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 法律规定被他人侵占巳超过一年法律还保护吗

王成梅:被非法侵害的违章建筑也受法律保护|违章建筑|保护|法律_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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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梅:被非法侵害的违章建筑也受法律保护
  王成梅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建筑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建筑物。
  司法实践中,违章建筑被非法侵害案屡见不鲜,如何处理违章建筑侵害案,专家看法不同。有的认为违章建筑人没有起诉权,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应受理;有的认为违章建筑人因主张的为非法权益,因此没有胜诉权;有的认为无论被损害标的是否属违章建筑,法院均应受理,但侵权人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却处理不一。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被非法侵害案,法院应予受理,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被非法侵害的违章建筑也应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违章建筑因为不是“合法建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不能提起基于所有权的诉讼。
  依据物权法第十九章关于占有的规定,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占有可以是有本权(所有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所有权)的占有。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虽不享有所有权,但基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已形成一种事实占有。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违章建筑人享有法律保护的占有利益,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禁止他人对违章建筑进行非法占有和损害。违章建筑被侵占的,可以要求返还财产。不过,违章建筑被损坏的,法院不能支持违章建筑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只能判决赔偿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对违章建筑进行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也构成了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并不一定为了寻求对真正权利的保护,而是为了维护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否则,人人都以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为由,任意侵占或破坏违章建筑,其行为所侵害的不仅是违章建筑事实占有人的利益,更是安宁的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违章建筑虽然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属于非法建筑,但只能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处理。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害的做法于法无据。而且,如果允许他人任意侵害非法财产,会造成私权的泛滥。非法侵害违章建筑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辽宁省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被非法侵害的违章建筑也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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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侵害的违章建筑也应受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违章建筑被非法侵害案屡见不鲜。因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违章建筑的法律性质规定尚未明确,所以法院处理违章建筑侵害案结果迥异。有的法院认为违章建筑人没有起诉权,对案件不予受理;有的法院认为违章建筑人因主张的为非法权益,因此没有胜诉权;有的法院认为无论被损害标的是否属违章建筑,法院均应受理,但侵权人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却处理不一。法院同类案件不同判的情形,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可见统一法院审判标准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违章建筑被非法侵害案法院应予受理,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被非法侵害的违章建筑也应受法律保护。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 。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违章建筑因为不是“合法建造”,所以建筑人不能在违章建筑上设立所有权,不能提起基于所有权的诉讼。  《物权法》第十九章规定: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占有可以是有本权(所有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事实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违章建筑人享有法律保护的占有利益,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禁止他人对违章建筑进行非法占有和损害。违章建筑被侵占的,可以要求返还财产。违章建筑被损坏的,法院不能支持违章建筑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只能判决赔偿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对违章建筑进行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也构成了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并不一定为了寻求对真正权利的保护,而是为一种维护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否则,人人都以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为由,任意侵占或破环违章建筑,其行为所侵害的已经不是违章建筑而是安宁的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违章建筑虽然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只能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处理。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害的做法显然是于法无据的。而且,如果允许他人任意侵害非法财产,则会造成私权的泛滥。因此被非法侵害的违章建筑也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对此类案件应予受理,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四维空间按注:但1、合法所有权人之占有权能与占有制度不同。如何理解占有制度与所有权占有权能是个关键地。必然存在所有权之占有被侵害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与占有制度的占有是否一样?如是否也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呢?2、如果起诉时以所有权为借口呢?是否又受除斥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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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某镇政府与公司签订一份美好小区建设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对某地块进行投资拆迁重建,资金自筹。但公司承建的美好小区的建设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美好小区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并且该项目工程亦无行政机关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年春节前,阚某以公司未兑现承诺为由,强行搬进公司承建的一套楼房内居住。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公司认为阚某侵占了其权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阚某返还房屋。阚某认为公司没有任何合法建房手续,其不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权利要求自己腾让房屋,法院不应立案受理此案,请求驳回起诉。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未办理征地手续并经规划许可,所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对公司的诉求不予受理。理由为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应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权利具有合法性。诉争的房屋位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现无诉争房屋的相关用地审批手续,以及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规划许可证,不能证明诉争的房屋是经过合法审批建设的。对双方之间的纠纷,应由相关行政机关对该建筑的合法性进行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公司所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但其有占有事实,享有占有利益,而占有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司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其要求阚某返还房屋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且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号)第条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违法建筑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倒塌或者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因此,本案属于阚某占有公司所建房屋,公司要求阚某返还房屋应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违章建筑的概念及违章程度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违章建筑虽包括各种违章建造的建筑物,但主要是指房屋。
  违章建筑物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违章建设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建造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的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
  二、违章建筑的权属问题
  建筑物的建造人因其违章建筑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但是否可以取得建筑物的使用权呢?一种观点认为,建造人虽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可以取得使用权,只不过这一使用权是临时的,一旦建筑物被拆除,其使用权也就消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于违章建筑物,建造人不仅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取得使用权。因为对于违章建筑物,根本就不能发生权利。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三、违章建筑的归属和利用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违章建筑的归属和利用问题有以下几种观点:()动产所有权说,即认为违章建筑作为不动产者,因其违法性不可能得到国家的认可,故由此派生的权利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应受法律的保护。()不动产说,即承认违章建筑为不动产,但属于未取得国家认可所有权的不动产。在实际处理时,民事方面比照合法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进行处理。()占有说,即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违章建筑外,建造人自己可以对违章建筑为占有、使用和收益,禁止他人侵犯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笔者认为,占有说符合物权法原理,是可取的。
  四、其他人是否可以侵占违法建筑物
  既然违章建筑的建造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取得合法的使用权,是否任何人都可以占有呢?笔者认为,对于违章建筑物,尽管建造人不能取得权利,但可以占有。这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利益,其他人不能任意侵害。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占有的现状也构成为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并不一定是为了寻求对真正的权利人的保护,而是为一种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制止各种采用暴力侵夺他人的占有,包括不法占有的行为,以贯彻占有制度所体现的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的原则。
  五、占有之诉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要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因此又称为占有之诉。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他人侵害的情况下,可基于合法的占有,请求不法行为人返还占有物、停止对占有的侵害、排除对占有的妨害。
  公司是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占有一章规定及民法占有理论,公司是违章房屋的占有人。公司虽然不能享有违章房屋物权权利,但享有占有利益,该占有利益即便是无权占有之利益,为维护正常财产秩序、稳定社会生活,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公司对违章房屋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有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阚某拒不搬出行为对违章房屋已经构成侵占,公司作为违章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当然有权请求阚某返还房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公司所建的楼房属违章建筑,但在管理部门认定并限期拆除之前,其对所建楼房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可以对所建楼房为占有、使用和收益,禁止他人侵犯对其所建楼房的占有及任意侵害。阚某非法侵占讼争房屋,致使公司的占有利益无法实现,构成民事侵权。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本案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是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而是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公司要求阚某返还房屋应受理。
作者:刘学讲(单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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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账户:中国侵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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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简介:中国侵权网始建于2007年,依托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和侵权法律实务的著名律师组建,由数十名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资深律师和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法律专家、学者以及顶尖技术人员组成团队为网站提供支持,意欲打造成国内在侵权法领域最具权威性、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实务网站。
建此网站的初衷,是从法律专业角度为现实生活中多发、常见或者错综复杂的侵权案件进行实务探讨,解决侵权业内律师实际操作中的难题,进而展开对侵权法理论的研究,以及侵权责任法后的律师实务的研究。
随着时代的进步,仅仅靠电脑网络已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特此建立微信版“中国侵权网” ,敬请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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