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破案件毒品犯罪案件常用的侦查措施和手段有哪些

全市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研究
全市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研究
市中院刑一庭课题组
近年来,我市的毒品犯罪呈明显上升的态势。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不仅直接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还会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威胁,白色瘟疫的蔓延,不但会毁掉一个小家庭,而且会影响整个中华民族。本文以黄冈市近几年来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情况为基础,剖析毒品犯罪成因及审理环节中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对策,从而为促进毒品案件的审判工作,最终有效地遏制毒品的蔓延提供参考。
一、我市审结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我市法院毒品案件共收案106件,168人。结案106件,判决143人,其中判处死刑15人(包括死缓12人),无期徒刑11人,十年以上57人,三到十年77人,三年以下10人。其中2007年毒品犯罪22件26人,涉案毒品181.06克;人,涉案毒品247.74克;人,涉案毒品6164.14克;人,涉案毒品686.058克;人,涉案8282.7克。从案件类型来看,近年来审结了制造、贩卖、走私、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无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从涉案的毒品类型看,涉及有海洛因、冰毒(含麻古)、麻果、K粉及其他新类型毒品,其中麻果的比例最高。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有贩卖5000克以上麻果的特、大案要案,被告人的身份多为无业人员,主要集中在30-45周岁的成年男性。
二、我市辖区审理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及成因
(一)从我市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的统计数据看,毒品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2008年之后出现了一个小幅度的增长态势,犯罪案件数量和人数都一定幅度的增长,且案件数量在上升,犯罪年龄层次却在下降。
2、犯罪涉及的毒品种类从以前的海洛因,扩展到麻果、冰毒(含麻古)、k粉、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种类。
3、就我市贩卖毒品区域特点来分析,贫困县域、山区涉毒的案件较为少量,经济较发达的黄州区、人口多的蕲春县以及与外省相隔较近且交通便利的麻城市、武穴市涉毒案件比较多。
4、犯罪的手段隐蔽性大大增强,随着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反侦察的能力也不断提高,交易点的多元化,由于公安机关加大了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和整治力度,贩毒、吸毒人员将交易的场所转向了茶座、会所、棋牌室、宾馆,出现了为防止查处而在家中、宾馆吸毒的现象,增加了防范的难度。
5、年龄构成逐步年轻化,从40岁逐步向30岁左右发展,许多被告人大多数以贩养吸。80%的案件被告人长期频繁贩毒,靠贩毒生活供自己吸食毒品。
6、重复犯罪率高,80%的毒品犯罪的被告人都有多次毒品交易的犯罪的事实,情节恶劣。
7、毒品犯罪作案隐蔽,公安机关的打击难度较大。毒品交易往往交易速度快,场所隐蔽,由于毒贩每次交易的量少,吸毒者拿到毒品后往往马上吸食,为公安机关抓获毒品犯罪和深挖毒品犯罪团体带来困难。
(二)就毒品犯罪的成因来分析,有以下几点:
1、涉案人员对于冰毒、麻果等新型毒品的危害认识不足,特别是一些年轻人错误的认为吸食冰毒不会成瘾,甚至在举办生日宴会或者同学聚会时购买冰毒集体吸食,并没有认为有什么不妥,反而认为是一种时尚。
2、巨大的毒品市场和高额的利润诱惑,使贩毒人员铤而走险,导致贩毒犯罪屡禁不止。
3、以贩养吸现象普遍存在,高额毒资支出对吸毒人员来说是难以承受的,为了能维持毒品的需求量,大部分吸毒人员铤而走险以贩毒获取巨额利润,以贩养吸。
4、不良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吸毒、贩毒人员呈低龄化趋势,相当一部分与家庭环境有关。此外,相当一部分年轻人相互攀比,将吸食毒品作为高级享受,或者是为了扩大营销网络,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诱导朋友加入吸毒的行列。
5、毒品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不够,主要是侦破、起诉不够。毒品犯罪打击困难主要是收集证据难,贩毒分子一对一交易,口供成为主要证据,且不易突破。
三、在毒品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
(一)证据种类和数量有限。
取证难、采证难和定证难已成为打击毒品犯罪的重点问题。毒品因吸食、注射而灭失,且无明显被害人,在物证的取得和印证上显得十分困难。由于诱惑侦查抓获的当场性,很多案件事实明了,使得公安机关忽略了对证据的巩固和调取。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而使证据成为孤证的情形发生时,由于证据的调取不及时无法重新或补充获取,使得证据薄弱,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的毒品交易数量经由捕、诉、判三个环节下来,在确认数量上锐减的情况非常突出,使得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效果受到严重影响。&
(二)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手段局限。
贩卖毒品犯罪有其天然的隐蔽性和群体性,公安机关难以在巡查等工作中发现犯罪线索,因此“诱惑侦查”的手段在打击贩卖毒品犯罪中广泛应用。公安机关过度依赖于以吸抓贩、抓现行犯,而与之矛盾的是特情人员的建立受到严格限制,“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以及所获证据的转化等问题法律尚未明确,致使查处毒品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另外,毒品犯罪具有流动性、跨区域性等特性,而目前公安机关大多仍然沿用传统的侦查模式,情报网络和信息共享没有有效形成,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四、对遏制毒品犯罪的对策建议&
遏制毒品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必须在始终保持打击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政策、经济、教育、道德、民俗和宗教等多种手段,进行全面、持久的综合治理。&
(一)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建立堵源截流、查缉毒品的网络,依托治安防控体系,在交通要道、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上形成全天候的堵截防线和查缉网络,尽可能的把毒品拒之于外;充分运用公开和秘密的手段,多渠道、多层次收集毒品犯罪情报线索,认真分析研判,搞好案件经营,重视和正确使用情报力量和技术侦查手段,选择最佳破案时机,力争人赃并获,获取犯罪证据;建立健全毒品人员网络体系,加强源头追踪,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上家有关线索进行追踪侦查,能侦破的继续以案破案,不能侦破的备案存档,建立相应的信息体系,供其他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使用;对因毒品犯罪获刑获释的人员定期进行情况摸查,缩小毒品犯罪分子的范围。&
(二)推进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创新。通过建立健全对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特别是青少年以及吸毒人员等高危人群的常态化帮教管控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教育改造与安置帮教工作双延伸。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要有措施、有方法、有体系,应在有利于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促进他们的发展上下功夫,尤其是应当致力于建构和完善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的机制制度,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三)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的创新。要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治理和城乡规划、地区改造相结合,在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活环境的基础上,健全基层组织、延伸公共服务,切实处理好整治、服务、管理和发展的相互关系;要对小旅馆、娱乐、洗浴场所等实行耐心指导、重点防控、过程监管,完善长效机制,突出指导服务理念。
(四)进一步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和宣传力度。对职业毒犯、累犯、惯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重点打击。尤其要运用财产刑,坚持经济打击和刑事打击双管齐下,使犯罪分子人财两空,不让其在经济上占便宜。同时,增强审判效率观念,保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判处,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在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同时,还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如自首、立功,或从犯、胁从犯等,应当严格依法从宽处理,以达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和更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的目的。同时,加强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采取公开审判、深入学校、社区开展法制教育等形式,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拒毒、防毒意识,从根本上预防、减少毒品犯罪的可能。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编辑:hgfy常德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4年) - 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
协 办:内 蒙 古 科 技 大 学 法 学 系
常德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4年)
&近日,为确保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常德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加强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七个方面的重要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是明确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一,对于毒品数量在200克以上的案件,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毒品犯罪案件,需要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由公安机关禁毒部门通知技侦部门对有关证据妥善保存。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写明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数量、特征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机关、种类等,并签名或盖章。审查案件需要核实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时,需填写核实技侦证据审批表,经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公安机关技侦部门审核,交公安机关分管技侦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办案人员可以到公安机关技侦部门的专门场所审查相关证据内容。审判人员认为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需要核实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核实。检察机关、法院办案人员审查证据前应签定保密责任书。第二,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的,公安机关对线索来源和侦破过程在侦查卷中采用适当方式简要说明,同时对特情的姓名、何时何地向谁提供线索、线索的具体内容、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采取了哪些侦查手段、如何破获案件等情况写出详细说明,标明密级,单独移送审查。必要时,检察机关可调阅公安机关建立的涉案特情档案。运用特情侦破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调取有关特情证言,在取证时对特情使用化名进行保护,同时将特情的真实身份单独组卷,标明密级,另行移送审查。检察机关对特情身份应当严格保密。
  二是明确了涉案毒品鉴定的具体范围和要求。查获的涉案毒品数量超过200克的(含200克),必须对涉案毒品作出毒品成份鉴定和含量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毒品成分及比例。对抓获的涉毒犯罪嫌疑人,无论其供述是否吸毒,均应及时进行尿样检测。提取尿样应当有提取笔录,尿检结果记入笔录。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毒品检材的扣押、保管和送检工作,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全面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对取样、鉴定过程和意见详细表述,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是明确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严禁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或其它疑难复杂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中进行录音或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羁押看守所后,公安机关应当就犯罪过程详细讯问,如实记载,不得复制、粘贴之前讯问笔录的相关内容。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讯问时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过程有紧密联系的证人,公安机关在询问的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对犯罪嫌疑人的留置盘问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对被决定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异地执行刑事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对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供述,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其它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
  四是明确了现场勘查、搜查、扣押的具体规定。对与毒品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应当依法进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或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时,应当拍照固定,必要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人身进行勘验时,应当一并进行尿样检测,检测结果记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查获的毒品及相关物证进行扣押时,扣押清单上应详细、准确注明毒品疑似物和相关物证的名称、包装、特征、来源等。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应当场封存,用专用物证袋包装好。现场勘查、搜查、扣押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由与案件无关的公民担任,侦查人员或侦查机关临时聘用人员不能担任见证人。办案人员对见证人身份情况书面说明附卷审查。对毒品包装上的指纹、痕迹、生物检材应当及时提取、保存和送检。
  五是明确了其他证据收集的要求。对毒品犯罪案件应全面收集证据。注重对手机通话详单、短信、QQ聊天记录、车辆的GPS运行记录等物证、书证、电子证据及时提取、勘验、检查和分析。注重对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证据的收集。将协助抓获同案犯与如实供述同案犯基本情况区别开来,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提供了不为办案机关掌握或办案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线索,是否在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是否是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等。
  六是明确了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的内容和要求。对于庭审活动中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及鉴定意见不明确或需要办案人员当庭说明情况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侦查人员、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通知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在出庭前,检察人员应当与侦查人员、鉴定人进行充分必要的交流和沟通。对于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通知证人出庭。对需要保护的证人,在出庭前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证人安全。
  七是明确了双方协作义务。对于毒品数量大或疑难复杂的毒品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涉毒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意见,进一步完善收集证据工作。检察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捕或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交流,必要时提供具体指导。市公安局与市检察院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毒品犯罪案件质量,共同研究分析全市毒品犯罪的形势和对策。区县检察机关每年邀请当地公安机关禁毒干警旁听一至两次毒品犯罪案件庭审。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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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侦查措施有: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鉴定。对于重大案件,还可使用技术侦查、隐匿侦查及控制下交付等特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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