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冠被盗后发生浙大副校长车祸身亡亡盗贼赔偿多少钱

车辆被盗后肇事致人死亡 车主被判赔偿11万元_新闻中心_新浪网
车辆被盗后肇事致人死亡 车主被判赔偿11万元
  本案被盗车主的妻子指着已经返还给他们的肇事车辆表示:我们在整个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行为,无任何过错,但却要我们赔偿。
  依法缴纳车辆“交强险”,不仅是对车主自身财产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有效保障,这是我国为何将“交强险”作为法定险种确定下来的立法初衷。
  尽管各界对本案的看法不尽相同,但在其争论观点的背后恰恰说明,车辆保险是救济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渠道。
  ――编辑手记
  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亲属向谁索赔?肇事者(盗车者)逃逸;车主认为车辆被盗,自己失去了对该车的支配权,在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后,各种争议纷至沓来。
  寻找车主一波三折
  陈正贵,常州市新北区农民。
  2008年12月,他家因旧房拆迁获得新安置房后开始装修。当年12月26日中午,陈正贵去市场购买材料,其驾驶电动车与一辆号牌为苏D05926的白色轿车相撞。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弃车逃逸。
  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正贵送往医院抢救,但其不治死亡。
  交巡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人负主要责任,陈正贵负次要责任。”
  由于司机逃逸,警方决定依照车牌号,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实施抓捕。然而,当警方依法传讯苏D05926号车主时,其一脸茫然,并找出证人证明事发时自己所驾车辆停放在车库中。
  办案人员分析肇事车辆可能是套牌车。
  之后,警方依据车辆发动机出厂编号,查出该车辆的真正号牌为苏DS8250,车主是居住在常州市的周伟峰。
  交警找到周伟峰进行调查,他听后不但没有丝毫惊慌,反而为车辆有了着落而喜出望外。日深夜,周伟峰停放在小区的车辆被盗,他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为其出具了失窃证明。
  周伟峰随交警察看自己的失窃车辆,发现车牌号被更换,颜色也由原来的黑色更改成白色。
  周伟峰向警方出示自己的购车发票、行使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失窃证明等手续,欲将车辆取回。交警以案件正在侦查为由,决定将车辆暂扣。半年之后,交警将车辆返还。
  遗属诉讼索赔
  事发后陈正贵妻子顾秉英认为,交警找到了肇事车辆车主周伟峰,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周伟峰认为,自己虽是车主,但车辆被他人盗取肇事,他和死者均属受害人,其亲属应向盗车人、肇事逃逸者索赔。
  “你的车辆不是投保了吗,保险公司能否先理赔?”顾秉英向周伟峰提出要求。
  周伟峰表示,2008年下半年,其所在公司倒闭,周伟峰下岗后准备将车辆卖掉。日,车辆“交强险”已到期,但周伟峰认为车辆停在小区不上路行使,于是没有购买。
  日,顾秉英和女儿将周伟峰诉至常州市新北区法院,要求被告在应投保的“交强险”最低限额范围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代理人认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的法定义务,由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丧失了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权利的丧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周伟峰认为:自己的车辆在被盗期间发生车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公布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解释表明,当被盗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只能依法向肇事者请求赔偿。
  原告代理人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制定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实施。日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19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本次事故发生在日,肇事车辆“交强险”到期时间是当年11月7日,而被盗时间是日,即车辆保险到期时间在先,被盗时间在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其行为具有过错。
  周伟峰表示:被告将车辆停在小区准备作为二手车出售,并非故意不买“交强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6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可以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办理退保手续。”这说明,法律允许车主放弃对被盗窃车辆承担风险。
  周伟峰还认为,盗窃机动车辆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被告作为车主已失去了对该机动车的支配权,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还让车辆所有人替代偷盗者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一审判决车主赔偿11万元
  日前,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死者近亲属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虽然有规定机动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案原告主张的是被告在车辆“交强险”到期后未再续保,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被告虽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交纳“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告在“交强险”到期后理应及时续保,但未能续保,其行为具有过错。被告该过错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故法院判决被告应替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周伟峰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作出判决。
  各种观点
  法院的一审判决披露后,引起各界争议:
  观点一:车主车辆被盗已经报警并得到公安机关确认,是否还应继续购买“交强险”?如果小偷将被盗车辆开个十几年,难道车主还要替盗贼交上十数年保险不成?照这样推理,每家每户都要把家里的菜刀保管好,不然一旦被盗用杀人,“刀主”还要承担相关责任?
  观点二:从法律上理解,车辆被盗不等同于车辆灭失。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利。车辆虽然被盗,但车主并没有丧失对车辆的所有权,只是失去了对车辆的占有、使用等权利。“交强险”是国家对机动车实施的强制性保险规定,车辆所有人必须无条件投保。
  观点三:南京大学民法学专家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主要是由于我国交通事故救助制度缺失造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该《条例》还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多年,很多地方关于交通事故救助金的具体办法迟迟没有出台。从全国情况来看,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救助金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很少有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实施该制度。
  专家建议,全国范围内的地市一级政府应尽快建立交通事故救助金制度。资金来源可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5条的原则,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费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等方法筹集。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在每年预算安排部分资金,运用机动车号牌拍卖费用,以及对交通肇事逃逸者的罚款纳入交通事故救助金,开展交通事故救助金社会捐助,获得资金来源。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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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被盗,可以向物业索赔吗?请教具体做法和条件
家中被盗,可以向物业索赔吗?国家有无相关法规呀,请高手指点,谢谢了!
我个人认为:
1.如果您是购买的该物业管辖范围的不论是商住楼还是经济住房,在您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之后,您和物业公司就形成了合同要约关系.我认为,这和商场购物丢失自行车等的索赔请求一致,属于合理范围.
2.如果您只是到小区暂住,没有和物业形成合同关系,也没有交纳相关费用,那么您的要求可能是不现实的.
3.如果您的财物丢失属于您保管不善,那么您即使有权向物业索赔,但是最终结果您还是要自己承担.问题在于物业上能不能提供导致丢失的原因来证明自己.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因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敬请谅解!
回答数:597
法规没有物业公司是否赔偿业主失窃物品损失的规定,所以词类问题一般是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21.2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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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县长
我叫黎焕章,乐东县利国镇佛丰村委会四队农民。在日被两个盗贼进村偷走一头母黄牛,(按当时市价值1万5千块钱左右)我与家人寻找多日未果。这两名盗贼在日到别村(利国镇抱岁村)偷牛被发现,开车逃跑,被乐东民警在高速路截住,并把两人
抓回,后移交乐东县公安局侦查大队。
这两名盗贼被抓回后,在利国镇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我确定我的耕牛已被杀掉。知道耕牛被杀,我一度伤心难过。同时,我一直关注这个案子,并多次到利国镇派出所咨询案子进展情况,并且向镇政府反映,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对犯罪人做出相应处理,并对我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安慰我心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家中还有两孩子在读大学,学费都是通过贷款才能缴上的,家庭经济负担实在太重)政府部门和利国镇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都答复我说,让我耐心等待,案子正在处理中。我等待着,期盼着,可是,一直没结果。
(应该是)在2013年7月份左右,乐东县检察院寄来一张单据,用信封寄来的。具体什么作用,我不清楚,所以我打电话到检察院咨询,工作人员告诉我:这两名犯人的偷牛案还没有开庭审判,但我可以得到经济赔偿,让我到当地派出所了解详细情况。后到利国镇派出所了解,得到民警答复:我得到6千元的经济赔偿。但是,现在案子还没有开庭,钱暂时还没有,让我回家耐心等待。民警还说他会关注这个案件,有新情况我电话通知我。当时听到只有6000元赔偿,我还和民警理论了:这头母黄牛1万多块钱,才赔6千,太少了。民警说,没有办法,赔偿就只有这么多,这两犯人把偷牛所得赃款大部分给花掉了。赔偿只有这么多,我也只好认了。我只是一个老实巴交的百姓。
但是,时间已过这么久,到得如今,()钱我没拿到,说法也没有。到政府部门了解,工作人员说,什么情况,他们也不清楚,让我回家等。
钱没有拿到,我也没有经济能力再买回耕牛,家里耕地都是借别人家里的耕牛才能开垦,种上农作物的。我是农民,耕牛对我来说无异于命根子。困难啊!!!
望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关注、重视、调查,并解决为盼!!!
尊敬的王县长
我叫黎焕章,乐东县利国镇佛丰村委会四队农民。在日被两个盗贼进村偷走一头母黄牛,(按当时市价值1万5千块钱左右)我与家人寻找多日未果。这两名盗贼在日到别村(利国镇抱岁村)偷牛被发现,开车逃跑,被乐东民警在高速路截住,并把两人
抓回,后移交乐东县公安局侦查大队。
这两名盗贼被抓回后,在利国镇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我确定我的耕牛已被杀掉。知道耕牛被杀,我一度伤心难过。同时,我一直关注这个案子,并多次到利国镇派出所咨询案子进展情况,并且向镇政府反映,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对犯罪人做出相应处理,并对我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安慰我心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家中还有两孩子在读大学,学费都是通过贷款才能缴上的,家庭经济负担实在太重)政府部门和利国镇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都答复我说,让我耐心等待,案子正在处理中。我等待着,期盼着,可是,一直没结果。
(应该是)在2013年7月份左右,乐东县检察院寄来一张单据,用信封寄来的。具体什么作用,我不清楚,所以我打电话到检察院咨询,工作人员告诉我:这两名犯人的偷牛案还没有开庭审判,但我可以得到经济赔偿,让我到当地派出所了解详细情况。后到利国镇派出所了解,得到民警答复:我得到6千元的经济赔偿。但是,现在案子还没有开庭,钱暂时还没有,让我回家耐心等待。民警还说他会关注这个案件,有新情况我电话通知我。当时听到只有6000元赔偿,我还和民警理论了:这头母黄牛1万多块钱,才赔6千,太少了。民警说,没有办法,赔偿就只有这么多,这两犯人把偷牛所得赃款大部分给花掉了。赔偿只有这么多,我也只好认了。我只是一个老实巴交的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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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核心合伙人,四川省优秀律师,房地产部部长。现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四川调解中心调解员,四川省律师协会民营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直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成都市锦江区人大代表,成都市锦江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在房地产领域,郑书宏律师担任多家知名房地产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日常工作、重大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代表性诉讼,具有相当丰富的理论、实践经验。郑书宏律师经常受邀参加四川电视台以及成都电视台主办的案例分析点评节目,包括四川电视台的《四川房地产》和《庭审进行时》以及成都电视台的《房产全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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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车辆被盗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郑书宏律师团 银瑶瑶
2012年,王某购买了一辆轿车自用,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车辆损失险,保险起期间为2012年8月到2013年8月。2013年1月,王某车辆被盗。随后,王某向公安局报案。2013年5月,王某收到公安局通知,其车辆被盗案件已经告破。盗贼张某在盗窃王某车辆后与一辆卡车相撞,造成了一行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王某维修车辆共计花费了2万余元,同时该伤者要求王某向其支付因车祸造成的损失,共计3万元。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车辆在被盗后已经脱离了王某的控制,在这个过程中,该车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王某都无需承担。因此,既然王某不存在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自然也无需承担本案中的车损和第三者的损害赔偿。
律师观点:
本案中,王某的车辆在被盗期间实际已经脱离了王某的个人控制。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包含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交通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驾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而本案中的张某,既不是当事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也不是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因此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第三人损失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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