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4年以后以前的公司拿了一张借支条单说我还欠他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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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评校花校草,体验校园广场观一份判决书有感   公司借钱给员工,出发点是仁慈,种下的是祸根  近来在网上看到一份判决书,觉得与我做法律顾问的几个企业有点类似,故有感而发,供企业界的朋友交流学习。  从判决书中可看出基本事实非常清晰,无非是当事人安克向原来所供职的A公司借了48000元钱用于个人开支,后来辞职后履行了一部分还款义务10000元后因各种原因不想还钱了,于是引发了这场官司。这场官司本身很简单,但给我们提了一个醒:老板从公司借钱给员工,出发点是仁慈,种下的是祸根。我见过很多公司的老板当初出于同情而借钱给员工,但十有八九收不回来,即使收回来了也以反目成仇而告终,最后还有可能引发劳资纠纷。我相信如果A公司的老板当初和安克之间不存在这种借贷关系,双方还有可能成为朋友,不至于对簿公堂,将对方视为仇人。我认识一个年轻人,第一印象还不错,挺勤奋和机灵的那一种。接触了几次之后发现有点不对,他老是频繁地跳槽,不断地换手机号码。后来从朋友口中才得知这个人在一个单位绝对不超过一年,专门骗取老板的信任后以借钱的名义套个几万元钱后辞职,把手机一换玩消失。他有句经典的话让老板们大吃一惊:如今社会老板们的钱最好骗,而且骗了不犯法,硬是追究起来也是借贷关系。他说老板们有两个特征:富有和有同情心。老板一般都有个几千万的身价,只要编个故事取得老板的同情就可以了。他说他的这一套百发百中,比辛苦打工强多了。当然并非所有的员工借钱都怀有不良目的,有些确实为生活所迫,但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让这种借贷关系变得纯粹,最好个人借钱给员工而不是公司,以免还钱的人心不甘情不愿,打着弱势人群的旗号到处说他没欠钱,他还准备向公司讨要工资呢。    附录那份判决书,以供大家参考!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芙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泽维,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克,男,日出生,汉族,上海恒颐广告有限公司客户部总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洪家洲居委会640号,现住长沙市芙蓉区中路388号定王大厦集体宿舍。  委托代理人陈光伟,北京市赵湘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告安克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钟建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喻方芳、向首诚参加的合议庭,于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可担任庭审记录。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泽维,被告安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光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安克自2008年1月起在我公司就职,期间多次向我公司借款,并出具了借据。日,安克从我公司辞职。日,安克向我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其共欠我公司款项48 000元未还。时至今日,经我公司多次催讨,安克仅只归还了10 000元,拒不归还剩余欠款38 000元。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债权,请求法院判令安克立即归还我公司借款38 000元并偿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A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依法举证如下:  1、《欠条》(日)一份,拟证明安克欠A公司借款48 000元,已于日归还10 000元,尚欠38 000元未还的事实;  2、《辞职报告》(日)、《离职手续办理表》(日)各一份,拟证明安克于日申请辞职,同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因而A公司不可能拖欠安克的劳动报酬,安克欠A公司的48 000元就是借款的事实;  3、《支付令异议书》,拟证明安克自认向A公司借款的事实;  4、《借支单》两份,拟证明安克分别于日、日向A公司借款10 000元、5000元,借款用途为“个人借支”而非因公司业务之需借支的事实。  被告安克辩称:一、A公司诉称的38 000元并非借款,而是我从A公司预支的年终奖金,是我应得的劳动报酬。之所以出具借条,是按照A公司财务制度的要求所为,但“借条”形式并不能说明38 000元的性质就是借款。二、我已归还的10 000元,系归还从A公司执行董事XX处借得的个人借款;三、A公司仅提交了15 000元的借支单,未提供余款的借支单,故可以合理怀疑余款并非我个人借支;四、我在A公司的劳动报酬,主要是目标管理奖金,尚未结算清楚。综上,A公司的起诉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安克为支持其答辩主张,依法举证如下:  1、(2009)芙民督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及《支付令异议书》,拟证明A公司曾以申请支付令的方式主张过权利,安克对此提出了异议,法院因而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A公司《2008年广告经营(汽车金融部)目标管理责任书》及《保密协议》,拟证明双方曾经存在劳动关系,按为公司的汽车金融部目标管理责任人;由于签订了《保密协议》,安克无法获得相关证据材料;双方讼争的38 000元应属于A公司应付安克劳动报酬的事实;  3、《任务统计清单》,拟证明A公司尚欠安克的劳动报酬款项数额。  经庭审质证,安克对A公司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系借款;对证据2中《辞职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A公司所要证明的问题;对证据2中《离职手续办理表》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安克记得当时财务栏是空白的,并未填写“共计欠款49 000(肆万玖仟元整)”的字样;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双方争议的事宜无关联性;对证据4表示不予质证,因为该证据未标明款项的性质是属于个人借支还是属于劳动报酬。  经庭审质证,A公司对安克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1《支付令异议书》是安克的单方面意思表示,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证据2是根据劳动法签订的协议,与本案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无关联性;证据3《任务统计清单》是安克单方面形成的证据,且与本案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无关联性。  本院对A公司所举证据认证认为:证据1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安克欠A公司借款48 000元,已归还10 000元,尚欠38 000元未还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4均真实合法,且与证据1相印证,能够证明安克欠A公司48 000元的缘起以及所欠款项确为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对安克所举证据认证认为: 证据1虽然具有真实性,但只能证明安克对A公司以申请支付令的方式索债表示过异议的事实,并不能否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只有部分证明力;证据2、3虽然A公司表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的事实,而与双方争议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安克于2007年11月入职A公司,任汽车金融部总监。日,双方签订一份《保密协议》。同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一份《2008年广告经营(汽车金融部)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约定:安克为汽车金融部的目标管理责任人,负责《A》杂志汽车、金融及省外广告公司等方面的工作;目标管理期限从日至日;目标任务数额为**万元(剔除活动成本);目标管理内容包括“1、完成目标任务**万元,按总收入提取**%的经费实行包干;……2、2008年完成广告收入超过**万元,超过部分按**%提取包干费用,其中5%用于目标管理责任人个人奖励;3、2008年未完成**万元收入任务,则按**%提取包干费用”。《目标责任书》还对包干经费的提取及使用原则、广告收入计入范围和原则、核算方式及财务管理、目标管理责任职责、权利与义务、目标管理责任人的奖惩原则、公司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安克在A公司供职期间,曾多次因个人生活需要向A公司填写借支单借支费用。其中日借支10 000元,借支单的“借款原因”栏内注明“借费用(个人借支)”;日借支5000元,借支单的“借款原因”栏内注明“个人借支”。  日,安克向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提交《辞职报告》,表示因考虑想去“XX公司”发展,需要从A公司辞职。同日,A公司同意安克的辞职申请,并给安克办理了《离职手续办理表》。该《离职手续办理表》的“财务部签字”一栏注明有“共计欠款49 000(肆万玖仟元整)”的字样。安克在“离职员工本人签字”一栏签字。之后安克从A公司离职。  日,因未还清从A公司个人借支的款项,安克向A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本人今欠公司款项肆万捌仟元整(48000.-),现今本人承诺于日前归还。请公司领导予以支持。谢!安克 ”。此后,安克未能按欠条承诺的期限于日前还清48 000元,而是到了日才归还10 000元,尚欠38 000元未还。由于日归还了10 000元的缘故,安克于还款当日在上述欠条原件的正下方空白处签注如下意见:“号还款壹万元整,余欠款叁万捌仟元整。(计划月还款1万/月,09年底全额还清)。安克 ”。  此后,安克没有按照承诺的内容每月还款10 000元直至还清38 000元。A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安克立即归还所欠借款38 000元。本院于日发出(2009)芙民督字第25号《支付令》,要求安克归还A公司借款38 000元。安克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的《支付令异议书》,认为双方就《目标责任书》的履行尚未结清账目,涉案的38 000元属于安克根据《目标责任书》应得的劳动报酬,因而不应作为借款归还。本院遂作出(2009)芙民督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督促程序,(2009)芙民督字第2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告知A公司可以依法起诉。A公司遂于日提起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之诉。  关于日《离职手续办理表》中“财务部签字”栏内欠款金额为“49 000元”,而日安克出具欠条的金额为“48 000元”,二者存在1000元差额的事宜,A公司陈述称:日之后,安克又找出一些业务支出费用票据,从A公司财务上冲账报销了,故日出具欠条时,只确认欠款金额为48 000元。法庭就日后至日前,安克是否从A公司冲账报销过1000元费用,安克法庭陈述称“不记得了”。另外,针对法庭关于A公司为何没有相等数额的借支单与欠条金额相印证的询问,A公司陈述称日安克出具的欠条系就此前所欠借款进行清理汇总后出具的,因而此前的借支单已无保存的必要,否则A公司可以向安克主张双倍的债权,这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A公司无法提供也没有必要提供数额完全相等的借支单作为证据证明安克欠借款48 000元未还的真实性,因为凭 48 000元的欠条及10 000元的还款记载,足以证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日安克向A公司出具欠条载明的48 000元是否系安克向A公司的个人借款,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A公司主张48 000元系安克的个人借款,因而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安克则主张系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A公司预先支付的目标管理奖金,是安克应得的劳动报酬款而非安克向A公司的个人借款,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此本院认为,一般情况下,“欠条”确实不能等同于“借条”,因为前者只能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当事人之间到底是何法律关系需要其他证据证明;后者则不但能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而且能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具体到本案中,两相比较而言,A公司关于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主张成立。理由如下:  一、安克于日从A公司离职,欠条却于日出具。如果双方劳动关系方面的帐目没有结清,那么安克在认为A公司尚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还给A公司出具欠条,这明显不符合情理。  二、安克于日出具欠条,承诺于日前归还,之后未如期归还。到了日总算归还了1万元,并在日的欠条原件正下方空白处签署“号还款壹万元整,余欠款叁万捌仟元整。(计划月还款1万/月,09年底全额还清)”的意见,这足以表明安克在日欠条中承诺的还款义务已经得到安克的部分自愿履行。  三、A公司提供的两张《借支单》的“借款原因”栏内均载明了系“个人借支”,这足以印证日欠条所载款项性质实为安克个人借款。  四、虽然《离职手续办理表》中“财务部签字”栏所载欠款数额为49 000元,与日欠条所载款项数额48 000元存在1000元的差距,但对此A公司解释称,之所以存在1000元的数额差距,是因为日欠条系对此前所有个人借支单的汇总,而在日至日期间安克曾向A公司冲账报销过1000元业务费用,因而日欠条的金额为48 000元。应该说这样的解释是合情合理的。从另一方面来看,安克则对该段时间是否曾经报销过1000元费用居然表示“不记得了”。这样的解释明显不合常理,也正好说明了A公司上述解释的真实可信性。  安克主张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报酬尚未结算清楚,A公司尚欠其目标管理奖金。对此本院认为,该主张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无关,当事人完全可以另循他径解决。  综上所述,鉴于安克未按承诺归还所欠借款,构成违约,A公司要求安克归还借款38 000元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A公司借款本金38 000元;  二、安克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偿付A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8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从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1元,由安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钟建林  
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  
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可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林子大什么鸟都有哈
  我也被员工骗过  从她简历看,从和她的聊天过程看,以为她是人才,日给她用工合同,让她早点来上班.她竟然买了19日来上海的火车票,20日到上海. 21日开始上班. 22日是中秋节.后面又是国庆节    来的车票我给她报销了400多的卧铺,因为电话里面谈好的.    可是她实在不是一个料,根本不会工作,还是德国的硕士,说什么工作非常认真等等. 事实上,她什么也不会干(简历上面可是在跨国公司工作了1年,在大型国企工作了2年,负责采购和外贸.是负责,不是普通的buyer)    本来想国庆节之前辞掉她,但是怕判断错误,而且,怕她国庆节心情不好,又延误了一下.    中秋节后的周末和国庆节后的周末,我们都没有让员工上班,因为我们是搞外贸的,老外周末休息,没有必要让员工来上班.    到12日彻底失望后,决定辞掉她,发现我竟然要支付给她20天的工资. 她实际来了8天. 实际工作了大概1天不到.因为她实在太差了,我们都不愿意要她干活.她也干不了.眼高手低的那种.说起来什么都说会,做起来,样样不对劲.    做起来还是老板的派头,写个东西,要别人提供详细的资料,其实她完全可以从往来邮件,客户网站上面看到.    比如,最后一天,给她工资,我让她带好银行资料,从网上转给她钱. 她只带了一张银行卡.卡不愿意给我,要我抄写一遍卡号.问她为啥她不写好了给我,她说,怕我以她卡号写错为由,不支付她的工资. 让我写,错了,责任在我----真是奇谈怪论.    问她具体的开户行, 她说,不知道. 说我只向要她了银行账号,没有要开户行资料.----一般人说银行账号的时候,都是理解为:某某银行某某分行某某分理处之类,然后是姓名账号. 她这个13点竟然这么说.    她自己的卡的开户具资料址不知道?她说,我有很多卡,怎么会知道所有 的卡的资料呢?  她说,卡上有电话,你打电话问.   MD,这个事情,她知道怎么处理,可是就是不自己处理,要我打电话问开户资料.    事后,我查询过她简历上的单位,其实她都是在试用期期间离职的.简历上说工作了6个月的,实际只有一个月,简历上说工作了1年的,实际是5个月(试用期6个月).我说她能够混5个月还不错.其实我2天就知道不能用她.后来知道,那个跨国公司因为项目较多,经常变动,导致她混了5个月.离职的时候,也是闹得. 而且她仅仅是一个普通的buyer,完全不是她说的高级采购专员--还负责了N多的项目采购,都是骗人的.      工资还很高哦. 20天的工资.一个废人. 被人骗了. 我估计她就是来上海旅游的.顺便骗了俺一笔钱,玩.    以后再也不轻信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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