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转为 原告就被告原则 诉讼时效应该怎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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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最新民事诉讼时效大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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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2013最新民事诉讼时效大全一览表。一 审。诉讼时效。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民诉101条)。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108条) 申请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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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欠了15年&还不还&就看诉讼时效怎么算
  6:51:45 来源:台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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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湖南省长沙市颜氏节能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颜氏研究所”),由颜孟秋、颜达明以及其他6位家庭成员通过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于1988年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其中,颜孟秋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994年前后,颜孟秋利用职务和掌握该企业行政公章的便利,伪造颜达明夫妇笔迹写了一份7合伙人的“退伙声明”,然后以该企业的投资人只是颜孟秋个人的独资企业为由,将属于该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通过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变更到自己名下,并分别于日和5月8日领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之后,又于1995年6月以颜达明夫妇不具有合伙人资格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取消颜达明夫妇的合伙人资格。该案经过湖南省高院二次裁定发回重审,最终于日下达确认颜达明夫妇具备合伙人资格的终审判决。而在这期间,颜孟秋于日根据当时的生效判决(确认颜达明夫妇不具备合伙人资格),将已变更到自己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通过市国土局和市房产局,以58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了港鹏公司,于是颜达明夫妇以上述行政机关的两次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上述三个行政机关撤销其变更产权的行为。三被告均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争议  因本案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对适用何种起诉期限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本案起诉期限应适用“1年加3个月”。因期限届满,应驳回原告颜达明夫妇的起诉。  1.本案是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即“逾期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那么,本案的最长起诉期限为“1年”,加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起诉期限“3个月”,即“1年加3个月”。  2.《解释》实施之日是日,依据《解释》精神,如果根据《贯彻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日之前起诉时期限已经届满的,原告在起诉期限届满后起诉的,应驳回起诉。在这之前未届满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没有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而本案如以第一次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日)起算,期限届满之日是日,或从第二次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日)起算,过“1年加3个月”为日。而原告并没有在这些期限内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虽然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原告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原告虽然因涉及民事诉讼而耽误了法定起诉期限,但是并未依法向法院申请期限延长,所以对本案法院应驳回起诉。  二、本案起诉期限适用“2年”。因期限届满,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1.根据《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最长起诉期限不得超过2年,故本案最长诉讼期限为2年。  2.本案原告于日起,就知道颜孟秋从被告处获得了个人名义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即从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起(或从日起),期限已经超过了2年。  3.即使是减除因民事诉讼而耽误的期间,也超过了“2年”。《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本案自1995年6月至2001年1月,这段时间是因为民事诉讼而耽误了原告的起诉期限,那么,合计算来,也超过了“2年”,即从日到1995年6月有1年零2个月,再加2001年1月到2002年2月有1年零1个月,二者合计为2年零3个月,超过最长诉讼期限2年。  三、本案起诉期限应适用“20年”,本案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  1.原告不知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被告在给颜孟秋办理产权变更时,因为原告只是与其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也未告知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2.本案涉及不动产。根据《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起诉期限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  3.本案从第一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起算,未达到20年。所以本案未超过最长起诉期限,法院不应以此驳回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第一种观点与《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的精神不符。《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贯彻意见》同时废止。自日起,《贯彻意见》不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理本案不再予以适用。  二、第二种观点忽视了法律要求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时间及相对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四个要件。没有考虑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才能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送达,应视为行政程序未完成,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而本案被告在颜孟秋变更产权的过程中,由于颜孟秋是采取欺骗行为进行申报的,原告是无法知晓其所作所为的,被告也不会主动告知原告有关变更产权的情况,所以,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送达给原告,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据此判断原告已于日和日知道了被告所作的具体行为的内容,本案不能适用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只是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情形下的2年的最长起诉时效期限。  三、第三种观点符合立法精神。《解释》中的“20年”起诉期限的规定,从立法精神考虑,也是为了与民法通则相统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限也是20年,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来看,不是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原告“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原告“知道”的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且其“内容”必须清楚、明白。因此,在被告没有按照一定的方式“告知”原告作出了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很难确定原告是从何时实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因此只要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不受其是否负有法定的告知义务的影响),对于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本案就只能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综上所述,本案无论是从日起算,还是从日起算,都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期限,本案不应以时效已过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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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论文: 下一篇论文:本案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兼谈取消诉讼时效延长规定
作者:曾春红
  案 情:
  被告于日向原告借款3200元,承诺在三个月后还清,到期后,因被告为逃避债务,远走他乡,下落不明,原告无法追索,于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适用诉讼时效延长,被告偿还借款。
  意 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虽已过诉讼时效,但可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理由是:被告在诉讼时效期间为逃避债务而远走他乡,给原告请求履行债务造成障碍,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故适用诉讼时效延长,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理由是:被告虽在诉讼时效期间为逃避债务远走他乡,但原告可通过提起诉讼、向相关人主张等途径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由于原告怠于行使该项权利,而使诉讼时效已届满,应由其承担由此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 析: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因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不甚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给司法实践中法官办案带来极大不便,如延长事由的认定、延长期间的掌握等均无统一标准,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应取消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理由如下:
  一、诉讼时效延长规定与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有重复设置之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可见,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已充分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上述案件,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可通过起诉、向相关人如被告所在的村委会请求履行等方式,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可使中断多次发生,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的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还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而本案原告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却怠于行使,致使诉讼时效已过,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规定,势必使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形同虚设,因此不应再设置诉讼时效延长。
  二、诉讼时效延长具体规定不明,易造成法的适用混乱,有损法律的严肃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延长诉讼时效的理由为“有特殊情况的”,何为“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规定,“特殊情况”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此规定仍过于模糊。此外,对于诉讼时效延长的期间,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都给了办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一个案子在不同的法官审判下有了不同的结果,如上述案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以及如何适用,就带来了不同的结果,造成了法的适用的混乱,严重地破坏了法的严肃性。
  三、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规定诉讼时效延长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保护,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而实际上,由于诉讼时效延长具体规定不明确,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给个别素质不高的法官打着法律的旗号行使私利提供了可能,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另外,对延长的期间也由法官自由裁量,从而有可能会造成时效期限的不确定性,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
  综上分析,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意见,并建议取消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作者单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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