公司以下几种情况可单方变更员工劳动合同:1、员工不胜任岗位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2、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3、女职工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体力要求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但不能降低该女职工基本工资。 对于单位的单方面调岗降薪的行为,劳动者有权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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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 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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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job导读:日,郭某入职广州市某甲电子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500元,工作地点为广州某区,但没有对调岗作出相关约定。同年11月10日,公司由于在另外一个区的销售点缺少相应的业务员,将郭某调至该区,同时发出公告,要求郭某准时到新岗位报到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郭某不接受甲公司的调岗结果,未到新岗位报到,而是仍在原岗位工作。同月16日,甲公司以郭某不服从公司的安排,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郭某与甲公司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甲公司答辩称:郭某不到新岗位工作旷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无须支付赔偿金。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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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依法可以调整员工岗位有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协商一致;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不是任意的,如果未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来调岗,则可能构成违法。结合本案,合同明确约定了郭某的工作地点,而甲公司调动郭某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双方劳动合同内容,理应与郭某协商一致,在郭某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甲公司调整岗位,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郭某没有服从公司的安排到新岗位工作,甲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合法吗?首先,甲公司单方的调岗行为是无效的,那么对郭某发出的到新岗位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的公告,是甲公司单方的行为,对郭某没有法律效力。其次,郭某虽然不同意甲公司的调岗安排,没有到新的岗位工作,但仍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班,并非无故旷工。因此甲公司不能以旷工的理由跟郭某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以经济补偿金为基数向郭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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